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中为应对各种非传统安全威胁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使用武力的状况。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中使用武力是指“在非战争状态下,为了维持区域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安全、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海军运用武装人员、武器装备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动”。[131]海上武力使用的正当性基于其必须是穷尽政治、外交等和平手段之后的最后手段,即只有在所有可利用的解决冲突的非武力手段已经用尽(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即使这些非武力手段被实践也不可能取得成功)但仍未解决时才能够使用武力。鉴于此类行动的国际性强、武力使用敏感度高,因此,必须遵循相关法律对海上武力使用条件和程序的严格限制。
就和平时期海上使用武力的原则问题,我国认为,“任何国家制定武装力量平时使用武力原则时,都必须将行使自卫权的情势仅限定为‘受到武力攻击’”,[132]因此,为维护国家利益及保护军舰和军事人员的人身安全需要,在符合国际法、国内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海军可以在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因行使自卫权而使用武力,即当海军受到海上武力攻击时可以使用武力进行自卫;对于在国内遂行的维护或恢复社会秩序职能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应当严守协助性的角色,防止出现因不熟悉治安工作而发生执法中武力使用的失误或失控问题。[133]若涉及执法中的武力使用则可参考武装警察部队有关使用武力的限制性规定,例如《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配带、使用警械和武器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置突发性事件规定》等。(www.xing528.com)
海军在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联合反恐行动、海上维和任务时,必须根据安理会的决议和授权合法使用武力,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联合国维和行动原则与指南》中规定:“除自卫和保卫授权使命外不得使用武力”,因此,联合国维和部队可在未受到攻击的情况下,为保卫安理会授权的使命任务而主动使用武力压制敌方。[134]此类行动中的武力使用程序及规则可借鉴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关使用武力的限制性规定。例如,联合国军事观察员不携带武器,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只携带轻型武器,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器,即使行使自卫权也须由部队司令作出决定后才能应用最低限度的武力。[135]另外,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有责任为制止海上犯罪行为而灵活实施包括依法使用武力在内的有限打击手段以维护海上安全秩序,例如打击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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