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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义务与责任:教育法学中的思想教育与修养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我们认为教师应该要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教育教学,这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主要义务。例如,语文学科里面就蕴含大量的思想教育的营养,包括爱国主义教育、人生观教育、价值观教育等教育元素,同时也有很多优秀的传统文化,还有大量的为人处世的道理以及熏陶自身内在修养的一些内容等,这些都可以用来挖掘成为优秀的思想教育素材。

教师义务与责任:教育法学中的思想教育与修养

教师的义务,其实也有双重性,一是作为普通的公民,教师应该尽普通公民应尽的义务,比如劳动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等等,这些是一些基本的义务。二是作为教师,他有作为教师所必须履行的一些特殊的义务,这些义务与教师的职业相关,是教师在职业履行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规则和义务。

(一)遵纪守法的义务

教师是一类特殊的人群,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这个职业对人的素质要求非常高。教师首先必须要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必须要为人师表。我们经常说师范,就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这不仅要求教师的学问和知识水平要有足够的积累,同时,还要求教师注意做人,为人一身正气。

从教师的职业要求来看,教师不仅仅要教书,还要育人,教师必须要为人师表,要诲人不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同时,教师遵守法律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教育作用,这是由教师的职业所决定的。[27]一位教师若能模范地遵守宪法以及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那么他的学生也会受到感染,也会模仿教师的行为。如果教师走向反面,那么教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比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大。因为教师的职业具有滞后性和广泛性的特征,从时间上看,教师的影响具有滞后性,他对一个人的影响非常地深远。我们常说,小时候所受的教育对我们的一生都产生持久的影响。如果教师违法犯罪,不仅会对学生造成当下的伤害,还会对学生以后的人生发展产生持续的影响。同时,教师违法犯罪行为影响的广度也比一般犯罪行为更广,因为会一传十十传百地传播开,只要涉及某一位教师违法犯罪的事件,就会对很多的学生产生心灵的影响,这个是很难评估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一粒老鼠屎破坏一锅羹,教师所产生的群体影响危害更大,因为教师不仅仅代表他自己,同时也代表他的群体。在普通老百姓看来,一个教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将破坏社会对整个教师群体的印象

教师是否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曾经也引起了大家广泛的争议,有些人认为教师只是普通公民,不必成为道德的模范,也不必成为守法的模范。但是更多的人认为教师是一类特殊的职业,是教书育人的职业,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28]因为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代表一个国家综合素质水平的高低,同时,最为重要的是还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使命,其工作主要是立德树人,这是一个国家未来的希望所在,也关系到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竞争力。所以,我们认为教师应该要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教育教学的义务

教师应该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应该要完成教育教学的各项工作任务。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教育教学,这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主要义务。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教师有教育教学的自由,可以根据自己对教材的理解,对教育教学的形式、内容、方法等进行一些改进完善,这是教师的自由。从义务的角度来理解,教师的教育教学又是必须要去执行的工作,如果不去履行,那教师就要承担一定的后果和责任,教育教学是教师应尽的义务,教师不能轻易地换课,调课和缺课,教师应该遵守教学管理规定和教学纪律。在现实中,有些老师随意地停课,随意地换课,甚至耽误教学的时间,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的任务,这都是没有履行教师义务的体现。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他的工作都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应该把教育教学的任务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来对待。[29]所以,现在在教师的聘任、职称评定等方面,非常看重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素养,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当然是核心工作,就连现在高校也越来越把教学作为重要工作来对待了。同时,我们也非常重视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热情,仅仅只有知识的传授还是不够的,教师还应该要有饱满的教学热情,积极的教学态度,这样才能感染到学生。

