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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分类法评论:评两篇文章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篇是卢中岳的《图书分类法类目初探》,简称《卢文》。图书分类法的对象是图书,图书中有一类是依写作的形式或体裁编印的,我们一般称为综合性图书的。所以我说图书分类法的基本类是四个,即我们说的四分法。但是,刘国钧承认四分“是有其理由的”,并提出四点理由维护五分的正确性。

图书分类法评论:评两篇文章

一篇是史永元的《文献分类标准化初探》(《吉林省图书馆学会会刊》1981年第1期),简称《史文》。一篇是卢中岳的《图书分类法类目初探》(《吉林省图书馆学会会刊》1981年第3期),简称《卢文》。这两篇涉及卢子博的《对读者分类目录组织方法的探讨》(《图书馆工作》1981年第12期)。《对读者分类目录组织方法的探讨》除举出七本书作为例子和提出两组号码补《史文》的不足外,其他见解和《史文》无大出入,间亦涉及。这篇评文分作九个问题来谈。

一、科学分类与人为分类的问题

《卢文》说:“分类法的体系是辩证的逻辑体系,应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来建立分类体系,具体说来,要考虑三方面,即无产阶级的阶级要求,学科体系,图书实际。”又说“从逻辑上讲,分类有科学分类与人为分类之分,图书分类不单是个科学分类,而是科学分类与人为分类的结合。以往由于片面理解人为分类,把人为分类一概看作不科学的坏东西,因而不敢承认图书分类中存在着人为分类,其实生活中到处使用着人为分类,……在图书分类中同样如此。如长期争论不休的‘四分’‘五分’问题,就是因为这个不清而导致的,根据毛泽东同志关于知识划分的论断,只能划分为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三大部,而图书分类法列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综合性五大部,其多列的二大部就是人为分类区分出来的,设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大类,是无产阶级的阶级要求,‘综合性图书’则是从图书实际出发的”。

首先有几个问题需要《卢文》作者解答一下:1.哪一家逻辑学讲过“分类有科学分类与人为分类之分”?2.分类法的体系按照什么规律来组织才是辩证的逻辑体系?3.怎样“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来建立分类体系”?4.“四分”、“五分”问题是“长期争论不休的”吗?5.为什么说“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大类“是人为分类区分出来的”?我想作者既提出对分类法的这些看法,必然会作出详细的解答的。在未看到解答之前,我写点自己的意见,希望作者和读者予以指正。

什么谓之科学?我们能否给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呢?恐怕不能。所谓科学,原先说的是知识的意思,以后指自然哲学,以后凡是一门有系统的学问都叫科学(请参看英文《大英百科全书》)。科学分类与人为分类是对称的。科学,是名词,指一门一门学问说的;人为,是动词,指什么?我想《卢文》可能指科学的分类与人为的分类说的,说是“从逻辑学上讲”。但不知是什么逻辑学?能举出这样逻辑的书名和著者吗?我可断言:世界上绝没有这样的逻辑学,永远也不会有这样的逻辑学。因为事实上,所有分类,所有分类体系,都是人为的,哪有什么“科学分类与人为分类之分”。

我们说一个分类体系是辩证的逻辑体系,是说它符合于物质运动形态客观发展规律。这个分类体系就是科学的。因为任何一门科学都研究一定的物质运动形态,而物质运动形态的发展是有一定的顺序的,也就是说在历史上是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物质运动形态顺序,恩格斯的科学的分类是: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社会运动,思维运动,亦即自然界运动,社会运动和思维运动。

毛主席根据恩格斯的物质运动形态科学的分类在《整顿党的作风》中明确地把知识的类别划分为: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三类,并断然说:“此外还有什么知识呢?没有了。”我国现行的几家图书分类法都说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科学的分类编制的,《卢文》在谈到“根据毛泽东同志关于知识划分的论断”,都不引这句关键性的断言。为什么不引呢?很清楚,引了就否定他们自己的观点。恩格斯的科学的分类和毛主席的知识的分类都是三类: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图书分类法的对象是图书,图书中有一类是依写作的形式或体裁编印的,我们一般称为综合性图书的。三类加上这一类就是四类或四分。所以我说图书分类法的基本类是四个,即我们说的四分法。我认为四分法是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科学的分类体系的。

可是,我国现行几家分类法(《人大法》例外是四分,但和我的四分有本质的不同)都根据刘国钧的《图书分类浅说》的主张,说图书分类法基本序列是五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综合性图书。但是,刘国钧承认四分“是有其理由的”,并提出四点理由维护五分的正确性。我在《关于〈图书分类浅说〉中的几个问题——和刘国钧先生商榷》一文里指出他的四个理由都不能成立否定了五分法的正确性。此后,就没有看到刘国钧和主张五分法者的争论或反驳(我的见闻自然非常有限,假使有否定四分法的意见,我是乐意看到的)。直到最近才看到《卢文》的五分法辩护,说: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科学分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综合性图书是人为分类。“以往由于片面理解人为分类”,“不敢承认图书分类中存在着人为分类”,因而导致了“长期争论不休的‘四分’‘五分’问题”。关于科学分类与人为分类的问题已在前面谈了一些;关于“四分”、“五分”“长期争论不休”的说法我认为不是事实,是遮掩,上面的事实可证。

《卢文》爱谈逻辑,谈得又不合逻辑,其用意是不难看出的。在这里我也从逻辑上谈谈争论的问题。《墨子·经上》:“辩,争彼也。辩胜,当也。”《经说上》解释:“辩,谓之牛,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彼”就是辩或争论的对象或问题。比方,“四分”、“五分”两个矛盾论点,不能都对(矛盾律),必有一个是错误的(排中律)。辩或争论是为了明确是非。是、非,是必然的。《经上》:“是、非必也。”《小取》:“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辩的作用,是辩明是非;辩的目的,是明治乱的规律,也就是,为政治服务的。很清楚,从逻辑上讲,争论是要争出一个是非来。我在几篇文章中明确地指出五分法的错误,是违反恩格斯的科学的分类和毛主席的知识的分类的。但是,我还没有看到主张五分法者论证四分法是错误的。这说明了我们还没有争论,怎能说得上“长期争论不休”?

