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杜定友先生发表了两篇有关图书分类法的文章:《科学分类与图书分类》和《图书分类法的路向》。看过之后,引起了一些疑难问题。现把这些问题分作五个方面写出来请杜先生和读者指正。本文有许多地方都要提到杜先生的这两篇文章,为了节省文字,就用《杜文》来代替了。
一、图书分类法编制方面的问题
在这方面分作四点来谈。
1.编制原则
杜先生在他的大作里一再提到“图书分类法以科学分类法为基础”。就是说图书分类法的编制应建立在科学分类法的基础上。这是编制图书分类法的一个原则,不能说不对。但什么是科学分类法?这个概念在我们图书馆界可以说一直是不明确的。《杜文》似乎也说得不大清楚。如说:“有一张图书分类表关于语言学部分是照语系分类的,分为:汉语,汉藏语系……”认为这样编制起来的分类法,“正是一张科学分类表,而不是图书分类法”。这样说,对吗?这是需要商讨的。
语言类根据语言族谱分什么语族语系,从图书分类法的角度来看是有问题的。现行分类法之中有的在语言类是依照或基本上是依照语系编的。《大型图书分类法基本类表(资料)》语言学也是依照语系编的。但仅仅根据这一类或者还有一两类植物动物依照“门、纲、目”来编,而说这个分类法是科学分类法,不是图书分类法,我觉得是不确当的。这是一点。
再者,语言类按语系编就其本身来说是否说得上是“一张科学分类表”?不无问题。我也不同意语言类依照语系编的。我是从语系本身来看的。我认为语族语系这个说法本身尚需作进一步的商讨。旧时所说的语系,比方,印欧语系是根据所谓语言“血缘”这一假设虚构出来的,是没有科学理论做基础的,所谓“血缘”这一观念来自生物学,用生物间形态的关系来推断语言形态的关系。殊不知生物间的形态关系是生理上血缘的关系,而语言形态的关系只是社会历史上的关系,无所谓血缘。不能把生物学的观念搬到语言方面来。印欧各民族语言不是由一个源流孳生的,而是由许多语言在交流同化后才形成的。所以说印欧语言族谱是没有科学理论做基础的。因此,语言类依照语系来编认为是科学的分类法不能说是对的。
我同意把几种语言突出编类。我的理由不是像《杜文》所说的“以俄英法德日等语为最普通”,而是从国际现实的发展来看的:使用汉语的人将近七亿,使用俄语的人有两亿多,使用英语的人也不少,西班牙语在拉丁美洲是普遍使用的,法语一向认为是国际外交用语。联合国之所以决定以中文、俄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为国际用语,是有道理的。再用德文、日文出版的书也相当多。因此,研究上述各种语文的书籍是比较多的。分类法把这些语言突出,是更能符合图书的实际的。
或者有人要问,其他没有突出的语言怎样编类呢?这确是一个问题。印欧语系的说法固然没有科学理论做基础,但研究印欧语系的书是要分类的。因此,其他语言仍以社会历史上的关系,地理的关系来进行组织较好,语族语系的类目是不能废掉的。
我和《杜文》把语言类若干语言突出,不按语系来编的出发点是不相同的。《杜文》认为这样编的分类法是科学分类法。他反对原生动物分什么门、纲、目也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那么,我们问:图书分类法又将怎样才是“以科学分类法为基础”?是否像《杜文》所说的:“在类目安排的顺序中,不能先有动物后有植物,无机与有机不能互相夹杂,这就是科学的原则”,就是以科学分类法为基础。
我觉得,仅仅这样写,起不了什么作用,也没有多大意义。新近出版的图书分类法中是否有把动物排在植物前面,或是无机与有机互相夹杂这些现象?假使有,应该明确地指出。不可想象,编制图书分类法的同志连这点常识性的知识都没有,那他怎样担任这个工作?
再《杜文》说:图书分类法以科学分类法为基础,“在基本大类和基本类的序列,必须恪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原则”。这是一句原则性的话,自然是对的。但也不能不进一步明白写出:什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原则”,不然,图书分类法以科学分类法为基础的意义还是不容易理解,又怎样来“恪守”呢?
只是说:“分类法把各门科学在一定思想体系之下,系统地序列出来”,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何况,“在一定思想体系之下”这种一般性的说法,可能引起误解。因为,比方,培根分类法也是建立“在一定思想体系之下”的。培根认为人们理解能力有记忆力,想象力,判断力三种,他以这三种能力为出发点把科学分为历史、诗歌、哲学三大类。大类之下再行细分,比方哲学,下分神学、人类学、自然学等。自然学再细分为算学、物理学、形而上学等。培根分类法的体系是以心理活动为基础的,也是一种思想体系。我们的分类法能否在这种思想体系之下来编制呢?当然不能。
我们分类法编制的原则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原则为基础。那么,什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原则,就有必要明确写出来。毛主席的知识分类和恩格斯以物质运动形态为科学分类的标志就是分类的科学原则。我们的分类法必须建立在这个科学分类的基础上,这是我们必须“恪守的”。
2.编制过程
图书分类法编制的过程是怎样的一个过程呢?《杜文》认为往往是这样的:“先请各科专家把各科内容应有尽有的开列一张科目一览表,再由图书馆工作者参考各种分类表,主要有《杜威法》,《国会法》等,和教科书的目次表,词典科学名称表等,根据选定的标记制度,把大纲细目组织起来,一一记上号码。”
我不知道这个说法究竟有什么根据。仅仅根据“有一张图书分类表关于语言学部分是照语系分类的”是不能这样说的,尤其在今天。在今天说:图书分类法编制的过程,往往参照“主要《杜威法》、《国会法》等”,是包括新中国成立后各家分类法在内的。这种说法似乎笼统了一点。这涉及图书分类法思想性的问题,不仅是技术性的问题。
