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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接下来的20年间,民事陪审团审判一下子衰落了,其结果是到“一战”结束时,民事陪审团已经名存实亡。欧洲大陆后来引入陪审团制度的风潮也完全局限于对刑事法庭的改革,法国大革命的缔造者们对民事陪审团毫无兴趣。近年来英国陪审团行使衡平权最著名的例子是Clive Ponting的无罪裁决。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成果

19世纪之前,英国的民事陪审团和刑事陪审团没有明显的区别,规范陪审员的资格和遴选程序的成文法基本同等适用于民事陪审团和刑事陪审团,学者也往往不加区分地讨论两种陪审团。例如,威廉·布莱克斯通所著《英国法释义》,在第三卷民事陪审团的部分讨论了陪审团制度的价值,在第四卷谈到刑事陪审团部分时,他只是建议读者回去看第三卷中的讨论。[22]在他看来,陪审团制度无论是在民事问题上还是刑事问题上,基本都是一样的。

到了19世纪30年代,这样的思想才渐渐开始流行起来:在民事裁判中使用陪审员意义不大,而且造成了比刑事审判更多的负担。在接下来的20年间,民事陪审团审判一下子衰落了,其结果是到“一战”结束时,民事陪审团已经名存实亡。欧洲大陆后来引入陪审团制度的风潮也完全局限于对刑事法庭的改革,法国大革命的缔造者们对民事陪审团毫无兴趣。19世纪欧洲国家对欧洲普通法时代民事程序的不满引起了法院系统、法官任期、证明规则和程序规则方面的重大变化,但民事法庭的构成一直保持了职业化的格局。[23]

【注释】

[1]前者由领地上的自由土地持有人组成,适用封建法审理案件,主要调整领主和封臣之间的封建关系;后者由庄园上的维兰组成,适用起源于农村习惯的庄园习惯法,主要审理维兰之间的纠纷。维兰(villein),即农奴,是英格兰社会中法律地位低于自由民的依附农阶层。

[2]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5页。

[3][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7页。

[4]参见[英]S.F.C.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冬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5]13世纪初,由于英王约翰任意践踏贵族的封建权利而导致男爵叛乱,并演化为一场全国范围内的联合反抗专制暴君的武装起义。1215年6月15日,众叛亲离的约翰被迫与男爵们相会于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男爵们将预先拟好的一份羊皮纸文件交给他,在刀光剑影中,约翰无奈地在文件上署印。这就是英国史上著名的《大宪章》(Magna Carta)。反约翰起义的发生并非偶然,其根本原因是亨利二世以来,王权不断强化,危害到了贵族的封建权益;直接的原因是约翰国王任意践踏封建法则。

[6]参见[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296页。

[7]参见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80页。

[8]转引自佀化强:《形式与神韵——基督教良心与宪政刑事诉讼》,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167页。

[9][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45页。

[10]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页。

[11][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98页。(www.xing528.com)

[12]为何教皇发布这样的禁令,后世学者有三种猜测:一是冷水审、热水审这样的裁判方式可能导致千篇一律的结果,日积月累,民众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怀疑,如果神明裁判由基督教神职人员主持,对裁判结果的怀疑有可能转移为对基督教本身的怀疑,这对于以信仰立足的宗教来说是致命的,因此,教会的禁令有与世俗审判“切割”的动机。二是早期基督教有“血罪”之说,禁止流血、杀人,不仅禁止强盗这种违反人类法的行为,“同样适用于谋杀、死刑判决以及战场上杀人”。这种不加区分地禁止一切导致流血、残害肢体、杀人的传统,一直延续到整个中世纪,涉及的职业有战场上的士兵、刑事法官、从事外科手术的医生。禁止神职人员参与审判,或有避免沾染“血罪”之用意。(参见佀化强:《形式与神韵——基督教良心与宪政、刑事诉讼》,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52—60页。)三是圣经中有“不可试探主你的神”的教谕(《申命记》6:16节),而各种神明裁判法皆有试探上帝之嫌。

[13]教会法院的诉讼程序主要用于调查神职人员犯罪,为了维护教会的体面,防止丑闻外泄,因而要“秘密”进行;因为教会法院法官和被告人同属神职人员,为了维护教会法官的客观公正性,不允许法官直接接触被告人,而是另外委托一名法官讯问被告人、收集证据,收集的所有证据都要记载于书面的案卷上,调查完毕后,将案卷交给主审法官,由后者根据案卷作出判决,由此形成了“间接”和“书面”审理的特点。

[14]See G.Adams&H.Stephens,Select Document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The Macmillan Company,1901,pp.118-119.

[15]See Joshua Dressler&Alan C.Michaels,Understanding Criminal Procedure(4th ed.,vol.2),Matthew Bender&Company,Inc.,2006,p.297.

[16]陪审团在个案中不顾事实与证据裁决被告人无罪的权力,美国习惯上称为“废止权”(nullification),英国一般称“衡平权”(jury equity)。近年来英国陪审团行使衡平权最著名的例子是Clive Ponting的无罪裁决。Clive Ponting是政府的一名高级公务员,被控将涉及马岛战争期间一艘阿根廷战舰沉没的密级文件泄露给了一名议员。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1911年《英国职务秘密保护法》第2(1)条,但陪审团依然裁决他无罪,原因似乎是他揭发了隐瞒行为,其做法符合议会民主传统。See R.v.Ponting[1985]Crim LR 318,Central Criminal Court.See also Paul Roberts&Adrian Zuckerman,Criminal Evidenc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62.

[17]John H.Langbein,The English Criminal Trial Jury on the Eve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edited by Prof.Dr.Antonio Padoa Schioppa,The Trial Jury in England,France,Germany:1700-1900,Berlin:Duncker&Humblot,1987,pp.20-21.

[18]Thomas A.Green,The English Criminal Trial Jury and the Law-Finding Traditions on the Eve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edited by Prof.Dr.Antonio Padoa Schioppa,The Trial Jury in England,France,Germany:1700-1900,Berlin:Duncker&Humblot,1987,p.44.

[19]参见[法]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7页。

[20]参见刘林呐:“法国重罪陪审制度的启示与借鉴”,载《政法论丛》2012年第2期。

[21]德国州高等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安全的一审案件,或者法律明文列举的联邦公诉人移送的案件,高等法院刑事庭由3位职业法官组成,严重复杂案件由5名职业法官组成,没有陪审员。

[22]See William Blackstone,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4.Vols.),Oxford 1765-1769,Ⅲ:379-81,Ⅳ:343.

[23]John H.Langbein,The English Criminal Trial Jury on the Eve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edited by Prof.Dr.Antonio Padoa Schioppa,The Trial Jury in England,France,Germany:1700-1900,Berlin:Duncker&Humblot,1987,pp.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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