就是《卢文》也不是旗帜鲜明地否定四分法的正确,只是说“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大类”,“是人为分类区分出来的,设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大类是无产阶级的阶级要求”。这说明了《卢文》作者并不懂得所说的“分类法的体系是辩证……体系”。我们说图书分类法基本序列的体系是辩证的逻辑体系,是说它是根据自然界运动,社会运动,思维运动客观发展规律而建立的体系。这个体系的顺序是物质运动形态发展的历史顺序,在后的一种运动包括在前的运动,它们之间有区别,又有联系,所以我们说根据物质运动形态而建立基本序列的关系,是辩证的逻辑体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大类”排在最前列不是人为的无产阶级的要求,是根据物质运动形态思维运动最高阶段的客观发展规律的。毛主席说:“哲学则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毛主席说的概括自然和社会知识的哲学是指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是思维运动发展最高阶段,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大类排在思维运动——哲学最前面是根据物质运动客观发展规律的,怎可说是人为的?但是,《卢文》说:“是人为区分出来的。”难道这就是所谓“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建立分类体系”的吗?

二、图书分类法类目的问题

1.类目的位置

《卢文》说:“类目的位置一方面反映类目在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另一方面,类目的先后也是一定的阶级要求。在阶级社会中,任何阶级总是把本阶级认为需要突出的类目给以显著的地位。封建的四部法,将儒家的经书列于四部之首,即是明证。无产阶级则公开声称这种阶级要求,如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大类冠于分类法之首,就是无产阶级要求的反映。”

我在上文已指出“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大类冠于分类法之首,就是无产阶级要求的反映”,“是人为分类区分出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不符合恩格斯的物质运动形态客观发展规律的科学的分类和毛主席的知识的分类。在这里要提醒一句:恩格斯和毛主席是无产阶级伟大的导师。至于《卢文》所引“封建的四部法,将儒家的经书列于四部之首”,说:“在阶级社会中,任何阶级总是把本阶级认为需要突出的类目给以显著的地位”,以证“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大类冠于分类法之首,就是无产阶级要求的反映”。这种论证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以偏概全,在逻辑上也是犯规的。

我问:美国的《杜威十进分类法》,英国的《布朗主题分类法》把总类(综合性图书)排在最前列反映什么“阶级要求”?这一大类的阶级意识是什么?1934年出版的《中国十进分类法》是把“党义特藏”突出在最前面的。它是根据1924年1月第一次国共合作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资料编的,是时值日寇发动侵略战争企图灭亡我国,作者鉴于“兄弟阋于墙,外御其务”(《诗·小雅》),认为只有国共合作才能抵御外侮,所以把它突出在最前列的。那么,它反映了什么“阶级要求呢”?

况且,《卢文》说的四部法“将儒家的经书列于四部之首”,是把本阶级认为需要突出的类目给以显著的地位,也成问题。我问:经部列在四部首位是哪个阶级要求的反映?史部、子部、集部反映的又是哪个阶级?经部列在首位是突出吗?我说不是突出,是从学术的观点排在首位的。把它排在首位的这个学术观点正确不正确是另一问题。它是根据司马迁史记·伯夷传》序:“夫学者载笈极博,犹致信于六艺。”封建时代把《六经》看做百家的准则。他们认为“九数之作”(传为周公作)“囊括后贤胥不能废越范围焉,犹之《六经》之临百民也”。四部法根据这个观点把它编在四部之首。历代史志都无例外,怎可说是突出?《杜威法》、《布朗法》把综合性类或总类排在最前列,是根据从一般到个别,从普通到专类编制原则的,都不是突出。《中国十进分类法》把“党义特藏”排在最前面,才是突出。

2.类目是概念

《卢文》说:“类目是一个个概念,而概念是由语词表达的。”“在类目上,除了有本身是概念的语词,如‘大陆’、‘平原’、‘山地’等外,还有本身不是概念的语词组,如‘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论社会科学’,‘国际政治斗争概况’,‘逻辑在实践中的应用’等。这些语词组是由概念组成,但组合后的语词组本身却不是概念。”

不理解,为什么由概念组成的语词组本身不是概念?什么是概念?概念是反映对象,表现于词的:一个概念可用一词,也可用一群词来表达。它们之间在结构上有区别,但在逻辑上都是独立的概念。每一个概念都有它的内涵与外延两个对立面,互相对立,互为前提。内涵指的在质方面它含有的一切属性,外延指的在量方面它是由哪些分子组成的。内涵与外延是有机的统一,没有一个概念只有内涵没有外延,也没有一个概念只有外延没有内涵。图书分类法类目的编制就是本着这个道理的。虽然成千上万个类目没有列出它们的组成分子即子类或下级类目,但在必要时要列出的。

比方,《中图法》B037人民内部矛盾。这个类目“是由概念组成”的“语词组”,我说它是一个概念。它的内涵,毛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外延,“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所谓人民内部的矛盾,包括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农民阶级内部的矛盾,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工农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工人、农民同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民族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是中国人民内部的下位类。我问:人民内部矛盾,中国人民内部矛盾是不是概念?

3.类目的名称

《卢文》说:“类目的名称要求观点正确、规范、通俗。”又说:“类目是表达一类图书的内容的,其表达必须观点正确……一方面要思想观点正确,按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要求取名;另一方面要按正确的学术观点来取名,采用科学上的确切概念准确反映本类的内容范围。”而现行图书分类法“袭用不少封建时代使用的词语,如‘通礼’,‘礼制通考’,‘群经合辑’,‘群经总义’等,对封建礼制,儒家经书仍用封建时代的旧概念,没有用正确的观点取名。”

我觉得《卢文》有必要确切举出观点正确的名称来替代所谓“封建时代的旧概念”,以便现行图书分类法编者们确知怎样取名才是“按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要求”取名的。比方“六经”、“经部”、“经书”指的是儒家的几部书,都是“封建时代使用的词语”,“旧概念”,请问用什么词语来代替才是“用正确的观点取名”的?

《六经》的名称,从《庄子·天运篇》就有了。孔子老子说:“丘治《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六经》司马迁《史记》称“六艺”,又称“经艺”:“汉兴,然后诸儒始得修其经艺”(《史记·儒林列传》)。班固汉书·艺文志》,王俭《七志·经典志》,长孙无忌等《隋书·经籍志》都以儒家经书列入经部,历代目录学家都一致使用这些词语。历史事实本来如此,两千多年来,经书、经部、群经等都是指儒家的几部书,已成为一个专用名称,是谁也否定不了的。新中国成立后谈到儒家这几部书,我用儒家经书的名称并没有否定经书的意义。《卢文》认为这些封建时代使用的词语不符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取名的要求。那么,怎样取名呢?用什么词语?再:江永的《群经补义》,王引之的《经传释词》,《经义述闻》,清王朝编纂的《大清通礼》这些封建时代的词语改用什么名称呢?这就是说:编目时要不要改?不改。分类法类目为什么要改?改了又起什么作用呢?

