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技大学图书馆《分编信息》编辑组寄给我一本《分编信息》1986年第二期,我看了其中两则报道: “学术研究动态”和“皮、卢论战综述’,知道了《北图通讯》1985年第三期选登了六篇文章,吴声亮同志写《用“组配’改造现代分类法值得商榷》对其中的一篇进行评论。也知道了卢中岳同志在《四川图书馆学报》1985年第四期发表了《对皮高品先生评论的回答和讨论》。卢文是对我的评文的回答和讨论,因此写信给张德芳同志请他寄给我一本。我收到后写了一篇评文,分九个问题: 一、科学分类与人为分类。二、四分五分。三、“四分”、“五分”的哲学类是雷同的吗? 四、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排在最前面的我见。五、五分法谁先提出? 六、图书分类法类目的问题。七、科学分类与图书分类。八、图书分类法的类目是否都是概念? 九、古生物学分类的问题。这篇评文写了一万八千字,《四川图书馆学报》编辑部要我寄去发表。我寄去后,写信请《北图通讯》编辑部寄给我1985年第三期一本。收到后写篇评文。《关于〈中图法〉增加组配成份的可能性和方法的探索》,简称《探索》,是一篇向《中图法》第三版正在修订时提出的建议书。我看过后觉得实在成问题,需要作者说明或解释清楚,使《中图法》编者得能据以修订。下面写出我的问题。
一、在图书分类法史上是杜威第一次用号码代表类目吗?
《探索》作者引录刘国钧先生在《杜威十进制图书分类法》中说的:杜威法“在图书分类史上第一次用号码代表类目”。在他之先用号码代表类目的有布雍腊J.C.Brunet的《目录分类》。现把布氏的《目录分类》大纲列下:
(A)神学
Ⅰ 圣经
Ⅱ 祷文 弥撒
Ⅲ 议会
Ⅳ 神父
Ⅴ 神家学
Ⅵ 基督教
Ⅶ 犹太教
Ⅷ 东方宗教
Ⅸ 附录(自然教与无神教)
(B)法理学
(a) 序论(历史研究、哲学、字典、概论)
Ⅰ 国内与国际
Ⅱ 政治
Ⅳ 教会法
(C)科学与技术
Ⅰ 哲学科学
Ⅲ 自然科学
Ⅳ 医学
Ⅴ 数理科学
Ⅵ 科学附录(巫术哲学、点金术与星学)
Ⅶ 技术
Ⅷ 机械技术与手工术
Ⅸ 体操
Ⅹ 游戏
(D)文艺
Ⅰ 方言学
Ⅱ 修辞
Ⅲ 诗歌
Ⅳ 诗剧
Ⅵ 语言
Ⅶ 函牍
Ⅷ 杂集
Ⅸ 总集与节录
(E)历史
Ⅱ 通史
Ⅲ 宗教与迷信史
Ⅳ 古代史
Ⅴ 近代史
Ⅶ 杂类 辞书
Ⅷ 日报 杂志,文艺的、科学的和政治的
布雍腊首先用罗马数字代表类目。杜威的分类法在体系上,在号码上主要受到哈里士(W.T.Harris)和布雍腊的影响,并改革他们的体系和号码。他的形式细分表可以说是布氏的序论和序文的改革和扩充。《杜威法》第一版改用阿拉伯数字为号码,第二版称为《杜威小数制分类法》即我们一般称为《杜威十进分类法》的。
说“体系分类法是一种传统的情报检索语言,……应自杜威分类法算起”。是自欺欺人之谈。《杜威法》第1版的书名不是清楚地说分书和小册子吗? A Classification and Subject Index for Cataloging and Arranging the Books and Pamphlets为图书与小册子分编与排架的分类法和主题索引。既然是分书的,不是分体系的,为什么不称之为图书分类法? 偏说体系分类法溯源于《杜威法》,或从杜威法算起呢?
二、什么谓之体系分类法
《探索》作者说“体系分类法……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是臆说,没有根据的。《荀子·正名篇》: “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徧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徧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许慎《说文解字·序》: “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同条牵属,共理贯。杂而不越,据形联系。”《说文解字》刀部: “分,别也。从八从刀,刀以分别物也。”荀子、许慎的分类是以事物为对象的,不是以体系为对象的,怎能把体系分类法“追溯到古代”?
再从西方的分类法来说: 柏拉图最先把学术分为: 1. 概念的认识(辨证法),指导思想。2. 感性的知觉(物理学),解释宇宙。3. 意欲(伦理学),道德生活规律。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演绎的创始人)把一切学问统名之曰知识,分为: 1. 理论的(形而上学,意指第一哲学,数学,物理)。2. 实践的或伦理学(政治,经济,法律)。3. 创作的(诗歌,修辞学,美术)。亚氏认为逻辑是一切知识之母,是求到知识的法式,所以不把它列入他的三分法。亚氏的分类法影响很大,支配欧洲学术系统达一千多年之久,直到培根的《知识图》,知识分类才取而代之。荀子、许慎的分类是事物的分类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培根的分类是知识的、学科的分类法。在古代研究和出版学术的书少,因此图书分类可依学术体系来分。但是学术是随着时代的进程而发展的,所出版的图书用原先的学术体系来分就有不合。嘉斯勒在1545年出版一部图书分类法来分中世纪的三学(文法、逻辑、修辞学)和四学(算学、几何、音乐、天文学)。1583年杜梅茵采用十进制排列图书。接后布雍腊的《目录分类》,哈里士,许特列夫的分类都是十进制。杜威在前人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和改革创制了小数制的类号代表类目,这是对图书分类法的一个划时代的贡献,以后出版的图书分类法不论采用小数制还是字母数目混合制都没有越出小数制的范围。以上列举的分类法,没有任何一个是以体系分类法为名的,因为它们都是以一定的事物,或学术,或图书,总之以具体的事物为分类对象的。
那么,有没有系统这一种分类法呢? 有的,它是生物学的专门术语。系统或体系分类法Phylogenetic Classification,是研究生物界各类之间系统关系的。《探索》作者把它用来代替图书分类法的称谓,通篇几乎不言图书分类法,只言体系分类法。现以瑞典生物学家林奈(1707—1778年)的植物分类作说明。它是以雄蕊的数目作为分类的根据。以偶然属性为分类根据在今天来说固然是不科学的,但它是一种体系。以上所提到的分类在当时都是一种分类体系,岂不都是《探索》作者说的体系分类法吗? 假使说《探索》不是指事物、学术或知识、植物分类法说的,那么,又为什么称体系分类法呢? 事物分类、知识分类、植物分类没有体系吗? 没有体系怎样分类呢? 分类法之有体系是自明的。没有体系就不能称为分类法。没有体系,哪有什么法之可言,这是常识。既称是体系分类法,则所有各种类型的分类如《杜威法》、《国际十进分类法》、《国会法》、《布朗法》、《冒号法》、《中图法》、《植物分类法》,等等,都是体系分类法。不是吗?
“在体系分类法中原来就有多种组配成份”和“增加组配成分的可能性”,因而能解决“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在未否定林奈的植物分类法是体系分类法之前,请一一指出它的组配成份和怎样或增加哪些组配成份,又怎样能解决“集中与分散的”矛盾? 假使说《探索》是为了“《中图法》增加组配成分的可能性和方法”而写的。那么,为什么不称《中图法》,通篇只称体系分类法,既称体系分类法,就不能不包括植物分类法,《国际十进分类法》之类的分类法。但不论是什么类型的体系分类法: 《中图法》,《国际十进分类法》,等等,用组配法真能解决“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吗? 我在这里慎重地说: 绝不可能。只能用主题片。
三、什么谓之组配分类法
所谓“组配分类法”应该说是有一定的规定或规律或方法作为组配分类的准则。《探索》作者既没有列出一定的规范像《国际十进分类法》规定的,也没有写出为什么称为“组配分类法”的道理。只是说:“组配分类法的分类体系不明显,是隐含的。”既然是分类体系,怎么不明显,是隐含的? 又怎样成为体系? 又怎样或怎能成为法? 所组配或组合的分类号又怎能合乎一定的规范,道理何在?
