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卫星频轨资源都是稀缺的资源,是一种战略资源。卫星频轨资源是推动通信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经过短短几十年时间,卫星通信发展迅猛,目前全球正积极进行4G技术的研发。近些年来快速发展的卫星通信技术,是通信信息产业的重要拉动力量,因而成为国家和全球经济发展的推手。另外,卫星频轨资源是推动社会各行业信息化的重要资源,各行各业离不开卫星和无线电,促进了各行业的信息化。如在天气预报方面,卫星几乎可以提供全天候的预报,为工农业的发展提供重要信息。卫星频轨资源也是重要的国防安全资源。卫星的广泛运用形成了制天权理论,并且在实际中得到印证。而且无线电频谱是“无形的战斗力资源”,制电磁权已经被军事专家提到与制海权、制空权、制天权同样的高度。要打赢现代信息化战争,就要实现对电磁频谱的有效控制和使用。外军评论认为“频谱是一种无形的战斗力,并且是可与火力、机械动力相提并论的新型战斗力”。甚至预言,“21世纪将是频谱战的时代”,“战时频谱资源如同弹药、油料一样重要,是作战必需的物质基础”[2]。简言之,卫星频轨资源成为极为重要的战略资源,成为各国争夺的宝贵资源。如何利用好现有的频轨资源,同时积极申请新资源,维护我国太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并确保国家安全,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课题。
一、申请更多卫星频轨资源
卫星频轨资源极为宝贵,因此国家应从战略高度加以谋划,在航天规划的指引下,应及时制定各类卫星系统的总体规划,抓紧申报卫星频轨资源。
尽管我国的卫星数量和种类都位居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但是,卫星数量和种类还是偏少。根据美国国家太空安全战略公布的数据,全球共有1100颗卫星,美国就占了一半左右,我国只有40颗左右。这个数据足以显示出我们的卫星数量是多么之少。如,我们的海洋卫星还只有两颗,还无法做到对中国辽阔海域的监测。从包括渔业在内的海洋经济,以及航海安全来说,这两颗卫星远远不够的,如果从国防的角度来说,那更是不够。美国可以利用其包括海洋卫星在内的各种卫星监视我们海军各类军舰的活动,而我们缺少足够的海洋卫星,对美国的海军尤其是潜艇的动向了解不多,这是很危险的情况。尽管我们的卫星门类比较齐全,但是比起美国、俄罗斯和欧洲等航天强国来说,种类还是偏少的,如我们几乎没有自己的小行星探测器,在这方面我们还不如日本。
因此,我们应从战略高度进行各类卫星(不管是大型卫星,还是小型、微型卫星)总体规划。除了为科学研究、载人航天等需要而研发相应的必要的科学试验卫星,以及用于深空探测的卫星外,我们的重点还是应该发展应用卫星,包括气象卫星、资源卫星、军用卫星、海洋卫星、导航卫星,等等,让这些卫星更好地促进中国产业升级换代,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更好地用于防灾减灾,更好地促进国防现代化。各类卫星研发多少颗,以及技术性能如何、寿命多长,等等,诸如此类的大问题,国家应该召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集中讨论,并拿出一个总体方案,再通过产业界、军界等各界的反馈,制定完善的总体方案与规划。然后确保这些总体方案和规划贯彻实施,有条不紊地推进我们各类卫星的生产,有步骤地扩大我们卫星的数量与种类。尽管,我们没有必要赶上、超过美国卫星数量、种类,但是至少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中美两国在轨运行卫星的数量之比,要维持一定均衡的状态,比如,把从现在的1%的比例,上升到1/3或者1/2、3/5。
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积极申报卫星频轨资源。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的规则,只有在向国际电信联盟进行申请、并得到该机构指配的卫星频轨资源之后,卫星才能发射升空、运转,提供服务,否则是不能发射的,即使卫星发射升空了,该卫星的提供的业务受到限制,或者完全成为一个“流浪星”。这样的例子在国内外很多。我国第二颗东方红-2卫星就是此类例子中的典型。我国向国际电信联盟报送的材料,要求定点于东经103°,但是苏联早一个月向国际电信联盟申请该轨道位置。在两个国家都没有完成登记手续之际,我国抢在苏联前面于1986年发射东方红-2号卫星,并成功定点在东经103°。但是不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规定,待该卫星失效后我国就不能再继续使用该轨位。如果说因为不符合规定,我们失去了一条轨道位置的话,那么下面一个案例,则让卫星成为“流浪星”。20世纪90年代初,香港某公司在没有完成国际电联的登记程序时,就发射了一颗通信卫星。但是,该家公司受到该卫星定点位置周边先于登记国家的谴责,因此该通信卫星成为“流浪星”,不能提供服务[3]。再如,亚太卫星公司发射的两颗卫星,发射上天后无位可占,无奈之下,只好以很高的代价,与登记了东经134°和138°两个位置上的C频段资料但却没有卫星在轨的汤加合作[4]。因此,我们要根据各类卫星总体规划,有步骤地向国际电信联盟申请卫星频轨资源,即使申请费用昂贵(这一点在前面有关章节中已有论述)。根据惯例,申请卫星频轨资源的时间很长,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制造卫星之前就应该向国际电信联盟提交申请。