要知,经书固然是为封建王朝服务的,但经书里面保存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史料,是一份宝贵的遗产,需要整理总结的。毛主席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说:“我们这个民族有数千年的历史,有它的特点,有它的许多珍贵品。对于这些,我们还是小学生。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这对于指导当前的伟大的运动,是有重要的帮助的。”

4.类目的详略

《卢文》说:“一个类组类目设立的多寡,一方面是科学内容所要求的,另一方面,是从图书实际出发的。……如有的分类法植物分类学一类,基本上照抄科学分类上的门与纲,图书实际中是否有这些图书,恐怕没有很好考虑。”

《中图法》Q949 植物分类学(系统植物学

·4 种子植物,显花植物

·7 被子植物亚门

·71 单子叶植物纲

香蒲、泽泻、稻、大麦、兰等

《科图法》58·87 植物分类学

·89 种子植物门

·8912 被子植物亚门

·89121 单子叶植物纲

·891211 露兜树目

香蒲、露兜树等

2 沼生目

泽泻、花蒲等

4 颖花目

稻、大麦等

从上表可见,《中图法》植物分类学,下分种子植物,种子植物之下分纲。《科图法》进一步,纲之下分目。《卢文》认为这不“是从图书实际出发的”,“基本上照抄科学分类上的门与纲,图书实际中是否有这些图书”?这里要指出:所谓“照抄科学分类”,应该是照抄植物分类学。以前杜定友在所著《科学分类与图书分类》和《图书分类法的路向》提出过图书分类法“以实用为依归”的主张。他举了几个例子以证他的主张的正确性。其中的一个是:原生动物门,认为所列“一个亚门十四个纲,二十四个目,列举四十三种虫,如……毛滴虫”等是“虚有其表”,也就是《卢文》说的:“图书实际中是否有这些图书。”他问:“四十多种虫,是否每一种都有专书呢?”因此说:把“阴道毛滴虫”归入生殖器病类,不是更切实用吗”?我在《谈谈对图书分类法路向等问题的看法》指出“这只不过是一种设想”。因篇幅较长,现摘录两段如下:

杜氏认为分类法按照什么纲什么目来组织类目,读者是“摸不着头脑”的。我问:一个研究阴道毛滴虫的读者都不知道它是属什么纲,什么目,那他找查这类书做什么?何况找查阴道毛滴虫的书,哪里用得着找什么纲,什么目。分类法把阴道毛滴虫列为什么目的子目是为了分类工作者分书便利的。分类法包括无数的类目,许多许多是分类工作者不知道的。分类法按照什么纲、什么目来组织就可帮助他们分书,比方,把阴道毛滴虫的书分入什么纲,什么目。

或者有人要问,既然他不知道什么是阴道毛滴虫,又怎能知道它是属于什么纲什么目,而把它分入哪个纲哪个目呢?是的,他是不知道的,这就是为什么一个分类法要编制索引或相关索引了。没有这个辅助工具就得熟悉它,不然,分起书来,可能翻遍这一类了,有时还会弄错。在时间上是非常不经济的,在效率上是很低的。我认为分类法按什么纲什么目来组织有它实际的意义。

三、经济与政治两大类孰先孰后的问题

《史文》说:“《中图法》的分类体系,在目前基本上还是比较科学的、合理的。那些当时与‘四人帮’的谬论有牵扯,但还不属于政治性错误的问题,应按学术问题对待,例如,社会科学部类各大类的先后次序,特别是经济与政治两个大类的孰先孰后的问题,法律科学应属何级类目等。可以展开争鸣,各抒己见,在学术上求得统一认识。但这丝毫不影响文献分类的实际工作。我们一定要把学术上的争论与实际的使用严格区别开来。”这里要问:经济与政治两个大类孰先孰后,从无产阶级的观点来说,为什么是学术问题,而不是政治性错误?俟解答后再来讨论。《卢文》虽说过:“将政治列于经济大类之前,取消法律大类等,导致分类体系不够科学。”但没有说出“不够科学”所以然的道理。

我认为《史文》的观点很成问题,和《杜威十进分类法》、布朗《主题分类法》的观点有类似的地方。杜威鸽子笼式的排法,把同一类的书排在同一鸽子笼不管什么哲学体系不哲学体系。布朗把所有知识门类按照“物质、生命、精神、文献”顺序排列,也不管科学家争论的什么“学术体系”不“学术体系”。这不也是在说:“学术上的争论与实际使用应严格区分开”,“大类的孰先孰后”,“丝毫不影响文献分类的实际工作”吗?这里也有一个问题需要解答一下:新中国成立前五四运动以后编的图书分类法为什么不继续修改和补充,像《杜威法》已修改至第十九版一样而需全部废弃不用?关于这个问题也一样等解答后再来讨论。

再:关于思想性或学术性或技术性的问题为什么要争论?争论的目的是什么?只是“求得统一认识”了吗?不是吧!争论是对真理的追求。马克思说:“真理是由争论确立的。”(《马恩通信集》第1卷第567页)争论是手段,在“求得统一认识”后去指导实践的,再通过实践检验,纠正错误认识,从而产生新的认识。认识与实践是有机的不可缺少的环节过程。或者有人要问:为什么这样显然的道理《史文》作者都不知道,竟说出“学术上的争论与实际使用应严格区分开”错误的言论?不是的,我不怀疑他不知道这个道理。他这样说是有他的目的性的。因为《中图法》的编制是: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经济排在政治、法律、军事的后面是有问题的。我在几篇文章中指出把政治排在经济前面是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他维护《中图法》把政治排在经济前面,但又说不出这样排的道理来,不得已说出上面错误的言论。

《中图法》第一版“编制说明”:“在社会科学领域中,‘政治’、‘经济’、‘文化’,是社会科学中的三个重要部分。在图书分类法中同样概括为三个大类。首先反映‘政治’大类。……在这以下,序列‘经济’类。”它把政治排在经济前面并没有说出所以然的道理来。但它的编制原则说是按照如下的原则的:“第一,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编制依据,类目的确立及其序列安排,不仅要从科学概念出发,同时要考虑它的思想政治内容。第二,分类体系要符合科学性的原则,以科学分类为基础,采取从总到分,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系统。”

