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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舰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揭秘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他国领海内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得沿海国的明示同意,并在沿海国规定的条件下开展。美国等国认为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都是国际海域,军舰和军用飞机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均可享有公海的完全自由。即使获得沿海国同意,开展相关研究活动也需要严格遵守海峡通行制度。

军舰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揭秘

海军兵力组织实施海上侦察、海洋调查和测量等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尤其是在外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此类活动需要遵守相关国际法和有关国家依据国际法颁布的国内法律和规章。我国在此类行动中虽无必要过分谨慎以致限制自身行动,但须周密进行法律准备,全面了解特定任务海域的法律地位,了解我国在该海域享有的海洋权益,熟悉我国海空兵力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系统分析特定海上行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做好应对预案,掌握相关海上兵力行动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要求,灵活运用法律处置海上涉法情况。

(一)在他国领海活动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领海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在他国领海内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得沿海国的明示同意,并在沿海国规定的条件下开展。领海不同于领陆,这种主权要受到海洋法规则的限制,主要表现就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通过沿海国领海过程中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36]根据国际习惯,无害通过权主要适用于外国非军用船舶。对于军舰在他国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这一问题,在国际上存有争议:一种是代表海军强国的观点,主张军舰和商船一样在他国领海内有无害通过权;另一种是代表发展中国家的观点,主张军舰通过别国领海须事先通知或经沿海国批准。有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区别商船和军舰,承认所有国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但此种观点没有得到国际普遍承认,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缔约国对《公约》的领海通过制度作了保留。

因此,我国军舰在他国领海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际法和相关国家的法律行使无害通过权,对于明确承认军舰无害通过权的国家,例如美国、法国、德国、泰国、尼日利亚等,我国军舰可直接无害通过其领海;对于要求控制军舰进入其领海的国家,例如:越南、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印度、巴基斯坦、也门、索马里、吉布提等国,需事先得到这些国家的授权或许可;马来西亚、新加坡对军舰通过其领海是默认的。军舰在通过他国领海时,既要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无害通过规则,也要遵守沿海国根据国际法制定的有关法律规章,“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37]

(二)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活动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同公海一样不属于任何一国的领土范围。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开展海洋科学研究活动,需向沿海国提出申请并征得其同意,并根据沿海国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制定的国内法律和规章开展,同时遵守《公约》有关军舰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合法航行的规定。

美国等国认为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都是国际海域,军舰和军用飞机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均可享有公海的完全自由。我国的态度与之相反,认为,虽然军舰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自由,但是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毕竟属于一国的管辖区域,其航行自由不能完全等同于公海的完全自由,应受到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的限制。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享有在毗连区内实施防止和惩治违反国际法和本国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外国军舰在毗连区航行或外国军用飞机在毗连区上空飞行时,享有与在公海上通行的同等权利。为了阻止和惩罚在本国领土内发生侵犯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法等行为,沿岸国家可以在毗连区水域内行使必要的控制权,例如采取设置相关控制区域的措施等,但不可在其他方面干预在毗连区内的国际航行以及在其上空飞行的权利。外国军舰和军用飞机在他国毗连区活动时,必须尊重沿海国的权利,以不妨碍其他国家的船只和飞机的安全通行和活动为限,同时也不能危及沿海国的主权统一和独立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管辖和控制权利包括对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可以在这些海域内建立和使用带有经济目的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物,并实施管辖;对海上科学研究实施管辖,并遵循附带合理原则的限制;对海上环境保护的某些方面实施管辖权。因此,沿海国不能过分地限制或阻止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航行和在其上空飞行的自由权,所有的船只和飞机,包括军舰和军用飞机,在专属经济区内都享有在公海上航行和在其上空飞行的自由,并且在这些海域及其上空还享有与该自由权相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权利。

(三)在公海活动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在公海上都享有下列自由和权利:航行自由权;飞越自由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权;捕鱼自由权;科学研究自由权。[38]军舰和军用飞机享有在公海上活动和作战,以及在其上空飞行的完全自由的权利,包括编队的演习、飞行活动、军事演习、监视、情报搜集活动,以及火炮的测试和发射。军舰和军用飞机在公海上活动享有除受其本国管辖外的管辖豁免权,还可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国家利益的需要行使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对公海上的海盗、贩运奴隶、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其他精神药品和在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等国际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惩治。军舰和军用飞机实施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的行为包括对涉嫌或违法的船舶采取登临、检查、紧追、拿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利,[39]如果军舰和军用飞机在公海上行使自由权利时,遭到非法的武装攻击,其享有自卫权。军舰和军用飞机在公海上进行上述活动时,也要相应地尊重其他国家的权利,并顾及其他船只和飞机的安全通行及相关活动。(www.xing528.com)

