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世界近代教育制度的主要发源地之一,其教育法制建设也有悠久的历史,产生过在国际教育界有影响的,有历史意义的教育法规。
英国最初的教育起源于教堂之中,一是进行“文法”教育,二是进行“歌咏”教育,教育被认为是教会的职责之一。12世纪、13世纪牛津、剑桥大学成立后,教会在学校教育方面的规定便是学校办学过程中最早的法律依据。直到16世纪后,英国国王和议会才开始介入教育,举办学校,而后教会对教育的控制逐渐减少,国家制定的教育法规日益增加。随着产业革命和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广大劳动者提出了要接受起码的文化教育的迫切要求。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1870年英国颁布了《初等教育法》。这是英国实施普及义务教育的第一个法规,开始了英国近代教育法制建设的历程。
直到18世纪,英国政府才开始用法律来规范和管理教育。根据英国教育法在不同时期立法重心的不同,可将英国近现代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历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899年以前的教育法制
教育立法重心在初等教育。虽然1861年的《教育法典》明文规定了“小学教育的‘阅读’‘书写’‘算术’的教学内容和要求”[3],但它只能说是其立法的开始,并未使英国的初等教育有长足的进展。直到1870年《初等教育法》的颁布才得以改变,也将此阶段初等教育的立法推向了顶点。该法案主要涉及小学的数量和质量、入学的年限和开办小学的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内容。该法规定:“新成立的教育局,有权调查每一个学区的学校,并在必要时开办新的小学或者改善旧的学校。……使5岁到12岁的儿童都能接受教育。”[4]这部教育法对现代英国的初等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是“奠定英国国家教育制度和实行普及初等教育的第一个法案”。此后,英国“进入了初等教育发展的新阶段”。作为1870年《初等教育法》的补充,英国政府又分别于1876年、1891年、1893年、1899年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初等教育的法律。通过颁布和实施这些法律,英国的义务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教育年限从最初的10年增至12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大大提高,有的地区甚至普及了初等义务教育。
2.1899—1960年期间的教育法制
教育立法重心在中等教育上。在基本完成初等教育立法后,英国政府将其立法的重心逐渐转移到中等教育来上。1889年颁布了《技术教育法案》,它规定:“郡议会有权向居民征收用于技术教育需要的特别税。”此法案名为技术教育法案,但实质“涉及整个中等教育制度的改革”。1904年的《中等学校规则》规定了中等学校的性质、目的、课程等。并于1907年颁布了新的《中等学校规则》。1926年的《哈多报告》明确提出了“建立适合于所有青少年的中等教育”[5],并规定完成中等教育的最低年龄为15岁。虽然该报告的建议并未完全实现,但其影响深远,甚至有人认为它是“现代英国教育发展中的里程碑之一”[6]。1934年的《关于文法中学和技术中学的中等教育的报告》,即《斯宾斯报告》涉及技术教育的发展、现代中学的建立及多科性中学的设立等方面的内容,被认为是“英国中等教育发展的最有价值的设计蓝图”。在此期间,英国政府还颁布了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1944年教育法》,即《巴特勒法案》。该法案是一部较全面的法律,涉及英国教育的各个方面,包括中等教育。它规定“中等教育应扩展到所有青少年”。该法案在英国教育发展及教育法制建设的历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学者认为,《巴特勒法案》的最大贡献就是实现了“人人受中等教育”这一目标。
3.1960年至今的教育法制
教育立法重心在高等教育20世纪60年代后,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高等教育的教育法律法规。1963年的《罗宾斯高等教育报告》对高等教育的目标和原则、经费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提出了著名的“罗宾斯原则”,即“为所有在能力和成绩方面合格的、并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高等教育课程”。