(三)思想教育的义务

关于思想教育的义务,我们曾经把它理解成为思想教育工作者的义务,实际上这是过分狭义的理解。思想教育不仅仅是思想教育工作者的义务和工作,同时也是我们每一位教师的工作和义务。我们每一位教师在自己教育教学的过程中,都应该利用自己所教的学科内容渗透思想道德教育[30]我们主要渗透的思想道德教育应该包括法律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的教育,文化技术的教育,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教育。我们更多地是通过自己所教授学科的内容来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引导,让学生能够树立科学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让学生在知识学习的过程中,受到思想品德的熏陶;让学生不仅懂得做事,更学会做人。其实每一门学科里都蕴含丰富的思想教育精神营养,我们作为老师应该深入挖掘。例如,语文学科里面就蕴含大量的思想教育的营养,包括爱国主义教育、人生观教育、价值观教育等教育元素,同时也有很多优秀的传统文化,还有大量的为人处世的道理以及熏陶自身内在修养的一些内容等,这些都可以用来挖掘成为优秀的思想教育素材。中小学教师应该对国家课程进行二次开发,进行国家课程的校本化,在国家课程内容中融入思想教育元素,融入更生动活泼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思想教育义务是我们现在非常注重的,因为我们培养人就是要立德树人,这是一个人成才的前提。一个人品德不好的话,即使知识水平再高,都对社会没有什么意义和价值,甚至还可能会产生负面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高分低能的人,虽然他们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都不错,但是人品不太好,也缺乏合作能力,这样的人不仅不受大家欢迎,而且反倒可能对组织产生危害作用。[31]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是每一位老师都应该高度重视的,教师要结合自己的课程研发过程,把思想教育渗透进去。在传授课本知识的过程中,同时谈谈思想教育的问题。一个人只有思想发生改变,其人生的方方面面才会随之改变,才会形成一个协同效应,这就是思想教育的价值。

(四)保护尊重学生的义务

我们的教师,应该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应该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学生是人,是人就有他的基本人格和为人的权利。教育只有在尊重人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教育的作用。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尊重就难以产生教育。[32]如果学生跟教师形成了对立的师生冲突关系,那么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不仅产生不了教育作用和价值,甚至还会让学生形成逆反心理。如果教师和学生形成了非常良性的人际关系,也就是良好的师生关系,学生对教师充满着崇敬,而教师爱护着每一位学生,那么这种良性的、融洽的师生关系本身就具有教育的价值和功能,这样融洽的关系同时也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学习和掌握。

所以,爱护和尊重学生,是出于学生本身作为人所拥有的基本的人格和权利的要求。同时我们教育作用的发挥离不开这一前提和条件。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会发现,教育和尊重有时候是相互矛盾的,教师稍微处理不当就会引发问题,比如说有些老师教育学生,心是善良的,目的也是为了学生更好地发展,可是却采用不合理的手段来教育孩子,完全忽视了尊重这一重要的教育原则,甚至采用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方式。这种教育方式,也许在表面上能产生一定的教育作用,但却没有尊重学生,不符合我们教育的本质和规律。我们既要尊重学生,又要起到教育的作用,这确实需要讲究一定的教育艺术和方法,需要循循善诱,需要有耐心,需要教育与引导相结合,需要利用班级的集体教育、[33]规章制度来约束学生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育和尊重的同步进行[34],不然,我们就会发现,有些教师容易走向极端,要么过分地尊重、放纵学生,最后导致学生没有受到应有的管束和教育;要么过分地采取过度教育的手段,忽视了对学生的尊重,侵犯了学生的权利,这两者都是不可取的。总体来说,在教育和尊重之间,我们应该要把握一个良好的度,要在尊重的前提下对学生进行教育,要在教育的过程中尊重学生。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建立良性的师生关系,从而产生良性的教育作用。所以,教育从某种程度上说是门复杂的艺术,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动作,或者措施。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义务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因为从未成年人保护这个角度来看,我们的学生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些学生不能完全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些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但是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在学校里面经常会发生学生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师发现了,就有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或者称之为合理注意的义务,即在学校里面,一旦教师发现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就要引起注意,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制止,这也是教师不可推卸的责任。[35]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应该要高度重视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课间也好,或上课期间也好,如果一旦发现学生的权益被侵害,就要果断地制止,并且采取措施进一步地保护,不能让伤害学生权益的行为进一步扩大。曾经发生过教师在课堂上不管理纪律,导致一个学生殴打另一个学生致死的悲剧。[36]

