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有着优秀文化传统的文明古国,教育历史悠久,教育法制的历史也已有数千年之久,但是其现代教育制度则是近代以后从西方国家引进的,中国当代教育法制并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在秉承中外历史教育法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中国教育法制史是一部继承史,而非断代史。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虽然历经坎坷,但总体上看,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对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巩固发展人民民主专政,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时期教育法制建设有如下五个特点:
(一)体现国家的基本路线精神,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工作重心转轨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上来,制订的新宪法充分体现的社会主义教育法的性质,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都符合宪法,保障了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从国情出发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立法体制
中国是社会主义的单一制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平衡。在教育立法上,除了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外,授权和允许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依据宪法、法律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其具体性、针对性、及时性等特点能有效保障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在指导和促进地方教育改革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教育立法速度较快
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与吸取、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相结合,教育立法速度较快。经过对1978年以前教育法规全面地、系统地清理,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教育立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广泛研究借鉴了外国的有益经验,使建国后的教育立法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在教育立法技术上采取了立法规划与急用先立相结合的办法
因我国教育法规很不完备,长时间缺乏教育基本法和高层次的教育法规,而且教育立法又落后于教育实际,教育改革的现实急需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国家教委于1986年开始组织力量进行前期调研,但任务繁重时间紧迫,无法等待教育基本法的出台再实施教育政策,因此于1986年先制定了《义务教育法》。国家教委一方面按国务院的立法规划进行《高等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的起草工作,同时又针对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中需要用法律调整的问题先制定一些应急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从而处理了教育当前和长远、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促进了现实的教育改革和加速了教育法规体系的构建。
(五)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
国家管理的各个层面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规定来规范政府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也成为共识,其显著的标志是从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立法法》和2002年1月1日出台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就教育领域而言,由于教育以前被纳入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因此如果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那么我们现在将实现把教育从行政的轨道转向法制的轨道,也即将实现教育从“规则”向“法律”转变。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经为实现这一转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小结】
教育法制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各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建立、改革与发展都离不开其教育立法的确定和巩固。本章详细论述了英、法、美等西方国家及我国教育法制的发展历程,并总结了中外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
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早期带有明显的宗教色彩,于19世纪初,现代教育方法开始得以发展。二战后,随着世界各国对教育的重视以及教育日益成为一项公益事业,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更加关注教育法制的健全和完善,目前西方国家教育法制建设呈现出几个显著的特点:教育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教育法律的执行、监督制度日趋成熟;教育司法制度比较健全。
纵观我国教育法制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古代、近代、现代及社会主义教育立法四个阶段。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虽然历经坎坷,但却反应人民意志,对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巩固法律人民民主专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思考题】
1.为什么要了解中外教育法制史?学习教育立法历程的重要意义何在?
2.中西方教育法制的思想起源是什么?
3.我国教育法制的现状是什么?
4.未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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