80年代的《雷弗休姆报告》以及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后者第二部分共4章内容专门论述了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对大学和国家的关系、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高等学校的拨款制度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90年代,英国政府就高等教育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报告和法规,主要包括1991年的《高等教育的框架》白皮书,1992年的《继续和高等教育法》和1997年的《迪尔英报告》。其中《迪尔英报告》影响最大。该报告对英国高等教育的目的、模式、结构、规模、拨款及今后20年的发展作了详尽的说明、规划和预测,并提出了多项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建议[7]。它被普遍认为是自20世纪60年代之后第一个全面回顾和反思英国高等教育并对其未来发展做出战略构思的纲领性文件。其中许多建议深刻地影响着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进程。2003年1月22日英国教育国务大臣查尔斯·克拉克向国会提交了《高等教育的未来》白皮书,提到高等教育囊括了大学、大学学院、高等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其他类型的学院,该份白皮书是英国政府进入21世纪后面向知识经济社会和全球化所制定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美国教育法制史
美国是一个奉行“法律主义”的国家,在教育领域亦崇尚“依法治教”。早在1642年,马萨诸塞殖民区的“普通法院”就通过了北美第一个教育法令。从此以后,美国教育法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基本上形成了以联邦与州立法机构颁布制定法和以联邦与州司法机构确立判例法两大系统构成的当今世界上最为复杂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纵观美国教育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内战以前(“散权制”时期)的教育法制
在殖民地时期,各地移民自行设校和管校。英国移民照搬英国的教育原样,如在高等教育方面,哈佛、耶鲁等学院仿照英国牛津、剑桥两大学;中等教育方面,拉丁语法学校仿照英国公学和文法学校;初等教育仿照英国教区学校、慈善学校、贫儿学校。贵族青年入公学、语法学校和学院;平民子弟入初等学校,实行双轨制。殖民地和宗主国一脉相承。各移民点之间互不往来,由于当时地广人稀,无法实行统一管理,移民区便自行颁布教育法令。如马萨诸塞殖民区于1642年和1647年两度颁布法令,规定凡居民五十户的镇区设立初等学校,满百户者设中等学校,实行强迫就学。1776年联邦政府统一,初期因为政权尚未稳定,联邦以及各州政府对如何管理教育尚无良策,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凡本宪法所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8]联邦宪法对教育只字未提,按照当时的理解,教育应由各州掌管,称为“保留权力”。虽然联邦在这一时期也曾颁布过有关教育的法律,如1785年5月20日颁布的《土地勘定法令》规定:“每镇将第十六区留作开办公立学校之用”,1787年的《西北法令》中规定:“拨出部分土地供教育事业利用”,并特别规定:“学校以及教育措施应当得到赞助”,但是,那时联邦无意识控制教育,实际上,这些法令在联邦控制教育方面也未起到什么作用。
2.内战以后至20世纪60年代(“分权制”时期)的教育法制
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使得传统的以地方为核心、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日现弊端。由于教育大权常为地方权势者所把持,受党派的倾轧影响严重,教育委员会和教师又多孤陋寡闻,难以实现教育的创新和改革,所以“散权制”受到猛烈抨击,客观形势要求把分散的学校集中管理。因此,内战以后,在霍拉·斯曼等人的倡导下,“合并学区”运动风起云涌。州对教育的集权领导得到发展,学区权限被削弱,愈来愈多的州设置州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厅,由它们掌管教育大权,被称为“分权制”。实行分权制以后,教育法主要由州制定。一般来说,由州议会制定原则性的教育法,州教育委员会则落实这些原则的教育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义务教育法》(compulsory Attendance laws,直译叫“强迫上学法”),州议会对教育很重视,在其通过的法案中,约有半数与教育有关。联邦在这一时期也曾制定过很多教育法,主要有1862年的《第一摩雷尔法》、1917年的《职业教育法》(又称《史密斯一休斯法》)、1946年的《全国学校午餐法》、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等30多部。不过,联邦在这个时期制定的教育法大部分是单项补助性质的,并且主要是对高等教育实施补助,联邦对教育的控制很有限。
