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活是多维的,对游戏的研究也是多维的。关于游戏定义,中外学者的解释各有千秋,莫衷一是。
国外学者侧重阐释游戏与儿童的生活、情绪、交际、动机等之间的关系,如:
游戏是儿童的生活和工具,藉此他逐步理解他所生活的世界——心理分析学家Susan Isaacs,1933。
我们能肯定的是,在儿童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愉快的或不愉快的,都将在他们的玩具娃娃那儿得到反响。——心理学家Jean Piaget,1951。
游戏是一种元交际的系统模式。简而言之,作为一种元交际渠道,游戏比仪式有更高的生存性价值。——心理学家Don Handleman,1976。
游戏的动机是多样的,而经常又是复杂的,任何简短的规则都不能标志它们,在工作和游戏之间也没有什么严格的区分。——心理学家William Macdongall。(www.xing528.com)
国内学者曹中平在其所著的《儿童游戏论——文化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的三维视野》一书中则是从教育学、心理学、文化学三个角度来对“游戏”的定义进行阐释。[2]
从教育学的角度,《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带着明显的反映论和苏联心理学的色彩,将幼儿游戏定义为“儿童运用一定的知识语言,借助各种物品,通过身体运动和心智活动,反映并探索周围世界的一种活动。幼儿游戏是一岁儿童的基本活动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1)在假想的情景中反映周围现实和社会生活,具有社会性。(2)幼儿自发地、自愿地从事游戏,具有主动性。(3)形象、动作、语言相结合,在游戏中具有创造性。(4)游戏中的行为是象征行为,具有概括性。(5)没有外在的目标,是非生产性的,具有趣味性”。
从心理学的角度,《中国大百科全书·心理学卷》带着传统马克思主义人性观的色彩,将儿童的游戏定义为“游戏是一种社会性活动。儿童在游戏中反映周围的现实生活,并通过游戏体验着周围人们的劳动、生活和道德面貌,同时也理解和体验着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游戏是实现儿童和周围现实相联系的特殊形式、特殊活动”。
从文化学的角度,当推胡伊青加的定义最为著名。他把游戏“称为生活的一个最根本的范畴”,似乎可囊括动物、儿童、成人所称“游戏”的全部活动。[3]他的定义是“游戏是一种自愿的活动或消遣,这种活动或消遣是在某一固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其规则是游戏者自由接受的,但又有绝对的约束力。它以自身为目的并又伴有一种紧张、愉快的情感以及对它‘不同于’旧常生活的意识”[4]。
这三个维度,是当前我国儿童游戏研究的突出维度。人们当然也可以从其他角度对游戏进行研究。人们从人类学、民俗学、生物学、生态学、生理学、神经生理学、美学、哲学等角度,都对游戏有独特研究。有的研究成果对人类生活以及儿童发展和教育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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