就目前而言,我们申报批准的卫星频轨资源也是很少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对卫星频轨资源的申报不够重视。经常有人把这一点归结为中国通信卫星产业在1997—1998年进入低谷的原因[5]。经过航天部门、卫星制造业以及工业与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以及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努力,我国先后向国际电信联盟申报了各类卫星网络资料数百份[6],目前我国登记有效的卫星网络资料有220组(在同一轨道位置上以相同名称所申报的所有卫星网络资料统称为一组),涉及62个地球静止轨道位置和多个非静止轨道,涵盖国际电信联盟已划分给各类卫星应用的所有频段(包括UHF、L、S、C、X、Ku、Ka频段)[7],这些申报是我国军民各类卫星得以运转、提供服务的重要基础,对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国防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是,与美国在轨运行的卫星数量500颗左右相比,这些频轨资源就显得明显偏少,如果考虑到美国申报的数量和批准的数量,那我们所得到的220组频轨资源,就显得更少。因此,我们需要申请更多的卫星频轨资源。中国的航天“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及了这一点,表示“加强卫星频率、轨道位置等空间资源的研究、规划与协调”[8]。
因为卫星频轨申请需要的时间很长,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卫星总体规划,对卫星频轨资源的缜密规划。有关各方要及时获取国外卫星发展现状与发展动态,分析卫星频轨需求,制订我国卫星频轨申报与使用的中长期规划。在卫星立项、论证阶段的同时,开展卫星网络文档的申报,并及时进行相关协调。
二、增加在国际电联联盟的话语权
争取更多的卫星频轨资源,除了向国际电信联盟申请,以及卫星及时制造出来并发射升空外,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扩大中国在国际电联中的话语权。
要想扩大话语权,必须有中国专家进入国际电信联盟各部门的领导层,主导相关规则的制定。我国是在1972年恢复在国际电信联盟的合法席位,走上了国际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位置管理的舞台。但是,受到技术水平等各方面的限制,我国在卫星频轨管理上没有话语权,或者说声音极其微弱,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在国际电信联盟官员职务上一片空白。随着我国无线电频谱研究的拓展与深入,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无线电研究人员与管理人员逐渐走上国际无线电管理舞台的前台。自从赵厚麟教授于1998年当选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化局长,并于2006年当选为国际电信联盟的副秘书长后[9],中国的技术人员与官员越来越多地进入国际电信联盟的管理层,尤其是在2007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07)上,中国推荐的六位专家担任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局(ITU-R)词汇协调委员会、研究组的领导职务,谢飞波当选为词汇协调委员会的副主席;周兴国、朱洪波、高晓阳、孙立新、邹峰分别当选ITU-R第1研究组(频谱管理)、第3研究组(电波传播)、第4研究组(卫星业务)、第5研究组(地面业务)、第6研究组(广播业务)的副主席。这是我国恢复在国际电信联盟合法席位以来第一次全方位进入ITU-R研究组管理层。2008年我国有9位专家被选为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局10个研究组的领导层,这些专家来自高校、研究机构、华为和中兴企业。他们对于促进我国在更高层面上参与国际电联活动,扩大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维护我国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正当权益,增强我国在国际无线电频率协调和规则制定、无线电标准领域的话语权,都产生了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进入领导层,就有机会主导议程的进程,对于维护我国卫星频谱申报极为有利。例如在2007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上,中国人担任TD-SCDMA2.3-2.4GHz起草组主席,使2.3-2.4GHz被确认为全球范围内的国际移动通讯频率,为我国TD-SCDMA(即时分同步码分多址技术)未来国际发展奠定了频率资源基础。近期就要召开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10],我们应该争取更多的议题起草组主席职位,并有更多的专家进入其他部门领导层。