3.20世纪60年代—20世纪80年代(“集权化”发展时期)的教育法制
在举国呼吁加强教育的声浪中,联邦政府意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加之教育发展的速度超出了州的负担能力,如实现教育均等,进行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在联邦范围减少贫富差距等任务都是州无法承受的,联邦政府便越来越多地卷进教育,出现了建国以来少见的“集权”趋势[9]。在美国教育法的历史上,联邦控制教育的最重要的里程碑是1965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这部法律把建国以后联邦对教育的支助从单项发展到全面,从主要是高等教育扩展到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这部法律是第一次由总统签署的联邦大规模补助教育的议案,也扫除了联邦进一步补助教育的几个主要障碍:种族、宗教和联邦控制。1965年以后,联邦的教育法便比较系统了。其中重要的有1965年《高等教育法》,1966年《儿童营养法》和《成人教育法》,1968年《教育总则法》和《职业教育法》,1974年《特殊教育项目法》和《社区学校法》,1975年《残废儿童教育法》和《先行起步——继续坚持法》等50多部。联邦通过教育法补助教育事业,拨款多而范围广,渠道多而影响深,全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越来越多地受到联邦的控制。1979年10月,卡特总统签署了第96—88号公法,即《教育部组织法》,授权成立内阁级的联邦教育部,使中央权力更加集中。
4.20世纪80年代至今(“回归分权”时期)的教育法制
自20世纪70年中叶起,美国经济在经过一段高速发展之后出现了战后第七次经济危机,联邦财政出现严重赤字,无力向教育投入大量的经费,便开始采取对教育的收缩政策[10]。里根总统任职以后,集权制的趋势又有了倒退的迹象。里根主张在教育方面给州以更大的权限。1981年联邦国会通过了《教育合并和改进法》,这个新的,范围庞大的教育法表明了各级政府之间在教育方面关系的基本变化。它把给予初等、中等教育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补助合并成不指定用途的总项补助,还修订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第一项,联邦意图把制定政策的责任和使用补助经费的责任归还给州和地方教育机构。1988年布什上台,称自己将要成为一名“教育总统”,其在执政期间也对教育进行改革,尤其对师范教育改革表现出一定的热情和支持,但由于布什政府基本上是里根政府的继续,整个教育政策变化不大,还是采用回归权力于州的策略,因此从总体上看,联邦教育法律没有太多起色。21世纪初,联邦政府分别颁布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2002年《不让一个儿童掉队法》。2015年12月2日,美国众议院以压倒性优势通过了《让每一个孩子成功法案》,12月10日,这一法案经总统奥巴马签署后生效。该法案最明显的变化是削弱了联邦政府教育集权的作用,恢复了地方的控制权,重新肯定了各州学业标准的制定权,提高了学区使用资金的灵活性。2018年,在联邦政府部门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将教育部与劳工部合并,特朗普签署了任期内第一份教育立法,即《加强21世纪职业与技能教育法案》,新法案重新授权了2006年国会通过的《职业与技能教育法案》,并对现行的联邦教育法律作出了多处重大的改革与调整。新法赋予州政府更大的自主权,允许州政府建立本州的职业和技能教育项目的目标,无需再经过教育部长的批准。
(三)法国教育法制史
法国于18世纪末开始了资产阶级法制国家的进程。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推翻了统治法国千余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国家。法国资产阶级以启蒙运动先行者、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奠基人孟德斯鸠的学说为原则,实行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三权分立原则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和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中均得到了明确的表述。法国对教育进行法制化管理,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社会作用的认可,教育法规也成为了维持教育秩序和组织而必须遵守的规范。其教育法制建设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11]:
1.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教育法制
