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改革要求,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又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三项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与此同时,全国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试点工作也渐次展开。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成为改革的核心要求和重中之重。[1]例如,成都市法院系统自2015年2月以来即在全国率先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2]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5年开始,以严格落实证人出庭制度为主要抓手,也开展了庭审中心与证人出庭改革试点工作。[3]2017年3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针对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制度完善、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12个重点项目,分别在45家法院先行先试。[4]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制定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过程中,先确定河北省廊坊市、山西省太原市等17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的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三项规程”发布后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成为法院系统推进中央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的主要抓手。[5](www.xing528.com)
在此期间,在监察体制改革的驱动下,刑事诉讼法经历了第三轮修改。引人注目的是,原本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配套改革措施、[6]以提高诉讼效率为主要导向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两年试点之后,经由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上升为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以审判为中心”或者庭审实质化改革,在本轮修改中并未被提及。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实现既定的立法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正式审判程序的发育程度,正式的诉讼制度越是规范和有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就越是健康。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入法之后,我们反而更有必要回过头来审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进展,考察改革四年来的实际效果,客观看待其成效与不足,寻找改革成效最大化的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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