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结构完善的联邦所具有的许多优点中,没有哪一项能比下述优点更值得正确地加以发展的了,那就是,它能使派别斗争的暴力趋于消灭和得到控制。
所谓派别,我的理解是:部分公民,无论在整体中属于多数还是少数,在共同的欲望或利益的推动下联合行动,但却与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这个社会的长远和整体利益背道而驰。
防止派别的危害有两个办法:一是清除其根源,二是控制其影响。
清除派别的根源也有两种办法:一是取缔派别赖以生存的自由,二是使每个公民具有相同的见解、欲望和利益。
第一个办法比疾病更可怕,这样说最确切了。自由之对于派别正如同空气之对于火苗,少了它火苗就会立即熄灭。但是自由是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如果由于自由培植了派别,就要废除自由,那是愚蠢的,这与由于空气使火具有破坏力量,便希望除去动物赖以生存的空气一样愚蠢。
如果说第一个办法是不明智的,那么第二个办法就是不切实际的。只要人的理智仍会犯错,而且有表达的自由,就会形成不同的见解。只要他的理智和自爱之间仍保持联系,他的见解和欲望就会互相影响,而前者往往是后者的依据。对财产的所有权,源于人们才能的差异,这种差异必然成为无法跨越的障碍,妨碍人们具有一致的利益。保护人的才能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人们挣钱敛财的才能不同,也不相等,因而保护这种才能的直接后果是人们占有不同程度和种类的财产。由于这些后果对各个产业主的情绪和见解所起的影响,使社会分成了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和党派。
因而在人的本性中埋下了派别的根源。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到处起作用,而且在文明社会的不同环境里,其所起作用的程度也各不相同。人们对宗教、政府和其他许多问题的不同见解(无论是推测的或实际的)所表现的激烈情绪,对那些野心勃勃、沽名钓誉、争权夺利的各种领袖人物的依附,或对其他形形色色的人的巴结(这些人的财富已引起人们的兴趣),都已经促使人类社会分成各个派别,煽起派别间的仇视,使其更热衷于互相烦扰、互相压制,而不是为了共同的利益携手合作。这种已成为人类嗜好的互相敌视是如此强烈,以致于在没有实际原因的情况下,一些极其微不足道的想象出来的差异,就足以煽起他们之间的敌对情绪并导致极为激烈的冲突。但是产生派别的最普遍和长期的根源是各种各样的和不平均的财富分配。那些拥有财产和没有财产的人在社会上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势力。哪些是债权人,哪些是债务人,也同样分得清清楚楚。文明国家内,由于需要而产生了地产、制造业、商业、金融和其他方面的利益集团,并把他们分成受不同情绪和观点支配的不同阶级。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这些互相干扰的利益加以调节,因而使政府的日常必要工作中包含了党争的因素。
任何人都不能充当法官来裁决自己的事情,因为他的利益必然影响他的判断,从而可能有损他的廉正。根据同样的、毋须更深一层的理由,一群人不适于在同一时候既是法官又是当事人;但是大部分最重要的立法,尽管确实不涉及个人权益,而只涉及广大公民的权益,却无非是一堆司法裁决而已,此外它们还能是 什么呢?那些属于不同阶层的议员们除了身为他们所裁决的事项的鼓吹者和当事人之外,又能是什么呢?有没有草拟过一项有关私人债务的法律?这是涉及债权人为一方,债务人为另一方的问题。法官对当事双方应不偏不倚。现在当事人本身是法官,而且必须是法官;而为数最多的一方,即最有势力的一派必定可望取胜。应否通过对外国制造商的限制来鼓励发展本地工业?这种鼓励又能达到什么程度?对这些问题,土地所有者和制造商将会作出不同的决定,而且双方很可能都无视公正原则和公众利益。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分摊赋税似乎需要一项非常公正的法令;然而,或许还没有一项法律条文能够像现有法令那样,赋予占优势一方以更大的机会和诱惑来践踏公正的准则了。他们迫使处于劣势一方负担的每一文钱,就是他们自己腰包里省下的一文钱。
