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出发,“学生”这一概念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在教育学的研究范畴中,学生的本质是接受教育的对象,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在教育法学的研究范畴中,学生是一定法律规定中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学生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实际状态,我们称其为法律地位,具体指学生作为法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凭借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1]。学生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加以界定。
学生法律地位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学生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不同社会关系中学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学校中的学生至少承担着两重基本角色:人和学习者;中小学生一般还具有未成年人角色。总的来说,学生可能具备的法律地位有四种类型,包括公民、民事权利主体、未成年人及受教育者。
1.公民
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教育法学领域,学生可界定为:“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2]。也就是说,学生首先是公民,是一群特殊的公民,其特殊性体现为:(1)在合法学校取得学籍。(2)在合法学校接受教育。因此,学生是正在受教育的公民,享有一般社会关系中全体公民所具备的权利,承担着公民所应履行的义务。
2.民事权利主体
在人文主义的影响下,法律赋予所有自然人以民事主体地位,使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调节商品经济关系,在其中,作为自然人的学生,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作为享受权利的当事人,即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学生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这一法律地位具有阶段性,其中18周岁以上的学生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0至18周岁的学生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10周岁以下的学生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www.xing528.com)
3.未成年人
遵循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将生理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定义为未成年人。我国教育体系包括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等,在校学生群体以未成年学生为主。未成年学生作为特殊年龄阶段的社会群体,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发育成熟,在得到《教育法》保护的同时,还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儿童权利公约》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4.受教育者
当适龄儿童在合法学校注册并接受教育时,或者当学校应该接受却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入学时,以《教育法》为前提,入学或拒绝孩子入学的法律事实出现,该适龄儿童与学校间便产生法律关系,该适龄儿童因而具有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享受着教育法典规定的权利,并承担随之而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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