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应当创建和组织一种公共教育,它对于全体公民来讲是共同的,在全体人民所必需的各个教育阶段上应是免费的”。这是法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这种最高形式法律提出了全体公民接受公共教育的基本权利问题。1791年至1799年,虽然政局变幻莫测,政权不断更迭,但先后提出了25个教育改革法案,足见资产阶级各派对教育问题的重视,也反映了社会希望通过教育立法来发展适应资产阶级需要教育的愿望。较为著名的教育法案有:《塔莱朗法案》(1791年)、《孔多塞法案》(1792年)和《雷佩尔提法案》(1793年)、《拉卡纳尔政令》(1794年)和《多努法》(1795年)。由于战争的干扰、财政的匮乏和派别的纠纷,上述法案大部分未能得到国民公会的讨论,少数经讨论颁布的也没来得及实施。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些立法尝试是难能可贵的。它们的贡献在于从理论上阐述了资产阶级新教育的原则和思想,勾画了一张完全不同于封建旧教育的崭新蓝图,尤其是所开创的免费、义务、世俗的教育原则,对后来的法国教育立法和教育改革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2.拿破仑时期的教育法制
拿破仑政府的第一部教育法于1802年颁布,该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创立了著名的国立中学,赋予了法国中等教育以新的活力,拿破仑建立的中等教育机构一直持续到1959年。为了摆脱封建教会势力几百年来对教育的控制,保证资产阶级牢牢掌握教育的领导权,拿破仑帝国于1808年颁布了一项十分重要的教育法令,亦称帝国大学令,创立了法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教育行政首脑机构——帝国大学。帝国大学的首脑称总监,实际上是第一帝国的教育大臣,其设置若干总督学,负责视察全国教育。拿破仑通过这一教育法令而建立的中央集权、下分学区并辅之以督学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一直沿袭至今。
3.波旁王朝至第三共和国期间的教育法制(www.xing528.com)
自1814年拿破仑帝国崩溃到1870年第三共和国成立,法国政局一直处于动荡之中,先是波旁王朝(1814—1830年)和七月王朝(1830—1848年)的复辟,继而是第二共和国(1848—1851年)和第二帝国(1852—1870年)的建立。在这半个世纪中,由于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包括教会)进行了反复较量,在争夺教育权上进行了艰苦的斗争,法国的教育立法在这一时期备受挫折。这个时期内两部重要的教育法有1833年《基佐法》和1850年《法鲁法》。《基佐法》是一部进步的教育法规,它促进了法国公立初等教育的发展,同时还对乡镇、省、国家共同担负教育经费的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其基本原则沿用至今。《法鲁法》在法国教育史上是一部公认的倒退的法律,该法的核心是以宣布小学和中学教育自由为幌子,把中小学教育权拱手让给了教会,致使教会重新获得了领导和监督学校的权力。
4.第三共和国时期的教育法制
法国第三共和国建立于1870年,终结于1940年,在这一时期内,法国与欧美诸国一起开始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还经历了普法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等重大战乱。在这种历史大背景下,法国教育的进步和教育立法的成就主要发生在第三共和国早期,即19世纪80年代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法国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规,为在法国普及初等教育、建立具有现代意义的教育体制做出了重大贡献。其中最著名的为《1881年6月16日法》和《1882年3月28日法》,统称“费里法”。其确定了三项原则:一、免费原则;二、义务原则;三、世俗原则。该法指出初等教育的关键在于培养合格的教师。同时还颁布了几项有关教师培养的法规,其基本原则至今未变。
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的教育法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推动了全世界民族民主运动的进程,战后的教育受到法国全社会的空前关注,教育的地位日益突出,教育法制建设日臻完善、健全。1989年7月,法国颁布了一项名为《教育指导法》的法律,这项法律简洁明了,是对法国教育的总揽,被看作是一部法国教育总法或基本法。法国当代最重要的教育法规依颁布实行的时间为序还有:《高等教育指导法》(1968年11月)、《哈比法》(1975年7月)、《萨瓦里法》(1984年1月)。除了以上法律外,在私立学校方面,法国于1959年颁布了《国家与私立学校关系法》;在终身教育方面,于1971年颁布了《职业继续教育法》;在教育行政管理权力的调节方面,于1982年至1986年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权力下放的法律。法国于1991年初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教育法典的编撰工作,确定了法典的结构共170章,9卷本(1999年12月16日第99-1071号法令),所有的法律文件都在其中。2003年4月14日第2003-549号法令批准了2000年6月15日第2000-549号有关教育法典法律文件部分出版的通告,赋予其完全的法律效力。法典的规章文件部分内容按照相同的领域排列:普通条款、学校教育、高等教育、人员等[12]。
