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太空碎片减缓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与技术,如建立太空碎片监测机构与系统,在相关部件上减少碎片的产生,等等,促进太空碎片减缓,并且取得了一些成就。这些展示了中国是负责任的太空大国的形象,对于促进太空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我们在这方面尚待改进的余地,强化太空碎片减缓,建立机构合理碎片减缓机制是重中之重。
一、太空碎片减缓的重要性
如同在前面章节论述的那样,太空碎片越来越多,严重威胁着太空安全,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为此做出了相当努力。作为一个航天大国,中国在太空拥有相当资产;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我国有义务和责任在太空碎片减缓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因此,减缓太空碎片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国际责任,是展现我们作为负责任航天大国的形象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减缓太空碎片是《太空碎片减缓指南》的要求。
如同前述,国际社会为太空碎片减缓进行了大量工作,成立机构间太空碎片协调委员会致力于太空碎片减缓的协调,努力构建国际太空碎片减缓的机制、太空碎片减缓的技术标准、技术方案,等等。中国于1995年加入该机构,并为太空碎片的减缓进行积极努力。2002年,机构间太空碎片协调委员会通过了《太空碎片减缓指南》,该机构的11个成员国的航天主管机构全部签署该文件。该文件的主导思想就是各国在未来的航天活动中要努力控制太空碎片的产生。
2004年12月,联合国太空委员会科技小组委员会也决定成立太空碎片减缓工作小组,负责起草联合国太空碎片减缓指南工作。该委员会在上述《指南》的基础上出台了《太空碎片减缓指南》,成为联合国版本的《太空碎片减缓指南》。其有关内容已经在前面章节有介绍,这里不再赘述。联合国版的《指南》要求成员国与国际组织应该通过相应的机制,在自愿基础上,在航天活动中尽最大努力减少太空碎片的产生。
虽然两个版本的《指南》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具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与影响力,毕竟是政府间、联合国相关机构制定的,而且是在世界上所有重要航天大国都参与下制定的。有些国家或集团为此都进行了相当努力。如欧盟《太空活动行为准则》就极力主张各国应该减缓太空碎片,尽最大努力避免产生太空碎片,而且还在太空活动中努力践行这一主张。就连美国也在努力尝试着。美国奥巴马政府在2010年6月公布的《国家太空政策》中谈及,美国和国际社会一道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太空碎片的产生。美国在2011年公布的首份《国家安全太空战略》中也发出了此类呼吁。
中国也应该顺应国际潮流,为太空碎片的减缓作出自己的贡献。随着中国航天事业的不断进步,中国将来有越来越多的卫星发射升空、运转。太空碎片的增多,对这些太空系统与资产都是威胁。因此,对太空碎片进行减缓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其次,减缓太空碎片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
国际义务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明确的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二是国际习惯法。对于前者,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对于后者,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一般来说,国际秩序的稳定和国际法的有效性,需要各国忠实履行国际规范和国际义务。否则,国际秩序不复存在,不会有正常的国际关系。
减缓太空碎片既是一项国际法律义务,又是一项国际惯例。现有的太空法律机制鼓励各国对太空进行探索与利用,但是同时也规定各国有义务保护太空环境。同时,国际环境法也要求各国在进行生产、生活的同时保护环境。这个环境自然包括太空环境。太空碎片作为太空环境的污染物,根据国际环境法的相关规定,各国理应尽最大努力来减少太空碎片的产生。这一点由国际环境法派生出来的。
当然,在很大程度上,太空碎片减缓只是一个国际惯例。目前,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专门治理太空碎片的国际法,以及一套机制。为确保国际秩序与太空安全,各国遵守国际惯例,履行国际义务就显得重要。值得庆幸的是,国际社会普遍将太空碎片减缓作为一项国际义务,并努力履行这项义务。
一方面,大多数国家都认为需要减缓太空碎片,承认该项事务是法律义务。2005年联合国联大通过的第60/99号决议,承认太空碎片对所有国家有影响,认为成员国有必要对太空碎片给予更多关注,呼吁国际社会改善监视太空碎片技术,以及改善有关太空碎片的数据信息的技术,各国同意扩大国际合作,采取必要与适当技术,以把太空碎片对航天使命的影响最小化[1]。该决议的通过表明国际社会都赞同把太空碎片减缓当成是各国应该履行的义务。
