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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体系结构与发展概述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法的纵向结构是对教育法调整内容,并根据效力等级而作出的划分。从纵向结构来看,我国的教育法可以分为6个层级。到目前为止,已经颁布施行的教育法律共有8部,加上16部教育行政法规、79部部门规章和两百多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7]教育法律的颁布和完善是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意味着我们的领导者和教育工作者终于有了用法律来调整社会教育关系、用法律来规范教育活动的意识和行动。

我国教育法体系结构与发展概述

教育法在纵向上包括5~6个层次。教育法的纵向结构是对教育法调整内容,并根据效力等级而作出的划分。从纵向结构来看,我国的教育法可以分为6个层级。最高层级是《宪法》中对于教育的规定;第二层级的教育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体现为《教育法》;第三层是单行法,如《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第四层级是国务院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教育行政法规,如《教育督导条例》(2012)、《教师资格条例》(2000)等等;第五层是地方性教育法规,各省为了推动法制建设都根据中央颁布的法律法规出台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法规,如《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15)、《江西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2015);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同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教育部出台的规章为例,2011年以来教育部相继出台《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等多个部门规章,对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问题进行了系统立法。

表1-1(www.xing528.com)

通过40年的教育立法实践,一个以宪法教育条款为核心、《教育法》为母法,涵括了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教育法制体系基本形成。到目前为止,已经颁布施行的教育法律共有8部,加上16部教育行政法规、79部部门规章和两百多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7]教育法律的颁布和完善是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意味着我们的领导者和教育工作者终于有了用法律来调整社会教育关系、用法律来规范教育活动的意识和行动。无论推动教育法律产生的直接动力是教育权的需求,还是基于受教育权的需要,教育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说开启了中国教育发展的新篇章。

我国的《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二条对宪法、法律、规章之间的法律效力划分作了说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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