(四)德国教育法制史
德国教育法制的历史沿革可以分成三个阶段[13]:
1.17—18世纪时期的教育法制
17—18世纪,许多德国公爵的领地颁布了学校法令,规定了学龄儿童的教育问题,如1619年法令,规定牧师和教师负责教导6岁至12岁儿童;1642年法令,规定如果儿童不入学,将处家长罚金,并在教学科目中增加了算术;1763年弗立达立赫二世颁布了《普鲁士初级学校法令》,规定5岁至13岁、14岁儿童一定要入学;1738年普鲁士训令改善农村教师的物质生活,但在当时的条件下,这些规定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2.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教育法制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资产阶级镇压了工人革命运动,废除了君主政体,建立了魏玛共和国。1919年8月通过了《魏玛宪法》,该法根据“民主”的原则,废除了等级性双轨制的学校教育制度,强调建立统一的学校系统并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对现代教育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1920年4月通过的《基础学校法》规定设四年制基础学校。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的教育法制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后,重新恢复了过去各州决定教育事务的传统。《基本法》(即《宪法》)没有规定联邦在学校领域内的主管权,也没有规定联邦对教育文化事务的立法权,虽然规定了“所有教育事业都置于国家监督之下”,但实际上,所有教育事业是在各州的教育部及其下属机构的监督下实现的,因此,与法国、前苏联等实行中央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的国家不同,联邦德国的教育立法体系是以联邦为辅,以州为主。各州学校教育差别很大。为改变这种状况,联邦德国于1964年10月签订了《汉堡协定》,规定义务教育为9年,对普通学校的名称与组织形式也重新作了统一规定。1969年5月修订的《基本法》,在教育方面引起的变化很大,首先是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教育权限,规定联邦在教育和科学研究的组织和规划上可以起超越地区的作用,其次在高等教育的原则问题上制定总纲法的立法权。于是,1969年10月德国成立了联邦教育和科学部。1976年1月联邦政府通过了《高等教育总纲法》,它成为了战后联邦德国第一个有权威性的高等教育方面的法案。目前,在联邦德国,属于教育法这一范畴的有中小学校法、高等学校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各种艺术教育法、教育计划财政法、成人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留学生教育法等。1985年11月联邦德国又对《高等学校总纲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高等教育机构统一模式的内容,仍坚持高等学校多层次、多样化的办学原则,承认各高等院校在教学工作和接受企业委托从事科研方面享有更大的自由,鼓励各高等院校之间开展竞争,创办名牌大学[14]。
(五)日本教育法制史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后,为赶超列强,借鉴西方诸国以法治国的经验,在教育方面也通过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的法规去保证和促进其发展,若从自身发展的演变过程上看,可分为五个时期[15]:
1.1872—1879年期间的教育法制
自1872年8月2日《学制》颁布后到1879年9月29日颁布《教育令》为止的7年期间为日本近现代教育立法的开拓期,又称之为草创期。该时期虽短,但在日本近现代教育史上却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因为《学制》不仅是日本近现代教育史上第一部教育法规,更为重要的是它所确立的“国民皆学”“实学主义”和“立身出世主义”等近代教育思想对日后的教育立法和教育发展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2.1879—1886年期间的教育法制