说新近出版的几家分类法(我的意思是说四家分类法)的编制往往参照“主要《杜威法》、《国会法》等”,不能说是事实。假使是这样,那就太没有阶级观点了。而这些分类法的阶级观点是非常明确的,它们都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假使《杜文》的意思是指新中国成立前的分类法说的,这也不尽然是事实。不可否认,新中国成立前的图书分类法主要参考《杜威法》、《国会法》等,但编制的过程也并不像《杜文》指出的那样。要是像《杜文》所说的那样,图书分类法的编制就很成问题了,下面要提到这点的。即使能编出,那也是一个不三不四的东西,哪里说得上是“一张附有号码的科学分类表”。
大家知道杜先生对于分类法编制的过程是很熟悉的。就以《中小型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编制过程来说,关于它的体系的问题,在北京和南京开过几次会,他都参加过讨论,哪里像他说的那样。从《中小型法》的内容来看,也不像他说的那样组织的。《中小型法》“实用后,发现问题不少”,有缺点,有错误,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编制分类法的过程假使像他说的那样,在技术上也是成问题的。一方面“请各科专家把各科内容,应有尽有地开列一张科目一览表”(这个表在他看来应该是科学分类表了)。但另一方面又要“参照各种分类表,主要《杜威法》、《国会法》等,和教科书的目次表”,“来组织大纲小目”。我不知道这是怎样来组织?在组织时是以各科专家的科目一览表为依据呢?还是以《杜威法》、《国会法》大纲小目为依据?照他的说法,似乎以各科专家的“科目一览表”为依据,再参照“主要《杜威法》、《国会法》等”。
我们知道各科专家所开的“科目一览表”必然不同于《杜威法》、《国会法》的大纲小目的。因为科学的发展,我们的时代比起《杜威法》、《国会法》的时代不知前进得多远了。怎样“参照”?“参照”什么?是不是要说各科专家所开的“科目一览表”不一定各类都有。凡是有的,就“照本宣科”,没有的,就参照《杜威法》、《国会法》,甚至其他各种分类法,或教科书的目次表,再“根据选定的标记制度,把大纲小目组织起来,一一记上号码”。
我们问:这样组织起来的分类法都能叫“一张附有号码的科学分类表”吗?“科学”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再像这样来组织在技术上没有问题吗?我看是有问题的。
在编制图书分类法时,只是根据什么科目一览表,什么目次表,这个表,那个表来组织大纲小目,似乎把问题看得太简单了。编制图书分类法,即使不说“表演”什么“学术性”,就是把各门科学“系统地序列出来”,“把无数的类目归纳起来”,难道说不需要一定的知识吗?不需要对一定的知识门类进行研究吗?不这样,在“参照”《杜威法》、《国会法》时,又怎样进行鉴别呢?又怎样把无数的类目“系统地序列出来”?没有鉴别取舍的能力,我看把无数的类目系统序列出来在技术上一定产生困难。
杜先生会不会说:正因为“图书分类表编制的过程往往是这样的”,所以叫它“是一张附有号码的科学分类表而不是图书分类表”。这就无异于说所谓科学分类表是一种杂凑而成的东西了,难道杜先生是这个意思吗?我们再看怎样编制,才算是图书分类法。
3.怎样编制
在这个问题上,他主张“以实用为依归”,反对“斤斤于等级性、系统性。分辨什么以理论为主,以技术为主”。这样编出来的分类法在他看来,才是图书分类法。至于怎样编呢?在他的文章里是无从看出究竟的。他只举了几个例子,只是说编分类法“不能‘闭户著书’为编表而编表,必须深入‘车间’(图书馆),了解图书,了解读者,编出更好的图书分类法”。我们现在看看他所举的例子。
第一个例语言类,他主张“把读者经常需用的二三十种语言在表上突出,‘开门见山’,不必‘转弯抹角’去找什么系,什么族,什么支!其余不常用的,入其他语言类,按照语言名称字顺排列”。
第二个例原生动物门,他认为在这一门列出“一个亚门,十四个纲,二十四个目,列举四十三种虫,如:质走亚门,动鞭亚纲,多鞭目,人肠滴虫,口腔毛滳虫,阴道毛滴虫”等,是“虚有其表”。他问:“四十多种虫,是否每一种都有专书呢?”因此主张“如果只有几种,就归入原生动物类,用Q771号”。“每种列入了八位数,如阴道毛滴虫为Q771.1123号,归入生殖器病类不是更切实用吗?”“图书馆是有哪几种虫书,就排几种,根本不必每种编号。”
第三个例“哺乳类动物把家猪,河马,麝,水牛,羚羊,骆驼,四不象,长颈鹿列为偶蹄门,……而猪牛不分”。因而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图书馆藏有关于猪和牛的书,同入一号,则彼此混乱在一起,这是分类吗?便于找书吗?有水牛没有黄牛,有羚羊没有绵羊,有长颈鹿而没有梅花鹿,能说是详尽吗?有一本关于鹿类的书怎样归类呢?把重要生产资料水牛与四不象同等看待,这是为生产建设服务吗?”
从上面的举例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几条他的所谓编制原则:
(1)把经常需用的书(按指类目)在表上突出,不常用的分入“其他”按字顺排列。比方,语言类,常用的二三十种语言要突出,不常用的入其他语言类,按语言名称字顺排列。动物类的“牛”要突出,不常用的照动物名称字顺排列。
(2)打破科学体系,即类目的排列不按什么系,什么族,什么支,什么门,什么纲,什么目来排。
(3)科技不分,并“以实用为依归”,如,阴道毛滴虫,归入生殖器病类。
(4)要深入图书馆,了解图书,了解读者。
直截了当地说,他的主张是:编制分类表要根据具体的书,类目的组织要以“实用”为主,不管什么体系不体系。这样说倒很痛快,可是实际做起来就不会那么痛快了。假使在这里一一详谈的话,所占篇幅不会少,不是本刊编者所许可的,也没有这个必要。
现只提出一个问题来看能不能做到。所谓“深入车间(图书馆)了解图书”,是哪一个图书馆?哪一个地区的图书馆?全国所有的图书馆吗?了解一馆,一地区,一国的图书馆的书即使能做到,就能据以编制图书分类法吗?谈何容易?
