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权的内涵
教育权是为满足和实现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而实施的强制或自愿的教育行为。具体来说,教育权就是具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而对施教对象(受教育者)进行的强制或自愿的教育活动的一种权利。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存在一定的不同。教育权指的是“谁”掌握和控制着教育的权利,或者说是“谁”有资格或权力(权利)开展教育事业,管理和督导、监控教育事业,或者对教育事业施加影响。受教育权阐明的是“谁”有资质、有权利或者有义务接受教育。
根据权利人的性质,教育权可分为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学校教育权、家庭教育权四类。国家教育权代表的是国家机构的教育权利;社会教育权代表的是社会特定群体的教育权利;学校教育权代表的是特定学校活动主体的教育权利;家庭教育权代表的是家庭(或家族)的教育权利。
(二)教育权的内容
根据划分方式的不同,教育权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从教育的领域划分,可分为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从教育的场域划分,可分为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从教育关系与教育现象划分,可分为教师教育权、父母教育权等。
总而言之,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分,我们把教育权分为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
(三)教育权的性质
基于教育权利与义务人所构成的法律关系,施教的主体为统治阶级(政府、国家)的教育权,归属为公权利,适用于公法,称为国家教育权;施教的主体为社会(含社会团体、公共组织或个体组织)的教育权归属于私权利,适用于民法;施教的主体为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权,同样属于私权利的范畴。
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介入家庭教育权的情况较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的被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家庭教育立法是一个趋势。未来法律介入家庭教育权的情况会逐渐增多,家庭教育权的法律规制也会渐趋完善。
1.社会教育权(www.xing528.com)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1]
社会教育权所探讨的“社会”是被人格化的社会整体,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教育权利的总和,这些权利必须符合社会公共生活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而言,社会教育权主要包括举办教育权、参与管理权、校外教育权、发展教育权等。
社会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非政府机构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其教育权范围属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社会习惯权利,受实体法的规限,只有在实体法范围内才合法。
2.家庭教育权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三者并列,共同构成培养人与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家庭教育权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利。家庭教育权受宪法保护,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义务。家庭教育权基于民法,尤其是以婚姻家庭关系法为基础,监护人的义务主体就是被监护人。一般而言,家庭教育权主要包括对教育形式的选择权、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包括知情权、提案发言权、共同决定权)等。
其中,家庭教育是人的发展最基础的部分,家庭教育事关个体发展、家庭福祉和国家竞争力。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是亲子关系建立和发展的基础。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孩子在家长的引导下学习适应社会,逐步掌握社会生活必备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完成从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过渡。在孩子社会化的进程中,家庭对其的影响是不可替代的,孩子性格的刚懦、品质的优劣、学习的强弱等无不与家庭教育有着密切的联系,科学的家庭教育对人一生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5年2月在新春团拜会上指出,“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这进一步凸显了家庭教育事业的重要性。201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陈宝生部长首次对家庭教育提出明确要求:“积极推动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争取专门经费支持,通过家委会、家长学校、家长课堂、购买服务等形式,形成政府、家庭、学校、社会联动的家庭教育工作体系。”陈宝生部长回应了家庭教育重要性的问题,认为“家庭教育不到位,不仅会抵消学校教育的效果,还会给孩子发展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要重视家庭教育,并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强化监护主体责任。”近年来,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浙江等省相继出台家庭教育地方条例,也为全国性立法奠定了一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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