这里我引马克思的一段话,看把政治排在经济前面这样“序列安排”,从“它的思想政治内容”来说,是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编制依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导言中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彼此间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依他们本身意志为转移的关系,也与他们当时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就组成为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所赖以树立起来而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其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以及精神的一般过程。”又说:“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在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中也就会或迟或速地发生变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应该排在政治前面而不是相反。

或者有人引毛主席的话,说:把政治排在经济前面也是对的。毛主席在《矛盾论》中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经济基础是主要的,它们的地位并不互相转化。这是机械唯物论的见解,不是辩证唯物论的见解。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论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的条件下,又转过来表现其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中图法》把政治排在前面是根据上层建筑在一定的条件下,转过来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的。而且《中图法》不是说它的编制原则:“类目的确立及其序列”,“要考虑它的思想政治内容吗”?把政治排在经济前面正体现了这一原则。不能说把政治排在经济前面不对。

但是,毛主席也说:“当政治和文化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的发展的时候,对于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主要的决定的东西了。”在这种条件之下,才承认“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毛主席又说:“我们承认总的历史发展中是物质的东西决定精神的东西,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从“总的历史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应当排在政治前面。况且,《中图法》编者说:“分类体系要符合科学性的原则。”请问:政治、法律、军事、文化、教育是不是都是上层建筑?经济排在政治、法律、军事和文化、教育之间是符合什么样的科学性的原则?又是什么样的“逻辑系统”?

四、《中图法》作为统一分类法的问题

《史文》说:“《中图法》是由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并组织力量进行编制而成的,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代表国家的分类法。”

编制和修订《中图法》组织了相当大的力量,这是事实。我是赞同以《中图法》作为国家统一分类法的。但是《中图法》虽然出了第二版,我认为还是在形成中。以它代表国家图书统一分类法“作为分类排列的国家标准”,必是认真对待一些原则性的问题:思想性的,学术性的,技术性的。既然把它提到国家的高度,就有必要考虑国家的荣誉。以《史文》反映出的观点来看,把它作为国家标准还有相当远的距离。

《史文》说:关于《中图法》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把学术上的争论与实际的使用,严格区分开来。既不要因为《中图法》体系的不够合理和理论上‘先天不足’,编制技术上的不够完善而采取轻率的否定态度,又不要因为《中图法》在实际使用上被肯定了下来而误认为完整无缺了,应该看到有不少地方还要在学术上展开争鸣,求得理论上的提高;有些地方(如立类标准,列类原则)需要进行商榷,求得认识上的一致;有些类目体系,需要调整,求得体例上的更合理;有些编制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求得类分文献时更适用”。

我认为把一部“体系的不够合理和理论上的‘先天不足’,编制技术上的不够完善”,不少地方还要在学术上展开争鸣,有些地方(如立类标准,列类原则)需要商榷,有些类目需要调整的分类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分类法标准,是有损社会主义国家荣誉的。我不理解《史文》既然提出了这么多的缺点,为什么不直率地讲《中图法》体系是怎样“不够合理”?又是怎样在理论上“先天不足”?技术上又有哪些缺点?怎样调整?应该正面提出纠正意见。可是,在这些关键性问题上并没有谈出半个字如何改正,只是一面空谈“要在学术上展开争鸣”,一面又“要把学术上的争论与实际的使用,严格区别开来”。

说穿了,就是你争你的,我行我的。你讲你的理论,我不管那一套。你说毛主席的知识分类是: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三类,“此外还有什么知识?没有了”。我说:还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我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指导才这样编的。你说经济基础排在上层建筑前面才符合物质运动形态历史发展规律,我说这是一个学术性的问题,可以展开争鸣,我把经济排在政治后面的编制原则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依据的。这样排,“丝毫不影响文献分类的实际工作”。争是争,行是行,应该严格区分开。

固然,行是行,争是奈何不得的。但是,不要忘记,我们社会主义的图书分类法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科学的分类基础之上的。中外许许多多学者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都有深入的研究。我们就这样把它看成“是一种尊重现实的做法”,不管四分对也好,五分错也好,不管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混杂错列也好,也不管学术上、技术上错不错,这样就行。我看他们可能在怀疑这样的社会主义图书分类法能说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科学的分类基础之上的吗?图书馆学究竟是不是一门科学?无怪乎图书馆学在学术界不是真正被重视的。这难道不值得图书馆学专家们注意吗?

可是,《史文》还说什么:“我们制定文献分类的国家标准,目的是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加以统一。文献分类的国家标准是大家共同遵守的一种科学管理技术和工作方法,绝不是为了用以说明文献分类在理论上的正确与否,同样,文献分类标准之一的统一分类法是一种实用工具,不是为了表达一种科学分类的学说,这一点必须弄清楚。”我不知道这对于类的意义是怎样理解的?类本身就含有思想性、学术性的意义,岂止是技术性吗?我也不知道《史文》这样说是怎样理解列宁说的:“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做什么?》)理论出自实践,反过来指导实践。怎能说理论上的正确与否与实用工具无关呢?《史文》这样说的作用是什么?明眼人是不难看出的。

至于《史文》说《中图法》“第二版经过认真的修订,政治上的错误已纠正,明显的缺点也作了一些改正”。所谓“政治上的错误已纠正”,指的想是“第二版修订说明”说的:“儒法斗争史”,“工农兵上管改”,“样板戏”等。关于像B502·11爱奥尼亚学派,·12米利都学派这样学术性的错误,以及我在前提到的B037人民内部矛盾,下注的缺点,比如说:“专论某一国的入D6/7有关各类”,中国人民内部矛盾用什么号码分这样的缺点,作为代表国家分类法的《中图法》都应该认真修订的。再比如说:“用《中图法》作为分类排列的国家标准,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基本上是可行的。”但不知经过哪些图书馆的实践?北京大学图书馆?还是北京图书馆?还是其他图书馆?经过几年来的实践,都没有发生问题,基本上是可行吗?为什么不指名提出?这么有说服力、令人信服的实践证明都不举出馆名,实在令人费解。

五、鲁迅著作分类的问题

这是一个有关伟大和杰出作家的作品集中或分散分类何者更能适应读者要求的问题。《卢文》则把它提到“政治思想性与科学性是统一的”这个高度来讨论,说:“在类目的位置安排上,政治思想性与科学性是统一的,应该在尽量不破坏科学体系的前提下,给需要突出的类目以显著的地位”是可以的。这和前面所谓人为地突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观点是一致的。我在前面已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思维运动发展的最高阶段,根据物质运动客观发展规律自然而然地排列在最前面,把它说成是人为的,也就是《卢文》说的破坏学科体系这个观点多么错误!鲁迅的著作集中分类所涉及的符合读者需要这种所谓突出,怎可说是破坏学科体系呢?

