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今社会存在着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国家一旦遭受攻击很有可能受到重创。如果将自卫权的行使限定在受到攻击之后,国家可能已经丧失了行使自卫权的能力,从这方面来看,预防性自卫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也可能成为各国滥用武力的借口。[75]预防性自卫(Preventive Self-defense)是指国家根据合理判断,对已迫在眉睫但尚未切实发生的武力攻击主动使用武力。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一个国家尚未实际上对另一个国家实施武力攻击的情形下开展的;二是所面临的武力攻击形势是紧迫的;三是通过使用武力实施自卫。[76]紧迫性和必要性是衡量预防性自卫是否合理的关键要素。1981年以色列对伊拉克的核反应堆实施轰炸是典型的预防性自卫行动。安理会通过第487号决议在《宪章》第2条第4款的基础上谴责以色列的行为,该决议指出伊拉克的核活动是合法的,并未对以色列造成任何紧迫性威胁,尚未构成以色列行使自卫权的必要性条件。
预防性自卫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备受关注,尤其是在美国“先发制人”[77]的战略提出后引起广泛争议。2002年布什政府发表的国家安全策略报告中从新的角度解读了自卫权,“在面临迫在眉睫的威胁时允许实行预防性自卫……威胁越大,不行动的风险就越大……即使不能确定敌人攻击的时间和地点,为防患于未然,在必要时美国将先发制人地采取行动”。[78]也正是基于这一理论,美国于2003年3月对伊拉克进行了军事打击,美国通过对《宪章》第51条作扩大性解释来证明其对伊拉克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即既然国家有自卫权,那么,其就可以在敌人发动攻击之前打击对手,以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美伊战争之后,这种先发制人的武力使用主张引起了政治和法律层面的广泛争论。
反对者认为,预防性自卫建立在国家对外界“威胁因素”的主观判断和任意评价基础上,将行使自卫权原本客观的“受到武力攻击”这一标准主观化,如果允许国家基于“任意判断”而预先行动,则可能产生致命的法律后果。缺乏国际调查机制和对客观规则的遵守而任意使用武力的行为,是对《宪章》精神与国际法的违背。预防性自卫是在“武力威胁”阶段的“自卫”,而不是在“武力攻击”已实际存在情况下的自卫,因此不能主张其合法性。[79]
预防性自卫针对的是尚未发生的、自我认定的威胁,扩大了自卫的边界,并将使用武力作为解除危机的优先选择。无论是从国际法还是国家实践方面,目前都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预防性自卫或先发制人行动是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尽管少数国家主张若发生迫在眉睫的攻击行为,则国家具有预先自卫权,但“大多数国家拒绝预防性自卫”。[80](www.xing528.com)
支持者认为,虽然《宪章》第51条并没有规定预防性自卫权,但“当存在明显证据证明有迫在眉睫的威胁时,为国家实践所塑造的《宪章》允许预防性自卫权”。[81]在适当的情况下,预防性自卫行动能以较低的代价换取社会安全与和平。1967年,以色列率先对埃及空军进行打击被看作先发制人军事行动的典型案例。对此行动,联合国并未谴责以色列未经授权而诉诸武力的行为,为平衡埃及的非法挑衅及以色列的非法预防性行为,联合国要求以色列放弃被占领的领土以换取安全监督下的和平。
一些国家认为,在当前高科技武器装备之下,不能严格期望或要求欠发达国家必须等到可能是致命性武力攻击发生时才实行自卫,这样可能因丧失抵抗能力而危及国家。2003年,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n)为解决各会员国使用武力应对威胁方面的问题特组建名人专家组,该专家组在其提交的研究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中指出,“根据长期以来公认的国际法,只要威胁发动的攻击是迫在眉睫的,并无他法阻止,且采取的行动是相称的,受威胁国家就可以采取军事行动”。[82]
恐怖主义的蔓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一旦这些威胁成为现实,如果只允许国家在受到武力攻击时才予以武力自卫,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虽然预防性自卫行动通常是非法的,但并不是一切情况下其都是非法的,取决于事实状况,尤其是威胁的严重性和先发制人行动的真实必要性以及预先自卫是避免威胁的唯一方法。”[83]这表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预防性自卫有其合理的一面。近年来,除美国外,澳大利亚、法国、日本、俄罗斯都提出当国家面临紧迫威胁时,将不排除采取先发制人的军事行动。在严峻的国际安全形势下,预防性自卫从概念理解到实践操作都尚未清晰,为应对新威胁带来的新挑战,有必要尽快规范预防性自卫问题,促进相关制度法规的完善。[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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