至于突出什么常用的二三十种语言,是哪些?“一切以实用为依归”,“实用”的意义究何所指?自然科学类和技术科学类的类目应该怎样组织?因为都写得不具体,无从讨论。
此外,如说:“四十多种虫,是否每一种都有专书呢?如果只有几种,就归入原生动物类。”我不知道,这是在谈图书分类法本身呢?还是在谈分书?假使说是在谈图书分类法,文章明明写的“如果只有几种,就归入原生动物类”,这是在谈分书。假使说:是的,是在谈分书,有书就有类,但文章明明在说:“这样的表?叫读者怎样去查呢?四十多种虫……”也许由于这段话有语病,以至是在谈分类法,还是在谈分书,就弄不清楚了。
第三个例所提出的一些问题,一方面是图书分类编制的问题,另一方面又是编制详略的问题,摆在下面再谈。
4.详略问题
《杜文》是主张简略的。如说:“我个人认为,分类法必须简化,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利用字顺排列法。”又说:“把动物细分作什么原兽亚纲,真兽亚纲,啮齿目,偶蹄目,一般读者是不了解的。”这样“由原生动物开始,分开门纲目科,列入好几百种动物,把牛分入第七级(Q798.424),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如果把动物分为‘鸟、兽、虫、鱼’四大类……不是直截了当吗?”《杜文》主张简略是很明显的。
简略到什么程度呢?简略到第四级。他说:“读者所需要找的是‘牛’而不是什么真兽亚纲还是‘假兽亚纲’,在出版物中关于个别动物的书,亦以牛类为最多,必须把重要生产资料和读者经常需用的书,在表上突出,其余照动物名称字顺排列。”
不难看出,这个表关于动物类是怎样编的。第一级自然科学,第二级动物学,第三级兽,第四级牛。根据他的说法,这样的表才“能适应实际上的需要”。
我不同意把图书分类法编得这样简略。动物类只分为鸟、兽、虫、鱼四类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动物类仍应按“门纲目科”分为是。否则,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哺乳动物等图书怎样分类?这与“以实用为依归”“深入车间”等原则相违背。我也不同意把它细分到十七、十八级,但应有适度的详细。
或者有人要问:细分到哪一级才算是适度呢?我说:这不能机械地作硬性的规定,比方,一律细分到第六级。因为有些类的细分像天文学,力学许多类目不到第六级,但有些类像动植物的细分要超过第六级,到第七级或第八级。一个类目的号码到第八级可说是相当长了。假使还需要细分,比方什么虫,就不必一一编号,只列出虫名即可。
为什么呢?为了分类工作者,也为读者。关于这点,在谈图书分类法作用的问题时,要讨论的。
以前资本主义国家若干分类学者像克洛格之流在讨论这个问题时,认为读者对于为什么把应该分在一起的书分散在不同的书架这个不满归过于分类法的太详细。因此,克洛格主张不用小数后的号码(指十进制第三级以后各级类目)认为这样对读者运用图书就非常方便了。《杜文》也有类似的看法,也认为,比方,动物类不要分什么门,什么纲,只分为鸟、兽、虫、鱼四类就能“适应实际上的需要”,就能适应读者的要求。
我认为这些看法都是不切合实际的。每个读者都希望图书按照他们心目中的次序或体系来分,但这是不可能的。每一个读者的需要都不相同,就是同一个读者在不同时间的阶段里的需要也不一样,分类法怎样在任何一个时间内都可能适应各个读者心目中次序来满足他们的需要呢?
因此,关于分类法详略的问题就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分析,还要对图书分类法本身进行分析,怎样才能适应读者的需要。《杜文》也说过:“《杜威法》第14版太详了,第15版马上减少,但第16版又加详了。这样或详或略,问题是不会解决的,因为分类法本身存在着问题,不单在类目的详细和安排的位次上。”
分类法本身的问题是些什么样的问题呢?《杜文》没有明确指出。我看不外是些思想性方面和技术性方面的问题。像:以什么理论作为基础?它将成为什么样的一种思想体系?在这种“思想体系之下”,是否“系统地序列出来”等。至于他说:“图书分类法的问题不在应否采取系统序列的形式”,我认为是有问题的。在这一点上我和他持有不同的见解,在谈下面的问题时再谈谈我的看法。
二、图书分类法功用方面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分三点来谈。
1.图书分类法是否为了揭露每一类有什么书
《杜文》在区别图书分类法和科学分类法时说,“必须明确:图书分类法是为图书馆的读者服务的,图书分类法在揭露每一类有些什么书,而科学分类法则反映各门科学领域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图书分类法在揭露每一类有些什么书”是指图书馆的藏书说的呢?还是泛指书说的,不大明确。从“图书分类法是为图书馆的读者服务的”,紧接着就这样说,似乎是指图书馆的藏书说的。但从“科学分类法则反映各门科学领域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来看,又好像是泛指书说的,因为这两句话是相对而言的。
假使第一个推测是对的,《杜文》这个说法很成问题。它把图书分类法的内容和图书馆藏书的内容等同起来,世界上哪有这样的图书分类法?哪有这样的图书馆?假使第二个推测是对的,《杜文》的这个说法也成问题,它把图书分类法的内容局限在已出版的书,只向后看,不向前看。即使承认有这样的图书分类法,也必然像《杜文》所指出的:“刚出版,又要改了。”这是一点。
我们再进一步分析一下。从第二个推测来看,“图书分类法在揭露每一类有些什么书”,可以说完全不可能。如何可能把世界上所有的书由图书分类法来揭露?不说是世界上一本一本的书,就是一类一类的书也不可能。从第一个推测来看,揭露个别图书馆每一类有些什么书这个任务,不能由图书分类法来担当,那是分类目录的职责。《杜文》不是也说“通过分类目录很快地找到读者所需要的图书”吗?
