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第二版)和《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都以春秋时代为中国奴隶社会的下限,以战国时代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上限。《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武汉大学图书分类法》、《中小型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第一版都没有明确划定某时代为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界,但都以世界古代史为奴隶制度时期,中世纪史为封建制度时期。《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武汉大学图书分类法》以西周为中国中世纪史的开始,无异于说西周是封建社会。《中小型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以隋代为中古史的开始是说中国封建社会始于隋代。
中国社会制度时代划分的问题,我在《关于〈中小型图书馆图书分类表草案〉的一些问题》谈了自己的一点看法。《科图法》第二版、《中图法》以战国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开始,和《人大法》、《武图法》以西周为我国中世纪史时代一样都有所依据,似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他说的“亚细亚的”或“东方的”是为了要纠正巴枯宁辈的谬见的。他说:“近来流传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亚细亚的或东方的生产方式是原始时代的公社所有制,“从印度起到爱尔兰止各地社会的原始形态”(恩格斯为《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加的附注)是部落公有制。“在古代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和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东、帮工和农奴”(《共产党宣言》)。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也说:“在古代……劳动者是主人的奴隶,在中世纪,劳动者是土地占有者贵族的农奴。”
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时代是:“亚细亚的”是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古代的是奴隶社会的生产方式,中古的是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说:西周是初期封建社会。《人大法》、《武图法》硬套把从公元前1122年开国的周王朝列入中国中世纪史是错误的。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关于〈中小型图书馆图书分类表草案〉的一些问题》中谈了我个人的看法,请参阅。
《科图法》第二版和《中图法》以战国时代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开始是以郭沫若的观点为依据的。关于我国社会奴隶制的下限,郭沫若在《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代序》说他前后有过三种不同的说法,最后才“把奴隶制的下限划在春秋与战国之交”,并引用毛主席说的“自周秦以来,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奴隶制时代》)以证“中国古代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交替,是在春秋与战国之交”的正确性,还把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中所规定的奴隶制与封建制的性质和区别征引如下:
“在奴隶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奴隶主所能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
“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封建主虽已不能屠杀,但仍可以买卖的农奴。”
这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奴隶制和封建制性质的划分是一致的。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中说“奴隶的全部劳动”,除“一部分就得用来抵偿他自己维持生活的价值”外,“都是无报酬的”。“农奴一星期内大约有三日在自己私有或租让给他的田地上为自己工作,而另外的三日则在自己主人的田地上从事于强迫的和无偿的劳动。”又在《雇佣劳动与资本》说:“奴隶连同他自己的劳动力一劳永逸地卖给自己的主人”,“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力却不是他的商品。农奴只出卖自己劳动力中的一部分”。恩格斯在《马克思著的资本论》说:“农奴制”,就是“农民劳役租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史学界对于我国社会制度时代的分界一致认为应以马克思、恩格斯、斯大林的划分为准则。但由于对经典作家划分的准则彼此理解的不同,除郭沫若把“中国奴隶社会的下限定在春秋战国之交”外,还有定在商代的,说:西周是封建社会。还有以西周的井田制就是马克思、恩格斯说的“马尔克”或“农村公社”的,这无异于说西周仍处在原始社会阶段,但又认为井田制是属于“古代东方型”奴隶社会的一个特征,把奴隶社会的下限定在战国,说:“秦也者,古今之界也”,以秦王朝为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分界。概括起来大体是,西周为:1.封建社会,2.奴隶社会,3.原始社会。我认为2、3两种划分所提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所说的“农村公社”,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三稿》中所说的俄国的“农业公社”和恩格斯的《马尔克》所说的“日耳曼人,即苏维汇部落”的“农户公社”都处于“各氏族血缘亲属联合之间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马尔克制度是在日耳曼人定居日耳曼尼亚时候产生的”,“把土地分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怎可因“中国古书上所记述的井田制”如《周礼·地官遂人》:“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汉书·地理志》:“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和“马尔克”公社有相似处据以断定西周井田制就是马克思、恩格斯说的“马尔克”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那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观点,是不正确的。