有人说,开明的政治家将能够调节这些对抗的利益并使其服从公众利益,这是不可能的。开明的政治家并非永远处于领导地位。在许多情况下,在进行这种调节时不考虑那些间接和长远的因素是不可能的。但间接和长远的因素很难胜过当前的利益,一方为了当前利益可能漠视另一方的权利或整个社会的利益。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产生派别的根源是不能消除的,只能通过控制其影响来减轻其危害。
如果一个派别是由少数派组成的,可以运用共和制原则来缓和这个派别带来的危害,即由多数派通过正常的投票击败另一派的恶念。派别活动能够妨碍政府工作,能够引起社会骚动,但是它不能在宪法掩护下制造暴力。如果一个派别占有多数,多数派便可利用民选政府的形式,为着它的占支配地位的欲望或利益,而牺牲公众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因此,如何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利不受多数派的损害,而同时又维护民选政府的精神和形式,成了我们探讨的主要目的。……
应通过什么办法来达到这个目的呢?很明显,只有在下列两个办法中取其一:防止多数派同时具备同一的欲望和利益,或者利用他们的人数和当地局势使同时具有这种欲望和利益的多数派不能够协调和实施其欺压计划。我们将明白,如果听任冲动和机会同时出现,就无法靠道义和宗教力量来进行充分的控制。没有看到道义或宗教精神制约过这些人的非正义和暴力行为,而这样的人越多,道义和宗教精神的制约力量就越弱;换句话说,越需要这种力量,便越找不到这种力量。
根据这个观点,或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纯粹的民主是无法防止派别的危害的。我所说的纯粹民主,是指人数不多的社会里,公民都集合起来参加管理政府。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多数人都感到有共同欲望和利益;政府本身的形式也可以带来沟通和协调;但牺牲弱方或不合心意的人的现象却无法制止。因此,这样的民主实际上只是动乱和竞争的场所,它无法保障个人的安全或财产权。这样的民主一般说来都短命,在寿终正寝之前必有暴乱。支持这类政府的政治理论家作了错误的假设,认为只要人民在政治权利方面享受真正的平等,他们就会在财产、见解和欲望方面达到完全平等和协调一致。
实行代表制政府的共和政体开创了新的前景,并可望提供我们所寻求的节制派别危害的途径。让我们研究一下它在哪些方面有别于纯粹的民主,我们便会理解这种途径的性质和成立联邦所必能产生的效果。
民主和共和政体的两个主要区别是:第一,共和政体是由群众选出少数公民组成政府;第二,共和政体可随着公民人数的增加和国家疆界的延伸而不断扩大。
第一个区别的作用是:一方面,公众的意见经过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公民团体的归纳提炼而更全面了,因为这些人具有最能理解自己国家的真正利益的才智,他们的爱国精神和正义感使他们绝不轻易屈从于暂时的和局部的利益。在这种民选代表制下,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的代表发表的公众意见将比公众自己在为此而召集的会议上发表的意见更符合公众的利益。但在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作用。有些怀有派性、地区性偏见或别有用心的人可能通过阴谋诡计、贿赂或其他办法先在选举中取胜,然后背叛人民的利益。随之而产生的问题是:为了使民选政府能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共和国的管辖范围究竟是小一点好,还是大一点好呢?很清楚,我认为大一点好……
……共和政体可以比民主政体容纳更多的公民和领域。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派别联合在前种政体内要比在后种政体内威胁较小。社会越小,互相对立的、代表某种利益的党派可能也少一些;对立的党派和利害矛盾越少,在同一党派里出现多数派的情况就更普遍。组成多数派的人数越少以及这些人所属的范围越小,他们就更易于配合起来,实施一派压迫另一派的计划。疆域扩大了,不同的党派和利益也就增多,因而多数派越不大可能怀着共同的目的去侵犯其他公民的权益。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共同目的,那些有共同目的的人将更难于发现自己的力量并彼此配合行动。除了别的障碍外,我们可以这样说,一旦意识到存在不公正和不光彩的图谋,那些需要协同配合的人员之间的互不信任,往往成为互相沟通的障碍,这样的人越多,互不信任感越强烈。(www.xing528.com)