但是,《卢文》竟说:“近年来分类法在类目位置安排上的一个倾向是比较多的破坏学科体系,作不恰当的突出。如文学类将鲁迅著作集中设类就是明显一例。”这是说“将鲁迅著作中设类”是“不恰当的突出”。但紧接着说:“对鲁迅这位伟大的革命家、思想家、文学家的作品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这就矛盾了。分类法之所以“突出”地“将鲁迅著作集中设类”正是“给予高度的重视”。把一个伟大的和杰出的作家的作品集中分类并不是近年来开始的,老早就实行了。《杜威法》把莎士比亚的著作集中分类已是一个世纪前的事了。不仅莎氏的著作集中分类,每一个杰出的作家的作品如有必要都可集中分类。《杜威法》第十七版在《引言》不是举雨果的作品怎样集中分类为例吗?我国把儒家经书集中分类在两千多年的汉代就实行了。关于儒家经书的分类,我和杜定友、刘国钧有过争论:我主集中,杜主分散,刘主两可。这是我们编制图书分类法组织类目的一种方式方法,意在怎样组织才更能适合读者的需要,不能说是破坏学科体系。像《刘国钧法》哲学类哲学派系按字顺排列才是破坏学科体系。

或者有人说《卢文》的所谓重视是指他说的“鲁迅的作品只有放在一定的时代一定的文学体裁的作品内,才能充分肯定它的成就和历史功绩”。这就困难了。鲁迅著作放在哪一个“一定时代”才能充分肯定它的成就和历史功绩?应该具体地根据一家分类法或自行编制鲁迅作品的分类以示怎样“充分肯定它的成就和历史功绩”,才有现实的意义。在未看到《卢文》作者自编鲁迅作品分类之前,暂以《中图法》说明。《中图法》是把鲁迅作品集中分类如下:

《中图法》I 文学

I046 文学翻译

I 世界文学

I2 中国文学

I21 作品集

I210 鲁迅著作

·1 全集·2选集·3理论著作

·4 杂文·散文·5诗·6小说

·7 日记·书信·8手稿·墨迹

·91 史著《中国小说史略》入此

·93 诗文集·96向鲁迅学习

·97 著作研究

I22 诗歌、韵文

I222 古代作品

I226 五四以后作品

I227 建国后作品

I24 小说

I242 古代作品(www.xing528.com)

I246 五四以后作品

I247 建国后作品

I26 散文随笔、杂文、小品文等

I262 古代作品

I266 五四以后作品

I267 建国后作品

I269 杂著

I27 民间文学

I28 儿童文学

I29 少数民族文学

I3/9 各国文学

鲁迅的作品绝大多数是在五四运动以后发表的。但是,他的《摩罗诗力说》是1907年发表的,《狂人日记》是1918年发表的,《孔乙己》、《药》是1919年“五四”以前发表的。怎样把它们“放在一定的时代”,“才能充分肯定它的成就和历史功绩”?这是一点。

再把鲁迅作品放在“一定的文学体裁的作品内”看又怎样是“充分肯定它的成就和历史功绩?”现也把鲁迅作品分散在《中图法》“一定的文学体裁”内,即:鲁迅的诗用I226分,鲁迅的小说,一用I242分,一用I246分;杂文用I266分。这样分就是“对鲁迅这位伟大的革命家、思想家、文学家的作品”“高度的重视”吗?就反映“类目的位置安排上,政治思想性与科学性是统一的”吗?《中图法》文学类编类固然有问题,那是另一回事。但它把鲁迅著作集中分类。正是“充分显示鲁迅作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就不能不予以肯定。

要知,鲁迅的一生始终站在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最前线,他创作了一系列革命文学:小说、杂文、诗歌等,刻画出黑暗势力的罪恶丑行,帝国主义凶恶的嘴脸。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高度评价鲁迅“不但是伟大的文学家,而且是伟大的思想家和伟大的革命家”。鲁迅的精神完全体现了我国人民争取自由和解放的要求。他的思想的发展是和整个社会,整个时代密切联系的。他的哲学、文学、艺术等思想内涵,蕴含在他的全部创作中,对这些思想各方面的研究现已成为一门专门学问——“鲁迅学”。把鲁迅著作集中设为专类一定受到学者们的称颂。鲁迅的全部著作都显示出他的革命的政治思想性,集中起来进行有系统的研究,才是科学的。

六、古生物学分类的问题

《卢文》在谈到类目间的关系时,说:一个类组间的相互关系有三,即:从属关系,表现于上下位类之间;并列关系,是同位类间的关系;“在同位类间,还有一种形式上是并列关系,实质上是交叉关系的类。如下类”:古生物学 古生物学一般著作 微体古生物学古植物学 无脊椎古动物学 古脊椎动物学 应用古生物学。

古生物学一般著作与微体古生物学等是同位类,但内容有交叉,是交叉关系。这种交叉关系是较多地从图书实际出发立的类。“微体古生物学等”指的必然是包括微体古生物学在内以下的类目。这里要问:“古生物学一般著作与微体古生物学等是同位类”吗?现把四家图书分类法关于古生物学的分类列于下:

