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据此,教育法律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案例示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年×月×日
(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立法权限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国家法律,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外,任何机关无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据此,教育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制定。
【案例示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www.xing528.com)
第××号
《××××条例》已经于××××年×月×日由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总理×××
××××年×月×日
(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据此,地方性教育法规要由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五)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立法法》第8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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