恩格斯在《马尔克》说过:“我们今天还可以在摩塞尔河畔和霍赫瓦尔特山脉的所谓农户公社中看得出来。在那里,虽然不再一年分配一次,但是每隔3年、6年、9年或12年,总要把全部开垦的土地(耕地和草地)合在一起,按照位置和土质,分成若干‘大块’。每一大块,再划分成若干大小相等的狭长带状地块,块数多少,根据公社中有权分地者的人数而定;这些地块,采用抽签的办法,分配给有权分地的人。”我们不否认这和《地官·遂人》:“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三年一易”是相类似的。
但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说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制度是一种纯粹社会的制度,虽然它以后大部分成了国家的基础,但在本质上它是和国家不同的”。而西周则“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封建国家:“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礼记·礼运》)。:“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把在本质上不相同的“马尔克”纯粹社会制度和西周国家制度相提并论是违反马克思主义观点的。恩格斯说的苏维汇部落马尔克公社只能和西周以前古公亶父时代类比。周的发源地在渭河流域,陕甘高原一带,由于戎狄侵扰,几经迁徙,公刘迁豳,到古公亶父迁岐,才定居下来,和苏维汇部落一样处于原始社会阶段。
郭沫若还把中国古书上一般称为的“庶人”说成是马克思叫做的“普遍奴隶”,据以论证西周是奴隶社会,不是封建社会。并援引《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今人而无礼,不亦禽兽之心乎?”说:“无礼的是禽兽”。“礼不下庶人”的“庶人”是无礼的,就是禽兽了。“具有禽兽身份的人,不是奴隶,又是什么呢?”这确是一种奇妙的逻辑。“今人而无礼”的“人”,怎样知道是专指“庶人”,而不是泛指所有阶级、阶层的人?按照这个逻辑推论,不仅被孟子骂为“禽兽”的杨朱、墨翟是奴隶,甚至胡适、陈独秀等提倡白话文被林纾诋毁为“禽兽自语”,“人头畜鸣”也都是奴隶了,岂不可笑?这不是一种论证,而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企图把西周时代的“庶人”解释成马克思说的“普遍奴隶”,这是不对的。
那么,“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来考察”,秦是法治、私有制和郡县制的转折点,以秦为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界之“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对不对呢?不对。法治、私有制和郡县制并不始于秦王朝。周公告诫康叔的《酒诰》:“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以及《尚书·吕刑》:“折民惟刑。”《礼记·月令》:“戮有罪,严断刑。”《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括“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汉书·食货志》:秦“用商鞅之法,改帝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商鞅废除分封制,建立分县制:“集小都乡邑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史记·商君列传》)这都足以否定秦王朝是“以井田制,分封制和礼治向土地私有制,郡县制和法治的转变”的论点。周的分封制是地方分权制,秦的郡县制是中央集权制,这只能说明国家政权的转变,不能作为社会形态划分的标志,那是要根据经济形态像马克思、恩格斯、斯大林说的:“生产工作者”是不是“只出卖自己劳动力中的一部分”,有没有自己的经济,是奴隶,还是农奴的区别之一。因此,把秦王朝定为封建社会的上限是不妥当的,必然不会为人所接受。
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提出中国奴隶社会以春秋时代为下限的主张“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流行,并为多数人所接受”。《科图法》、《中图法》把西周列为奴隶制社会就是以郭沫若的主张为依据的。郭沫若说“西周也是奴隶社会”,理由有五:
一、西周时代“众人”、“庶人”是奴隶
他说:“周初耕田的人也叫做‘众人’,《周颂·臣工》:‘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可证。”这里说的“众人”,他认为其身份可以从《曶鼎》“用众一夫曰益,用臣曰 、〔曰〕朏、曰奠”的“众”看出。“‘臣’向来是奴隶的称谓”,“与‘臣’同其身份的‘众’可见也是奴隶了。”并举《商书·盘庚》中篇“奉畜汝众”的“众”:“身份是和牲畜一样的”,“假使不听话,就“当作牲畜来屠杀”,自然是奴隶,作为佐证。
“可”,是不定词。“臣”、“众”“可见也是奴隶”,亦可说,事实也是,可见并不是奴隶。以下可证:
《盘庚》三篇:上篇是“众 出矢言”,反对迁都,盘庚于是召集“众”训话,中篇是盘庚说服“众”,下篇是迁殷后盘庚对“众”训诫。盘庚要迁都,“众 出矢言”,反对迁都,所以盘庚召集“众”训话。从训话中“由乃在位”,“齐乃位”来看,“众”是“在位”的,是属于统治集团,不是奴隶。说反对迁都的“众”是奴隶,是难以理解的。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跟牲畜一样用作祭祀和殉葬的奴隶,都敢于公开反对最高统治者迁都,这怎样来理解?
