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教育法学:受教育权与公民政治自由

教育法学:受教育权与公民政治自由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让广大公民具备民主参政的能力,如自由发表意见、享受宗教的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和选举权等,接受教育成为公民有效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手段。这就要求国家从社会的需求以及个体的需要出发,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因而,无论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生存,受教育权的确是一种生存权。为了使普通公众更好地生存、更好地适应社会,国家需积极履行义务,以使公民享有教育上的平等权。

教育法学:受教育权与公民政治自由

教育权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受教育权,对应的英文为“the right to education”,在我国教育法学界经常使用,也是《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众多国际法律文件中“the right to education”的官方中文版本通用译法,其权利内涵较为丰富,不只是“接受教育的权利”,还包括教的权利和选择教育的自由[1]。狭义的教育权,顾名思义,就是“接受教育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educated or the right to receive an education)[2]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利作为“人人都应该享受”的基本人权得到普遍的确认。受教育权利的内涵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主要形成了四种学说,即公民权说、生存权说、学习权说和发展权说。[3]其中,“学习权说”是受教育权利的重大发展和突破,是学习型社会中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应有之义。

1.公民权说

公民权说,又称政治性权利说。该学说认为,受教育权的本质就是公民为扩大其参政的能力而要求国家提供文化教育条件的权利,其特点在于把公共教育和民主政治直接联系起来,强调教育的政治功能,旨在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让广大公民具备民主参政的能力,如自由发表意见、享受宗教的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和选举权等,接受教育成为公民有效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手段。因而,从政治性权利的意义上看待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便具有了自由权的特性。

2.生存权说

生存权说,又称经济性权利说。该学说认为,受教育权的实质就是为了让普通民众接受教育后可以获得必要的求生技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让他们过上健康且文明的生活。这就要求国家从社会的需求以及个体的需要出发,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

这里的受教育权主体是“普通民众公民”,他们通过接受教育获得求生的技能,在掌握一定的生活技能后在市场上找到相关的工作。

如果从狭义上理解生存,教育可以解决部分人温饱问题、提供最底线的生存需求,如果从广义上理解生存的含义,生存应该是超越个人温饱,让普通人活得“自由”、活得有尊严。教育首先是为普通公众提供条件,让他们通过接受教育,获得相应的知识技能,能够过上自由、幸福、满意的生活。因而,无论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生存,受教育权的确是一种生存权。为了使普通公众更好地生存、更好地适应社会,国家需积极履行义务,以使公民享有教育上的平等权

公民权说和生存权说都是把教育当成一种工具,过多地从政治的或经济的视角对受教育权加以阐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教育的本体作用。

3.学习权说(www.xing528.com)

为了克服上述理论的缺陷,“学习权说”应运而生。从字面上理解,“受教育”是指个体被动地从教育者那里接受教育的过程。心理学家张春兴认为“学习”是个体经练习或经验使其行为产生较为持久改变的历程。[4]“好的学习不是来自教师找到了一种好的教学方法,而是来自给学习者更好的机会去建构。我没想要教,而他们却学会了”。[5]

简言之,个体在社会实践中,在社会传递下,以语言为中介,自觉地自身积极主动地掌握社会和个体的经验的过程就是学习。从性质上看,动物生活方式是以其对外界自然条件的适应为特征的,其学习是不自觉的,消极被动地适应其生存的环境,人的学习则是自觉的、有目的的、积极主动的过程。建构主义认为,学习是学习者在原有知识经验基础上,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下,主动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建构知识的意义的过程。

学习权立足于个人与生俱来的、要求通过学习来发展和完善自身的权利,强调的是公民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谋求自身的发展。

从权利渊源上说,相对于受教育权的被动他赋性来说,学习权是一种主动的自我赋权[6];从教育理论上说,学习权强调了个体学习的自主性,强调学习对于个体的发展性;从法学理论上说,学习权强调了学习主体在选择教育方式、教育内容以及教育场所等方面的自主性。学习权因其突出了学习对公民个性张扬、自由发展的意义,被称作是当今世界教育法学理论的主要成果。全球化背景下的学习型社会里,学习权既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受教育权,更是对受教育权的重大发展和突破,甚至作为一种理念存在,它远远超出了“接受教育”的涵义。学习权是每一个人最为重要的基本权利。它不仅能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也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发展权说

发展心理学揭示,人是终身发展的,个体心理发展贯穿了个体从受精卵开始到出生、到成熟直至衰老、死亡的生命全程,包含了人的心理发生和发展的整个过程。荣格(C.G.Jung)和艾里克森(E.H.Erikson)等心理学家的理论揭示,个体的自我发展并不局限于儿童时期,而是贯穿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人的生命周期”。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逐渐得以确立。生存权和发展权成为人权体系中两个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联合国1986年12月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的第一条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第二条规定:“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由于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促进人的发展的前提下使社会得到发展,个人接受教育后不仅受教育程度得到提升,同时可以使身心得到和谐发展,因而,受教育权便具有了发展权的特性。如果说公民权说和生存权说是把教育当作谋生的手段,学习权说强调个体的自主选择,重在过程,发展权说则是强调受教育的结果,学习权与发展权相辅相成。

一个国家如果把发展权当成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重视广大公民的教育,必然会加大对教育的投资。2016年5月,习近平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作出的重要指示,“人才是党执政兴国的根本性资源”“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人才。”具体到我国,目前,人口红利逐步消失,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除了提振人口生育率之外,还必须提升国民素质,发展教育,这是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途径。认识到受教育权的发展权内涵,最终达成主权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能有尊严地、满意地生活的目标,无论对个体的发展还是主权国家的发展,其意义都是不可估量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