在这一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基础,至少在议题起草组方面我国有这样的优势。2009年6月22日至26日在杭州召开的亚太电信组织2012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第二次筹备会议(APG11-2)[11]上,我们获取了重要成果。本次会议确立了21个议题,连同第一次筹备会议初步确定的4个议题,这样,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亚太电信组织设立了25个议题。经过中国代表团的努力,我国成功获得了这25个议题起草组中7个议题起草组的主席职位,成为担任议题起草组主席职位最多的国家。和WRC-07准备周期相比,我国担任的议题起草组主席职位由原来的1个,增加到了7个,取得了重大突破。议题起草组主席在引导会议讨论、形成提案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此次获取的成果,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在筹备会议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为做好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准备工作打好了坚实基础,势必为我国卫星频轨资源的获取、保护提供相当条件。
另外一方面,需要增强我国在无线电频谱技术标准方面的实力。越来越多的中国专家进入国际电信联盟,担任各个部门的主席、副主席,以及国际电信联盟的副秘书长职务,这对提升中国在国际无线电领域的话语权具有重大推进作用,也体现了中国无线电标准与技术不断增强。由于近年来我国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发展,显示了我国在通信领域的一定技术实力。在WRC-07会议上,我们取得了8项重大成果,会议的多项议题结果与我国的预案一致[12]。2000年5月国际电信联盟确定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G技术TD-SCDMA被正式批准为国际3G技术标准之一[13]。这一事件是我国电信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在无线通信领域只能使用国外技术并需缴纳高额专利费的历史结束了,中国在全球移动通信领域拥有了更多话语权。2010年10月中国新一代移动通信TD-LTE-Advanced成为4G国际标准。TD-LTE-Advanced是中国继TD-SCDMA之后,提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该技术成为国际电信联盟所确立的2个第4代技术标准之一[14]。这是中国在无线电领域所取得的又一个重大成就。中国大唐电信牵头起草制定国际电信联盟光纤光缆的标准[15],也是中国无线电领域的一件重要事件。
但是我们在无线电技术与标准方面与欧美等西方国家存在相当差距。下面一个数据表明了中国在国际无线电标准技术上的差距。据国家标准委主任李忠海介绍,在现行的17000多项国际标准中,由中国起草被批准的只有20多项,加上现在由中国起草正在走审批程序的共计50多项,只占到3‰。在中国20000多项现行国家标准中,有6500多项是采用国际标准转化而来,转化率近40%[16]。“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技术,三流企业做产品。”前科技部长徐冠华说,“当今世界,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就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技术和经济竞争的主动权。”[17]因此我们必须力争在无线电领域拥有更多的标准,中国在云计算领域和物联网(Internetof Things)领域做了大量工作,有望成为国际标准。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如同前述,我国有9位技术专家进入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局领导层,掌握了一些制定国际无线电标准话语权,这对于我国无线电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是有利的,但是还得靠我们的技术过硬。我们还需要在此领域进行深入研究与发展。
要有话语权,还需要在各类国际无线电会议发出我们的声音。以前我们在各种国际无线电会议上并不积极,反而美欧等国家、甚至连韩国等都积极参与,提交技术文稿与提案。在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中几乎听不到我们的声音。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积极参与各种国际无线电会议,每年提交给国际电信联盟的技术文稿达数十篇[18],有效地向国际无线电表达了我们的声音。2009年6月我们成功举办了亚太电信组织2011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1)第二次筹备会议。如果条件允许,我们也可以申请在中国举办世界无线电通讯大会和国际电信的奥林匹克大会“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大会”。积极参与或主办国际会议,并发出我们的声音,才有可能成为主导大会或议题的议程,才有可能为我国申请更多的卫星频轨资源提供条件。