另外一方面,太空碎片减缓已经在多国进行尝试,成为国际惯例。联合国和IADC版的《太空碎片减缓指南》,尤其是联合国的《指南》已经成为各国实践的指南。而且诸如美国、俄罗斯、法国等国家对太空碎片减缓进行了法律规范,制定符合本国具体情况的太空碎片减缓机构、程序、框架和技术措施[2]。这些活动表明太空碎片减缓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惯例。
既然,太空碎片减缓作为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并得到实施,那么中国有义务采取措施减缓太空碎片,符合国际潮流。
再次,太空碎片减缓是应对社会风险重要一环。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经过吉登斯、卢曼等人的进一步发展,该理论得到广泛认同。他们认为科技的发展提高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但是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的技术风险,如核风险、生态风险,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应对这些风险需要全球努力。碎片就是此类风险之一。
太空碎片已经超越了国际、地区界限,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风险,威胁着人类自由进出太空、探索太空和利用太空,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太空碎片作为全球性风险,需要全球治理。中国作为世界航天大国,理应树立“全球共生”的理念,应对此类风险,摆脱自我中心的局限,为人类共同生存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中国要想在太空碎片减缓中由被动变为主动,再不能只靠高超的谋略来取胜,应该在各国能接受的伦理价值观下,拿出我们自己实实在在的行动,切实减缓太空碎片。
最后,进行太空碎片减缓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
随着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强大,国际社会希望我国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以此展示中国是负责任的大国。在这方面,中国受到了国际社会巨大压力。当然,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有义务承担力所能及的责任,也是展示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获益良多,扩大了朋友,加深了友谊。
不管是国际社会要求我们进行太空碎片减缓,还是我们主动承担太空碎片减缓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太空碎片减缓是展示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好事。中国是世界上重要航天大国,我们在进行航天活动中,也产生了不少碎片,尽管在数量上少于美国与俄罗斯等国产生的,但是在总体数量上也不少。如果任凭太空碎片继续无限制地增加,肯定会妨碍国际社会享有探索与利用太空的同等权利。这有悖于我国一直秉承的各国平等利用太空的主张。如果我们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航天事业,比方为尼日利亚研制卫星,但是不进行太空碎片减缓,西方国家有可能指责我们虚伪。我们进行太空碎片减缓,保护太空环境,并且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太空事业,促进太空多极化是我们的一贯主张。我们进行太空碎片减缓,有助于国际社会朝着这方面努力,增加了国际社会对太空碎片的感知,增加了太空飞行的安全;也有助于国际社会加强太空合作,促进太空安全。这些都很好地树立了中国是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二、中国太空碎片减缓取得的成就
自从1995年中国加入IADC以来,中国就大力推进太空碎片减缓工作。2000年《中国的航天》白皮书指出,太空碎片是人类开展航天活动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表示中国继续与各国一道共同探讨减缓太空碎片的途径与方法。《2006年的中国航天》白皮书指出中国航天事业坚持可持续性发展原则,这表明中国强化太空碎片的技术与法律法规方面的研究,白皮书还谈到中国已经启动了“太空碎片行动计划”,与有关国际机构进行合作,减缓太空碎片的产生。在这两个白皮书指导下,中国太空碎片减缓取得了相当成效。
在太空碎片减缓法规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规。2001年中国颁布《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不过这个《办法》是为了配合《登记公约》而制定的,并没有提出减缓太空碎片的办法。因此,该《办法》在太空碎片减缓方面几乎完全没有涉及。2002年中国颁布《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太空碎片减缓的问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4款规定,太空项目要向国防科工委(现在的工业与信息化部的国防科工局)提交“与该项目相关的安全设计报告及保障公众安全的材料,关键安全系统的可靠性、运载火箭发射过程中正常及故障状态对发射场附近及发射轨迹范围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构成的影响、如何避免污染和空间碎片问题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的补充材料”[3]。