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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 西方教育法的历史演变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例子有英国制定的《1988年教育改革法》、日本于1990年颁布的《终生学习振兴法》、美国总统克林顿于1994年签署的一项全面改革的新法案,即《2000年教育目标法》。

教育法学: 西方教育法的历史演变

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文艺复兴之后,就有人提出了教育立法的主张,如著名的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提出,应当给学校以充分的权力,使学校可以像每个国家一样制定自己的法规。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甚至有些教育法令是由教会直接制定和发布的。

现代意义上的教育立法是在机器大工业和现代工厂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在资本主义工厂制度下,由于资本家追求最大的剩余价值,剥削工人阶级的劳动力,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迫于社会压力和工人的反抗运动的高涨,一些国家开始制定和颁布工厂法,其中有涉及关于教育的条款,虽然这些条款显得微不足道,但是它终于把初等教育确认为劳动的必要条件,因此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于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及1833年通过的《工厂法草案》。

现代教育立法在19世纪初就已存在并得到了发展,当时的教育立法以学校为中心,并主要着眼于国家权力对学生家长及私立学校教学自由的保障,以及基于对学校制度实行所谓“行政监督”为中心的理念而产生的“私教育法”。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制定于1858年及1862年的英国《教育规程》、1789年的美国各州教育法以及1848年的法国宪法[1]

19世纪70年代,西方主要国家开始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对现代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提出迫切的需求,教育法制建设被提到各国立法机关的议程上来,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法规是在1870年英国颁布的《初等教育法》以及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公立学校法》。19世纪下半叶开始,由于机器大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统治者们逐步认识到劳动者的智力因素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作用,开始意识到普及教育的必要性。20世纪初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开展教育立法的时期,为了加强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教育立法备受重视,大量与教育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被制定出来,而且各国先后建立和健全了教育行政部门,对从初等教育直至高等教育的整个教育领域行使行政职能。这一阶段的各国教育立法活动开创了现代教育法制建设之先河,丰富了现代教育法的法理内容,也促进了这一时期教育活动的普及和发展。(www.xing528.com)

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西方国家的教育立法进入了普遍推行的阶段,教育法制建设渗入社会各个领域,教育立法的内容和技术日益复杂化,除了主要的教育法律实行议会立法之外,各国的立法机关都通过委托或授权的方式,把相当一部分教育立法的任务交由行政机关执行,这一时期的教育行政立法也获得了发展,且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外侵略扩张政策给教育立法留下了深刻的历史痕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出现了人才需求的危机,加上物质和精神生活日益丰富和提高,人们开始树立“教育是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意识,社会大众有了接受良好教育的渴求,因而这一阶段是教育立法迅速发展的时期,也是各国普遍进行教育改革的关键时期。从广度上看,许多西方国家在二战后不仅从宪法的角度对教育的功能、制度、性质、形式、国家对教育的责任以及公民的受教育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力图通过制定教育单行法来对宪法的有关教育条款进行深入补充并使其更加具体化,例如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从深度上看,教育立法已深入到教育活动内部和外部社会关系的各个层面,对教育社会关系的调整开始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教育法制工程,比如日、美、俄等国都制定了教育基本法及与此相配套的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和教师教育法等,由此形成了一个互相衔接、严密完整的教育法体系[2]

随着21世纪的到来,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有一个各国普遍接受的道理:谁能把握好21世纪的教育,谁就能把握21世纪的主动权。因此各国纷纷关注和重视教育的改革,并力图通过立法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这一时期,各国以提高本国教育质量、适应公民终身学习的需要为基本宗旨,在原有的教育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也代表着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基本动向。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例子有英国制定的《1988年教育改革法》、日本于1990年颁布的《终生学习振兴法》、美国总统克林顿于1994年签署的一项全面改革的新法案,即《2000年教育目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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