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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非战行动法律研究 - 军事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事法律顾问服务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不仅能够帮助我海军有效提高实战能力,而且还能在确保行动合法性的同时彰显我国海军良好的外交形象,有利于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增强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海上非战行动法律研究 - 军事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律依据

军事革命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武装力量遂行任务的多样化和透明化。[90]在此背景下,法律对现代军事行动及其手段运用的约束愈发严格,社会舆论对军事行动合法性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军事力量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性需要以健全的军事法律咨询服务体系为支撑,执法服务保障作为军事行动法律服务保障中的重要方面,[91]在确保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合法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的以军队律师为基础的执法服务保障体系已难以适应新军事革命发展的需求,以提升军队战斗力为核心职能的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国内外法律政策的引导下将逐渐建立。

(一)国家政策提倡加强军事法律顾问的咨询服务

虽然我国现行的军队律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军队的法治建设,但是仍存在着专业化程度低、对军事决策和军事行动的介入不足、咨询服务力量分散等方面的问题,并不能满足新时期我军法治建设的需求。通过审视我国海军的法律咨询服务队伍可以发现,其服务制度体系仍以军队律师制度为基础;军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内容仍侧重于军人军属维权援助等传统的军队涉法活动;对海军官兵的法制教育内容单一,国际法等理论知识普及程度低;涉海军事法律服务人才的队伍建设缺少长远规划。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不仅政治敏感度高,而且还涉及复杂的国际法问题,此种军事行动中的法律咨询服务职能并非当前作为军队法律服务主体力量的军队律师所能完全胜任的。

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要求建立的旨在服务于军事行动、保障军队提升战斗力的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并非现行军队律师制度改头换面所能满足的,而是需要实现从传统的“为官兵提供法律服务”到“为部队建设和军事行动提供法律保障”的职能转变。[92]

(二)军事法律顾问服务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有法可依

军事行动中涉法问题的不断增加,部分原因要归结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发展,即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日内瓦公约》以及相当数量的关于武器控制、人权公约(条约)的形成都使得军事行动的开展受到严格的约束。[93]随着国际法律限制以及国内安全隐患的不断增加,军事行动的开展在受到大量监督管理的同时也被寄予更高的社会期望。因此,将军事法律顾问作为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执法服务保障的中坚力量需要有法律的统领和授权,若没有法律授权,则名不正言不顺,难免产生负面效应,无法切实保证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合法性。

1.国际公约(www.xing528.com)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简称《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第82条就“武装部队中法律顾问”的问题作出规定,[94]允许缔约国灵活自主地决定法律顾问在军事组织中的使用和分配情况,[95]虽然该条款未明确,但可以推断缔约国一定要确保所选择的军事法律顾问是经过必要培训的。[96]其第82条强化和延伸了军事法律顾问参与军事行动的实效性和必要性,肯定了世界各国为其军队设置军事法律顾问的国际法义务。公约第83条还就如何缩小文本规定与现实操作间的差距作出规定,例如,缔约国无论在和平时期还是武装冲突中,一定要对日内瓦公约及其议定书进行广泛传播,将其应用到本国的军事实践中,使其在军队和平民百姓中广为人知。[97]

我国政府于1983年9月批准加入该公约,因此,该议定书是对我国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在军队中设置军事法律顾问是各缔约国履行该公约的义务,也是我国军队开展现代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军事法律顾问服务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不仅能够帮助我海军有效提高实战能力,而且还能在确保行动合法性的同时彰显我国海军良好的外交形象,有利于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增强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2.国内政策、法规

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非无源可溯,自1985年海军司令部设立第一个军事法律顾问处时起,至1992年总政治部司法局成立并接管全军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军事法律顾问处退出历史舞台时止,这期间先后形成了由海军法律顾问处制定的《海军法律顾问处组织条例》《海军法律顾问处工作制度》、由司法部和总参谋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由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制定的《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关于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的系列文件。1996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军队律师代替军事法律顾问成为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主体,但未能从制度层面明确军队律师参与重大决策及服务军事行动的重要职能。为服务于军队遂行亚丁湾护航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四总部[98]于2012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律师工作的意见》,使得军队律师的工作职能在国家政策层面得到一定拓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这一举措是中国作为缔约国对履行《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相关义务的呼应,也是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法治强军目标的基本法律依据。2015年《中国的军事战略》(白皮书)要求海军提升作战能力,把非战争军事行动能力建设纳入部队现代化建设中去,这一战略举措奠定了开展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合法性基础。我国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能力的提升除了武器装备等硬实力水平的提高外,更需要法律软实力的有效助推,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的倡导实施可谓恰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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