说“‘臣’向来是奴隶的称谓”,也有问题。“臣”在《矢令簋》、《大盂鼎》、《曶(谭戒甫作舀)鼎》中的身份是奴隶。但《卿鼎》铭文中的“臣卿锡金”的“臣”,《献彝》铭文中“令厥臣献金”的“厥臣“就不能说是奴隶。在西周“臣”的身份和“众”一样在转化。
“庶人”的身份在西周也在转化。《大盂鼎》铭文:“易(锡)女(汝)白(百),。”“人鬲”是包括“御”至“庶人”的,他们的身份一般认为是奴隶。但“庶”在周初有众多的意义,是一个泛称。《易·晋卦》:“锡马蕃庶。”《书·周诰》:“庶邦”、“庶国”。《大雅·卷阿》:“君子之车,既庶且多”,“庶”都作众多解,反映庶人是众多的。再看《牧簋》:“王若曰牧!……不用先王乍(作)型,亦多虐庶民”。《毛公鼎》:“王若曰:厝!……汝推于政,勿壅律庶民”。很清楚,对等庶人不要擅自用刑,不但不要擅自用刑,还把他们和哲人、朋友,甚至天子同比,要施爱于他们。《大雅·抑》:“庶人之愚,亦职维疾;哲人之愚,亦维斯戾!……惠于朋友,庶人小子。”《大雅·卷阿》:“媚于天子”,“媚于庶人”。而且还向他们像对卿士一样咨询:“谋及卿士,谋及庶人。”(《尚书·洪范》)奴隶制商王朝把奴隶当作牲畜,甚至比牲畜都不如。对比之下,说“庶人”是奴隶就显然说不通了。
《左传》襄公九年:“庶人力于农穑。”《管子·五辅》:“《庶人耕农树艺》,《管子·君臣上》:“务四支之力,修耕农之业以待令者,庶人也。”郭沫若说:这些“庶人”“也就是众人”,“事实上只是一些耕种奴隶”。“众人”或“庶人”“这些人民并且还可以‘当成牲畜来买卖”。“《周礼》地官有质人一职便掌管着贩卖人口牲畜等事项”。
“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 者,质剂焉。”
这里暂且不问《周礼》地官所说的“人民”是否专指“力于农穑”的“庶人”,即使“人民”指的是“众人”或“庶人”“可以‘当成牲畜来买卖’”,也得不出他们的身份是奴隶的结论。根据在前所引斯大林关于“奴隶制与封建制的性质和区别”的划分,“众人”或“庶人”虽“可以‘当成牲畜来买卖’”,但是,他们的身份不是奴隶,而是农奴。为什么这样说呢?是根据经济形态的性质才这样说的。我们知道一个社会形态的性质决定于它的生产关系,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又对生产关系起决定性的作用。
在奴隶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土地和生产工具)以及生产劳动者。奴隶的劳动力是他人私有制。奴隶从事劳动并把劳动果实交给奴隶主,奴隶没有自己的经济。“在封建制度下”,斯大林说,“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这是说:在封建制度下的劳动力是部分他人私有和部分本人私有。
西周社会形态的性质是怎样的呢?那就要看它的直接生产者是属于哪一种生产劳动者。《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以我覃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豳风·七月》:“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言私其豵,献豣于公。”《唐风·鸨羽》:“王事靡鉴,不能艺黍稷,父母何食?”《大雅·崇高》:“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疆,以峙其粮。”《大雅·公刘》:“彻田为粮。”《毛公鼎》铭文:“小大楚赋。”《国语·周语》:“宣王不耤千亩。”《周礼·王制》:“古者公田,借而不税。”
以上所引文献都说明了西周直接生产者有自己的室,有自己的家,还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即有自己的经济。他们的劳动力是部分他人私有和部分本人私有,他们的身份不能不说是农奴。“古者公田,借而不税”,“借”是助的意思。贵族借农奴以力(即郑玄说的:“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或者说农奴助贵族以力耕种,就是劳役地租。“彻”是按亩征税,是实物地租。助、借、彻是西周封建制剥削的实际形式,是相通结合在一起的。可知西周农奴被剥削的形态和马克思说的封建社会直接生产者被剥削的形态是相同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说:“徭役劳动是和农奴制度下的实物地租和他种课赋结合在一起。”
西周农奴被剥削的形态并不止于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还要把大猪(自己留小的),织成的布,制好的裳,猎取的狐制或裘,酿好的美酒献给贵族;还要带着酒肉到贵族的公堂举杯祝他“万寿无疆”,“十月获稻,为此春酒,以介眉寿”。能说这是一幅奴隶而不是农奴的画图吗?
