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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非战行动法律问题研究:保护海外公民的合法性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认为,根据对《宪章》第51条的灵活解读,对“自卫”进行扩大解释,《宪章》是允许因救援海外公民而使用武力干涉的,因此,为保护海外公民而使用武力的行为,例如开展军事救援、利用军事措施阻止威胁行为都是正当的。在这些军事行动中,美国将救援海外身处危机的本国公民、保护本国公民作为理由证明其行动的正当性。

海上非战行动法律问题研究:保护海外公民的合法性

用武力保护海外公民和财产在19世纪时被认为是合法的,[71]但在《宪章》通过后,此种方式被认为可能会对各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造成威胁,因此使用武力保护海外公民的问题在国际社会变得很有争议,“一些国家确认存在着允许为保护海外公民进行自卫而使用武力的规则,其他国家则否认国际法上存在这样的规则。”[72]

在很多情况下,当本国公民在海外身陷危机,而东道国无救援能力或无意愿干预时,各国都倾向于动用武力解救本国公民。各国认为,根据对《宪章》第51条的灵活解读,对“自卫”进行扩大解释,《宪章》是允许因救援海外公民而使用武力干涉的,因此,为保护海外公民而使用武力的行为,例如开展军事救援、利用军事措施阻止威胁行为都是正当的。以美国为例,其对其他国家使用武力的行为,一部分是以保护美国海外公民为理由开展的,例如1984年入侵格林纳达、1986年空袭利比亚、1989年干涉巴拿马行动、1993年向伊拉克驻巴格达军事情报部发射导弹……在这些军事行动中,美国将救援海外身处危机的本国公民、保护本国公民作为理由证明其行动的正当性。

在事实和政治环境被公认为确实是为了保护海外濒危的公民而实行先发制人或威慑性干涉的情况下,如果联合国出于自身原因未能有所行动,那么,一国使用武力的某些行为就可以作为《宪章》第51条意义下的合法自卫。如果对公民的威胁确实是真实而且严重的,如果干涉国的动机被认为是出于保护目的的,加之军事行为与需求是相称的、军事救援时间短暂且以最小的附带损害为目的,那么,军事行动中的武力使用更容易得到国际社会的谅解。[73](www.xing528.com)

尽管保护海外公民诉诸武力在技术上仍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但在实践看来这一机制已经被接纳,考虑到在拯救生命受到威胁的公民和保护国家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这两个对立原则之间的平衡问题时,许多国际法学者同意将使用武力保护海外公民的行为看作对《宪章》第51条自卫权的合理调整,即第51条下的自卫概念包括为解救身处危机的海外公民而使用武力的权利,但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存在伤害本国公民的迫在眉睫的威胁;二是东道国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保护这些身处危机的公民;三是保护措施严格限定于保护本国公民免受伤害这一目标。[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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