假使以上两个推测都不对,那就不能不问:“图书分类法在揭露每一类有些什么书”,究系何意?正因为由于这一点不明确,所以,《杜文》说的:“有很多图书分类表所表现的是科学分类法而不是图书分类法”,就成问题了。
假使说由于这些分类表也“反映各门科学领域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所以说它们是科学分类法,不是图书分类法。那么,我们也要问:“图书分类法以科学分类法为基础”又是什么意思?“分类法把各门科学在一定的思想体系之下,系统地序列出来”,又是什么意思?再“分类系统的深入程度应有一定的限度”,应深入到第几级?是什么系统?我们不能不把这些问题结合起来看。不然,什么是科学分类法,什么是图书分类法,是不会弄清楚的。
因此,在未看到对这句话的解释之前,我认为“图书分类法是为了揭露每一类有些什么书”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它把图书分类法和分类目录混同了。下面的一个问题也有同样的错误。
2.是否为读者找查图书的工具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杜文》在许多地方都提到。
(1)“图书分类表是一种找查图书的工具。”
(2)“分类表是被迫使用的。我们这样编,读者只得这样找。”
(3)“图书分类表是读者群众找查图书的工具。”
(4)“图书分类表是为读者找书便利而编的。”
(5)“我们不能要求读者先行学习了全部科学体系才去找书,不能‘强迫’读者了解了印欧语系,斯拉夫语系,西部语系之后,才可找到一本俄语教科书。”
“图书分类表是为读者找书便利而编的。”这样说是对的。图书馆之所以收藏图书,目的是为读者服务,为读者用的。为了给读者服务得更好,读者使用图书更加便利,就需把藏书组织起来。而组织藏书的方式是不一而足的。一般认为按照类别来组织是组织方式中的最好的一种。按照类别来组织就得要有一定的依据。不然,会产生混乱现象,对读者的使用是不利的。这个依据就是图书分类法。所以说图书分类法是为了组织藏书,为了读者更加便利使用藏书的。这无异于说:“图书分类表是为读者找书便利而编的。”所以认为这样说是对的。
但《杜文》的意思是不是就是这个呢?从上列第(2)、第(5)两段话来看,可能不是这个意思。这句话是含有“图书分类表是一种找查图书的工具”的意义在内的。说“图书分类表是一种找查图书的工具”,对不对呢?那就看这句话怎样解释了。假使结合第(2)、第(5)两段话来看,我说不对。一个读者找一本书为什么要“先行学习了全部科学体系”?找一本俄语教科书要了解“印欧语系,斯拉夫语系,西部语系”?即或一本分类法语言类是按照语系编类的。
我也在几个图书馆工作过,从来就没有看见过,也没有听说过,一个读者来图书馆找书,先要了解采用什么分类法,更谈不上要了解它的全部科学体系。因为没有这个必要。读者到图书馆来找书,要么找某本书,要么找某作家的书,要么找某类的书,或与这个类有关的书。找某本书,就根据书名找,找某作家的书,根据人名找;找某类书,根据类名找,找与这类有关的书,根据主题找。
怎样找呢?不外三种方式,直接到书架上去找,或查目录,假使图书馆编有这种工具,或请人代找(请图书馆工作同志,或其他同志)。哪里要了解什么图书分类法,或学习什么科学体系,“每次拿到一本缅甸语或印尼语教本”?哪里用得着“要从四百多种语言中去找”呢?
图书分类法是为了图书馆工作同志据以组织藏书,从而便利读者找书的。有时也为了图书馆它项工作用的。有时读者间或利用分类法找查与某问题有关各类的书,但是在图书馆工作同志协助之下来用的。这样,既简单,也便利,何须乎学习什么体系,语系。
《杜文》也说过:“图书馆的任务在满足读者的要求,通过分类目录很快地找到读者所需要的图书。”这是说分类目录是查找图书的工具。那么,图书分类法和分类目录有无区别呢?这涉及下一个问题了。
3.图书分类法和分类目录有无区别的问题
图书分类法和分类目录是有区别的。但《杜文》在谈到图书分类法的功用时往往和分类目录混同起来。上面列举的五点,都是具体的说明。因此,在这里有必要谈谈分类目录的功用,看看《杜文》是怎样把它们混同起来。
“图书馆的任务在满足读者的要求”,这是一般的说法。它是怎样满足读者的要求呢?我们说它是把藏书内容尽可能地向读者揭示出来,把优秀的图书推荐给他们,这样来满足他们要求的。分类目录就是为了实现这个任务而编制的。因此说《杜文》的“图书分类法在揭露每一类有些什么书”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它把图书分类法和分类目录混同或等同起来了。这是一点。
我们还要进一步来分析这个说法是怎样的不正确。图书馆为读者服务是否要“揭露每一类有些什么书”?在今天就有必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来分析了。《杜文》是主张“分类法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根据”,“只有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才能适合群众的要求”的。那么,“揭露”藏书也应该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根据。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图书馆和资本主义国家图书馆在任务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从而对“揭露”藏书就有不同的处理。