举办国际无线电频谱管理培训也是扩大、增强我们声音的一个好办法,因为这展示的是我国无线电管理水平。国家无线电管理中心北京监测站与上海监测站,从2005年起成为国际电联在亚太地区的无线电频谱管理技术和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在连续成功举办3次培训班后,受到国际电信联盟的嘉奖,因此在2008年这两个监测站升格为全球性培训基地。此外,2009年,我国与英国、俄罗斯无线电主管部门就奥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了业务交流,并在亚太电信组织(APT)相关论坛上介绍了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经验[19]。我国无线电管理者在培训中、交流中,不仅成为此类活动的组织者、主讲人,而且增强了我国无线电频谱管理在国际无线电管理领域的影响力。
这里要说明的是,中国增强在国际电信联盟中的话语权,不仅可以为中国谋取更多的卫星频轨资源,也可以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谋取更多的此类资源。中国一贯主张国际社会公平地获取卫星频轨资源,也为此付出了相当精力。只是因为我国在国际电信联盟的话语权不够强大,甚至连为争取我们自己的频轨资源都存在很大困难,更无法主导国际电信联盟修改规则,朝着更加公平、合理方向发展。随着中国在国际电信联盟的话语权的增加,我们可以为发展中国家进行呼吁,并尽最大努力改变规则,力争使这些国家更公平地获取频轨资源。
三、更好地利用现有资源
因为频轨资源的稀缺,具有战略意义,因此,应确保所获得的频轨资源都得到充分利用,发挥其最大效应。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发展空间。我们申请到220组卫星轨道位置,并没有百分之百的利用,而是有些闲置不用,更有的被国际电信联盟收回去了。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李海清2008年的一次讲话,我们申请到的卫星频轨资源利用存在一些缺陷,在已投入使用的通信卫星中,使用Ka、X频段的很少,“是对宝贵的通信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的浪费”[20]。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星上载荷技术不成熟。Ka频段的技术要求肯定要高于Ku频段。尽管以相同带宽资源作对比,Ka频段的容量比Ku频段要高出6—8倍,而且其终端尺寸还可缩小一半,但是Ka卫星造价比Ku贵约2倍左右,成本还不是主要的。Ka频段雨衰更严重,沉降物影响更严峻。我们现有技术还不足以解决此类问题[21]。1997年美国首先申请Ka频段卫星,加拿大通信卫星公司2004年7月18日发射入轨的阿尼克-F2(Anik-F2)通信卫星,是世界上首颗面向大众消费者商用Ka频段宽带卫星,其中有50个Ka频段转发器。欧美在Ka频段技术已经进入比较成熟的阶段;欧美在Ka频段上,卫星的间隔越来越小了,达到1.5度左右。西方国家对我们实施技术封锁,我们买不到这样的技术。尽管我们能够制造尖端卫星,但是在技术方面我们与美欧等国家还存在相当差距。世界上最大的卫星制造商与运营商之一的美国休斯网络系统公司的一位华裔说,“中国现在制造一个飞行十几分钟的火箭,没问题,非常好;一个要在太空中飞一星期的神舟飞船,也还可以,但这种要求在太空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卫星制造上,与美国和欧洲相比,就有很大差距。”[22]。我们气象卫星风云一号A和B星,都远低于设计寿命,故障不断。这些都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在卫星技术上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我们申请的宝贵卫星频轨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
此外,还涉及产业方面问题。因为我们卫星设备产业没有形成自主的产业链,生产成本高昂,同时有关部门也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促进产业的发展,导致相关应用设备缺乏,进而导致轨道资源不能利用。我们拥有自己的卫星产业,但是比起欧美等国来说,差距甚大。而且卫星产业基本上是国家垄断,民间资本甚少涉足,竞争力不强,没有形成系统的产业链,致使我们一些卫星轨道资源闲置。到2008年时,我国有5个获得的轨道位置及其频率资源(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长期闲置[23]。如果说没有充分利用卫星频轨资源,是一种浪费的话,那么因为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频轨资源闲置,那就是放弃了权利,而且是主动弃权。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国不能如期把卫星发射升空,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的规定,所申请的卫星频轨资源被收回。