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权要实现和维护上述权利,主要应考虑以下三方面权利的实现:
1.教育资源分配权
这是基于实现和维护公民公平受教育权利的需要。罗尔斯将自然法的社会契约论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并提出国家权力和社会制度要保证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平等地分配。[21]也就是说,实现分配的正义是国家权力的根本任务。由此类推,自然法视角下国家教育权的核心内容应是保证教育资源分配的正义。根据罗尔斯提出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公平分配教育资源是指:第一,国家为处于同一受教育阶段的禀赋相当的人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不因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而有所差别,使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22]第二,国家将教育资源向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倾斜,以便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23]
2.教育标准制订权
这是基于实现和维护公民充分发展个性的权利以及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需要。自然法理论主张,个人的天性是绝对自由的,因此,教育要尊重儿童的自然天性,鼓励个性的自由发展。密尔的思想与自然法理论一脉相承,他认为,在一个社会中,对这种多样性的尊重,必然会产生教育的多样性,而“一种全体性的国家教育不过是一个将人民塑造成完全一样的产品的模具。”[24]只有允许多样化的教育并存,包括允许公立学校体系形成各自不同的办学特色,以及允许私立学校保留不同的办学风格,才能为个性的多样化发展提供可能。但是,多样化教育可能会造成培养目标的千差万别以及教育质量的参差不齐,反而不利于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整体福祉。因此,义务教育阶段下教育标准的制订权应成为国家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设立教育标准,包括培养目标、课程、教育质量标准等,来保证教育满足公民个体发展的需要,同时不偏离国家的要求。[25]
3.教育活动监督权
这是基于实现和维护公民教育选择权利的需要。根据自然法理论,公民拥有教育选择权,包括选择是否接受教育以及接受什么样的教育。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在种类选择上具有优先权。父母或公民个人在进行选择时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这种自由选择的结果是否真正符合个体的利益,需要国家进行监督。国家教育活动监督权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儿童,国家有权监督其父母教育权的正确行使;二是对于成年公民,国家有权监督其正确行使教育选择权;三是对于学校等教育机构,国家有权监督其是否达到所规定的条件。[26]
【小结】
教育权分为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国家教育权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以达到对教育进行控制的权利,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对象是全体公民。国家教育权是不可转移和弃让的,具体表现形式体现在国家对于教育资源的控制和分配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国家教育权的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教育司法权。
农业社会的国家教育权表现为生活礼俗教育加上简单的农业知识的学习;工业社会的国家教育权主要体现为投入并兴办义务教育学校;后工业社会的国家教育权则表现为义务教育、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发展程度不断加深,水平不断提高。
【思考题】
1.国家教育权的含义、特征、内容是什么?
2.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以及家庭教育权有什么异同?
3.国家教育权的权源依据是什么?
4.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国家教育权有什么特点?
5.根据本章学习内容,请简要概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家教育权的特点。
【注释】
[1]杨颖秀.教育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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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EB/OL].https://www.un.org/zh/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index.html,2019-12-11.
[20]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EB/OL].https://www.un.org/zh/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index.html,2019-12-11.
[2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62,73,101.
[2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62,73,101.
[2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62,73,101.
[24]胡劲松.论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及其特征[J].教育研究,2001,(8):8-12.
[25]余若峡.自然法视角下的国家教育权[J].教育发展研究,2010,(11):60.
[26]余若峡.自然法视角下的国家教育权[J].教育发展研究,2010,(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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