该文件首次明确了国家致力于太空碎片的减缓。2003年,国家颁布《2006—2020年空间碎片行动计划发展纲要》。《发展纲要》特别提出要切实做好“三个工程”。一是以数据库为载体的空间碎片探测预警工程,以低地球轨道为探测重点,制定地基探测设备配置方案,逐步形成空间碎片地基监测网。研制天基直接探测设备,开展天基雷达、天基光电望远镜的方案研究。建立动态数据库和碰撞预警系统。二是以防护设计专家系统为载体的空间碎片防护工程,做好风险评估与防护设计技术研究、防护材料与防护结构撞击特性的研究、部件分系统失效模式与失效准则研究、空间碎片环境建模技术研究以及撞击诊断与修复技术研究。三是以空间碎片减缓设计标准为载体的空间环保工程,做好《空间碎片减缓设计标准》编制与实施、控制运载火箭和航天器产生的空间碎片设计技术研究、运载火箭和航天器任务后处置技术研究以及减缓措施技术效果评估等[4]。该《发展纲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航天大国,决心减缓太空碎片。2005年7月,中国正式发布了航天行业标准《空间碎片减缓要求》[5]。2006年完成了《空间碎片标准框架体系表》的编制工作,该体系表将太空碎片有关标准分为通用标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三个层面,又规划了相应标准预期的级别,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6]。2009年12月1日,国防科工局正式发布了《空间碎片减缓与防护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对太空碎片减缓与防护管理开始纳入政府正规渠道”,同时,“这也标志着我国作为负责任的航天大国对国际社会作出了庄重的承诺”[7]。
在太空监测方面,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太空碎片监测网络,我国突破了空间碎片碰撞预警技术瓶颈,成功开发了空间碎片碰撞预警软件系统[8]。空间碎片监测系统由中国科学院空间目标与碎片监测中心和分布在全国的各个观测站共同组成,监测搜寻空间碎片,测算它们的运行轨道。2009年9月,中国科学院空间目标与碎片观测重点实验室建在南京紫金山天文台。该实验室是中国太空监视领域一个不可替代的观测、研究系统,是中国太空安全预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已经取得了相当成效,形成了对空间碎片的常规预警机制。2007年10月,成功为“嫦娥一号”安全飞行提供了太空碎片碰撞预警服务,累计跟踪观测了1551个碎片;2008年3月,成功为“神舟七号”安全飞行提供了空间碎片碰撞预警服务,完成了相关碎片筛选、监测与轨道测定。我国的遥感二号、风云三号、环境一号等10多颗卫星在发射前,太空监测网络针对它们在发射窗口期间进行了太空碎片的碰撞风险评估[9]。2009年10月2日,在太空监测网帮助下,中国科学家首次成功实施了卫星规避太空碎片。根据监测网通报,一个太空碎片将在10月3日凌晨4点左右接近中国一颗卫星,最短距离约200米,撞击卫星的概率很大。相关单位紧急启动卫星变轨,调整卫星轨道,3日就越过警戒区。这是中国首次主动规避太空碎片获得成功[10]。以上这些活动,成功地避免了航天器与碎片发生撞击,也就避免了更多碎片的产生。中国太空监视网能力将来会有更大改善,为中国和世界航天飞行安全增加保险系数。
在空间碎片环境与数据库研究方面,我国完成了太空碎片环境演化模式研究框架及相关模块的代码编制;完成了风险评估软件框架;完成了可跟踪太空碎片动态数据库建设并投入使用;完成了微小太空碎片数据库建设框架,开展了IADC提供的几种空间碎片环境模型的比对分析工作。将来要解决微小空间碎片数据源,开展自主知识产权的空间碎片环境模式研究,利用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数据库,开展航天器主动规避空间碎片撞击的预警规避专家系统研制[11]。其中有些领域已经取得突破,正如前面提及的在预警技术方面,我们可以为我国卫星提供预警分析。
在应对太空碎片撞击的防护研究方面,到2003年,我国完成空间碎片被动防护研究总体方案和需求分析;完成超高速碰撞实验需求和方案研究;完成主动规避算法研究和预警软件框架;完成微小空间碎片激光模拟实验技术方案论证,并进行空间碎片防护设计软件包的研究[12]。现在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其他相关单位逐步建立了空间碎片研究专用的超高速撞击实验室,配置的主要设备有超高速发射设备、测试诊断设备、效应分析设备和材料动态力学性能测试设备,为实施空间碎片防护工程提供了必备的研究平台[13]。
在太空碎片减缓方面,我国也取得了很大成就。首先,我们对火箭末级进行了“钝化”处理。运载火箭入轨之后,还剩下几十甚至上百公斤的剩余推进剂,容易发射爆炸,产生大量碎片。中国发射太阳同步轨道卫星的“长四甲”被认为是产生太空碎片最危险的对象,在1990年该火箭的末级爆炸产生较多碎片后,中国科学家采纳美国人的建议,从“长四乙”开始,中国研制出了火箭末级剩余推进剂排放系统,实行“三放光”政策,即把储箱里的液体放光,把气瓶里的气体放光,把电池的能量放光,解决了火箭自身不会爆炸问题。“长征四号火箭的钝化措施,是中国最成功的空间碎片减缓办法,在国际上也可圈可点”[14]。其次,我们进行离轨处理。在“长三甲”上,中国作出了研究,尽量用火箭的能量优化卫星的轨道,保证其剩余能量不多,确保不发生爆炸。尽管这样,中国也进行离轨了研究,就是选择合适时机,在近地点通过轨道摄动加速其衰减。虽然这种方式“目前并没有加以应用”,但“在长征二号丙火箭上,我们已经安装了箭体处理系统:两级状态采用先调姿后启动主发动机离轨的方案;三级状态在上面级安装姿控发动机完成离轨。”这项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实施了,“效果很好”[15]。我国对鑫诺二号卫星和寿命末期的风云二号B和风云二号A卫星进行了离轨处置,“开创了我国地球静止轨道卫星任务后离轨处置操作的先河”[16],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赞扬。