“体系分类法→体系→组配分类法→组配”,这是不是说: 体系分类法是体系,组配分类法是组配? 或者说: 因为是体系,所以称体系分类法; 因为是组配,所以称组配分类法,是不是这个意思? 假使不是,请说明一下再来讨论。假使是,两者之间是有清晰的划界,是体系就不是组配,是组配就不是体系。为什么又说: “在体系分类法与组配分类法之间不存在绝对分明的界限”,岂不矛盾? 似应说明一下。请说明。
不理解,明明是在谈图书分类法,偏要写“各种类型的分类法”而不写各种类型的图书分类法,实在是怪,更怪的是: 只言“体系分类法”、“组配分类法”,不言图书分类法。这反映了什么呢? 我看对于什么谓之图书分类法,他并不理解。不然,为什么把分图书(古时称所有用文字著于竹帛的文献统名之曰图书)的分类法称为“体系分类法”、“组配分类法”? 而又说不出这样称谓所以然的道理来,《探索》全文都在反映这点。可是,它起了一定的作用,就有人也跟着说什么“体系分类法”,“组配分类法”,不管通不通。
要知,所有各种类型的分类法都是有体系的,没有体系怎能成为分类法? 至于各种分类体系正确不正确是另一问题。但是,所有分类法,只有图书分类法才有组配类目。之前的图书分类法,像前面指出的布雍腊的《目录分类》把今天说的组配类目编在分类表内,如(B)法理学(a)序论(历史、研究、哲学、字典、概论)。(E)历史I序列(哲学、研究、历史的地图、字典、地理与游记、年代表)。杜威看出了这样编制的不妥,认为每一类都可能有理论、概论、字典、历史等的著作。为了节省篇幅,把这一类的类目另行编制为辅助表。因此,才有所谓组配类目。此外,在分类表内还编有两分的类目,如生物化学,教育心理之类,形成了类目或主类之间需要时亦可互相组合。这是杜威高明的地方。
为什么只有图书分类法才有组配类目呢? 道理很清楚,存在决定意识。作家写的书是各式各样的,有的写一个问题的理论,有的写它的历史,有的写它的一个侧面,有的研究它的影响等。图书的写作既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图书分类法的编制也必然列出这样的一些类目,而这些类目不是序级类目,现行的中外图书分类法都把它们列入辅助表内,必要时与分类表的类目组合,用以标记一书的主题或主要内容,以便排检。图书分类法的编制就是为了图书的排检。为了避免排检的错误,每一本书都要有一个不同于它书的索书号。几百万,几千万的图书各有一个专有的索书号,编制图书分类法之难可想而知了。图书分类表无论编得如何详细,还是会遇到困难的。《国际十进分类法》、第十九版《杜威法》都企图从辅助表方面来减轻困难。它们辅助表编得非常详细,但又产生另外的困难,号码的复杂性和长度有碍于排检。有的图书分类法辅助表编得简单些,但便于使用。辅助表是需要的,这没有问题。至于如何利用辅助表来减轻分书的困难,看来仍然是一个问题。我认为减轻分书困难应该从分类表即主类表来考虑。
我们都知道,学术是随着时代的进程而发展的,学术之间也是不时改组的,边缘学科也同样不断地随着时代发展而产生,任何一部图书分类法不可能不受时代的局限,一经出版就落后于时代。这是不可避免的,图书分类法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本着学术的现状进行修改增加新的类目。这又必然涉及另一问题——号码制度的问题。这个问题初看起来并不是什么重要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容忽视的。《杜威法》就是前车之鉴,在它的第一版编制的当时,它的体系可说是符合那个时代学术体系的,现在呢? 不成其为体系了。为什么呢? 受了号码的限制或束缚。《中图法》采用的是混合制,是死号码。欧美的图书分类法采用的分类号码已经走到此路不通了,而《中图法》还往死胡同里钻。我在1956年北京图书馆《中小型法》座谈会上提出的阿拉伯数字个位、十位、百位都可作为大类的类号正是为了要用活号码替代死号码,可惜遭到浅学以意气用事之辈的否决。否决了倒很一时痛快,可是,怎样适应学术飞跃的发展,新学科层出不穷,就不加考虑了? 但是,学术的发展,新学科、边缘学科不断地出现铁的事实不容不考虑。
于是,近年来出现了什么“体系分类法”、“组配分类法”以组配分段形式的分类号来解决,吹嘘“组配分类法”“标识专指度高,扩大、缩小、改变检索范围相当自由,检索时可任意选择专指度”。举出了这样一些优点,但只是一些空谈,并没有举出实例。至于组配分段的分类号怎样排检,就说什么“体系分类法”(实指图书分类法)“应首先满足分类检索的要求适应兼顾分类排架的要求,限制分类法朝着提高检索效率的方向不断进行现代化改造”。关于排检的问题以后要谈到的。
四、分类号是否采用分段形式是体系分类法与组配分类法划分界线的主要标志的问题
“《中图法》表达英国‘现代文学史’这个概念的J561.095(应为I561.095),其形式‘是不分段的’,实际它是由主类号I. 世界地区复分号561、外国现代文学史专用复分号095三段组配成的; 也可以是分段的,……用《国际十进分类法》标引则为820(091)‘19’(按“19”是当代,现代是“18”),一看就知道是由三段组配成的。”这是否意味着《中图法》的分类号虽然都是三段组配形式,一用分段符号标识,一不用,不用的是体系分类法,用的是组配分类法,用与不用就是它们划分界线的主要标志,是这个意思吗? 上面举的例子充分地答曰: 是。
《中图法》第一版编制说明四、标记符号5.“:”组配复分号,例:化工机械TH6: TQ05,棉纺织机械TH6: TS112。6.“()”国家区分号,例: 《中国小麦育种经验》S512.02(2)。7.“=”时代区分号,例:《近二年来的肿瘤疗法经验》R730.5=5。
这几本书的分类号严格地说都有错误。化工机械为什么不写TQ05,只写TH6: TQ05? 棉纺织机械为什么不写TS112,只写TH6:TS112? 再S512.02(2)的“02”从何而来? S512是麦的类号,小麦入此,即小麦的类S512。2是世界地区表中国的号码。02呢? 是育种经验的号码吗? S5农作物,以下S51/59各类,如需细分时,均可依下表分。下表3选种、育种。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小麦育种经验》的类号不是S512.02(2),而是S512.3(2)。但S512.3是大麦的类号,冲突了。R730.5=5的=5是国际时代表还是中国时代表现代的号码? “近二年来”可以用5为号码不作说明吗?
我问: TH6: TQ05和R730.5=5是不是分段形式? 应该说是。因为冒号把TH6和TQ05分为两段,时代区分号=把730.5和5分成两段。也就是说《中图法》和《国际十进分类法》的分类号都有分段形式,为什么前者是体系分类法,后者是组配分类法?