因此,事情很清楚,在控制派别的影响上,共和制比民主制优越,而大共和国比小共和国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联邦比组成联邦的各州也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是否在于采用了代表制,而这些代表的开明观点和高尚情操使他们克服了地区性偏见和不公正的图谋呢?不能否认,联邦的代表制极可能具备这些必要的优点。这种优越性是否还在于党派的数量增多,安全程度也就越大,而不致产生一派在数量上超过并压制其他各派的情况呢? 联邦内部党派数量增多,安全程度也同样增加了。最后是否可以认为,优越性在于不公正的和既得利益的多数派在策划和实现某项阴谋时将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呢?这又是联邦的规模所体现的最为明显的优越性。
党派领袖的影响力可以在自己的州里燃起火焰,但是不可能将大火烧到别的州里去。一个教派组织可能在联邦某处变质成为一个政治派别。但是散布在联邦各处的形形色色教派,却必能确保全国教会免受来自那个教派的威胁。人们对于诸如发行纸币, 废除债务,平均分配财产或者实行其他不当或险恶的计划的强烈愿望,较易在联邦的某个州传播开来,而不易在整个联邦蔓延。同样,一种歪风邪气更易败坏某个市镇或地区,而不易败坏整个州。
所以我们看到,联邦的规模和完善的结构是治理共和政府最易产生的弊病的良方。作为共和制政体的拥护者,我们感到愉快和骄傲,为此我们必须以同样的热情来爱护联邦主义者的精神并支持他们的主张。
普布利厄斯
* 译文选自《美国历史文献选集》,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1985年。
宪法制定后,需要各州通过。新宪法规定,九个州通过后即在该九州内生效。但在各州批准过程中,产生了意见分歧。争论焦点是强大的中央政府是否会蜕变为独裁者,侵犯州权、侵害民权。为了说服反对派,为宪法辩护释疑,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三人以普布利厄斯为笔名撰写了85篇文章,对美国政治思想和体制进行了一次总体论述。除了舆论劝导,制宪者还允诺在通过宪法的同时通过《权利法案》,最终化解了反联邦党人的疑虑和不安——强大的联邦政府只会保护而不会损害各州的利益和人民的权利,更不会成为美洲人民人皆厌之的专制暴政。
这部史称《联邦党人文集》的政治思考之作,因对国家制度的定义性评注和宪法条文的逐一解释而具备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政治地位。如果说宪法是开国先贤们用智慧为新政府所架构的骨骼,那么文集无疑让宪法变得有血有肉。有人认为宪法要与文集比照着看才更有意义,最高法院也将其作为宪法来源加以引证。杰斐逊在给麦迪逊的信中称之为“关于政府原则所写出的最好评论。”作者们在其位、谋其政、立其言,用平静的劝导语气,富于技巧地从人性的本质、历史的真实、理性的启蒙等角度阐释了宪法的基本思想、统一的中央政府的必要性、代议制联邦共和国之优越,以及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等立国和治国原则。
作为“宪法之父”,麦迪逊对文集的贡献在数量上并非最大,而质量却相当出色。由他写就的第十篇堪称翘楚。针对“如何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利不受多数派的损害,而同时又维护民选政府的精神和形式”这一目标,麦迪逊分析了未来美国政治的社会基础。他所着重讨论的“派别”,套用当今话语,就是“既得利益群体”或“弱势群体”中的“群体”。麦迪逊对人性和政治认识清醒,并不预设新生共和国能免于派别。若要从根源上消灭之,唯有二法:通过消灭自由而消灭派别——此法之不明智犹如以除去空气来灭火,在灭火的同时也隔断了人赖以生存的空气,无异以大恶治小恶;或让不同人等具有完全一致的观念、欲望和利益——这种不切实际的想法自然无法实现。