(四)海峡通行

海峡是指位于两块大陆之间、两面通海、天然的狭长水道。全球有上千个海峡,可用于航行的约有130多个。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非经沿海国事先许可,不得在海峡区域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即使获得沿海国同意,开展相关研究活动也需要严格遵守海峡通行制度。不同自然条件下的海峡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军舰和军用飞机在这些海峡的通行制度也不尽相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各种不同种类的海峡的通行制度大致有五种:内水制度、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自由航行制度和特殊通行制度。

在通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海峡时,各国的船只和飞机享有不受阻碍穿过这些海峡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军舰和军用飞机也同样享有国际海峡的过境通行权利。水面舰艇可以依照航行实践和部队安全相一致的方式通过海峡,包括编队航行、起飞和降落飞机。而潜艇则可以下潜状态自由地通过海峡,因为它是潜艇通常采用的行动方式,但所有穿过海峡的船只和飞机必须遵守国际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应继续不停地通过海峡,禁止对海峡两岸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威胁和采用武力,除因特别原因(不可抗力)而可以采取违背通过海峡的一般行动方式,但禁止随意采用其他行动方式。

当外国船舶或飞机通过那些与领海没有完全重叠并且其中包括部分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国际海峡时,享有在公海上航行或飞行的自由权。因此,只要各国的船舶和飞机离开其他国家的领海,只要它们对其他船只和飞机也享有这种权利表示应有的尊重,它们都将享有通过这些海域并且在其上空飞行而不受阻止的权利。

以军舰通过马六甲海峡为例,可进一步了解其通行制度和相关情况。马六甲海峡位于亚洲东南部马来半岛和苏门答腊岛之间,既是沟通太平洋印度洋的战略要道,也是亚、非、欧的海上交通纽带,海峡最窄处仅8海里。海峡沿海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于1971年11月发表联合声明,宣布马六甲海峡不是国际海峡,坚决反对把此海峡“国际化”,三国决定成立合作机构,共同管理海峡事务,负责海峡的安全。该声明承认各国船舶在马六甲海峡的无害通过权,但要求外国船舶通过海峡时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法律和规章,飞机飞越海峡时需经有关国家事先同意。关于军舰通过马六甲海峡,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要求事先通知。三国对海峡规定了比较详细的航路规则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外国船舶包括军舰在通过时必须遵守,但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该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应该实行过境通行制度。[40]

从美国等国军舰通过马六甲海峡的实践以及我国军舰历次护航和出访通过海峡的情况来看,各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认为马六甲海峡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应实行过境通行制度,军舰通过海峡一般无须通知沿岸国。所以,我国军舰在通过马六甲海峡时也不需要事先通知。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可以通常方式航行和飞越。“通常方式”的含义是“舰艇可以保持戒备和其他航行习惯、保持编队、潜艇潜航、起降飞机等。”当然,军舰在通过时应遵守一些航行规则:“第一,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海峡,不得无故停留;第二,不得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如不得故意将枪炮瞄准沿岸国;第三,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得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的任何活动,如不得进行军事操演”;[41]第四,遵守三国制定的航路规则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此外,非经沿海国事先许可,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还要遵守关于船舶避碰、防污等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我国军舰如不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则须对海峡沿海国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承担国际责任。

(五)在群岛水域活动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水域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海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空中航道内通过的权利,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群岛国对外国军舰和军用飞机通过或飞越群岛水域的制度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例如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斐济等国法律规定,外国军舰如果不遵守群岛国有关群岛水域通过的法律法规,群岛国可以停止该军舰的通过,并要求该军舰按照群岛国指定的路线迅速驶离群岛水域。所以,军舰通过群岛水域时应了解该群岛国关于通过群岛水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即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如果群岛国指定了海道,应尊重群岛国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军舰在通过群岛水域时,要遵守国际法关于无害通过的规定,并且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通过。

(六)应对外军舰机跟踪监视

我国军舰在实施侦察、测量活动过程中,一些国家出于种种意图或目的,会派出舰船、飞机对我方进行侦察和监控。根据国际法规定,军舰、军用飞机在公海享有航行(飞行)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可以从事各种训练、军事演习、监视和搜集情报等活动,同时也必须尊重其他国家的船舶、飞机航行安全和活动的权利。据此,在外国军舰、军用飞机对我国军舰进行跟踪监视而不影响我方舰机正常航行和作业的情况下可不予处理,但应对其进行严密监视,并做好取证工作,视情采取一些反侦察措施,例如无线电静默、不规则机动、停车漂泊等。如果对方的跟踪监视活动影响、干扰甚至威胁到我方安全时,应及时通过视觉信号(灯光、旗语、鸣笛)、无线电(高频)向其发出警告,必要时也可向其发射红色信号弹以示警告和抗议,同时正确规避和机动,与其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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