那么教师主要是保护学生什么方面的权益呢?对于在校学生来说,他们没有多少财产,所以在财产权这一块的保护不是教师关注的重心。对于在校学生来说,更重要的是要保护其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要让每一个学生在学校里都得到平等的教育。当学生在学校受到不良行为的影响、不好好学习的时候,教师要主动告知父母,要主动把学生在学校的一些不良行为报告给家长,要求家长配合学校来共同教育孩子,来保障孩子的受教育权。同时,也应该要保护学生的人身权益。特别是当校园欺凌现象出现的时候,应引起足够重视和教育管理,因为这个是教师的义务。有些老师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当发现一个学生追打另一个学生的时候,有些老师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便闭着眼睛快速离开,这样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教师的不作为。每一位教师都应该意识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义务,如果我们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予以制止,是要承担责任的。[37]

(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

首先,教师应该要不断地提高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的业务水平,这是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是教师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是教师这个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38]我们所面临的社会,发展非常地迅速,比如说现在,我们进入了5G时代、人工智能时代、智能制造时代、物联网时代这样的新时代,未来的社会发展我们很难预测。社会变得越来越智能化。面对这样智能化的社会,作为教师,如果不加强学习的话,就会落后于这个时代。其次,这也是教师职业的内在需求,因为教师这个职业本来就是教书育人。你要给人家一杯水,你首先必须要有一桶水,也就是说教书育人的前提是教师必须比学生掌握更多更深的知识。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核心队伍,自身应该有不断地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同时,这也是一项权利,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就是教师有权去参加进修和培训来提高自身的水平和自身的素质,这也是教师的自由,教师可以去参加他学科相关的教师培训和学术会议。教师自身必须加强学习,不论是在专业水平或是思想政治觉悟方面,而不仅仅只是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一些培训义务。特别是在现在信息化时代,学习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方便,教师应该自己主动去寻求学习的资源,主动利用好现代多媒体的学习手段,提高自身的水平。[39]我们常常说教师是影响教育质量最关键的因素,而且教师的影响具有滞后性和广泛性的特征。教师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水平,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所以,教师应该努力成为学习型教师。

如果教师不履行义务,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些在法律里面都有着严格的规定。[40]比如说教师未履行义务,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造成损失的。比如故意不去上课,或者在上课的过程中不认真上课,导致教育教学的任务没有完成,给学生的学习造成了很大损失的。二是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并对学生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的。三是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比如有些教师猥亵学生,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教师如果不履行义务,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上明确规定,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要按照刑法来对教师进行惩罚;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照民法相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就说明我们国家对教师的管理是相当严格的,做了严格的规定,每个教师都应该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在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同时,千万不要忘记了自己的义务。同时,一定要管好自己的言行举止,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小结】

教师是教育发展之关键,是教育振兴和教育现代化实现的关键。教师的法律地位,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教师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品德,以及专业态度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方面。涉及教师相关的法律非常多,实际上也说明了教师地位的复杂性。同时,教师的权利具有双重性,首先作为公民,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作为教师,享有教师职业所赋予的特殊的权利,教师的权利应该有一套严格的保障机制。同时,教师还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教师不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教师应该学会平衡权利和义务,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该要尽职尽责地履行好教师义务。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教师的法律地位?

2.涉及教师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哪些?

3.教师主要有哪些权利?如何保障教师的权利?

4.教师主要有哪些义务?教师不履行义务将要承担哪些责任?

【注释】

[1]王策三.论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3,(6):70-76.