第四版《人大法》

13·5 7 古生物学  4 脊椎古动物学

【注】 5 化石、人类化石

1 古植物学 6 地层古生物学

2 无脊椎古动物学  1 地层古植物

3 微体古生物学  2 地层古动物

1 微体古植物

2 微体古脊椎动物

《武大法》

R59 古生物学

596 微体古生物学

1 微体古植物  3 无脊椎古动物学

2 微体古动物  4 古脊椎动物学

597 古植物学  599 应用古生物学

598 古动物学

1 煤古植物学、煤古动物学

4 石油古植物学、石油古动物学

6 区域古生物学 按地区分

第二版《科图法》

58·3 古生物学

·31 古生物学一般著作

·32 微体古生物学

·322 微体古植物

·323 微体古动物学

·33 古植物学

·35 古动物学

·36 无脊椎古动物学

·37 古脊椎动物学

·38 应用古植物学

1 煤古植物学

2 石油古植物学

第二版《中图法》

Q91 古生物学

911 普通古生物学

·6 各地层古生物分布

·7 各地区古生物分布

913 微体古生物学

·84 微体古植物学

·85 微体古动物学

914 古植物学

915 古动物学

·81 古无脊椎动物

·86 古脊椎动物

916 应用古生物学

四家分类法关于古生物学的分类,类目级位的编法都不一样。从级位的编法或分类来看,《武大法》较正确,《中图法》次之,《科图法》又次之,《人大法》最成问题。《武大法》古生物学之下,类目的划分从类号,从行格很清楚地反映出上位类,下位类,同位类之分。《中图法》在这类,类目的划分从类号、行格同样很清楚地反映出类目的级位。但是,它把普通古生物学作为古生物学的下位类是错误的。我们编制图书分类法类目组织的原则是:从总到分,从一般到具体,从普通到专类,每一个类目对它的下位类,比方,古生物学对古植物学、古动物学来说是总、一般、普通。因此,一本古生物学一般或普通的书用古生物学的号码分,《中图法》是Q91。

可能有人指出《中图法》之所以在古生物学之下设立普通古生物学是为了类分各地层古生物分布,各地区古生物学分布图书的,否则这两类的书用什么号码分,分在哪一类?是的,这是需要考虑的。这两类的书属于史地性质是没有问题的。我们编制图书分类法设有形式细分表(一般称为总论复分表的),就是为了类分这类性质的书。《中图法》Q91古生物学。假使我们(在这种情况不采用,应该)采用形式细分,那么,在Q91古生物学—09历史下设立—096各地层古生物分布,—097各地区古生物学分布。《科图法》的古生物学一般著作犯有同样的错误。一般或概论或通论古生物学都是同一性质的书,应该用58·3分。《科图法》类目的级位在行格上是不清楚的,这或许出于排印上的疏忽。《人大法》没有古动物学的类目,把无脊椎古动物、脊椎古动物学和古植物学列为同类是错误的。古动物学和古植物学才是同位类。无脊椎古动物学和脊椎古动物学对古植物学在级位上是下位类。

《卢文》把古生物学一般著作和古植物学,无脊椎古动物学等看成同位类,并进一步说什么“从逻辑上讲,并列关系有不相容的并列关系,也有相容的并列关系。分类法的立类实际也证明了这点”。很难理解,一位研究图书分类法的教学工作者连上位类、下位类、同位类都分不清楚,竟把古生物学一般著作和微体古生物学及以下各类古生物学说成是同位类,从而说它们之间既有相容的并列关系,也有不相容的并列关系,还认为“分类法的立类实际也证明了这点”。古生物学下又设一古生物学一般著作的类目我在上面指出是错误的。把这个错误的立类引来证明同位类不仅有不相容的关系,也有相容的关系,这说明了什么呢?古生物学一般著作的立类不能看成是“从图书实际出发”,三家分类法设立应用古生物学类,才是“从图书实际出发立的类”。《卢文》说:“微体古生物学以下各类对古生物学一般著作来说,它们之间是可以互相兼容的。如果将在生物学一般著作类内的图书按其主要内容分类就可分入微体古生物学下的类,而按著作的主要内容分类在分类上是许可的。”“按著作的主要内容分类”,这没有问题。但是,把这个分类原则应用到古生物学一般著作,那是需要举出具体书的。假使能举出,就对了。请列出书名吧!

七、“在版编目”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史文》“建议与出版部门联系,请每一出版社在书上印上《中图法》的分类号,亦即大家竭力提倡和殷切盼望的‘在版编目’。各馆就可利用此分类号来直接上架。……用《中图法》(简本)作为‘在版编目’的标准分类号,也就是藏书组织的标准分类号,是比较适宜的”。又说:“如实行‘在版编目’,建议将《简本》的分类号印在书脊的根部,版权页上(与统一书号要区别开),……用这分类号直接上架,既省事,又美观整齐。何乐而不为!我坚信这一天一定会到来的。”

这是多么美好的一幅令人向往的图画!可惜画得太抽象简略了一点。假使结合下面一些具体的事实详细地画,那就有着现实的意义。《史文》的建议无非是说,只要用《中图法》简本(称简表较妥,简表和详表印在一起,不是单本印行)的分类号印在书脊的根部,就可据以直接上架,并以肯定语气说:“用《简本》这样的细度在藏书组织上(包括大馆与专业馆)基本上是够用了。”还主张“在大馆或专业馆,有些类可能种数较多,需要再细分。这可分别用书次号来解决藏书的细分,用目录分类号来解决分类目录中的细分”。关于目录分类号的问题留在下文再来讨论,这里讨论藏书组织用“在版编目”上分类号、书次号的问题。《史文》的建议很清楚:藏书组织用“在版编目”上的类号,种数较多的类加用书次号。也就是藏书组织采用两种号码:一有书次号,一无书次号,不知担任分编和出纳工作人员看了这个建议有何意见。我看照《史文》的建议“这一天”果真到来,那这天下就一定会大乱。《史文》把问题看得过于简单。假使下面提出的一些实质性的事实没有作出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就实行“在版编目”,“结果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反而把整个藏书搞乱了”。

1.编目员。“请每一出版社在书上印《中图法》的分类号”,就这么简单吗?“在版编目”,顾名思义必然同时也编印卡片(著者、书名、分类、主题、书袋、排架等卡片)。《史文》只谈读者分类目录,不谈读者怎样利用卡片找书的。但不论怎样也得至少编印一张分类卡。而这个工作由出版社具有什么样知识的工作人员才能担任?无疑的应由懂得分编工作的人员担任。这样的人员也必然是学过图书馆学的。是自学的,还是由图书馆学系培养出来的?在今天来说,自学的不多,由图书馆学系培养出来的在目前还不够分配。全国出版社有多少呢?因出版社还在增加,没有确定的数目,就说一百五十个吧。为了图书馆工作上“既省事”,书架上“又美观整齐”,由几所图书馆学系本届毕业生抽出一百五十位分配到各出版社,这一百五十位毕业生因只用《中图法》(简表)的分类号不考虑馆藏组织实际,个个都胜任愉快,还是有问题的。