此外,我们从事太空碎片及其有关的专项研究单位达到30多家,研究人员200多人,涉及科研院所、高校等。每年参与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组织的历届会议及联合国外空委的会议。“在分组会议上,观测组多次参与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相关国际联测和危险空间碎片陨落预报工作,预报精度在10余个参加组织中居于前列;防护组在防护结构设计优化和在轨撞击感知声发射技术方面居于国际先进水平”[17]。
尽管我们在以上领域取得了相当成就,但是与美国、俄罗斯等相比,我们在太空碎片减缓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反映在地面监测设备种类、能力与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太空碎片预警的需求;我国在先进防护材料研制及地面试验设备建设方面还较为薄弱。因此,未来太空碎片减缓任务还是相当重的,在太空碎片研究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还需要继续加大努力。太空碎片工作纳入了“十二五”规划,并准备拿出专项资金进行建设与研究,主要任务将围绕监测预警工程建设、碎片环境控制与管理措施落实、技术基础研究等内容开展[18],力争使我国对太空碎片减缓与我国航天大国地位相匹配,更好地履行国际承诺,为中国与世界航天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三、构建完善的太空碎片减缓机制
尽管中国在太空碎片减缓方面,我们取得了不少成就,但还存在一些缺陷。除了进行技术努力外,还需要从管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改进与提高,弥补缺陷。
在管理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缺乏完整的太空碎片减缓法律体系。如同前述,我国有关部门制定了《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这些只是部门规章,属于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太空碎片减缓的政策、法律体系层次较低。因此,太空碎片减缓存在较大的立法空白,对太空碎片管理的规定完全缺失。虽然《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预防太空碎片的产生,但是并没有规定太空碎片产生后的责任分担、举证责任、赔偿方式等。中国航天白皮书、《空间碎片行动计划》等仅仅是从国家政策、技术上对太空碎片管理进行的规定,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与我国的航天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因此,许多人呼吁制定中国的太空法以及相关的专门法予以规定。
其次,太空碎片减缓机构设立不完善。目前我国太空活动有民用与军用之别,管理机构很复杂,有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国家航天局、科技部、外交部、总装备部等,这些机构都对太空活动有部分管理职权,因而在太空碎片减缓方面也有相应的管理职权。国防科工局接管原国防科工委的职权,在航天领域制定航天生产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行行业管理,等等。国家航天局也负责我国航天政策、法规,制定国家航天发展规划等。科技部制定我国科技发展规划等,航天领域当然是其规划的一个领域。外交部负责一些太空事务的外交。总装备部负责所用卫星的发射。以上每个部门都涉及到太空碎片减缓问题。如太空碎片减缓标准属于国防科工局制定国防工业管理的范畴,也属于国家航天局与科技部制定国家航天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的范畴,总装备部在发射卫星时要尽量减少太空碎片的产生,外交部则要向世界宣告我们在太空碎片减缓方面做了哪些事情。因为缺乏完善、明确的太空管理机构,没有一个主管机构,导致各部门间缺乏协调,不仅降低了太空碎片减缓的立法效率,也阻碍了太空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19]。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太空碎片减缓机制是紧迫的任务。《2006年中国的航天》白皮书指出,“加强政策法规建设。研究制定航天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航天产业政策,指导和规范各项航天活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有利于航天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20]。中国的航天“十一五”规划强调了加强航天立法活动,“重点推进空间活动管理条例、航天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发布,启动航天立法工作”[21]。