二、“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都是“种族奴隶”(www.xing528.com)
“周人把殷覆灭了,把殷族的遗民大批地化为奴隶。《左传》定公四年……:分鲁公……殷民六族,……分康叔……殷民七族,……分唐叔……怀姓九宗,职官五正。”“这所谓‘殷民六族’,‘殷民七族’及‘怀姓九宗’,都是殷之遗民或原属于殷人的种族奴隶,现在一转手又成为周人的种族奴隶了。”(《奴隶制时代》)
“在这些种族奴隶之外还有大批的‘顽民’留在洛邑,替周人从事生产。周人对待这些种族奴隶是比较自由的,……让他们耕种着原有的土地而征取地租,征取力役,类似农奴。例如《周书·多方篇》周公对殷之遗民说:‘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仿佛殷人的田宅都没有被没收的一样。其实这只是统治农业奴隶的一种更省事而有效的方术。”(同上)
这两段话的用意无非是为了证实“西周也是奴隶社会”。但与事实是否相符,观点是否正确,我看不无问题,也反映了思想上的矛盾性、软弱性。《尚书·大传》:成王二年周公克殷,三年东征淮夷,践奄后,迁殷抵抗周人最顽强的遗民于洛邑。“毖殷顽民,迁于洛邑,密迩王室,式化厥训。”(《周书·毕命》)周公告诫四国多方,说:“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周书·多方》);告诫殷多士,说:“今尔维时,宅尔邑,继尔居”(《周书·多士》)。从周公告诫文义来看,把殷顽民迁来洛邑不是当成奴隶来“替周人从事生产”,而是为了就近加以管制、训化。他们有邑有宅寄居,有田耕种田猎。而且他们自己管理自己的事,“自作不和尔维和哉。尔室不睦,尔维和哉。尔邑克明,尔惟克勤乃事”。把有自己的经济,自己的政事的殷民说成是奴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成王四年周公建侯卫。卫祝佗追述分封的事,说:“分鲁公(伯禽)以……殷民六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分康叔以……殷民七族,……分唐叔以……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左传》定公四年)根据《左传》隐公六年的记载:“翼九宗五正顷父之子嘉父逆晋侯于隋,纳诸鄂,晋人谓之鄂侯。”“九宗五正”是贵族官吏,那么,“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就不能说:“原属于殷人的种族奴隶”,他们是殷的贵族官吏。“殷民六族”被分到鲁国是率领其原有宗族、分族及类丑(奴隶)去的,是一族族聚族而居,按周的法则由周人监视来管理自己的政事,“启以商政,疆以周索”。
二百多年后西周晚期宣王分封郑国也以商人分给桓公,郑子产对晋韩宣子说:“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左传》昭公十六年)周人和商人已是比耦共同垦荒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了。从卫祝佗和郑子产的追述来看,看不出“这只是统治农业奴隶的一种更省事而有效的方术”。说“周人对待这些种族奴隶是比较自由的”,只能说这是按照自己的需要而又知其所穷的一种遁词,正反映出在思想上的矛盾性。“让他们耕种着原有的土地而征取地租,征取力役”,正是马克思说的一种农奴制度,不是“类似农奴”。
三、土地和农业劳动都是王者所有
“古代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在殷、周时代是土地国有制。”“周代的诗所说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表明的就是这种土地国有的实际。”(《代序》)
“周代的特征是一切生产资料均为王室所有(殷代也应该是这样),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切农业土地和农业劳动都是王者所有。”(《奴隶制时代》)
《小雅·北山》“溥天之下”,《孟子·万章》作“普天之下”。这首诗颂扬周王朝王权(土地所有权、政权)至高无上,全国土地、人民都属周王。不知怎样据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切农业土地和农业劳动都是王者所有”,和“一切生产资料均为王室所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指的是全国土地,不限于“农业土地”。“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不单指农业劳动者。《小雅·北山》的诗并不含有“农业土地”、“农业劳动”、“一切生产资料均为王室所有”这样的意思。它不是一个偏称而是全称概念。