1879年9月29日《教育令》颁布至1886年初颁布《帝国大学令》《学校令》《中学校令》等法令(统称为《学校令》)的7年期间,为日本近现代教育立法的过渡期,即由国家主义教育法制准备期向国家主义教育法制确立期过渡。由于《教育令》是由积极倡导美国教育制度的文部大辅田中不二膺制定的,带有浓厚的亲美色彩,其主要特点是改变了《学制》所规定的划一的中央集权体制,将教育权限大幅度地下放给地方,以重编符合日本国情的教育制度,故又称之为《自由教育令》。由于在教育立法上政府和朝廷的对立公开化,教育放宽政策反而使政府的教育受到轻视,小学率反而有所下降,于是以元田永孚为首的守旧派势力又乘机大做文章,遂迫使明治政府于1880年12月再度颁布了《改正教育令》,强化了町村设置小学校的义务,严格了对就学义务的规定,加强了文部卿和府县知事的教育行使权。为了实施《改正教育令》,明治政府又相继颁布了配套的教育法规,如1881年的《小学校教则纲领》《小学校教员守则》《中学校教则大纲》和《师范学校教则大纲》,由此为国家主义教育法制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3.1886—1945年期间的教育法制
1886年初《帝国大学令》《小学校令》《中学校令》《师范学校令》等统称为《学校令》的颁布至二战战败后的1945年为止的近60年期间,为日本近现代教育立法的国家主义教育法制的确立和扩充期,也是逐步确立了以《教育敕语》为顶点的君主立宪教育体制的时期。1890年《教育敕语》的颁布标志着“皇国”教育理念的法制化,军事教育在教育领域中的实施则标志着“军国主义”教育的初步展开[16]。由于这个时期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趋于统一,日本教育获得较快的发展,但这个时期立法的主导思想是为富国强兵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皇专制主义服务的,故最终使日本教育陷入了为法西斯军国主义服务的泥潭,使东南亚各国人民和日本人民自身蒙受了极其惨重的损失。
4.1947—1990年期间的教育法制
1947年3月31日《教育基本法》颁布至1990年6月29日颁布《终生学习振兴法》的43年期间,为日本近现代教育立法走出误区而进入教育民主化的法律立法时期。1947年3月,日本以法律形式颁布了战后第一个最重要的教育立法:《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它们为战后的日本教育制度确定了基本原则,开始了明治维新改革以来的“第二次教育改革”。次年6月,日本国会废除了天皇的《教育敕语》。《教育基本法》的颁布是日本一件划时代的大事,该法用简洁的语言(共由十一条和附则组成)对整个日本教育事业的基本原则和宗旨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一部具有准宪法性质的教育宪法。它首先以日本国民的名义和法律的形式公开宣布教育民主、教育主权在民,从此使日本教育在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制下走上了为建设和平民主国家服务的道路。同时,日本还颁布了根据该法精神和原则而制定的一系列的具体法令,涉及到教育行政、学校基准、教职员、教科书、振兴学校教育、私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教育财政等方方面面。1900年颁布的《终生学习振兴法》并由12条和附则组成,规定中明确了日本文部省必须加强与其他省厅(特别是通产省)在政策上和事业上的联系与调整,以使终生学习能更好地为日本的产业发展服务,这也是教育新动向中一项重要改革。
5.1990年至今的教育法制
自1990年6月29日颁布《终身学习振兴法》(又称《终生学习整备法》)起至今的教育法制这时期为日本近现代教育立法的独创期。二战后的日本民主教育结出累累硕果,使日本经济在短短的时间内便跃居世界前列,到1987年,日本已居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之首了。在这种背景下,以往拿来主义的教育体制已经不能适用于今天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了;另一方面,自60年代末期在世界范围内所兴起的终身教育思潮对日本教育也有很大的冲击和影响,这就要求日本教育必须进行改弦更张的第三次重大改革。1971年6月11日由中央教育审议会提出了《关于综合扩充、整顿今后学校教育的基本措施》的报告,接着于1981年提出了《终生教育》的咨询报告,而后又于1984年专门成立了隶属首相的临时教育审议会,提出了四个咨询报告(分别于1985年6月26日、1986年4月23日、1987年4月1日和1987年8月7日提出),接着1987年10月6日由政府颁布了《教育改革推进大纲》,随后又于1990年6月26日第118届国会的最后一天通过了《终生学习振兴法》。并于同年6月29日颁布,自7月1日起实施至今。纵观日本教育立法史,在近150年里,社会经济和教育相辅相成:社会经济发展促使教育法规也不断发展。立法趋势体现了用民主主义取代专制主义的特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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