UDC632.5 有害植物
.51/.53仿582(植物分类学)分或按植物种属名称字顺排列
.51杂草
.52其他非寄生性植物
.53寄生植物,附生植物,攀缘植物
632.5及以下细分类号都不是分段式的。《国际十进分类法》的分类号不是分段式的很多,像621.4热机内燃机及其他发动机和其分类大纲621.41热空气机,621.43内燃机,等等。再667纺织工业及其相关类目663.5纤维作物,637畜产品,等等,分类号都不是分段式的,而且《国际十进分类法》的分类号不分段的很多。虽然没有《中图法》那样多,但毕竟有很多,为什么它就是组配分类法,不是体系分类法? 能说得通吗? 为什么把图书分类法分为体系分类法,组配分类法? 而又说不出一个所以然的道理来。只说什么“分类号是否采用分段形式是体系分类法与组配分类法划界线的主要标志”。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中图法》和《国际十进分类法》都有分段式和不分段式的分类号,一是体系分类法,一是组配分类法。它们“划分界线的主要标志”究竟是什么? 是不是以“体系分类法与组配分类法之间不存在绝对明确的界限”来作解答? 它们之间虽然“不存在绝对明确的界限”,但总得有明确的界限,才能说一是体系分类法,一是组配分类法。它们明确的界限是有的: 《中图法》主类号与辅助号,主类号与主类号之间的组合要简单些,《国际十进分类法》要复杂得多,所用组合符号复杂到了无法排检的程度,违反了图书分类法之所以要编制的目的性,哪里值得渲染夸张。我在《国际十进分类法》评介已指出它的那种分段式分类号是无法排检的,请参阅。
我在上面举的《国际十进分类法》632.5有害植物的例子有两重意思。一是说明它的分类号有很多不是分段式的。一是指出它的分类方式也有错误。比方,632.51/.53仿582(植物分类学)分,就是错误的。582植物分类学下分582.2孢子植物.22原叶植物.31颈卵器植物门.32苔藓植物门。显然632.5有害植物的细分和582植物分类学的细分不相适应,怎样仿分?
不要言过其实谈《国际十进分类法》的组配分类号可以“前置、插入和轮排”,“多向成类”,“解决一部分‘集中与分散’的矛盾”来美化它。它真能这样来解决“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吗? 下面就谈这个问题,分两方面来谈: 一是“前置、插入和轮排”的问题。一是“集中与分散”的问题。
五、前置、插入和轮排的问题
《探索》作者虽对《国际十进分类法》甚是推崇,黑尔曼、丁珂、刘国钧、常伯华诸位专家对它也很有研究。我在《〈国际十进分类法〉评介》(浙江省图书馆发行的《图书馆研究与工作》1981年第2期起连载)和《〈国际十进分类法〉评介补言》(《图书分类法评论选集》四川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印行)对这四位专家有所评论。下面举黑尔曼专家为例来说明专家们对《国际十进分类法》的分类号是怎样组合,都作过深入的研究。他说在专业门类546无机化学范围内,各种化合物的号码是这样组成的,先找出一个核心号码,然后附加上以下的若干基号,……同时为了简化而省去546。例如: 546·824·131·212氯化钛(Ti O2HOl·3H2O按HOI误印,应为HCl)。上面这个号码的核心号码是:
546·824钛(4价)
附加
546·131氢氯酸
及
546·212水
而省去以上两个号码中的546。
Ti O2HCl·3H2O中的Ti O2是二氧化钛,号码是
546·824-31。
HCl是盐酸及其衍生物。氯化物的号码是546·131。H2O是水,号码是546·212,即二氧化钛与盐酸及其衍生物,内含三个分子结晶水。氯化钛,自然以钛为核心。因此,它的号码是546·824-31'131' 212。黑尔曼把—31省去,成为546·824·131·212。但,由于理解的不同又有增加,如: 德法医学字典,他以413·164: 61=3=4为号码,既增又减是不妥当的,应为413: 61=30=40。61是医学。164是专门术语,加上164限制了它的范围。=代表4,=3即43为德语系,=30即430为德语,=4/6即44/46为拉丁语系,=40即440为法语。因此,德法医学字典的号码是413∶61=30=40。
丁珂先生的《〈国际十进分类法〉用法》(讲稿)、刘国钧先生的《科技资料分类法讲稿》、常伯华先生的《国际十进分类法简介》所举的例子虽都不免有问题,但都反映出他们确实对《国际十进分类法》下过一番功夫,作过深入的研究,对所举的例有说明,对符号的意义也作解释。没有作过深入的研究,不可能举出那样的一些例子。由于理解的不同,出现问题说明了号码的组合并不是所想象的那样简单。
至于《探索》作者呢? 空谈“如果配以适应的分面标志(如《国际十进分类法》中的辅助符号),还可以前置、插入或轮排,从而产生多向成类,多途径检索,自由扩大、缩小、改变检索范围、改变分类体系方案多种作用,获得较佳的检索效果”。既不举例,即使举了例也不作说明,如“前置、插入或轮排”怎样能产生“多向成类,多途检索”? 尤其是怎样“自由扩大、缩小”,是否为了“图书资料的提取和排架”? 却只字不提。为什么? 必然有道理在,用不着分析,明眼人是能看出的。下面谈点《探索》作者对“前置、插入或轮排”的举例。
他举例说: “如《国际十进分类法》,允许一部分复分号在必要时前置或插入主类号。例如:
(47)63苏联农业 02(73)6美国的专业图书馆
(47)91苏联地理 02(73)75美国的公共图书馆
这种灵活性使得分类法的使用单位有可能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改变原有的分类体系,达到集中某些文献的目的,也可像双表列类法那样构成第二个局部的分类体系方案。”这是否就是“改变检索范围,改变分类体系”,“构成第二个局部的分类体系”呢? 是否分类表中任何一个类目需要时都可这样灵活地前置或插入呢? 它们又是怎样排检呢? 为什么不谈这些问题? “如《国际十进分类法》允许一部分复分号在必要时前置或插入主类号。”是哪一部分也应指出。所引前置或插入的符号是通用语文辅助号=和通用地区辅助号(1/9)。《国际十进分类法》的插号是〔…〕,它可以用来代替冒号。比方,620·172静载荷或静缓增荷下的抗张(抗拉)强度试验。假使是钢的抗张(抗拉)强度试验,就可用冒号把620·172和669·14钢的号码联接起,就是669·14∶620·172。假使不分入669,就可采用方式以620·172[669· 14]为类号。也可插在主类号之间如620·1[669·14]72。再通用时间辅助号“…”也可插在主类号之间,比方,785“18”719世纪的室内音乐。既然谈《国际十进分类法》的插号,不能不谈这点,插号不仅置于主类号之前,插在主类号之间,也可列于主类号之后。
“所谓‘轮排’,就是将组配而成的分段式分类号段前后交换位置。”关于这个问题我在评《体系分类法中“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图书分类法评论选集》,四川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印行)有所讨论,请参阅,这里只问分类号轮排,书背上的索书号是不是也要轮排? 这也谈什么分类法!