这个规定不仅适合于非规划的频段与卫星轨道位置,而是也适合于规划频段与卫星轨道位置,也就是合适于那些“公平”分配给各国的卫星频轨资源。1977年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我国3个地球静止同步轨道位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们没有占用,2000年国际电信联盟的世界电信大会(WRC-2000)修改规则,规定如果在此之前没有使用的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的轨道,以后禁止使用所分配的轨道。当然,一国可以申请使用其他轨道位置。经过我国与会代表的努力,我国成功申请到了4个轨道位置,即东经62°、92.2°、122°和134°,其中134°为港澳卫星的位置。这几个位置我们都已经占据了,其中东经92.2°为中星-9号占据和鑫诺-2号备用星占据,122°的位置已由中星4号占据。这样避免了重蹈覆辙。如果我们现在不发射我们的卫星占据这些位置,说不定国际电信联盟又出台新规则,我们又可能失去这几个位置。
为了充分利用已经登记在《国际频率登记总表》(MIFR)中的频轨资源,卫星运营商要与卫星制造商、终端制造商以及卫星应用服务商联手,步伐协调一致,保证卫星能及时生产出来,而且是保质保量,也同时保证及时升空,不管是作为备份、还是接替原有卫星;同时也要为用户提供廉价终端设备和优质服务,不断满足各个用户的各种需要,保证卫星运营商、制造商、服务商对卫星的需求,从而确保卫星制造具有可持续性发展。也就是说卫星产业的持久性和用户需求满足与卫星频轨资源的充分利用要紧密相连。
在此过程中,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宏观引导,在政策上予以倾斜,促进卫星制造商、卫星运营商与服务商,齐心协力,生产、使用一些非国际主用频段的卫星系统与设备,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启用并占领非国际主用频段上的卫星频率轨道资源。
另外一方面,则要提高我国卫星在Ka、X频段的频轨资源的利用率,同时开发新技术,向更高频率资源利用进发。除了采用新技术,挖掘大量已利用频段的潜力外,我们更需要开发新技术,解决我们已经申请、并被批准了的Ka、X频段资源。就卫星利用Ka频段而言,需要解决几个关键技术问题:克服信号雨衰;研究复杂的Ka频段星上处理器;保证高速传输的数据没有明显的时延;保持星座中有关卫星之间的有效通信,等等。尽管我国在此方面研发有了一些进展,但是因受器件、工艺、仪器等因素制约,与国外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别,离实用化有较大距离。我国需要做的事情包括:(1)加快Ka频段星上/地面关键技术及关键设备的研制,尽快形成试验样机。(2)尽快安排Ka频段转发器的搭载技术试验,以便开展相关试验工作。(3)进一步重视Ka频段卫星通信系统仿真及专题仿真设计工作。(4)抓紧Ka频段传播试验工作,建立我国自己的Ka频段雨衰模型。(5)Ka频段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军事应用前景巨大。国家有关部门将尽快立项,研究如何进一步拓宽Ka频段的军事应用。(6)从长远发展考虑,国家将尽快开展相应的Ka频段仪器设备、测量方法以及关键元部件的配套研究[24]。在X频段上面,我国也开始了进一步的研发,比如嫦娥二号进行了首次X频段测控试验,将来嫦娥三号、四号将主要利用X频段信号[25]。这些对于我们提高Ka、X频段的资源具有深远意义。
此外,我们我们还需要具有前瞻性地研究更高频率的利用问题。从技术发展来看,世界向更高频段扩展是必然趋势。当然,在此过程中,采用新技术,会增加用户成本,而且还会因为频率增加导致信号雨衰加大,从而使传输特性变差。虽然如此,但是随着频率的增高,增加了天线增益[26],增强方向性,从而也就提高了抗干扰性,也适合采用占带宽较宽的新技术[27]。
在利用频率资源上,还有一个技术上的处理。为了充分利用宝贵的地球同步静止卫星轨道,我们发射的备份卫星不要同点备份,而是选用其他位置作为其临时“归宿”。一旦需要,可以通过变轨的方式,重返分配给我们的轨道位置。这样做的好处是明显的:如果主用星与备用星在同一轨道上同时加电工作,实际上它们是相互干扰的卫星。它们在轨测试与试验受到制约,给管理带来不便;如果采取不同轨道,则不仅可以避免相互干扰,同时备用星还占据了一个轨道位置[28]。
还需要做的一件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加强国际协调,保证我们的卫星不受到相邻的他国卫星干扰。尽管卫星升空占用分配的频轨资源,但是如果不消除来自相邻他国卫星的干扰,这个资源也是运用得不充分,也是一种浪费;在一定程度上讲,利用受干扰的频轨资源甚至比不利用频轨的危害更大。因此,主动与他国进行协调,确保卫星频轨资源的利用是一个艰巨、重要的任务。
