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是一种文本式的社会治理模式,要想达到社会改造的功能,还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实施。只有将教育法律转化为现实性,才能以此规范人们的教育行为,调整教育关系,维护教育公平,实现教育法治的目的。
(一)教育法实施的含义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一种现实的国家意志,其本身仅仅具有文本意义,不能自动转化,必须通过一定的社会活动方式,才能得以贯彻,并调整人们的行为。
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教育法的执行、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二)教育法的执行
广义的执法即法的执行,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15]
教育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越权无效性以及合理性原则。[16](www.xing528.com)
教育执法是法律实现的最重要的方式,法的生命在于其最终落地实施。教育执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教育执法具有强制性与权威性,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的全面管理;第二,教育执法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其享有宪法与教育法赋予的权利,履行教育管理的义务,其执法对象是教育活动与教育行为人;第三,教育执法具有强制性,教育法律法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任何人都必须依法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违法必究;第四,教育执法具有主动性,对于教育行政机关而言,执法必须主动有效;第五,教育执法具有程序严格性,法律的权威在于法律程序规范神圣不可侵犯,执法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执法必严。总而言之,教育行政执法具有强制性、权威性、主动性、主体的确定性、对象的明确性、执法程序的严格性等特点。
(三)教育法的适用
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17]教育法的适用主体是国家机关,具有国家强制力、程序法定性、法律拘束力,要求准确、及时和合法等特点。[18]
(四)教育法的遵守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遵守教育法,除了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教育法的遵守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逾越法律,从事违法的教育活动。一旦发现任何有违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的活动,必将受到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是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基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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