引证这首诗的意思,是说西周只有土地王有制,没有土地私有制,直接生产者是奴隶,也就是说西周不是封建社会,是奴隶社会。但是,《小雅·大田》,《豳风·七月》等诗否定了西周是奴隶社会。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说:“国家是最高的地主”。“王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在这里,没有土地私有权,虽然对于土地,既有私人的也有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在封建制度中正好显示出王权就是私有财产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说:“土地占有制的教阶式的结构以及同它联系着的武装侍卫制度,提供了贵族以统治农奴的权力。”
西周正是这种性质的封建制社会。西周政权组织正体现出马克思说的封建制度形态:土地所有权,王有;共同(封建领主)占有权和私人(农奴)使用权。周天子(“朕即国家”)是最高的地主,对已分封给封建领主的土地有最后的所有权。《大殷》铭文记载周天子把原来分封给睽的封地赏赐给大,就是例证。
《左传》襄公十四年:“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左传》桓公二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采邑),卿置侧室(众子官名),大夫有贰宗(庶弟官名),士有隶子弟(低级官名)。”《国语·周语》也记载周襄王对晋文公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周天子把土地分封给他的子弟臣属(封建领主:公、侯、伯、子、男)建国。封建领主把受封的领地再分给各自的子弟臣属(卿、大夫)立家。《贤觥》:“公叔……亩贤百亩”,就是周天子的臣属公叔把受封的土地分封给他的臣属的一个例证。卿、大夫、士又把所受采邑、圭田置侧室、贰宗、隶子弟等属官。这种分封制就形成了各级封建贵族的等级剥削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国语·晋语》)
周天子把土地分封给封建领主——各国诸侯。各国诸侯把受封的领地分封给自己的子弟臣属这一事实说明了各国诸侯在经济上、政治上、军事上有相对的独立性,土地、军队实际上都是私有的,都有自己的政权组织,宗法系统,血缘关系,是属于封建制形态的社会。
四、井田制
关于西周井田制的问题,郭沫若有如下的观点:
“殷代有井田”,“周代同样施行着井田制”。“井田耕作时规模是很宏大的,动辄就是两千人(‘千耦其耘’)或两万人(‘十千维耦’)同时耕作。”“殷、周两代的农夫,即所谓‘众人’或‘庶人’,事实上只是一些耕种奴隶。”井田制“并不是如孟子所说的八家共井,以中央的百亩作为公家的田,周围的八个百亩作为给予八家老百姓的田,那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化”。
《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夏小正》:“古有公田焉者。古者先服公田,然后服其田也。”“遂及我私”的“私”,“服其田”的“田”是私田。但没有明言是否为井田内的私田,《孟子·滕文公》才明言井田包括私田:“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他否定孟子的说法,认为:“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这是土地国有制的骨干。公家把土地划成方块授予臣工,同时更分予些‘说话的工具’为他们耕种。臣工们有了这样的便宜,便尽量榨取奴隶们的剩余劳动以开辟方田外的荒地。畿外的诸侯在采取这种步骤上是有更多的自由的。公家所授的方田一律都是公田,在方田外所垦辟出的土地便是所谓私田。……土地国有制遭受着削弱,诸侯和百官们逐渐豪富起来了。私田的面积逐渐超过公田,因而私家的财富也逐渐超过公家。”
在《关于目前历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答〈新建设〉编辑部问——》(《新建设》1959年4月号)他说:“如果肯定《周礼》是西周的典礼,那就把西周说成为已进入封建社会了。”“西周也是奴隶社会,据今天所有的资料看来,我认为是不成问题的。”(《奴隶制时代》)但在我看来,他的这些观点颇成问题。
“公家把土地划成方块授予臣工”,不能说不是出于臆测,有人已指出。这里要问:“公家”指谁?“私家”指谁?“土地国有”包不包括“方田以外的荒地”?从前段的文义来看,“公家”指的只能是周天子,也只能说就有那么笨的周天子“把土地划成方块授予臣工”。“私家”指的也包括有他说的“开辟方田外的荒地”的所谓奴隶。“私家的财富也逐渐超过公家”,这怎样来理解?“土地国有”指的是“方田”、“公田”,显然不包括垦荒出来的“私田”。这岂不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内涵相抵触吗?能说是“土地国有制的实际”吗?
