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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副卷判决权威结构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副卷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则属于另一个完全不同的向度。因此,副卷虽小,却承载了中国司法判决的真实形成过程,折射出判决中多层次、多维度、正式或非正式的权威结构。然而,即使彻底废除副卷,也只是从“黑箱司法”走向了“公开司法”,如果不触动副卷背后的判决权威结构,“以审判为中心”仍是镜花水月。[43]上述种种迹象说明,副卷背后的传统判决权威结构依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副卷判决权威结构

案卷对于法官裁判行为的影响基本属于认知心理学范畴。然而,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实效不佳并不能单纯地归因于案卷移送造成的心理学上的先入为主或者认识偏差。中国刑事司法的问题更为复杂。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个长期而普遍的做法是案卷材料分立“正卷”与“副卷”,上文所说的案卷,其实指的只是“正卷”。 “正卷”之外,还有“副卷”,即法院在装订诉讼卷宗时,将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装订成册而形成的卷宗。[32]案卷材料分立正、副卷的做法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33]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84年和1991年两次下发《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为正、副卷分立的做法提供了规范依据。[34]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35]重申了“副卷不对外公开”的工作原则和保密纪律。可见,虽然同属案卷材料,但“正卷”和“副卷”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公开度却迥然不同:正卷在刑事诉讼法中具有正式的法律地位,辩护律师依法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而副卷在正式立法中并无一席之地,辩护律师不能查阅,只有办案人员自己能够查阅,或者在出现错案、需要追究责任时,由专案组和上级审查人员查阅。然而,“副卷”却被认为包含着判决的真正原因,“含金量”很高。[36]近年来,随着一系列热点事件的出现,[37]“副卷”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引起学界关注,已有学者从不同角度撰文,主张副卷中的内容应当逐步归于正卷,直至彻底废除副卷。[38]

正卷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基本属于认知范畴。而副卷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则属于另一个完全不同的向度。根据1991年《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21条,副卷中的诉讼文书材料主要包括: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等。由此可见,副卷中并不包含案件证据材料,而是客观记录了判决形成过程中承办法官与合议庭其他法官之间、合议庭与庭长主管院长之间、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法院与其他领导干部之间就案件处理意见进行交流、汇报、请示、批示等正式或非正式的互动所形成的材料。因此,副卷虽小,却承载了中国司法判决的真实形成过程,折射出判决中多层次、多维度、正式或非正式的权威结构。

当然,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副卷里包含的材料也在发生变化。比如对于再审或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传统的做法是,在正式的裁判文书中只是概括性地叙述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理由,具体存在哪些实体和程序问题,则另附“内部意见函”,置于副卷之中。[39]再比如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批示、文件往来等,之前法院都作为需要保密的材料归入副卷。但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第55条提出,“……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因此,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正如学界所主张的,目前确实存在不断减少副卷中的材料,使其逐步归于正卷的大趋势。然而,即使彻底废除副卷,也只是从“黑箱司法”走向了“公开司法”,如果不触动副卷背后的判决权威结构,“以审判为中心”仍是镜花水月。(www.xing528.com)

在新一轮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动下,对刑事案件办理的各种非法、非正式的插手、干预现象确实明显减少。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角度来看明显不当的措施。例如,2018年5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第34条明确规定中央政法委协调案件的做法。[40]众所周知,政法委协调案件后敲定的解决方案也必须通过法院内部的行政化链条具体落实,这也意味着人民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办案方式并没有完全消失。又如,2018年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规定强化了陪审案件中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再如,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6条增设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的条文,之后又不时出现控辩双方同时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新闻。[41]辩护律师参加审委会会议,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所形成的“单方接触”局面无疑是一种打破和改进,然而,这种安排进一步加大审判委员会程序在案件处理中的权重,就庭审实质化改革而言是南辕北辙。2019年2月中央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公布“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结果后,有法院内部人士在《法制日报》、中国法院网撰文提出,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哪怕不认同,也应当执行;[42]认为相关领导查阅卷宗、听取汇报、审核文书等,属于正当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没有“越权越位”。[43]上述种种迹象说明,副卷背后的传统判决权威结构依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

所以,在“案卷”为中心的审判认知结构和“副卷”所反映的判决权威结构所形成的“瓶颈”效应下,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难以在核心指标上取得明显的成效,也就在意料之中了。未来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我们能否解决好“两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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