“揭露每一类有些什么书”,无异于说详尽无遗地把馆藏全部图书反映出来,以满足读者的要求。资本主义国家图书馆学者认为分类目录是“图书馆藏书的清册”,因此主张分类目录应当详尽无遗地反映馆藏,以便读者充分利用。社会主义国家,比方,苏联图书馆学者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主义的看法。分类目录在社会主义国家图书馆有公务分类目录和读者分类目录的不同,而资本主义国家图书馆是不分类的。
读者分类目录应当是“为了读者的共产主义教育和积极协助社会主义建设而宣传图书,指导阅读的一种工具”。因此,把那些没有价值甚至有毒素的图书都列入是不对的。一种供给读者使用的分类目录所列图书就有必要经过选择了。(www.xing528.com)
苏联把分类目录分为两种在一定意义上是正确的。读者分类目录揭示馆藏全部优秀图书,把每类最好最有价值的图书反映出来。自然,由于不同类型的图书馆服务对象的不同,选择尺度就不同了。某些图书在某一类型的图书馆不宜反映出来,在另一类型的图书馆则应反映出来,但所反映的不是馆藏全部。反映馆藏全部的是公务分类目录,是供给图书馆工作同志使用的。读者在得到图书馆同意后有时也可使用。
因此,我说:“揭露每一类有些什么书”,“以满足读者的要求”这个说法在观点上是有问题的。至于通过什么来揭露,应该说是读者分类目录,不是图书分类法。
三、分类体系和分类号码的问题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首先我引录《杜文》的几段话,然后分作几点来讨论。这几段话是:(1)“分类法的架子是定型的,而架子的结构是受到标记符号的制约的。”(2)“号码只作排卡之用,没有等级性和号码长短的拘束。”(3)“留空的号码位次,不一定适合新增的门类。”
我把这些话分作三点来讨论。这几段话涉及了:分类体系的问题,分类法架子的问题,分类号码的问题,留空号的问题。关于分类体系的问题,在谈论第四方面的问题时,要谈到的。因此,在这里只谈以下的问题了。
1.“分类法的架子是定型”的问题
所谓“分类法的架子”,想是指分类法的体系说的。我们通常说图书分类法,或者“作为反映社会意识形态的图书分类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学术的前进而改变的;我们指的就是分类法的体系,即《杜文》说的“分类法的架子”。杜威时代分类法的架子不同于培根时代分类法的架子,同一时代,社会主义国家分类法的架子又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分类法的架子。这个道理用不着在这里多说。
假使说分类法的架子是定型的。那么,新中国成立前编的分类法的架子岂不可以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分类法的架子吗?“作为反映社会意识形态的图书分类法”,又将如何解释呢?假使说“分类法是定型的”,是指分类法一经编出后它的架子就定型了。这样说也有问题。
《杜文》是主张不取消图书分类法的,而且还“要图书分类法为我们服务得更好”。这是说分类法是要用的。既要用,假使没有相对的定型性,又怎样能使用呢?这是问题的焦点,相对的定型性是任何一个分类法所必须具有的,不然,就不能用。
《杜文》主张分类法“自由活动”,意思就是要打破它的定型性。怎样打破呢?或分类法怎样自由活动呢?是用“类目可以随时增加减少”来打破的。假使是这样,就没有什么值得可提的了。现行各家分类法的类目都是可以随时增加减少的,“新兴科目可以在大类之下,随时加插进去”。没有哪个编者说他的分类法的架子是定型的,不拟随时增减类目的。
假使《杜文》的意思,分类法“自由活动”不仅类目可以随时增减,还可随时“调上调下”,关于这一点要说明一下。《杜文》是在谈分类法的问题,所说的“调上调下”应该指的是类目,从上文来看,也应该是这样,但从下文来看又似指卡片说的。由于我看不清文义,所以都提出来讨论。
假使《杜文》是指类目说的,那就有考虑的必要。一个分类法的“自由活动”到了类目随时可以“调上调下”这个程度,它又怎样能运用呢?我不知道这是否有实践的可能性。一个分类法的类目可以随时调上调下,能做到既不改编分类法,也不影响书码和排架制度,怎样做到?这一点不能不考虑一下。还有一点,也要考虑的。就是馆际联合目录的问题。为了更好满足读者的要求,一个图书馆不仅把本馆馆藏尽可能地揭示给读者,同时也把其他有关各馆馆藏反映给读者。怎样反映呢?通过联合目录。
在我们的时代,许多地区都拟进行编制联合目录。编制什么样的联合目录呢?是要根据读者的一般需要来取决的。读者到图书馆找资料,一地地说,主要是根据类别或题材,根据书名和著者来找是比较少的。这是由于个人记忆的有限,更主要的是:根据书名和著者所能找到的资料非常有限。除非是找个别特定的书要根据书名或著者来找,一般找书是根据类别的。
因此,编制联合目录,就以分类目录为要了,除非这些图书馆所采用的分类法是各不相同的。旧时代的图书馆之所以不能编制分类联合目录,只能编制书名或著者联合目录,正是由于各馆采用不相同的分类法。这是旧时代图书馆极难克服的一点,也就是今天为什么大多图书馆工作者要求编制一个全国图书馆都能采用的统一分类法。有了这样一个分类法,各馆用以类分图书,这样编制分类联合目录,问题就很少了。
假使大家都用统一分类法,而又可以随时把类目“调上调下”,这样编起分类联合目录就会困难重重,一如旧时代那样。为什么呢?这不难理解。一个图书馆之所以要把类目“调上调下”的,就是为了使分类法适合该馆之用。由于图书馆类型不一样,服务对象不一样,各馆工作同志对某类分法主张不一样,像《杜文》主张“把动物分为‘鸟、兽、虫、鱼’四大类”,类目调上调下的不一致可想而知了。在这种情形之下编制分类联合目录,其困难就不难想象了。
假使说:“调上调下”不是类目的“调上调下”而是“把卡片重新组织安排,而不影响书码和排架制度”,用这种方法来“解决类目的新增和调动的问题”。假使是这样,那是卡片组织的问题,和分类法本身又有什么关系?如真是这样,分类法这个“框框”就是被塞得再满些,也不会发生什么“危楼欲堕”,支撑不住的。它有卡片“调上调下”来支撑它。分类法的架子是定型或不是定型又有什么问题呢?