六、“集中与分散”的问题
“这三种(按指“前置”、“插入”、“轮排”)方法,都有改变分类法原有体系以适应某些单位特殊要求的作用。其中轮排法还可以创造多向成类。多途径检索的条件,解决一部分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参考文献: 张琪玉: 《体系分类法“集中与分散”的矛盾》)。
我在评《体系分类法中“集中与分散”的矛盾》一文中指出他的所谓“较彻底地解决‘集中与分散’矛盾的办法,可能是组配分类法”,和“采用分类号的直接组配及组配分类的轮排法”不能解决所谓“体系分类法中,‘集中与分散’矛盾的办法”。我断然地说: “只要图书或文献资料只能占一个位置而它内容涉及多个主题,‘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就永远存在。用改变‘体系分类法’层层划分层层隶属,或用‘组配分类法’来解决这种矛盾,永远解决不了。”“一本书在书架上只有或只能占一个位置”,比方,这本书的内容涉及甲、乙、丙三个主题,不能把这本书今天排在甲类,明天排在乙类,后天排在丙类这样轮排,这是图书馆界起码的知识。即使从“所谓‘轮排’就是将组配而成的分段式分类号各段前后交换位置”不还是一样的吗? 交换位置的分类号不是标识在图书或文献资料上吗? 图书不是要排架,资料要排档吗? 分类号既交换位置,书呢? 资料呢? 请说说吧。一本书的内容既然涉及三个主题,“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就必然存在。怎样解决这种矛盾? 我多次讲过,只能采用标题或主题片和见片。他所谈的九点所谓补救办法,除前人早已提出今天仍在实行的一点外,其他八点都是成问题或是错误的。
在那篇评文中我也指出: “他设问: 体系分类法为什么产生‘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呢? 基本原因是什么呢? 他说: 原来客观世界中具有某一共同属性的各种事物都可构成一类,也可与具有那一属性的一些事物可构成一类。”“因此,在一方面实现了有关文献的集中,在另一方面必然会造成有关文献被分散。”这是具体事实,我在上面说过,一本涉及几个主题的书只能根据一个主题排在一个地方,不能同时或轮排在几个地方。他并没有找到根本原因所在。找来找去,补来补去,矛盾还是一样存在。为什么呢? 我指出过,因为他只是在分类法的分类号本身找原因,舍本求末,哪能找到? 他谈的“较彻底地解决‘集中与分散’矛盾的什么组配分类法”,只是空谈。我再说一遍,一本具有多主题的书不借助于编目法采用主题片和见片,想解决主题的集中与分散的矛盾,那是妄想。这种妄想反映了缺乏实践经验,否则是不会从组配分类号来解决多主题书中的主题“集中与分散”矛盾的,在已经指出其错误后,也绝不会继续言不由衷,支吾其词硬要从组配分类号来解决多主题书中的主题“集中与分散”的矛盾,而又谈不出一个所以然的道理来。
我的《图书分类法评论选集》一出版他就买到。必然看过评《体系分类法中“集中与分散”的矛盾》,从《探索》的文意和举例也证实他看过这篇评文。举例来说: 在谈到“前置”、“插入”,“轮排”,“只谈”解决一部分‘集中与分散’的矛盾”,不谈“较彻底地解决‘集中与分散’的矛盾”了。也不想想只“解决一部分‘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另一部分的矛盾不是仍然存在吗? 能解决的一部分和不能解决的一部分是哪些呢? 为什么不明确地指出能解决和不能解决的道理呢? 只谈“解决一部分‘集中与分散’的矛盾”,既不举例也不作说明,不正是由于看过我的评文后,言不由衷,支吾其词的证据吗? 没有看过绝不至于写出“较彻底地解决”和“解决一部分”两相矛盾而不加解释的观点的。
再,以前打过比方,公路石拱桥(最前标号法)U448·142·232 (最后标号法)U448·322·214,我指出这两个分类号应该是U448· 14·22·32和U448·32·14·22,点“·”是代表U448的,把它看作三位数后加一点是错的。《探索》作者伪装没有看过我的评文,说什么“保持每三位加一分隔点‘·’的办法。查检起来不方便,可以采用下列两种办法加以改进: 第一种办法是将数码改为分段式,例如把U448·232改为U448—14·22·32,或改为U448—14'22'32。第二种办法是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制。例如把U448·142·232 改为U448A4B2C2,或用大小写字母混合式,如U448Ad Bbcb”(cb应为Cb)。U448·232因为慌张的关系把中间的142漏写了,应为U448· 142·232。这些误写和排印的错误是难免的可以不论。从改为U448—14·22·32,或U448—14'22'32来看他对《国际十进分类法》号码组合或组配的意义还没有弄懂。U448—14·22·32的“—”从何而来? 表示什么? 是作为分段的符号码,22和32前面的点“·”是什么? “—”是代表U448吗? “·”又是代表什么? 用“—”代替“·”和“'”正说明了看过我的评文后想用“—”代替U448之后的“·”或“'”,以为这样就可掩盖没有看过我的评文。岂知这正暴露出看过又想掩盖。《国际十进分类法》的省略是“·”或“'”,没有用“—”为省略号的。“—”是专用辅助号,只用于别的类,如669—41金属板及金属条,669·3-41铜板,把“—”和“·”或“'”混在一起用作省略号是不伦不类。这不是也在证明他看过我的评文,又企图掩盖才这样写,才用《探索》为篇名继续维护他的错误观点吗? 而且还说明了他看过我的评文后陷于两难的困境。不承认错误吗? 就得写出维护自己观点的正确性道理,针对我的评文进行反驳,但又写不出。承认错误吗? 或者又考虑到所写的一篇文章提出九点补救“体系分类法中‘集中与分散’的矛盾”,除一点前人早已实行的外,其他八点全是错误的,就不无尴尬了,只好装作没有看过我的评文。因此,写《探索》比写前一文章更差。前一篇固然有那样多的错误,但还不像《探索》写得那样杂乱无章,东扯西拉。题目是: 关于《中图法》增加组配成份的可能性和方法的探索。举的例子主要的是《国际十进分类法》的号码组合或组配方法,但又谈阮冈纳赞《冒号分类法》分面标志,还说“UDC和苏联的大型分类法,是比较切合实际,有较多优点,而较易被大多数图书情报工作者和读者接受的”。究竟要《中图法》增加哪样组配成分? UDC式的,分面标志的,苏联大型分类法式的,都要增加吗?不知《中图法》编委们看了作何感想? 再,为什么提出用A、B、C符号代替分类号? 是不是建议要《中图法》采用呢? 采用A、B、C符号代替分类号没有问题吗? 请看看吧。(www.xing528.com)
七、用A、B、C代替分类号的问题
现在假定有一个采用多重列类法建立起来的类目体系,共有三列子目,每列有三个,具体如下:
U448各种桥梁
各种用途桥梁: A1 人行桥 A2 铁路桥 A3 公路桥
各种结构桥梁: B1 梁式桥 B2 拱式桥 B3 开启式桥
各种材料桥梁: C1 木桥 C2 石桥 C3 钢桥
从理论上(而不是实践上)说,这3列共9个子目的自由组配,最多可有63个文献分类号,排列后具体图示如下: (所列的图,请看《北图通讯》1985年第3期)。
在未用类号和类目把所谓“具体图示”列出后,先谈谈他说的理论与实践的问题。理论是从实践总结而来,再由实践检验的。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理论才是正确的理论,经不起的是错误的理论。即使是假设或假定也是为了得到在实践上的证实。只是从理论上,不是从实践上,即不是为了实践而谈理论,究有何意? 就从所谓“这3列9个子目的自由组配”来说,也只能从实践上证实“最多可有63个文献分类号”这一论断正确不正确。下面用他的所谓“具体图示”来证实他的“图示”和63个分类号的论断是否相符合,或者说是否正确。他的“图示”是分四行写列的,现用《中图法》类号、类目一一列出。
一、1.U448·11 人行桥
2.U448·11 人行桥U448·21梁式桥
3.U448·11 人行桥U448·21梁式桥
U448·31木桥
4.U448·11 人行桥U448·21梁式桥
U448·32石桥
5.U448·11 人行桥U448·21梁式桥
U448·36钢桥
6.U448·11 人行桥U448·22拱桥
