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国家巧借国际法相关规定的模糊性来规避和曲解国际法的行为,为其违法军事活动寻找法理依据。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有关国家活动“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美国则认为“在专属经济区,各国都享有传统的在公海航行和飞越自由”,坚持认为其军舰在他国领海、国际海域有无害通过权,无须事先获得沿海国许可。
2009年3月8日,美国海军“无瑕号”海洋监视船在海南岛东南方向(我国专属经济区内)实施对我国潜艇的监视活动,我国执法船只对其违法活动予以制止,双方船只发生对峙。事发后,美方称其船是“遵照国际法准则的公海作业”,进行的是“普通的海洋调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时应遵循和平目的,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调查时应经沿海国同意,并将调查成果和结论提供给沿海国”。此次美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作业时并未经我方允许,其测量数据也未向我方提供。美国海洋监视船、测量船及侦察机长期以来持续在我国周边海域及上空进行军事测量、侦察及监视活动,2009年“无瑕号”事件及2001年“中美撞机事件”等中美海上摩擦事件均是美国曲解国际法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实施违法活动造成的。此外,俄国边防部队于2009年2月以我国“新星号”货船离岸时未得到俄方政府批准、非法穿越俄国边界为由将我国货船击沉,并称其做法“完全符合国际法”。按照国际法规定,战时对抗拒停船临检的违法敌商船可予以攻击,但在和平时期并不适用该规定,俄方行为是对有关条款的恶意歪曲。(www.xing528.com)
因此,我国海军在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时需要根据所开展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样式的不同,预测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前做好各类行动的法律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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