根据电联1994年12月16日公布的空间电台表,在与我国相关的东经70-140度弧段内,现在已有17个国家和两个国际卫星组织申请了72个轨道位置,包括在轨(其中大部分在正常运行) 和计划发射的卫星共286个。绝大多数是C频段、Ku频段卫星,相邻同频段卫星的轨道位置间隔平均还不到1度,低于目前技术条件下所要求的2.5度间隔,实际上已达到饱和、超饱和状态。在空间电台表中所列的卫星常出现与表中其他卫星只相隔1°、0.5°,甚至相同轨道位置的情况[29]。这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情况。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亚太地区是世界经济的引擎,对卫星的实际需求量确实很大,增长速度也是迅猛的。卫星的间隔也确实越来越小,相互之间的干扰可能性也就越来越大。其二,为了便于与其他国家协调,所申报的轨道位置往往多于实际要使用的轨道位置,使本来就很拥挤的轨道位置更不堪重负。其三,因为上述两种情况,一国对他国家所申报的卫星轨道位置进行分析,来预测并确定本国卫星轨道位置,并向国际电信联盟进行申请。可能因为判断失误,导致所申请的卫星位置相同、或十分接近[30]。其四,就是众所周知的“纸面卫星”。出现这些情况,致使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卫星网路协调十分困难,很难达成协议,相互兼容工作。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们已经跟17个国家和两个国际卫星组织进行函件协调,同时还与英国、俄罗斯、泰国、韩国、汤加、马来西亚、印尼、日本、新加坡九个国家和国际通信卫星组织(Intersat)进行过共22次协调会谈。在部分卫星网路间达成了协议,但仍有相当多的卫星网路之间未能解决相互干扰的问题,从而没有完成协调[31]。没有完成协调,势必影响到卫星频轨的申报、利用。
随着越来越的卫星进入太空,以及更多的卫星申报,卫星频轨之间的协调工作也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困难,“甚至可能上升到政治与外交层面”[32]。也许这种情况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出现。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到2008年,我国与17个国家进行了近百次政府主管部门级会谈,发出国际函电数千封[33],2009年,我国就处理国际电联和各国协调函件589件[34]。
除了加大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调外,我们还是要从技术上解决频率干扰问题,也就是使用更高频率,即使我们卫星周边有很多卫星,只要我们使用的是更高频率,其他卫星所使用的频率就不会对我们的卫星进行干扰。如同前述,所使用的频率更高,天线增益越强,抗干扰能力越强。实际上美国广泛利用高频段避免他国卫星干扰,另外一个例子是,中国在东经134°和138°两个轨道位置上对汤加的回击。汤加向联合国申请了这两个轨道位置,使用的频段是C频段,具有先到先用的便利。中国也向国际电信联盟也申请了该轨道,但是用的是Ku频段,并且发射了卫星。这样,中国在这两个位置的Ku频段资源占有优先权[35]。利用高频段不仅可以减少国际之间的协调次数,也能增强频率协调的成功率,更能增加卫星抗干扰能力。
四、加强卫星频轨资源的管理
除了从技术上充分利用申请到的频轨资源外,还需要从法规上进行管理,让频轨资源的利用最大化。卫星资源管理法规是协调、分配和使用卫星资源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包括国际法规和国家法规两大部分。国际法规是我们申请频轨资源的依据,也是我们对频轨资源利用管理的依据。卫星频谱资源管理的国际法规包括联合国《外层空间宣言》、《外空条约》、《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及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等等。根据这些国际法规,各国拥有和平探索和利用外空活动的权利;各国平等、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卫星频轨资源;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卫星相互干扰。
我国的卫星资源管理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物权法》等[36]。随着我国卫星发展的不断深入,国内法规对加强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维护我国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合法权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卫星频轨资源的管理还有尚待改进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2007年的《物权法》则把这一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符合国际通行惯例[37]。对于无线电的使用采取的是“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38]。这一原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因为管理上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卫星频轨资源没有最充分地利用。例如,有偿使用,只需相关机构向国家有关部门上交一定手续费和管理费,就可以使用了,没有真正体现有偿使用。“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下,频谱资源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价值体现:频谱资源的受益者几乎是在无偿使用频率资源。运营商只看到设备的固定资产投入而不顾频谱效率,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对频谱的使用不符合商品的价值规律,并且几乎没有承担任何风险”[39]。正是相对容易获得频轨资源、而且费用不高,相关企业不珍惜国家好不容易得到的频轨资源,甚至弃之如草芥。如同前述,我国在Ka、X频段资源利用率不高,设想一下,如果这些企业是通过高价从国家那里获得的,相关企业能不花大力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从而提高频轨资源的利用率?