2.分类法。《史文》主张“用《中图法》(简本)作为‘在版编目’的标准分类法”。为了节省篇幅,我只举《鲁迅传记》和鲁迅译法捷耶夫的《毁灭》两本书,请问用什么号码分?《中图法》详表有鲁迅专号,简表没有,怎样分?难道这一百五十位新参加工作者不感觉有问题吗?我看他们不会根据简表,还是会根据详表分的。但实际分起来,还是有问题。鲁迅的专号是I210,所有鲁迅的著作以及研究评论他的著作的,都应集中分入I210类。这是《中图法》为鲁迅设立专号的用意。但是,《鲁迅传记》根据《中图法》不能分入I210类。I210下没有传记号码。《中图法》一、总论复分表—09历史,下注“各学科人物传入K81传记,依世界地区表分”。K825各科人物传,下注:“在有关各学科作互见。如愿分散者,可直接入各学科的科学史。例中国农业科学的号码是S—092”。K825·6文学人物传,这是说《鲁迅传记》用K825·6分。但也可用I209·2分。I209文学史·文学思想史,下注“依中国时代分。参见I201”。但是,I201没有这个类号,也没有这个类目,怎样参见?一本《鲁迅传记》的分类费上这些周折还不能说是很对。他们也可能通过这些周折用I210—092来分,以符合鲁迅著作立为专类的本意,说明了分编工作不是所想象的那样简单。再鲁迅译法捷耶夫的《毁灭》用什么号码分?I210鲁迅著作·93译文集下注“翻译的单本作品入有关各类,在此作互见”,那么,鲁迅译法捷耶夫的《毁灭》的号码是I512·4094。所有俄国近代小说,如托尔斯泰、果戈理等的小说都用同一号码I512·4094分。也就是说他们都没有专号,而鲁迅有,为什么不分入I210·93?为了读者研究的便利,难道这些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不用和《中图法》所注相反的号码分这本书吗?

3.集中编目。《史文》不赞成在工作中花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的,但又建议“在版编目”由每一出版社担任,而不考虑这样建议要花费多大人力、物力和时间,尤其是分编的一致性、卡片的规格、圆孔之不能有丝毫走移这样的问题都不考虑一下。不理解,为什么不提出成立一个“在版编目”专业机构承担这项工作。集中与分散何者优越需要经过缜密研究对比后再提出方是合理的。我认为成立专业机构担任“在版编目”工作是发展这项工作的较妥的途径。出版社将拟出版书的样本送来加上索书号后,由出版社将索书号印在书脊根部,而整套卡片由“在版编目”专业机构编印。即使这样还不能用出版社所印索书号直接上架,还得由各馆编目人员加工解决,比方,同著者同性质区分的问题。不过,做这类工作就简单了。关于索书号和整套卡片的问题,下面再谈。

八、藏书组织简分,分类目录详分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根据《史文》用《中图法》(简表)的号码组织藏书“基本上是够用的”这个结论,似乎是本着某些图书馆的实践经验作出的。如说:“用《简本》这样的细度在藏书组织上(包括大馆与专业馆)基本上是够用了。”没有实践的根据是不会断然作出“基本上是够用了”结论的。但接着又说:“在大馆或专业馆,有些类可能种类较多,需要再细分。这可分别用书次号来解决藏书上的细分,用目录分类号来解决分类目录的细分。也就是说,……要考虑尽量使他们的书次号排列有一定的规律性,使其合乎科学性。”这完全出之于“可能”的设想,不是有什么大馆或专业馆实践的根据。要是真有某所大馆或专业馆这样来组织藏书,一定会举出馆名的。

不举出,还说:“一般说,大型馆和专业馆用种次号作书次号是不大妥当的。种次号的好处是取号简单,但没有内在的规律性,就不大合分类排架的真正含义。如用著者号作书次号,同类书下同著者的书集中在一起,具有内在的规律性,比种次号更科学些,有进一步区分的含义”,这就不是结合某所大型馆或专业馆用《中图法》(简表)号码组织藏书实践说的,也就是说“基本上是够用的”这个结论是没有根据的,这不过是在谈种次号不如著者号而已。种次号既不如著者号,又为什么提出用种次号来解决藏书上的细分?是不是说大型馆、专业馆用种次号不大妥当,中、小型馆是可以的呢?我认为中、小型馆用种次号也有问题。举例来说:曲波1977年出版的《山呼海啸》和1978年出版的《林海雪原》的分类号,《中图法》是I247·5。1977年到1978年间出版的新体长篇、中篇小说有许多,它们的分类号同,按种次号排架,曲波的两本小说中间必然排入其他作家的小说。要是用简表的号码I24,这两本书相隔就不知有多远。同一作家同一类的作品相隔这么远,所谓分类,究有何意?

再,“在读者分类目录中用《中图法》详表加以细分,分类款目上的目录分类号(也有称目录组织号)用详表。这样既可在图书馆实现藏书组织上分类标准化,又可解决某些图书馆要求进一步细分的愿望”。这段话说得不大好懂。是不是说:藏书组织用《中图法》(简表)的类号来实现分类标准化,读者分类目录用《中图法》(详表)来解决图书馆要求细分的愿望?这里要问:为什么藏书组织用“简表”号码才是分类标准化?为什么某些图书馆要求读者分类目录用详表分?什么谓之标准化?不说出一个所以然的道理,这些说法能成立吗?

《史文》只谈读者分类目录。但不知指的是书本式的还是卡片式的?要是指书本式的分类目录是可以的,因为图书馆编制书本式目录一般地说是分类目录。然而,在目前来说,不知有哪些图书馆编有书本式的读者分类目录。我们可以说,所有图书馆都编有卡片式的读者目录,而读者目录并不只是分类目录。为什么呢?因为最能符合读者利用的是由著者片、书名片、子类片、主题片、见片等组成的字顺综合性卡片目录。每张卡片除见片外都编有索书号。索书号,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它借书,也就是根据它到书架取书。然而,《史文》提出的,是:藏书组织用简表号码,即书架上,书的索书号的分类号,用简表,读者分类目录的卡片上,索书号的分类号用详表。大家想想出纳工作人员会发出什么样的感慨?一定会“慨其叹矣”?