7.U448·11 人行桥U448·22拱桥
U448·31木桥
8.U448·11 人行桥U448·22拱桥
U448·32石桥
9.U448·11 人行桥U448·22拱桥
U448·36钢桥
10.U448·11 人行桥U448·26开启式桥
11.U448·11 人行桥U448·26开启式桥
U448·31木桥
12.U448·11 人行桥U448·26开启式桥
U448·32石桥
13.U448·11 人行桥U448·26开启式桥
U448·36钢桥
14.U448·11 人行桥U448·31木桥
15.U448·11 人行桥U448·32石桥
16.U448·11 人行桥U448·36钢桥
第一行除1、U448·11人行桥不是组配类目外,其他十五个都是组配类目。第二行和第七行也都一样除一个类目外,其他十五个类目都是组配类目,三行共有组配类目45个。
二、1.U448·21梁式桥2.U448·21梁式桥U448·31木桥2.U448·21梁式桥U448·32石桥4.U448·21梁式桥U448·36钢桥5.U448·22拱桥6.U448·22拱桥U448·31木桥7.U448·22拱桥U448·32石桥8.U448·22拱桥U448·36钢桥9.U448·26开启式桥10.U448·26开启式桥U448·31木桥11.U448·26开启式桥U448·32石桥12.U448·26开启式桥U448·36钢桥13.U448·31木桥14.U448·32石桥15.U448·36钢桥第四行十五个类目,其中六个不是组配类目,九个是。
四行共有类目六十三个,其中九个类目不是组配类目,其他五十四个才是。怎能说: “这三列共九个子目的自由组配最多可有六十三个”呢? 九个子目自由组配最多从实际上只能有五十四个,难道“最多可有六十三个”是“从理论上”说的吗? 请谈谈这是什么样的理论?假使说不是这个意思,是说这样组配是从理论上(而不是从实践上)的,那么,“不是从实践上”说的,又为什么这样写,又为什么不从实践上写? 搞文字游戏吗? 专门使用一些奇异怪语使人摸不清这里面不知有偌大学问,但经不起分析,一经分析,不是矛盾,就是谬误。这里要问: 上面“图示”分四行写列的类号、类目是不是在说明组配方法? 假使不是,为什么说: “这三列共九个子目的自由组配? 假使是,又为什么不是“从实践上”说的? 不矛盾吗? 再,既然写“从理论上”,总得谈点理论,或说明一下这样写为什么是理论。
《探索》是为了向《中图法》建议在原有的组配方法“增加组配成份”的。是哪些组配成份呢? 自然是他提出的3种组配成份。(1), (2),(3)是《中图法》原有的。(4)是合成法,《国际十进分类法》称组配法为合成法。(5)是并列法,(6)是扩充法,(7)是文字标记法, (8)是分段标记法,分面标志和组配,(9)是前置法和插入法,(10)是轮排法,(11)是多重列类法和最前标号法(或最后标号法),(12)是多重列类法标记的改进,(13)是多重列类法与最前标号法(或最后标记法)用于“事物-部分-方面”组配。他认为以上“各种组配成分《中图法》几乎都可采用”。把这13种组配成分和《国际十进分类法》辅助表对比一下究竟有什么大的不同。所不同的《国际十进分类法》是以清晰的语言用具体的例子说明怎样组合,一看就懂。由于号码的复杂性无法按分类号的顺序(组合的符号没有顺序)排检,已经成为难用过时的分类法了。要是《中图法》接受《探索》的建议采用UDC式的组配方法或采用大小字母数字混合式的方法,尤其是后一种方法,想想《中图法》会成为什么样的一部图书分类法,请读者评议吧。即使采用UDC式的组配方法,必然的要用登录号排架,重蹈《国际十进分类法》的覆辙。
八、建议《中图法》增加UDC式的组配成份是错误的
《探索》是作者为了《中图法》在修订第三版时建议增加组配成份而写的。他建议的所谓“增加组配成份”,从以上的评论来看,指的是UDC式的组合成份。他所用的概念“(如《国际十进分类法》中的辅助符号)还可以前置,插入或轮排”(按UDC没有轮排的说法),所举的例,如《英国现代文学史》820(091)“19”(按以“19”为现代的号码是错误的。UDC的通用时间辅助表“19”是20世纪当代的时间号码,现代是“18”)。再如: 合成法、并列法,扩充法和文字标记法所举的例,都引自《国际十进分类法》。《探索》作者自己举的例,如: 《公路石拱桥》U448—14'22'32也是UDC式的,都是具体的证据。把UDC的类目、类号组合方式说成是图书分类法“现代化改造的方向”,不言而喻,是建议《中图法》“在保持学科系统性的前提下尽量增加组配成份”是它的“现代化改造的主要方向”。这个建议我认为是错误的。下面看他怎样说的。
他说: “《中图法》主要是类分‘图书’应起到排架和检索的双重作用。”又说: “《中图法》在分类体系结构和标记制度上‘应保持基本一致’这条原则还是应遵守的”,并主张“让《中图法》详本担任排架和要求不太高的检索任务,此次修订对它尽量不作大的变动。”但在所列“组配成份及其组配效果表”中列出十三种组配成份不是说《中图法》几乎都可采用吗? 不是说“在保持学科系统性的前提下尽量增加组配成份是体系分类法现代化改造的主要方向”吗? 不是说“《中图法》也必须尽量增加组配成份”,“局部改变分类体系”吗? 不是说: “前置、插入和轮排是发挥组配作用的三种有用的方法”,“这三种方法,都有改变分类法原有体系”吗? 把他前后文对比来看,不能不问: “《中图法》也必须尽量增加组配成分”,“局部改变分类体系”,而“前置、插入和轮排是发挥组配作用”的,“都有改变分类法原体系”的作用,而且十三种组配成份“几乎都可采用”,又怎能保持《中图法》的分类体系结构和标记制度上基本一致的这条原则? 又怎能在此次修订时对它尽量不作大的变动? 不感到矛盾吗?
“《中图法》中的I3/7各国文学,尽管分类号是完全用组配法构成的,也并未越出体系分类法的范畴。”又说: “《中图法》表达‘英国现代文学史’这个概念的I561·095,其形式与直接列举出来的类目的分类号无异,实际它是由主类号I. 世界地区复分号561外国现代文学史专用复分号095三段组成的; 也可是分段的,如上述主题概念用《国际十进分类法》标引则为820(091)‘18’,一看就知道是三段组配成的。”
我问: 《中图法》的分类号比方I561·095英国现代文学史在形式上虽与直接列举出来的类目的分类号无异,但是由三种类号三段组成的。I209中国文学史是不是由主类号I、世界地区复分号2、专用复分号09组成的? 假使不是,为什么不是? 假使是,它不也是组配分类号吗? 它们的结构不是一样的吗? 为什么一是直接列举出来的,一又不是? 能说出一个所以然的道理吗? 像I3/7各国文学这一类型的类目在《中图法》有很多。比方,G359世界各国情报事业·2中国· 3/·7各国,依世界地区表分。再如G5世界各国教育事业G52中国G53/57各国,依世界地区表分。再如,G812中国G813/817各国,依世界地区表分。例子很多,假使不是为了节省篇幅都一一在分类表列出,它们不都是直接列举出来的类目的分类号吗? 是不是为了节省篇幅这样编的分类号就是组配分类号,直接编的就不是,有这个道理吗? 以上所列举的分类号,假使说,它们都是组配分类号,也就是说: 《中图法》类目的分类号是组配分类号,为什么称它为体系分类法,不称为组配分类法呢? 《中图法》的分类号“并未越出体系分类法的范畴”。《国际十进分类法》的分类号820(091)“18”不也是一样由三段组成的吗? 是不是因为它的分类号标记有分段符号,它就越出了体系分类法的范畴,就是组配分类法了? 《中图法》的I561·095改写为I(561)“095”就越出了体系分类法的范畴,就是组配分类法。是不是这就是《中图法》的“现代化改造的主要方向”?
再如说: “《中图法》使用复分号(总论复分号除外),仿分号组配成的分类号: 就是整体分类号。”又说: “《中图法》总论复分表O前面的短划‘—’是分段标记。”总论复分表O前面的短划“—”是分段标记吗? 请《中图法》编者来解答。编者可能根据第一版编制说明四、标记符号说: “在标记符号中另外还采用了下列几种辅助符号。”“—”总论复分号排在数字“0”的前面。“/”起止符号,表示号码范围。“[·]”交替类号,用以标志选择使用的类目。注: “/”“[]”仅属一般标记符号,不作图书分类的实际号码使用。“—”、“/”、“[]”都是辅助符号,它们的区别; “—”要用“/”,“[]”不要用。不理解为什么把“—”看成分段标记而不说是总论复分号?