至于《周礼》,他在《奴隶制时代》说:“虽然是有问题的书,但那些问题是刘歆利用了许多先秦的原始材料而加以改编,并掺杂了一些杜撰进去,故《周礼》仍然有丰富的先秦资料存在。”《周礼·司徒》有“九夫为井”,《周礼·遂人》有“十夫有沟”的记载,想或非刘歆伪造。否则,所谓“井田”就无从谈起了。他也说过:“在中国的井田制中,有畎、沟、洫、浍等。”《周礼·考工记》:“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甽。”耦耕就是两人共作一条甽(畎)。一般来说,荒地长满了草木,垦荒“杀草”、“攻木”成为耕地,就需“千耦其耘”,“十千维耦”共同开垦了。这样像《周倾·载芟》开垦出来的耕地是公田?还是私田?是不是说那是公田?但郑子产追述郑桓公和商人比耦垦辟的土地,当然是“在方田外所垦辟出的土地”就是私田,不能说是公田,否定了西周只有土地王有制,没有土地私有的论点,也即否定了“西周也是奴隶社会”。
五、西周没有铁制耕器
郭沫若说:“铁的发现大约是在西周末年。《秦风》有‘驷铁孔阜’,……这怕是铁字的第一次使用。”“铁的作为耕器而使用,出现在周室东迁前后。这一重大因素提高了农业生产力,逐渐促进了井田制的崩溃,因而也就招致了奴隶制的崩溃。”
这是从生产力的角度立论的,而生产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生产工具。根据先秦文献以及出土的农具来说,西周农业生产工具有用金属制的。《周颂·臣工》的“庤乃钱镈,奄观铚艾”;《小雅·大田》的“以我覃耜”;《周颂·载芟》的“有略其耜”;都可作为西周农具是有用金属制的证据。“铁”,大锄;“镈”,锄田用具;“耜”,锹;“铚”,镰刀等农具从金;“覃”、“略”有刃利意思。从已经出土的器物中,有属于商代的铜 、铜铲,有属于西周的铜镰,都是物证。
有没有用铁制的呢?虽不能作结论,或有可能。成王时的《班毁》铭文:“王令毛公以邦冢君,土驭、 人伐东国瘄戎。”“”是铁的初文,以 人参加战役,足以证明周初已有铁了。没有铁,哪会有铁人。《逸周书·克殷》:“王又射之三发,乃右击之以轾吕,斩之以玄钺。”“玄钺”就是用铁制的黑斧。周初有铁,更有实物作证:1931年在河南浚县辛村出土的一批兵器中有铁刃铜钺、铁援铜戈(已流入美国,见1946年《弗利尔美术馆中国铜器图录》)等兵器,一件铸有“康侯”铭文。铁刃铜钺反映了周初已知铁的性能比铜犀利。:“”,以铁名马色说明了西周末期铁已是普遍存在习见之物。
但是,有了铁,“铁的作为耕器而使用”,只能说明“提高了农业的生产力”,不能作为“井田制的崩溃”,“奴隶制的崩溃”的“促进”物。“希腊、罗马在奴隶社会中已有铁器,而且是重要的工具”,奴隶制并没有因之而崩溃。马克思主义认为决定社会形态的是生产关系而不是生产工具。即是说对社会形态的变更起直接作用的是生产关系,不是铁器农具。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出所提“西周也是奴隶社会”的五点理由都软弱无力,不足以否定西周之为封建社会,而《科图法》、《中图法》不加分析骤然接受采用,我认为是欠妥当的。学术上的是非问题是一个实事求是的问题,不能因为郭沫若在许多方面都有独到的见解,对他的任何观点就不作缜密的研究,不问对错全盘予以肯定。这种照搬的做法在先前出现过,给我们图书馆事业已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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