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要求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意味着,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29]法官据以形成判决基础的信息应当全部来源于庭审。为此,庭审应当贯彻直接、言词、集中原则,形成“法官—庭审证据—案件事实”的基本认知结构,排斥庭审以外的任何可能对判决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正式、非正式信息交流。比如,法官与检察官在开庭前或者庭下涉及案情的非正式交流,尤其是在对方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交流,即属“单方接触”的不当行为。
然而,目前对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形成认知结构局限的,最主要还是案卷。德国的贝恩德·许乃曼教授在1979—1986年曾进行过一项针对案卷对判决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该研究结果发现,侦查案卷中记载的信息对法官最终的判决结果有着巨大的影响。[30]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或明或暗的案卷移送实践,案卷中记载的侦查证据信息一直对判决结果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成为判决基础的,主要是法官通过查阅和研读案卷所形成的主观印象,而不是当庭审理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这种裁判方式,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新间接审理主义”。[31]审判无法与审前尤其是侦查信息进行有效地切割,无法对侦查信息和结论起到制约作用,这是目前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最大障碍。(www.xing528.com)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客观上要求对案卷的移送和使用施加明确的限制。然而,在目前出台的各项改革试点文件中并未发现此种倾向。案卷依然是法官心证形成的主导性因素,庭审在一定程度上沦为案卷信息的正式核实和确认程序。相反,由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往往将不同的改革任务交给不同的部门,分别牵头负责起草改革文件,各项改革方案在实际操作中不时出现顾此失彼,甚至熔断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现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责任制意见》)第16条、第17条规定,除承办法官需要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外,合议庭其他法官也应当阅卷。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2015年4月印发的《试点方案》,其中第4条提出,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随后印发的《实施办法》第18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2016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中指出,“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提供便利,这一机制被作为开展试点的成功经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2018年正式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虽没有出现类似内容,但是,2019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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