也不理解为什么把《国际十进分类法》那种组合符号方法作为《中图法》“现代化改造”的方向? 为什么不探索一下采用《国际十进分类法》的图书馆或资料单位排列图书或文献资料要用登录号? 为什么不研究一下序级符号和非序级符号的混杂错列如何序列这个实际的问题? 又为什么不学习一下前人对《国际十进分类法》作过深入的研究所发表的文章? 1959年在我国不是有过一个学习《国际十进分类法》的高潮吗? 黑尔曼、丁珂、刘国钧、常伯华诸位专家发表的文章学习研究过没有? 对他们的观点和举的例子有何看法? 以后他们又为什么不继续研究发表文章进行深入的探讨? 实际上他们都只是对现代科技的高度专门化和复杂性提出要有像《国际十进分类法》这样明细度的图书分类法来类分这些高度专门化和复杂性的图书、资料。因为《国际十进分类法》组合方法复杂难用,尤其是序级符号和非序级符号混杂并用,无法解决按类序列的问题,以后就没有讨论了。今天再拾起他们的唾余,把这种组合方法说成是什么“体系分类法”增加组配成份,是其现代化改造的主要方向,还搞出什么用大小字母代替部分分类号的混合式这种毫无实践价值的建议,这哪里是建议,简直是开玩笑。
要知编制图书分类法的本意就是为了图书馆和资料单位按类排检图书和文献资料的。图书分类法是用类目按照一定的体系编成的。类目是用文字写的,不是序级符号,不能用以标识排检图书和文献资料,只能用序级符号代表类目来标识排检,图书和文献资料才能排成和图书分类法体系一致的顺序次第先后,才能把同一类的书和文献集中在一起。这个序级符号,就是分类号。也就是图书分类法为什么要编制分类号的原因。排,是要根据分类号排的。检呢? 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标识。一般地说各种类型的图书馆都编有卡片目录就是为了检索用的。卡片目录是著者片、书名片、主题片、见片等组成的。片上都标有分类号,或索书号。检索是要根据索书号的。所以,分类号是为了排检而编制的,不是为了翻译图书内容而编制的。一本多主题的书只能根据其中的一个来排检。那些认为多主题的书,必须用分类号把它的全部内容标识出来,使读者从中查到所需要的资料,这只不过是想当然而已。不是吗? 请用分类号把王夫之的《船山遗书》全部内容标识出来吧。老实说,即使一本内容很单纯的书也绝不只谈这一问题而不涉及有关问题。我们认为分类只能根据一书内容的重点或主题所在,书中其他问题用主题片反映出来。我问: 比方546·824-31'131' 212,要是采用这种组配方式,这一类型的分类号就不知有多少,不说读者,就是编者能说得出这些分类号所代表的内容吗? 尤其是采用什么大小写字母代表部分分类号的建议,真不怕人们喷饭吗?
九、多重列类法的问题
《探索》作者运用一些自造的专门术语,如: 体系分类法、组配分类法、分面分类法、最前标号法、最后标号法、分段标记法、前置法和插入法、轮排法、先组散组式、单元方式检索系统、先组式分类号、后组式分类号,标引等一大堆看不懂或费解的术语。因为看不懂或费解不能不佩服有学问,从而也有人跟着用,如“体系分类法”大有取代图书分类法之名的趋势,至于通不通就不管了。
多重列类法呢? 通不通? 从他举的例子来看也不通。他举的例子是省略法,多重没有省略的意义。他把《中图法》U448各种桥梁(他说的一般列类法)和他说的“多重列类法”,即前面谈过他“从理论上”(而不是从实践上)说的“具体图示”,或“多重列类法与最前标号法结合使用”,“将数码改为分段式的U448—14'22'32作了对比。”他说:“在采用一般列类法”,“如总论拱式桥,总论石桥等文献,都只能归入‘各种桥梁’这个笼统的上位类,很不适当,”他问: “公路石拱桥这一文献主题,是分入‘公路桥’类呢,还是‘拱石桥’类,或‘石桥’类呢? 这样就发生了分类的困难。为此,必须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例如《中图法》规定一桥梁文献可分入多类的,入排在最前的那个类(入最前类)”,即“公路石拱桥”分入公路桥U448·14。“这个分类号没有表达‘拱式桥’、‘石桥’这两个主题因素的符号了。”“作入最前类法或入最后类法的规定,甚至比不作这样强制性规定更槽(应为糟),因为这样规定并不比按论述重点归类的原则科学,而是更不科学一些。”
因此,他提出“将一个多因素文献主题先分入最前类(或最后类),然后从前到后(或从后到前)依次将其他有关分类号的特指部分接于最前类号(或最后类号)之后。例如‘公路石拱桥’这个文献主题可同时分入U448·14公路桥,U448·22拱式桥,U448·32石桥三类,则它的最前标号法的分类号是U448·142·232,最后标号法的分类号是U448·322·214。这样文献分类号的专指度就大大提高了,同时,如果要查全‘拱式桥’或‘石桥’的文献,虽然仍须同入最前类法或入最后类法一样,要从许多类中查找,但……只要着分类号中U448之后第一、二位或第三、四或第五、六位是22(代表拱桥),或32(代表石桥)。如果是,就是关于拱桥或石桥的文献”。
“多重列类法与最前标号法结合使用时,若以数码作标记符号,保持每三位加一分隔“、”的办法。查检起来不大方便,可以采用下列两种办法加以改进: 第一种办法是将数码改为分段式,例如把U448·142·232改为U448—14·22·32,或改为U448—14'22'32。第二种办法是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式,例如把U448·142·232改为U448A4B2C2,或采用大小写字母混合式,如U448Ad Bbc(应为C)b。”
下面谈点我对所抄以上三段原文的看法。
我问: 《中图法》把“总论拱式桥,总论石桥等”(等之谓,必然还有总论它种桥梁的,才能说等),分入上位类各种桥梁,有什么“很不适当”? 即使总论拱式桥和总论石桥的书分入上位类,也不一定是“很不适当”。
他举“公路石拱桥”为例,认为一般分类法必须作强制性的规定,如《中图法》规定多主题的书分入最前的那个主题,即把“公路石拱桥”分入公路桥U448·14,认为这比不作强制性规定更糟,更不科学。
根据一本多主题的书分类,是按最前的一个主题分还是根据书的内容重点分,是分编工作者的工作或职责。我不知道《中图法》编者怎么会有这样不尊重分编工作者职责的权力,强制性地规定他分一本多主题的书要按最前的主题分? 这当然由《中图法》编者解答。我所知道的图书分类法编者组织或编制分类表时把类目尽可能按照学术体系一层一层列出,无权强制性规定分编工作者分一本多主题的书要按最前的一个主题分,而不按书的内容重点分。假使他真的作出这种强制性的规定,那他一定是一个横蛮的编者。至于说“强制性的规定”比“按论述重点归类”,“更不科学一些”,是否意味着“按论述重点归类”也不科学? 假使不是,为什么写“更不科学”? 假使是,为什么不科学,请说说。
现在看他对“公路石拱桥”科学的分法吧。他提出“公路石拱桥”应该这样分: U448·14公路桥,U448·22拱式桥,U448·32石桥。按最前标号法分类号就是U448·142·232,按最后标号法就是U448·322·214。这样“公路石拱桥”三类的内容就由分类号反映出来了。看,多么科学! 可惜,这两个号码是怎样组配来的,他没有说出一个道理来。假使他能说出,就不会写出这两个错误的号码。怎能把这两个号码说成是“公路石拱桥”三个主题的内容都反映了? 前一个号码只能说是公路桥下,下下级的类号,后一个号码只能说是石桥下,下下级的类号,请问《中图法》编者是不是?
“公路石拱桥”的分类号U448·142·232,U448·322·214作者是用公路桥、拱式桥、石桥三类的分类号组合而成,不知道为什么只有最前标号法,最后标号法,没有中间标号法? 假使拱式桥是重点怎么办? 又怎样符合所谓“轮排法”? 是不是中间是轴心不动,只能前后轮排,所以没有中间标号法,是这个意思吗?