卢子博看到了这种错误,提出在读者分目录片上编两组号码的所谓具体的做法:一组是为索书用的由简表号码和“没有内在规律性”的种次号组成,一组是为排读者分类目录片用的由详表号码和“比种次号更科学些”的著者号组成。大家也想想编目工作人员又会发出什么样的感慨?藏书组织用简表号码和种次号或著者号,一所藏书上百万册或几百万册的大型馆书架上会形成什么样的所谓“一定的规律性”,又合乎科学性的顺序,都不想一想!什么谓之规律性?科学性?再图书分类法为什么要编出四五万,或五六万个类目?对这样的问题分析研究过没有?再外文书是否也采用《中图法》统一分类和同样分法?

九、原有藏书改编的问题

“原有藏书是否需要用《中图法》改编”?《史文》认为“大型馆或专业馆,要全部改编,事实上有不少困难主要是工程浩大,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往往要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因此,提出不必改编的主张,说:“根据图书馆的实践,原来的藏书可以不必用《中图法》进行改编,仍用原索书号组织藏书。……为了便于读者以类求书的需要,可用《中图法》改编原来的读者分类目类。……一句话,是改目录不改藏书的办法。”

《史文》一再提到“根据图书馆的实践”,我看未必,只不过是假托之词。不然,既说“原来的藏书可以不必用《中图法》进行改编”,“可用《中图法》改编原来的读者分类目录”,这好像是“根据图书馆的实践”才这样主张的。但又说:“改目录的工作量很大的,一个馆往往力所不能及,而且还不一定保证质量。”把上下文对照来看,不矛盾吗?再,一个馆改目录,“往往力所不能及”,这在说什么?不改吗?或者有人指出:不,要改,而且要保证质量。你再看下文吧。

“能否设想,由《中图法》编辑组与统编组共同合作,组织有关专业馆,请他们将本专业原有图书的分类款目,用《中图法》进行改编,以卡片式或书本式的形式印发给各馆,供共同使用。这样就可以由不同专业馆将有关专业的图书分类款目配上《中图法》分类号,其他图书馆就可以依此组织新的分类目录。”这不仅是要改,而且还“设想,由《中图法》编辑组与统编组,共同合作,组织有关专业馆”进行改。是的,要改。不过看了这个设想后,有几个问题需要解答一下:统编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是否为了改编分类目录组成的?有这个必要吗?它的成员是怎样组成的?和编辑组怎样共同合作?专业图书馆,比方大连海运学院图书馆用《中图法》改编读者分类目录,怎样用卡片式印发给各馆?几万本书,每一本书就说是一张卡片,也得印几万张,假使几十万本书,就得印几十万张。全国图书馆有多少?只说一百所,要印好多万张?用书本式印发给各馆吗?比方,北京大学图书馆收藏有关海运图书究竟有多少需要大连海运学院图书馆提供卡片式或书本分类目录使用而不自行改编?

而且还说:“为了确保质量,可以与编制《中图法》一样采取大协作的方法进行。”“大协作的方式”不是“大兵团作战”,“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集中大批人力突击改编目录,所谓大兵团作战,效果不好:一是容易乱,二是不能保证质量”“大协作的方式”就是上段说的“拟请专业馆负责改编本专业的原有图书,用统一分类法的类号来编制每一种书的分类款目。如有可能,再编一些附加、分析、综合等分类辅助款目更好。将编好的各种分类款目,印出来供大家使用”。《史文》谈到读者目录,只谈分类目录。所谓“分类款目”,想是指分类片说的,因为分类目录一是书本式的,一是卡片式的。在现阶段很少图书馆有书本式的,绝大多数是卡片式的。因此说:所谓分类款目,想是指分类片说的。“再编一些附加、分析、综合等分类辅助款目”,就很难懂了。什么谓之“附加、分析、综合等分类辅助款目”?不写清楚,怎样懂得?从文义来看,好像指卡片说的,有这样的“附加、分析、综合等分类辅助”卡片吗?假使是指分类卡片上的著录说的,那么,“附加、分析、综合”又是什么样的“分类辅助款目”?

《史文》很重视读者分类目录,不提著者、书名、主题等组成的综合性字顺目录,好像是说图书馆只编有读者分类目录就能很好地为读者服务的。分类目录是按分类号顺序组织的。我举几本书为例,看分类目录是怎样很好地为读者服务。1.北京大学编《正交试验法》;2.华罗庚著《统筹方法平话》;3.刘向撰《列女传》;4.王夫之撰《读〈通鉴〉论》。这四本书属于什么类读者是知道的,但他们不知道这四本书的分类号,怎么办?查导片就知道数学、历史等分类号是……,再从这些分类号就可查到需要借的书。好了,这没有问题,只不过多费点力。假使他们要借《日知录》、《三经新义》怎样查?读者知道两本书是谁写的,但图书馆只有读者分类目录,只能按类来查。根据《中图法》这两本书用什么号码分,读者知道吗?即使知道,像《三经新义》没有单行本,当然也就没有《三经新义》的分类片,怎样查?假使有了著者片,书名片,那就不管图书馆是怎样分的,读者直接查顾炎武、王安石,就知道需要借的书的索书号了。

再比如说:“原来的藏书可以不必用《中图法》改编”,“原则应采用《中图法》来类分新书,旧藏书保持原分类体系”。我也举两本书为例:1936年出版的《辞海》和1979年出版的《辞海》,再1958年出版的《鲁迅全集》和1981年出版的《鲁迅全集》,一是旧藏用原先的分类法分的,一是新购用《中图法》分的。同是《辞海》,《鲁迅全集》分藏相隔不知有多远。而且,藏书组织的索书号就有三种:一是用《中图法》简表的号码没有种次号,一是有种次号,一是原先的索书号。排架也必然要分三处:一是用《中图法》分的排一处,一是原先的旧藏排一处,一是外文书排一处。大家想想书库会形成什么样的次序?虽不说是五花八门,也是三花三门,这也算是在谈“我国统一分类法问题”?《史文》还侈谈什么“应该把藏书组织与目录组织分别开,过去一提要更换分类法,似乎藏书组织与分类目录一定要完全一致。这是一种误解”。这不是一种误解!“分类排架与分类检索,这两者的职能与要求是不同的”,才是误解。排就是为了检,两者是统一的。“所以,更换分类法”,非要相应改动原来号码不可。再如说:“要全部改编”,有不少困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往往要影响正常工作开展”,也不完全是事实。全部改编,困难是有的,但不是所想象的那样难,也不一定影响正常工作的进行。关于这点,我以前讨论过是怎样进行改编的,这里不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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