麦迪逊指出,派别根植于人之本性。人生来在才能、智力等方面就各不相同,而得以发挥这些才智的自由和天性中的自利,直接导致各人所获财产不均等。此乃产生派别最普遍而又最持久的根源。人类一旦结成群体,必然出现派别,且从根源上无法消除,也无法依靠个人自我裁决——好比裁判官又当运动员,不能保证比赛结果的公平合理。有人寄望于某个开明政治家来调节不同利益和派别,然而每个人都会有当下立场和自身利益出发点。即便有人能摒弃一时之私,也不能保证其永保公心或长期在位。只有客观认识到人性的弱点,承认派别是某种合理性存在,且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全部过程,才能制定出一套可行的游戏规则。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惨烈的派别斗争不可谓不多。得胜者往往将战利品尽数揽为己有,独家支配政府,主宰其他所有派系。而要避免一派独大,唯一可行之道是尽可能遏制派别影响,从而减轻其对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危害。该思路的前提是,不仅承认人性之恶,而且承认在利益和欲望面前,信仰和道义的力量微不足道。事实是,两者之间会成反比:机会和诱惑越大,宗教和道德力量就越弱。既如此,只能诉诸制度,建立代议制联邦共和国。
麦迪逊认为新宪法下的联邦制可以防止某单一派别占尽上风。且共和国疆域规模越大,范围越广,党派数量越多,彼此间的制约就越多,既得利益群体实施阴谋的困难就会增大,得逞的可能性也就会变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社会安全。早在伏尔泰流亡英伦之际,就在那个“自由最多或不自由最少”(恩格斯语)的国度发现了一个奥秘:英国教派团体有三十多种,却能“和平共处”,那是多元化带来的益处。麦迪逊深信多元化能确保美国眼前有自由,未来也有自由。因此,容许党派多元化、且尽其发展,便可稀释派别肆虐带来的暴力和危害。在麦迪逊看来,这是“联邦的规模所体现的最为明显的优越性”。
除了联邦制,代议制也有助于克服派别之弊。麦迪逊认为古老的纯粹民主有一定的风险。处死苏格拉底的雅典五百人公民大会就是一种原始的、不经任何修饰的本能性群众民主,难免会因未经教化的粗鲁激情造成悲剧。代议制则以间接参政弥补了直接民主的缺陷。在州一级,不同派别的不同代表想要当选,必然要在各派系之间权衡协调;进入立法机构后,不大会一派主宰全局。联邦制另有与生俱来的优势:两级政府功能分开。因此,即便个别地区难免派系勾当,也只能滋扰本地,不易扩展到全国。到了联邦这层,即便当选议员带有地方性派系痕迹,也未必能在全国性议题中起负面影响;而且全国性议题亦非各派系事先所能预测。此外,宪法设定的众议院两年一选从时间上保证了它不会被一派长期盘踞;参议院则更着眼于全国性议题;还有总统的否决权。这些距离和心理上的因素使得代议制就像过滤器,有效地解除了派系政治中的有害成分。如此,优选出的“人民的代表发表的公众意见将比公众自己在为此而召集的会议上发表的意见更符合公众的利益。”
有人称《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是美国政治心灵的窗户。制宪者深知,权力不受制约,就会无限增长,而宪法的最大作用就是制约政府权力。从宪法和文集中,后人得以一窥西方启蒙运动末期特有的时代之音。依据牛顿宇宙观,所有天体都因万有引力和彼此制约而各自安居其位。宇宙间的这套自我调节的合作系统与辉格主义政治家对社会、政治以及宪法的设计有着完美的契合度。各族群和利益集团皆可自由结派,形成诸多复杂因素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他们竞相推挤争先,看似一片乱象,内里则生出某种系统平衡。精心设置的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使得任何一个决策都是由各部门共同参与发力而成,决策非哪一个部门垄断而出,因而才具备正当性。就这样,立宪主义传统和立宪政府的艺术植根到美国国民性中。就连1861年南方宣布退出合众国,也在第一时间立了部同盟国宪法——正是他们刚刚宣布脱离的合众国宪法的翻版。
麦迪逊(1751- 1836)出生于弗吉尼亚富裕之家,天性善良,是革命领导人之一,参加过大陆会议,且为新宪法殚精竭虑。曾任国务卿、总统、最高法院法官。与杰斐逊共创民主共和党,并保持终身友情。在开国先贤中,在世时间较长,终其一生扶助合众国成长。晚年光阴里,门前访客络绎不绝:来人不仅是为了求教治国方略,更为一睹贤人风采。
(秦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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