这个问题没有了,可是还有下面的问题:“卡片重新安排”怎样“能解决类目新增加和调动的问题”,“而不影响书码和排架制度”?这只有俟《杜文》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后再来讨论。
2.“号码只作排卡之用”的问题
从以上各种问题来看,《杜文》对某些问题的提出和解答并没有遵照自己所说的“开门见山”那样直截了当地来写,叫人有时“摸不清楚”其真意所在。比方,一方面说“分类法的问题在于盲目地依照科学系统,分到十七、十八级”。这是说,分类法之所以有问题,是因为盲目地依照科学系统分得太详细了。假使分得简略一点,问题不是没有了吗?但另一方面在谈到《杜威法》第14,第15,第16各版的详略时,又认为“这样或详或略,问题是不会解决的,因为分类法本身存在着问题,不单在类目的详略和安排的位次上”。这是说《杜威法》本身存在着问题,不只是在它的类目的详细和安排的位次上。
但是,又举例说:“比方,宗教的基本序列中,以前是自成一类……现又把宗教大类取消了,附入哲学类内。”这岂不是说问题又在类目安排的位次上?从上下文义来看,这个举例是就《杜威法》存在的问题来说的,但《杜威法》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宗教的位次在《杜威法》中一直没有变动过。即使说这个举例是就别的分类法说的,分类法的问题还是在类目安排的次位上。这样说,那样说,叫人怎样闹得清楚。这是一点。
再“类号只作为排卡之用,没有等级性和号码长短的拘束”,这个说法同样叫人闹不清楚。类号自然就是一本书的分类号码,是用来确定一本书在书架上的位次的。既然只作为排卡之用,自然就不用以排书了。而书是要排架的,这不应该有问题。那么,书是按什么顺序排呢?这是一个问题。
这个不受等级性和号码长短拘束的类号是怎样来的呢?是否根据一书的内容或性质取得的?假使是的,那它又是怎样不受等级性和号码长短的拘束?这也是一个问题。
再只作为排卡之用的类号和一书的类号(一本书肯定的有类号,否则类号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是否同一个东西?假使是,那么,为什么说“类号只作为排卡之用”?假使不是,那么,根据卡片上的类号在书架上找书又是怎样找呢?这也是一个问题。
再“类目可以随时增加减少”(上文已提到,这里还要提到),是指分类法的类目说的呢?还是不是?假使是的,那么,类目减少有没有一个规定?似应涉及。不然,图书馆入藏已被减去了的那个类目的书,又将如何处理?假使所指的不是分类法的类目,那就只有什么卡片的类目了,它又是什么性质的类目呢?怎样弄得清楚?
这些问题和以上的一些问题不予解决,而说“类号只作为排卡之用”,并且“没有等级性和号码长短的拘束”,是无法理解的。
3.留空号的问题
这个问题和在上的一个问题是有连带关系的。其所以产生上面问题,《杜文》以为由于以前的分类法“细分号码全被订死,以至新增门类无法安插”,因此提出“类号只作为排卡之用”这一补救方法,“保证分类有充分扩张的可能性”。我在上面举出一些问题说明这个补救方法本身就存在问题,是不足以用作“保证分类表有充分扩张的可能性”的。
社会是不断前进的,学术是不断发展的,新的科学是不断产生的,而都由图书反映出来。新的门类或类目是已经编好的分类法所没有的,但反映新的科学的书要分类,而分类法又没有这个类目。因此,分类法增加新类目乃是必然的事了。
如何增加呢?由于分类法第一类类目的序级位次由一种序级符号来确定,而任何一种序级符号都有它一定的顺序的。这就使新增类目是不能任意从中间插入。新增类目加在一类的末后,自然没有问题,但类目的增加往往需要加在一类的中间,即两个类目的中间,才能保持分类法的系统性。这是困难所在。怎样解除这个困难呢?
以前的分类法是这样来处理的:一是不用序级符号,像《七略法》、《四库法》就是。但是,图书要排架才便利使用。不用序级符号,图书在架上无从保持顺序了,使用起来不方便,《七略法》、《四库法》之所以久成过去,没有采用序级符号为号码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再就是留空号。现行图书分类法绝大多数都采用,实在想不出更好的办法。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留空号也有它不可克服的缺点,就是《杜文》所指出的:“留空的号码位次,不一定适合新增的门类。”的确是这样。没有哪一家的分类法所留的空号总是能适合新增类目的位次,而不加以适度的调整的。虽是这样,分类法还得留空号,留无论如何比不留好。在未找到更好的办法之前,留空号还是有它现实的意义。
至于说“一旦号码填满,扩张的可能性也就消失了”,这是一种“细类号码全被订死”的看法,是把分类法看成一成不变的东西。这种看法是没有事实作为根据的。我在前面提到《杜文》也说:“图书分类法以科学分类法为基础,反映了客观现象运动形态的发生与发展过程,而各个客观现象又不是孤立静止的。”既然不是静止的,那么,它就是发展的。客观现象不断发展,难道图书分类法能保持静止不变吗?不修改吗?
就我所知,没有一家分类法(杜先生的分类法也一样)不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加修改的,除非这个分类法已成为历史陈迹了。学术是不断前进的,分类法一再修改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没有不好,它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
一般地说,分类法的编者总是希望大家提意见,目的正是为了修改。比方《中小型法》在《说明》的最后一段说:“由于生活的不断发展,新学问、新问题不断地发生,……因此,以后的修正仍为不可避免的要求。……各图书馆在使用本表时,如有补充修正,也请立即把自己的意见和具体修改内容通知……”
《中小型法》不仅准备自己进行修改,也希望使用它的图书馆补充修改。即使一个分类法不作这样的《说明》,大家也是这样来理解,“心照不宣”的。何至于“细类号码全被订死,以至新增门类无法安插”呢?假使“一旦号码填满”,把它修改一下,重新留空号,“新增门类的可能性”、“扩张的可能性”,不就都有了吗?
留空号,自然不是一个理想的办法,假使能有更好更理想的办法使分类法为我们服务得更好,我们的分类法就会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但不论发展到怎样一个新的阶段,分类法的修改还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这是分类法本身的问题,不是方法的问题,“编者易编,找者易找”的问题。分类法本身的问题是中心问题,是应该充分予以考虑的。在讨论下一方面的问题时也应这样。
四、图书分类法路向的问题
这是《杜文》的重点所在。这个问题的提出是由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科学上反映了飞快的发展,作为反映社会意识形态的图书分类法,还是老一套的什么系统性等级性,怎能不落在时代的后头呢”?因此,“认为,分类法必须简化,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利用字顺排列法走向新型的分类主题目录的发展道路”,认为“分类主题目录可能是唯一的出路”。现根据这些论点分别论列如下。
1.系统性、等级性的问题
《杜文》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前后是不一致的,矛盾的。一面说:分类法“老一套的什么系统性、等级性”“落在时代的后头”。一面又说成:“分类法把各门科学在一定的思想体系之下,系统地序列出来,这是完全必要的。”既然说分类法要“在一定的思想体系之下,系统地序列出来”,为什么不可以讨论它的“系统性、等级性”?这是矛盾?