首先,构建太空碎片减缓的法律法规体系。
正如我们在前面章节所介绍的那样,欧美、俄罗斯等国都制定了《太空法》指导本国的太空活动。我国的太空活动正在加速发展,制定我国的“太空法”势在必行,作为我国太空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太空碎片减缓问题要做出明确的原则规定。一方面,该法作为完善太空碎片减缓的法律法规的指导性法律和根本法,另一方面,规定太空碎片减缓机构的管理权限,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22]。
“太空法”确立后,可以适当地建立太空碎片减缓的法规体系。西方国家也是这么做的。如美国2001年制定了《太空碎片减缓标准操作规范》,明确太空碎片减缓的标准,2007年又制定了《NASA有关限制太空碎片的程序文件》,明确太空碎片减缓的程序。俄罗斯、欧空局等国、国家集团也相应制定了类似的太空碎片减缓的标准与程序[23]。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完善太空碎片减缓法规体系。如果有可能,可以建立太空碎片管理的单行法律[24]。(www.xing528.com)
当然,立法过程是复杂的,需要时间来制定与完善。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先制定政策与标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其中也包括对已经制定的一些规定进行修改与完善。
太空碎片减缓的法规体系或单行法律,应该明确太空碎片立法的目的与依据;界定太空碎片;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建立协调机制,确立太空碎片减缓的主管机构;明确国家对太空碎片减缓管理与研究的鼓励;具体制度(如登记制度、许可证制度、赔偿机制,等等);法律责任[25]。建立完善的太空碎片法律法规体系,要确立五大机制:一是保障机制,包括管理主体机制、经费机制和制定技术标准;二是项目准备阶段太空碎片管理的准入机制,包括评审机制、许可机制和登记机制;三是项目运行阶段的预防机制,包括评估机制和监测、预警机制;四是项目运行阶段的治理机制,包括督促机制和应急机制;五是善后阶段的责任机制,包括赔偿机制与处罚机制[26]。
其次,厘清各机构管理权限,确立太空碎片管理机制。
从我国现状来看,建立完善的太空碎片减缓管理机制似乎更为紧迫。因为缺乏明确的太空法律法规,我国的太空活动管理机构的职责一直模糊不清。这一点已在前面提及。
就目前而言,管理太空活动的机制有两种类型:即分散管理和集中管理。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俄罗斯为代表。美国国家航空与航天局主管民用太空活动,而国防部则主管军事太空活动,其他机构如商务部、国务院也负责卫星的制造、出口,而联邦电信委员会管理无线电频率与轨道资源问题。太空碎片问题主要由NASA管理和国防部管理。俄罗斯经历了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的过程。1992年俄罗斯组建航天署,管理民事太空活动,而军事太空活动则由国防部负责。1998年,军事航天活动移交给航天署,军方作为航天器的用户。俄罗斯航天署是集军事航天、民用航天和商业航天于一身的航天管理机构[27]。
给世人的印象是国家航天局至少管理民事太空活动,但实际上国家航天局只负责太空事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合作具体事务则由科技部负责与管理。而真正管理航天活动的是原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分别管理民用太空活动和军事太空活动。但两者行使空间活动管理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在原国防科工委并入工业与信息化部后,其职能由新的工业与信息化部接管,并没有为太空活动与太空碎片减缓的管理提供更充分理由[28]。中国太空活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不明晰,对太空碎片的减缓工作造成了障碍。
鉴于历史与现状,我们目前还是采用分散管理体制,即民用(含商用)太空活动与军事太空活动分开管理。军事太空活动仍由总装备部负责管理。就民用太空活动管理而言,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等管理太空活动的职能移交到国家航天局。同时,国家航天局的管理职能应当进一步细化,“即借鉴美国空间碎片减缓领域的专门式管理模式,明确诸如评审、许可、登记、评估、监测、预警、治理等机制的主体,并且可以参照统一管理模式”[29]。至于是否一定要实行集中管理,是可以考虑的。毕竟统一管理机制有利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一致性,可以提高太空碎片管理的效率。
[1] A/RES/60/99,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Resolution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p.4.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5/493/54/PDF/N0549354.pdf? Open Element.