[2]姜国平.《教师法》修订的权利本位理念及其制度设计[J].教师发展研究,2019,3(3):16-21.

[3]姜国平.《教师法》修订的权利本位理念及其制度设计[J].教师发展研究,2019,3(3):16-21.

[4]劳凯声,蔡金花.教师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及改革走向[J].中国教育学刊,2009,(9):21-27.

[5]劳凯声,蔡金花.教师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及改革走向[J].中国教育学刊,2009,(9):21-27.

[6]劳凯声,蔡金花.教师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及改革走向[J].中国教育学刊,2009,(9):21-27.

[7]刘冬梅.高校教师的教学权利研究[D].西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1-161.

[8]李晓燕.我国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论纲[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1):32-37.(www.xing528.com)

[9]瞿杰.论权利的有限性[D].沈阳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1-42.

[10]牟善英.论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性[J].科教文汇(中旬刊),2019,(3):43-44.

[11]牟善英.论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性[J].科教文汇(中旬刊),2019,(3):43-44.

[12]汪黎.从高校教师失德现象看教师权利义务的认知与执行[J].纳税,2017,(16):160.

[13]胡甲刚,陶军.大学教师学术权利的内涵解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9,(4):71-78.

[14]张释元.教师价值取向:学校教育变革之“基”[D].西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1-263.

[15]尹力.教师身份泛化:法治视野下亟待消解的问题[J].教师教育研究,2007,(1):45-48.

[16]尹力.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J].高等师范教育研究,2002,(3):61-66.

[17]王声平,黄明东,朱秋月.我国教师福利政策的问题与图景[J].教育评论,2019,(3):105-110.

[18]陈艺华.二胎政策下女性主义福利思想对完善我国女性福利的启示[J].劳动保障世界,2019,(32):27-28.

[19]周金山.论学校教育民主及其实现[D].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8:1-112.

[20]沈胜林.教师专业化发展模式的特征及构建[J].教育科学论坛,2019,(35):31-35.

[21]王祥修,程文娜.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研究[J].教师教育论坛,2017,(11):16-21.

[22]王鹏.简析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法[J].法制与社会,2018,(14):189-190.

[23]周娟.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研究[D].南昌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7:1-173.

[24]牟善英.论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性[J].科教文汇(中旬刊),2019,(3):43-44.

[25]陈大兴.高等教育中责任与问责的界定——基于学理与法理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1-257.

[26]陈大兴.高等教育中责任与问责的界定——基于学理与法理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1-257.

[27]孟鹏涛.中国高校法治教育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7:1-136.

[28]杨婷.榜样教育研究[D].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1-180.

[29]林霄红.论我国教师法定权利义务的特定性[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6):48-51.

[30]王福贵.浅谈教师职业道德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功能[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128,140.

[31]谌梅芳.加强学生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J].品位经典,2019,(3):89-90,116.

[32]杨丽娟.教育路上与爱同行[C].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厚植弘扬师德风尚做新时代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成果汇编(2019).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9:104-107.

[33]马万祺.师生关系的构建与发展趋势研究[C].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智能学习与创新研究工作委员会.2019教育信息化与教育技术创新学术研讨会(贵阳会场)论文集.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智能学习与创新研究工作委员会:重庆市鼎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9:493-495.

[34]刘芳铭.关照人性:学校教育管理推进的逻辑原点[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9,39(29):29-31.

[35]姚永琛.维护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思考[J].广东蚕业,2018,(10):128-129.

[36]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1-368.

[37]姚永琛.维护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思考[J].广东蚕业,2018,(10):128-129.

[38]吴光明.浅谈教师的自我提高[J].黑河教育,2018,(11):4-5.

[39]王振华.高校新进教师如何提高自我教学能力[J].教育教学论坛,2019,(18):49-50.

[40]杜伟.依法治校:现代大学发展战略的支点选择[J].现代教育管理,2015,(2):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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