因此,为了提高卫星频轨资源的利用率,在坚持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前提下,需要进行市场化配置,明确产权。国家垄断无线电频轨资源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该资源的产权交易,并不存在矛盾,禁止卫星频轨资源的私有化,并不妨碍该资源的使用权的市场化。美国和日本等国,早已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成功。这些国家在坚持频轨资源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的前提下,频轨资源实行市场化配置,进行拍卖,拍卖的收益归国家所有[40]。许多学者提出,为了达到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率,需要对目前的单一的行政审批进行改革,有让“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共同发挥作用[41]。至于如何有效地进行市场化配置,也就是如何设计一个良好的机制,不是本书讨论的范畴。
另外一个方面需要建立单一国家机构集中管理卫星频轨资源,其一体现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二有利于建立市场化机制。《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原则上代表行使无线电频谱所有权的是国务院,但根据《条例》实际上我国现行的无线电频谱所有权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三部分代表行使[42]。由于没有对各个管理机构行使权利的边界做出明确的界定,造成各个管理机构管理混乱,把无线电频谱国家所有权主体架空、肢解,形成“多元代表制”[43]。因此,需要理顺关系,形成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对卫星频轨资源进行管理。
[1] 马璟、王朝社:“我国航天器定轨精度国际领先达到厘米级”,2010年3月5日, http://mil.news.sina.com.cn/2010-03-05/1426585991.html。
[2] 易龙:“无形的战略资源,浅论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战略意义”,《中国无线电》2010年第8期。
[3] 陈如明:“我国广播卫星备份星的定点位置的建议”,《数字通信世界》2008年第12期。(www.xing528.com)
[4] 鲁伊:“国家利益与太空竞争”,《三联生活周刊》2010年6月。
[5] 同上。
[6] 根据一份材料,我国一共申报了687份材料。见“中国广播卫星轨道频率资源现状及卫星应用”,http://www.doc88.com/p-50598150674.html。
[7] 李海清:“用好卫星频率轨道资源,加速卫星应用产业发展”,《数字通信世界》2008年第11期。
[8] 国防科工委:“航天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年10月,第16页,http://www. cnsa.gov.cn/n1081/n7559/n33026.files/n33027.doc。
[9] 赵厚麟于1986年经邮电部选拔推荐,经国际电信联盟公开招聘被录用为国际电信联盟职员。1998年被中国政府提名为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化局局长候选人,同年当选。2002年10月再次当选,连任2003年至2006年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化局局长。
[10] 此次大会原定于2011年召开。
[11] APG会议是亚太地区各国为筹备2011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1)协调意见和立场并形成亚太地区共同提案的重要场合,也是本地区各国就WRC-11各项议题开展交流、争取支持的重要平台。
[12] 张虹:“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无线电频谱管理走上国际舞台”,《中国无线电》2010年第8期。
[13] 另外两个是WCDMA和CDMA2000技术。
[14] 另外一个是802.16m技术。
[15] “大唐电信牵头起草制定国际电信联盟标准”,http://tech.hexun.com.tw/2009-05-05/117365731.html。
[16] 国际电信联盟确定4G标准,我国自主技术入选。
[17] “工信部欲夺物联网国际话语权”,http://www.iot-online.com/chuanganqi/2010/0320/6.html。