[2] 有关上述国家对太空碎片减缓的立法,参见李斌:“论我国空间碎片减缓立法体系的完善”,《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4期;李杜、赵海峰:“法国等欧洲国家空间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中国航天》2010年第9期;李斌:“印度空间碎片减缓国家机制述评及其启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尹玉海、刘飞:“俄罗斯减缓空间碎片的技术与法律措施”,《中国航天》2007年第8期。
[3]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http://www.cnsa.gov.cn/n615708/n620168/n620180/31851.html。
[4] 宋丽芳:“中国制订未来空间碎片行动计划发展纲要”,《中国航天》2004年第3期。“中国确定2006至2020年空间碎片行动计划三大工程”,http://tech.sina.com.cn/other/2003-12-25/0911273183.shtml。
[5] “空间碎片减缓要求”,http://www. cnsa. gov. cn/n615708/n676979/n676983/n893604/appendix/2008529151748.pdf。
[6] 李寿平:“试论空间碎片减缓国家机制的构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7] 张建松:“我国高度重视‘太空环保’三管齐下应对‘空间碎片’”,2010年11月30日,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0-11/30/c_12832590.htm。
[8] “减缓空间碎片是义不容辞的责任”,2010年10月25日,中国航天网,http://www.spacechina.com/shzr_dt_Details.shtml? recno=70856。
[9] 张建松:“我国高度重视‘太空环保’三管齐下应对‘空间碎片’”,2010年11月30日,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0-11/30/c_12832590.htm。
[10] “我国卫星首次成功变轨规避太空碎片”,http://www.spaceinfo.cn/Web New Show. aspx? ID=289。
[11] “我国在空间碎片研究领域取得重要进展”,2003年8月14日,中国国家航天局网站,http://www.cnsa.gov.cn/n615708/n676979/n676983/n886611/66291.html。
[12] 同上。
[13] “减缓空间碎片是义不容辞的责任”,2010年10月25日,中国航天网,http://www.spacechina.com/shzr_dt_Details.shtml? recno=70856。
[14] “减少空间碎片? 中国做了哪些行动?”,2009年2月18日,人民网,http://scitech.people.com.cn/GB/8822786.html。
[15] “减缓空间碎片是义不容辞的责任”,2010年10月25日,中国航天网,http://www.spacechina.com/shzr_dt_Details.shtml? recno=70856。
[16] 同上。
[17] “减缓空间碎片是义不容辞的责任”,2010年10月25日,中国航天网,http://www.spacechina.com/shzr_dt_Details.shtml? recno=70856。
[18] 同上。
[19] 韩剑峰:“与空间碎片有关的空间立法述评与中国立法设想”,《法治论丛》2008年第3期。
[20] “《2006年中国的航天》白皮书”,中国国家航天局网站,http://www.cnsa.gov.cn/n1081/n7484/98351.html。
[21] 国防科工委:“《航天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年10月)”,http://www.cnsa. gov.cn/n1081/n7559/n33026.files/n33027.doc。
[22] 李寿平:“试论空间碎片减缓国家机制的构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23] 上述国家对太空碎片减缓的立法,参见李斌:“论我国空间碎片减缓立法体系的完善”,《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4期;李杜、赵海峰:“法国等欧洲国家空间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中国航天》2010年第9期;李斌:《印度空间碎片减缓国家机制述评及其启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尹玉海、刘飞:“俄罗斯减缓空间碎片的技术与法律措施”,《中国航天》2007年第8期等。
[24] 韩剑峰:“与空间碎片有关的空间立法述评与中国立法设想”,《法治论丛》2008年第3期。
[25] 同上。
[26] 具体内容参见王国语:“论我国空间碎片减缓国家机制的构建”,《中国航天》2010年8期。
[27] 石卫平、何继伟:“俄罗斯航天发展战略与管理体制的调整”,2005年10月12日, http://news.163.com/05/1012/10/1VS0BNHH00011JRV.html。
[28] 李寿平:“试论空间碎片减缓国家机制的构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29] 王国语:“论我国空间碎片减缓国家机制的构建”,《中国航天》2010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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