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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学校基本程序 《教育法学》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对学校的设立实行的是审批和登记注册两种程序性管理制度。“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筹建基本就绪的学校,举办者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招生申请。这些规定为幼儿园的登记注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设立学校基本程序 《教育法学》

学校的设立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规范,我国的《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我国对学校的设立实行的是审批和登记注册两种程序性管理制度。

1.审批

在我国,除了幼儿园以外,其他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一般适用于审批制度,由国家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批准。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的第12条、13条、14条分别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民促法》第17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制分为批准筹建和批准招生两个阶段,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就进入筹建阶段。筹建基本就绪的学校,举办者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招生申请。(www.xing528.com)

2.注册

目前我国施行注册制度的学校或教育机构主要是幼儿园,我国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的第11、12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这些规定为幼儿园的登记注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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