[18] 张虹:“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无线电频谱管理走上国际舞台”,《中国无线电》2010年第8期。
[19] 张虹:“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无线电频谱管理走上国际舞台”,《中国无线电》2010年第8期。
[20] 李海清:“用好卫星频率轨道资源,加速卫星应用产业发展”,《数字通信世界》2008年第11期。
[21] “卫星系统新技术应用发展策略(一)_卫星通信”,http://www.west263.com/www/info/54798-1.htm。
[22] 鲁伊:“国家利益与太空竞争”,《三联生活周刊》2010年6月。
[23] 李海清:“用好卫星频率轨道资源,加速卫星应用产业发展”,《数字通信世界》2008年第11期。
[24] “ka频段——卫星宽带通信新思路_卫星通信”,http://www.west263.com/www/info/54854-1.htm。
[25] “释疑:嫦娥二号为何要开展X频段测控试验”,2010年10月4日,http://news. sohu.com/20101004/n275420862.shtml。
[26] 天线增益(antennagain),在输入功率相等的条件下,实际天线与理想的辐射单元在空间同一点处所产生的信号的功率密度之比。它定量地描述一个天线把输入功率集中辐射的程度。增益显然与天线方向图有密切的关系,方向图主瓣越窄,副瓣越小,增益越高。天线增益是用来衡量天线朝一个特定方向收发信号的能力,它是选择基站天线最重要的参数之一。相同的条件下,增益越高,电波传播的距离越远。某天线的增益,就其最大辐射方向上的辐射效果来说,与无方向性的理想点源相比,把输入功率放大的倍数。参见百度“天线增益”条目。
[27] 胡宇梅:“卫星通信系统与颇谱/轨道资源”,《中国无线电管理》1995年第3期。
[28] 陈如明:“我国广播卫星备份星的定点位置的建议”,《数字通信世界》2008年第12期。
[29] 胡宇梅:“卫星通信系统与颇谱/轨道资源”,《中国无线电管理》1995年第3期。
[30] 胡宇梅:“卫星通信系统与颇谱/轨道资源”,《中国无线电管理》1995年第3期。
[31] 同上。
[32] 李海清:“用好卫星频率轨道资源,加速卫星应用产业发展”,《数字通信世界》2008年第11期。
[33] 同上。
[34] 张虹:“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无线电频谱管理走上国际舞台”,《中国无线电》2010年第8期。
[35] 鲁伊:“国家利益与太空竞争”,《三联生活周刊》2010年6月。
[36]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50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7]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此,有两种立法方式。第一种直接规定无线电频谱所有权的归属;第二种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的所有权归属,但是通过对国家对无线电频谱的授权规定来间接规定无线电频谱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性质。参见倪旭佳、王峰:“法律视野中无线电频谱资源——我国无线电频谱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方向”,《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38]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条。
[39] 宋起柱:《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研究》,北京邮电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第2页。
[40] 美国这种拍卖完全是市场原则,但是也兼顾公平原则,照顾到中小企业、弱势群体。参见国家无委办政策法规处,《美国、日本无线电频谱管理收费和个人通信频谱规划情况考察》,第8—12页。
[41] 有关这些方面的介绍参见宋起柱,《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研究》,北京邮电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第18—19页。当然这篇博士论文也主张进行市场化配置频轨资源。
[42] 尽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现在并入到了工业与信息化部,实际上还是代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能。
[43] 倪旭佳、王峰:“法律视野中无线电频谱资源——我国无线电频谱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方向”,《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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