难道说分类法“在一定的思想体系之下,系统地序列出来”,就没有系统性、等级性的问题吗?就以我国最近出版的四家分类法来看,它们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为根据的,都是以毛主席知识的科学分类为基础的。但它们在系统性、等级性问题上是存在分歧意见的。《杜文》不是指出宗教类在这些分类法基本序列中位次的分歧吗?不讨论系统性、等级性,这种分歧怎能解决呢?这是一点。
再“图书分类法的问题不在应否采取系统序列的形式,而在系统序列的深入程度和实用价值”。这是说系统性的问题不仅要谈,而且还要进一步谈到它的深入程度和实用价值。既然要谈,还要谈到它的深入程度,为什么又认为不应该“在分类表的编制上斤斤于等级性、系统性,分辨什么以理论为主,以技术为主”?系统序列的深入程度不正是“等级性、系统性”的问题吗?为什么不可以分辨“以理论为主,以技术为主”?一本书分在“自然科学还是应用技术”,真的没有问题吗?那么,“把这门科学在一定的思想体系之下,系统地序列出来”就完全没有必要了。这也是一点。
另一点,读者“需要占有所有关于半导体的材料,而且马上找到它”,这是对的。“他不会考虑到半导体在科学系统上是属于第几级,是自然科学还是应用技术。”这是似是实非的说法。从读者的角度来看,他的确不会考虑到这样的问题。但从图书馆的角度来看,就不能这样说了。不然,以科学分类法为基础的图书分类法,在把各门科学的无数类目组织起来时,不考虑“科学系统上属于第几级,是自然科学还是应用技术”,又怎能把它们“系统地序列出来”。
还有一点,“以理论为主,以技术为主”,“是自然科学还是应用技术”,一直到今天仍然没有达到一致的看法,作为“根本大法,百年大计”的图书分类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为根据的图书分类法就用不着再讨论这样的问题吗?“把动物分为‘鸟、兽、虫、鱼’四大类,每类依动物名称”排列,就没有问题吗?问题还是有的。而且其中的一个正出自《杜文》的主张。把阴道毛滴虫归入生殖器病类就是一个问题。生殖器病属于医学类的,阴道毛滴虫属于虫类。为什么不把阴道毛滴虫归入动物四大类的虫类,而要归入医学类呢?阴道毛滴虫是虫,有虫类而不入。这样处理,不正是“以理论为主,以技术为主”,“是自然科学还是应用技术”的问题吗?
再类目的位次读者不感兴趣,是不是说类目就可以随便排呢?这样,读者要找一本书,又是怎样找呢?再读者不了解什么纲,什么目,分类法就不应按照什么纲和什么目来组织类目吗?《杜文》口口声声为读者,分类法按照什么纲和什么目来组织类目或涉及体系的问题,读者不是“摸不着头脑”,就是不感兴趣。那么,分类法,比方动物类,按照鸟、兽、虫、鱼来分,读者就摸着头脑,就感兴趣吗?真有这么一回事吗?
我看这只不过是一种设想,是经不起分析的。一个研究阴道毛滴虫的读者都不知道它是属什么纲、什么目,那他查找这类的书做什么?何况查找阴道毛滴虫的书,哪里用得着找什么纲、什么目。分类法把阴道毛滴虫列为什么目的子目是为了分类工作者分书便利的。分类法包括无数的类目,许多是分类工作者不知道的。分类法按照什么纲、什么目来组织就可帮助他分书,比方,把阴道毛滴虫的书分入什么纲、什么目。
或者有人要问,既然他不知道什么是阴道毛滴虫,又怎能知道它是属于什么纲什么目,而把它分入哪个纲哪个目呢?是的,他是不知道的,这就是为什么一个分类法要编制索引或相关索引了。没有这个辅助工具就得熟悉它,不然,分起书来,可能翻遍这一类了,有时还会弄错。在时间上是非常不经济的,在效率上是很低的。我认为分类法按什么纲什么目来组织有它实际的意义。我不同意“充分利用字顺排列法”,这也是原因之一。下面就谈这个问题。
2.字顺排列法的问题
编制图书分类法,心中要有书,要有读者,意思是说在编制分类法时应以图书的内容,以及其写作的体裁和出版的形式等的不同,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作为基础进行组织,成为一个展开式的体系,才能适合读者的要求。为什么不单是依照图书的内容,而还需依照写作的体裁,出版的形式等来组织呢?这就是图书分类法的特点,不这样来组织,简单说,就不合实用。
这样组织起来的一个展开式的体系有其必要性,这是为了更便利地使每一本书有一个与其他各书不同的号码。这样,读者借甲书就不会给他乙书了。为了这点,仅仅分类号码有时还不够,还要借助于著者号码,这就是图书分类法为什么要以各种要素(字顺排列也是其中的一种)来组织的主要原因。因此,就有依照系统性、等级性组织的问题。不然,就无法把“无数的类目”,“系统地序列出来”。
把分类法落在时代的后头,这个责任归之于分类法的系统性、等级性,是不公允的。分类法的系统性、等级性还是要的,它并不妨碍“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利用字顺排列法”。不过“一定范围内”的含义在我的思想上和《杜文》是不一样的。我是把字顺排列法作为组织分类法的要素之一,在需要用字顺排列时才用。《杜文》的含义是很广的,也是不明确的。下面就是一些例子。
语言类除最普通的要突出以外,“其他按照语言名称字顺排列”。“原生动物类之下,依照虫名字顺排列”。“把重要生产资料和读者经常需用的书”,比方牛类,“在表上突出,其余照动物名称字顺排列”。而动物是分为鸟、兽、虫、鱼四大类的。这就困难了。
由于《杜文》所说的“范围”没有一个限度,仅仅在上面列举的例子中,就发生矛盾。一方面把生产资料的动物突出,其余照动物名称字顺排列。而鸟、兽、虫、鱼都是动物。既然都是动物,那么鸟、兽、虫、鱼就不得分别排列,而其中有关生产资料的要突出,其余按名称字顺排列。另一方面又把动物分为鸟、兽、虫、鱼四大类,鸟、兽、虫、鱼又要分别排列了。究竟应怎样?