再,查找拱式桥或石桥的文献,“只要看分类号中U448之后第一、二位或第三、四位或第五、六位是22(代表拱桥),或32(代表石桥)”。既写第一、二位,为什么不写14(代表公路桥)? 再,“查找”,是谁查找? “看”是谁看? 是不是读者在借阅图书、文献资料时查找,看? 假使不是,是谁? 假使是,请想想读者怎样知道? 比方U448·142·232中的14是代表公路桥,22是代表拱式桥,32是代表石桥的类号? 是不是要他们都来学习“关于《中图法》增加组配成份的可能性和方法的探索”? 自学吗? 问题和错误太多,怎能看懂? 都来向《探索》作者请教吗? 也不实际。只好请作者把这篇评文所提出的问题和指出的错误详为解答吧。老实说,读者中是有懂得《中图法》的号码是怎样编的,《国际十进分类法》的号码是怎样组合的。他们看了U448·142·232,U448·322·214一定要问: 怎样从这两个号码看出其中22是代表拱式桥? 32代表石桥? 告诉你,前一号码是公路桥之下的第四级类目的号码,把它说成是“公路石拱桥”什么最前标号法的号码,谬矣! 把后一号码说成是它的最后标号法的号码,岂不谬哉! 这个号码是石桥之下的第四级类目的号码。还说什么“保持每三位加一分隔点‘、’的办法,查检起来不大方便”。怎样不方便?或者有人说: 这两个号码是错误的,但他不是提出两种办法加以改造吗? “第一种办法是把……U448·232(应为U448·142·232)改为U448—14·22·32或改为U448—14'22'32”。为什么要把U448 142·232改造为U448—14'22'32? 他没有说或说不出这样改造的道理来。这在反映什么呢? 反映了对《国际十进分类法》只是一知半解,因此,“改造”后的U448—14·22·32,U448—142232也是错误的,他自己并不知道为什么是错误的。《中图法》规定分类号每三位后加一分隔点“、”,是大家都知道的,用不着多说。下面举两个例子来谈《国际十进分类法》号码怎样组合的。比方: 金、银、铜合金669· 215'22'3是由金669·215,银669·22,铜669·3三个分类号组合而成,用“'”代表后两个669。再如,锌—镁—锂合金既可分入无机化学,也可分入冶金,如分入无机化学,它的分类号就是546·3—19—47—46—43,是由无机化学546·3—19锌546—47,镁546—46,锂546—43组合而成,用“—”代表后三个546。
这是说: 《国际十进分类法》的省略号有两种,一是“’”,一是“—”。省略号“'”是在1959—1960之间采用的,以前是用“—”为省略的。《探索》作者的U448—1422'32是一个杂拌儿的分类号。U448是《中图法》的,“—”“'”是UDC的两种省略号,他用在一起。“’”是代表U448的,“—”呢,代表什么? 代表U448吗! 那么《中图法》公路桥的分类号不是U448·14吗? 是的。既然是的,又为什么用“—”来代表U448? 作者或是不知道《国际十进分类法》编者把省略号“—”改为“'”的道理,因与—0/—9专用辅助号相同,不能不改,把“—”用作联号,669—41金属板及金属条。作者不察,把它和“'”用在U448—14'2232,实在说不过去。至于“把U448·142·232改为U448A4B2C2,或用大小写字母混合式,如U448·Ad Bb Cb”,这简直在开玩笑,我问栈桥、悬吊桥、木桥怎样用大小写字母混合式,为什么要用这种混合式?
十、其他问题
1. 两种逻辑原理的问题
《探索》作者说: “分类法按其构成的基本原理可分为两类: 一类主要是采用‘概念划分与概括’的逻辑原理,即体系分类法; 另一类主要是采用‘概念分析与综合’的逻辑原理,即组配分类法。两种逻辑原理在形成专指概念上具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效果,但所构造的概念标识的检索性能却有很大差异。”
把分类法分为“体系分类法”和“组配分类法”两种,“体系分类法”采用的是“概念划分与概括”的“逻辑原理”,“组配分类法”采用的是“概念分析与综合”“逻辑原理”。这样提法很新颖,我看了不大懂,我不能装懂,因此,提出几个问题请解答一下: 分类法既然分为“体系分类法”和“组配分类法”两种,它们必然是两种不同的分类法。那么,哪些分类法是“体系分类法”? 哪些是“组配分类法”? 不指出,它们岂不成为抽象的概念? 那又怎能知道“体系分类法”是采用‘概念划分与概括’的逻辑原理”? “组配分类法”“是采用‘概念分析与综合’的逻辑原理”? 既不指出,又不作说明,如何看懂?
我虽看不懂,但我可以猜想。因为是猜想,可能有错或竟是错误的,那就请作者指正。我的猜想是根据他说的: “体系分类法增加组配成份是其现代化改造的方向。”这是他向《中图法》建议增加组配成分说的。“体系分类法”指的可能是《中图法》。假使是,怎样知道它“是采用‘概念划分与概括’的逻辑原理”? “组配分类法”呢? 从他举的分类号组配方法来自《国际十进分类法》来说,可能指的是《国际十进分类法》。假使是,又怎样知道它“是采用‘概念分析与综合’的逻辑原理”? 难道都不作说明读者就能看懂吗? 这样容易含混其词?
下面举四个例子,两个是《中图法》的,两个是《图际十进分类法》的,看《中图法》怎样是“体系分类法”,《国际十进分类法》又怎样是“组配发类法”?
《中图法》 S561 纤维作物
TH6: TS112 棉纺织机械
《国际十进分类法》 633·5 纤维作物
626·85: 633·1 谷类作物地的灌溉
《中图法》和《国际十进分类法》的分类号都有整式(即所“定组式”)的和分段式的。《国际十进分类法》整式的分类号并不在少数,而《中图法》分段式的分类号则非常少,而且分段式的冒号“:”也可不用。不用冒号,《中图法》的分类号就全是整式的,而《国际十进分类法》的分类号既有整式的,更有分段式的。这就是两者不同的地方,是不是因此说《中图法》“是采用‘概念划分与概括’的逻辑原理”,是“体系分类法”? 《国际十进分类法》“是采用‘概念分析与综合’的逻辑原理”,是“组配分类法”,是这个意思吗? 假使不是,为什么不明确地指出呢? 再问: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书名不是明确指出是用以分图书吗? 为什么不称之为图书分类法? 为什么通篇不言图书分类法? “体系分类法的原理是层层划分,层层隶属,纵向展开,不断细分。”《中图法》是这样,《国际十进分类法》又何尝不是? 它是不是也是“体系分类法”?
