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介绍不难发现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所面临的复杂形势,行动中政治目标的优先性、行动区域的跨界性、行动规则的限制性都决定了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任务的艰巨性,这对行动参与者的基本素质及我国法律工作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类型的扩展,对其在法律支撑服务方面的不足逐渐显现,而在外国军队,法的作用早已被用于部队军事与非军事行动的各个层面。
新时期我国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备性提出挑战,我国尚未出台有关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军事法律或法规,军队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国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等法律文件中。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国家突发事件界定为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13]这并不能涵盖目前军队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所面临的全部情况。二是对行动参与者较高素质要求的挑战,国际社会对军事运用合法性的关注程度随着国家对军事力量的外交及政治化运用频率的增加而不断加大,依法行动成为当今军事力量和平运用的首要条件,因此,对行动参与者的综合素质要求不断提升,在谙熟战略战术的同时,既要守法,又要懂法,还要用法。
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复杂性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发挥的支撑保障作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现有的军事法规及涉海法规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差,并不能很好地涵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的各沿海国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对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只能发挥原则性的指导作用,已经不能满足海军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律需求,现阶段亟须实现军事法与海洋法的相关对接,有必要制定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行动纲要,加强对海军行动中的行为规制,另外,鉴于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涉外性,还要注重对国际法适用问题的研究,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有效衔接,以确保执法海军的权益在国际社会中得到维护。(www.xing528.com)
我国军队职能的拓展应当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军队履行新职能时应当以国际法和国内法为依据。[14]目前我国军队参加国内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行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军队动用的法定条件、指挥和物质保障、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15]而我国军队非军事动用行为在动用程序、功能限制、动用监督三方面存在的不足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建立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体系来解决;[16]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体系的建立需要从解决其起始状态定性、使用武力限制、涉及对象处理、行动区域管控、国际法适用、结束阶段的处理6个方面来着手。[17]
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特殊性对行动参与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有行动参与者都要理解本次行动的政治目标,明确本次行动的作战规制,尤其是行动指挥官不仅要将政治的影响因素纳入行动各个阶段的考虑范围,而且要有能力应对因政治目标改变而带来的军事战略方案的转变。另外,在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海军法律顾问除了具备传统的法律基本素质外,还要具有多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例如心理战、民政事务、医疗支持、当地的文化习俗、国际法律和协议、军事和政治联系、索赔等。海军法律顾问要对行动中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进行预见,以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矛盾,维护我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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