我觉得像这种没有限度的采用字顺排列法是需要考虑的,尤其在今天来说,更应慎重考虑。举一个例来说吧。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国会图书分类法》对于哲学类的派系是按英文字母字顺排列的。《中国图书分类法》哲学类派系的分类西洋部分是根据《国会法》编译的,从我们的文字来看就不成其为字顺的字顺排列。这是一种纯客观主义的排法,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混杂错列,这种排法正是我们今天所要批判的。
还有一点也要提一提,《杜文》谈到字顺排列法,也结合分类主题目录来谈。比方,“如果把动物分为‘鸟、兽、虫、鱼’四大类,每类依动物名称组织目录卡片”。这句话的前一部分是谈动物的分类,后一部分是谈目录卡片的字顺组织。接后一句又谈“我们从前为分类而分类,罗列了大纲、小目……”,又是谈分类法。究竟在谈什么?下面的问题也是这样。
3.分类主题目录的问题
图书分类法是为了组织藏书用的,分类目录是为了借阅藏书用的,在应用上是不相同的。它们之间有关联,但不是一个东西。分类法的对象是所有的书,不限于藏书,分类目录的对象是藏书,不是所有的书,在范围上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分类目录不是分类法。同样,主题目录也不是分类法。把它们混同起来谈是不正确的。
分类目录是按照分类法的顺序组织的。在这个目录里,一本书的内容只能用一个著录或主题来反映,而一本书的内容往往不只是涉及一个主题。因此,分类目录不能使图书的全部内容都反映出来,而图书全部主题的揭示,对于藏书的利用又是非常的必要,尤其在大型图书馆。主题目录的编制是有它实用基础的,它能集中那些分散在分类目录的材料。有了主题目录就更能充分地利用藏书,它是补分类目录之不足的。两种目录连同起来就能为读者服务得更好。
《杜文》认为分类目录与主题目录都有问题,因此出现了“活动分类系统和分类主题目录”。但是,“分类主题目录又失之太宽”,“如果能保持基本类与基本类进一步细分(即三级类)的体系,书架上也维持一定的系统排列,那么分类主题目录可能是唯一的出路”。
这样说是有问题的。一、这是在谈图书分类法的路向呢?还是在谈图书目录的出路?我在上面谈过它们不是一个东西。这是一点。二、“书架上也维持一定的系统排列”是什么意思?这里面意味着不是或不全是按照分类法体系排架,不写清楚,是不容易理解的。这也是一点。三、图书分类法的路向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没有谈到,所谈的似乎要分类法“走向新型的分类主题目录的发展道路”。四、或者分类法只采用“三级类”(即数目制分类法的千类表)就是它的路向,就是它的发展道路呢?
《杜文》不是也谈到《杜威法》吗?1876年出版的42页的《杜威法》就是千类表。在当时它能解决问题吗?何况在今日。它的体系固然是一个大问题,但千类表太简略恐怕也是主要原因吧。在三级类下依字顺排列成为一个四级类的分类法能解决百万册书的分类吗?《中小型法》基本上是一个四级类的分类法,不知能否解决北京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南京图书馆全部藏书分类的问题?
《杜文》指出过:“我国新型的图书分类法(按指《中小型法》), 1956年起草至1957年出版,稿经三易,实用后,发现问题不少。”我们问:是些什么样性质的问题呢?是因为三级类之下没有按字顺排列所产生的呢?还是由于太简略不敷用而产生的?还是什么?
再三级类之下依字顺排的分类法是不是也像一个容纳图书的框框?是否定型的?有没有一定的容量?框框被塞满了,又怎么办?它采不采用标记符号?假使答案都是肯定的,这和现行分类法又有多大的区别。假使答案是否定的,那它又是怎样一种性质的分类法?图书怎样排列?假使还是要采用标记符号,那它怎能不为符号所约制?这种符号不是序级号吗?那么,图书怎样排架呢?是序级符号,序级就是一种约制,又怎样不受它的约制?总之都成问题。
这些都是由于我自己不大懂,所以提出来请教的。下面还有一些疑难问题也是要请解释的。
五、疑难问题
1.“水牛与四不象同属偶蹄类在科学上是不错的。”既然不错,把它们同列入一类为什么不对?把水牛在分类表突出,是因其“为生产建设服务”?但动物园图书馆从观赏的角度出发所要突出的是水牛呢?还是四不象?
2.“在图书馆学上,其他各类图书都没有增加十几版的,只有分类法是这样,一版又一版,一法又一法,这说明什么问题呢?”请问这说明什么问题。
3.现行“图书分类法给图书馆业务带来了不可克服的困难”,是什么样的不可克服的困难?
4.“分类表是‘被迫使用的’。我们这样编,读者只得这样找”。“被迫使用”和不是“被迫使用”是两种相对的概念。“被迫使用”意味着不对,那么,分类表应该怎样才不至于说成是“被迫使用”的?为什么?
5.“宗教在科学系统上应有其本身的客观的位次。”那么,宗教应该列在什么地方?
6.关于语言类究竟应怎样编,《杜文》说了很多具体的编法。那就请他自己来编这样一个表,看看能否做到。我只提出一点:“查查世界上各种书目关于语言学书怎样分类?”看这怎样做到。
7.“自然科学类的物理学依‘物’字排,化学依‘化’字排。化学类的细目也是这样。……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编者易编,找者易找。”既然能适应时代的要求,那就很好了。为什么又说:“化学与物理有一定的发展过程。化学的无机与有机也有一定的联系。一律照字顺排列,也是有困难的。”既然有困难,就不能依字顺排了。不能依字顺排而又这样提,岂不矛盾?
8.为什么说:没有超过二百万册,就没有采用固定排架法之必要?
9.“固定排架法不能在书架上直接找书,对于科学研究是有妨碍的。”为什么?
10.既然说“活动分类系统”“能解决类目的新增和调动的问题”,为什么又说它“难于采用?”这是不是说“活动分类系统”是好,就是难于采用?这种矛盾的说法有何意义?
1962年9月22日
注:杜定友先生的《科学分类与图书分类》载《光明日报》1962年4月23日。《图书分类法的路向》载《图书馆》196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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