2.“组配”名称的问题
图书分类法之所以不同于其他分类法的,一是由于图书或文献的写作每一类都可能有理论的论著,历史的叙述,有教科书,有杂志等类型的书。为了适应这些类型的书的分类,图书分类法除了编制分类表,我们称主类表的之外,还要编制各种复分表,杜威称为辅助表Accxiliary Tables。要是不编制辅助表,那就要在每类之下列出理论、历史、教科书、杂志等类目,分类法的篇幅之厚可想而知了。图书馆的书是为读者借阅而购置的,必然要编号以便排检,所以每一类目都要编一个分类号。主类表中类目的分类号称为主类号,辅助表中类目的分类号称为辅助号。辅助号和主类号是图书分类法区别于它种分类法的主要特征之一。也就是说分类法编有辅助表和标有分类号的就是图书分类法。杜威之所以称复分表为辅助表的,因为分类要根据主类表,或主类表和辅助表,但不能单独根据辅助表。
辅助号寓有配或副的意义,只能与主类号组合来分书。《探索》作者称组合或复合(《国际十进分类法》专家们称复合)为“组配”。我认为专家们用“复合”字样是经过一番思考,不是随意作出的。本来所谓辅助表的类目是列在主类表内为细分类目,所编的号码当然为主类号的一部分。因为只是主类号的一部分,必然要和主类号一起,不能单独用来分书。上面讲过,为了节省篇幅,把辅助表的类目从主类表分出来编成各种复分表。分书时如有必要又与主类号复合来分。复合没有主、配,主、次之分。“组配”的“配”有副、配角之意。《英国现代文学史》谁能说史和现代史,是这本书的次要的部分,处于配角的地位? 既不能说,又怎能说095,(091)“18”是I561的配号? 因此,用“组配”代替复合或组合严格说是不通的。
再说《公路石拱桥》: U448·14公路桥,U448·22拱式桥, U448·32石桥。要是把《公路石拱桥》的三个主题公路桥、石桥、拱式桥用分类号标出来就须采用省略号来标识。《国际十进分类法》中这三个主题是这样组合的: 假使公路桥是中心或重点,它的分类号就是U448·14'22'32。假使重点是拱式桥,分类号就是U448·22'14' 32。重点是石桥,分类号就是U448·32'14'22。公路桥、拱式桥、石桥的分类号都是主类号,就不能说那是配号。因此说专家们用复合这一名称是正确的。
3.“多途径检索”的问题
《探索》作者说: “组配可以使分类号达到较高乃至极高的专指度,较容易表达各种新出的概念,……如果配以适当的分面标志(如《国际十进分类法》中的辅助符号),还可以前置、插入或轮排,从而产生多向成类、多途径检索、自由扩大、缩小、改变检索范围、改变分类方案等多种作用,获得较佳的检索效果。”
不理解,为什么只写些抽象的概念,既不举例也不作说明,读者如何知道组配可以轮排,多向成类,多途径检索,自由扩大、缩小、改变检索范围,改变分类方案,获得较佳的检索效果。开出这些空头支票,究有何意? 现只就“多途径检索”来检验,看“获得较佳的检索效果”究竟是什么? 还是举前面的例子来谈。
前面提到由于《公路石拱桥》的主题重点所在,可以组合为U448·142232,U448·221432,U448·32'14'22,即所谓“多向成类”。再如金、银、铜合金同样可以组合为669·215'223,669·22 2153,669·3'21522。我们问: 这两组的分类号怎样轮排? 既然是轮排,想必是先后轮流排。是不是两组分类号的组合就是在轮排?但,两组的分类号必是都要排,才能说是“多向成类”,才能有“多途径检索”的可能。每组的分类号怎样排? 分开呢,还是连在一起? 标识在什么地方排? 从图书馆或文献资料单位分编来说必然是标识在书背上或封面上以及在各种卡片上。排是排在书架上,档案架上,卡片目录中。
排架、排档是为取放的便利,排片是为了检索的便利。排的目的是为了检,它们是同一事件两个不同的方面。排和检都是通过分类号和著者号,即索书号。因此,索书号在书或文献资料上和在卡片上的一致性是不容有差异的。《公路石拱桥》的三个组合的分类号:U448·14'22'32',U44822'14'32,U448·32'14'22,在书脊上只能标识一个,因此,在卡片上也只能标识相同的一个,不能在书脊上把三个组合的分类号都标识出来,相应的只能根据那标识的一个检索。这是说根据或通过组合的分类号检索的途径只有一个,怎能说什么“多向成类”,“多途径检索”呢? 那么,有没有多途径检索呢? 有。但不是通过什么“组配”的像上面说的两组的分类号,而是通过著者片,书名片,主题片等这些途径。所有这些片上的索书号和书脊上的索书号完全相同。组合分类号“标识专指度高”是事实。但,有无必要是另一问题。至于什么“扩大、缩小、改变检索范围相当自由”,既不举例,也不示范,只能给人以空谈臆说之感。
4. 复分表与仿分法的问题
“复分表也称辅助表、标准子目表等,是体系分类法中使用得最普遍的组配方法。”“复分表号码有的不带分面标志,……如《中图法》中‘I313·17日本谚语’,有的带分面标志,……如《中图法》的TQ-18化工专利。”
“仿分法的原理与复分表无异,被仿分的一组类目,实际上就是一个隐含的专用复分表。仿分法似乎比复分表更节约篇幅,但不如复分表容易理解,也常常使分类标引人员搞错。”“通过仿分法构成的分类号……没有灵活性,不能用仿分号改变分类体系。”“在体系分类法中原来就有多种组配成份,如复分表、仿分法,主类号直接组配法等,都是组配原理。只是由于分类号大多数采取不分段形式组配之后就与一般定组式分类号无异。既难以辨认,更不能改变形式,未能充分发挥组配的优越性。”
下面提几个问题请作者解释一下:
(1)为什么称复分表为“标准子目表”? 既称复分表的子目为标准子目,是否意味着分类表的子目不标准? 要不要说明一下?
(2)复分表“是体系分类法中使用得最普遍的组配方法”,这是说《中图法》是体系分类法。《国际十进分类法》呢? 它的复分表不也是使用得普遍而且更复杂的组配方法吗? 它岂不也是体系分类法吗? 那么,何者是组配分类法? 为什么不指明? 是不是组配分类法的分类体系不明显,需要探索呢? 作者不是已经探索出,比方,《公路石拱桥》的三个主题用组配的U448·142·232,改进为U448-14'22'32或U448Ad Bb Cb来标识吗? 《中图法》用不着再探索,依样画葫芦就可以了。是的吗? 这就是《中图法》现代化的方向吗?
(3)“TQ—18”的“—”是分面标志吗? 已在前面指出: 它是总论复分表区分于其他复分表的标志,不是为了分段作为分面标志的,应该弄清楚。
(4)“被仿分的一组类目,实际上就是一个隐含的专用复分表。”是的吗? 《中图法》的“专用复分表”比方,D33/37各国共产党之下所列的表,D73/77各国政治,F33/37各国农业经济,等等,下列的表都适用于各该类若干类目的。“被仿分的一组类目”呢? 像A71马克思A711/A716这组类目可以说是“一个隐含的专用复分表”。因为A72恩格斯,A73列宁,A74斯大林,A75毛泽东都仿A71马克思分。但是,K815各科总传仿K825分,Q178·3地带分布(即水生生物地理学地带分布)仿Q151分,能说是“一个隐含的专用复分表”吗?
(5)《中图法》依复分表分的类目非常多,即使不注明依某一复分表分,必要时也要依某一复分表分。假使类目下都列出复分表的类目,分类法篇幅之厚就可想而知了。仿分的类目一般的分类法都很少,固然也节省篇幅,但非常有限。怎能说: “仿分法似乎比复分表更节约篇幅?”为什么不调查一下再说?
(6)主类号与主类号组合,有的用省略号,有的用冒号,而冒号也可不用,如: TH6TQ05,TH6TS112。这是不是否定了用分段的形式来区分所谓“体系分类法”,“组配分类法”? 是不是同是TH6TQ05用冒号的就是“组配分类法”? 不用的是“体系分类法”? 是这样区分吗?
5. 层累制分类号的问题
“所谓‘插入’,就是将某些复分号插到主类号(必须是层累制分类号)的中间。”《探索》参考文献(1)刘国钧: 《现代西方主要图书分类法评述》。刘国钧先生在《杜威十进制图书分类法》一、“发展经过”第二说: “它第一次使用了小数制的层累(或等级)式分类号码。”不知《探索》作者是不是看了这句话才跟着说“层累制分类号”的。刘先生在“简短的评论”、DC的根本错误(4)“把生物学(574)和其中的个别问题(575有机界进化论,577生物哲学,578显微镜与显微镜学, 579标本的采集和保管)并列,又把生物学的一个分支部门(576微生物学)和生物等并列”。不知作者看过这一评论否? 微生物学是生物学的下级类目,而分类号是同级的,否定了分类号是层累制的。
我在《图书分类浅说中的几个问题——和刘国钧先生商榷》一文中谈论过号码制度的问题,请参阅,这里从略。我认为号码制度不是指什么层累制,序数制,而是指所采用的,是数目呢? 字母呢? 还是数目和字母并用。采用数目的如阿拉伯数字,就称为数目制或十进制,因数目是十进的,不是有的人误认为每次细分都要列出十个类目。采用字母的分类号的,称为字母制。采用字母和数目的,称为混合制。所以图书分类法采用什么制是指所采用的数字,或字母,或字母和数字说的。所谓层累制,只能指分类表的类目一层隶属一层说的。以前我举例否定了分类号有所谓层累制。比方:
《中国十进分类法》 574 显花植物
575 被子植物
576 双子叶植物
577 离瓣类
586 原索动物
587 脊椎动物
588 哺乳类
589 灵长类
类目是层累式的。分类号呢? 能说是层累式的吗? 我问: 混合制的字母和数目之间有什么隶属关系? 请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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