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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军外交:促进共同发展与维护海上安全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中国海军外交行动开展的频率趋于活跃、交往范围趋于扩大,在国际社会形成的影响力日趋明显。海军外交将成为中国整体外交布局中独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丰富中国的外交形式。其次,中国海军外交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再次,中国海军外交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践行“新型海上安全观”。

中国海军外交:促进共同发展与维护海上安全

(一)海军外交的新时代法律内涵

海军外交的产生与海军的存在一样历史悠久,海军广泛的政治用途及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力早就为海洋战略家们所发现。结合传统及现代海洋战略家对海军运用的研究成果来看,和平时期的海军外交(Naval Diplomacy)是一个宽泛而中立的概念,[121]是“海军资源在国际关系互动中的非战争运用,是海军作为国际性军种的战略功能之一”。[122]社会环境而言,海军外交开展于非战争时期;就承担角色而言,海军外交被看作影响国际关系、支持外交政策、实现国家政治目标的有效工具;就任务目标而言,海军外交以塑造形象、促进合作、宣示利益、威慑对手为己任;就活动形式而言,海军外交主要包括高层对话、港口访问、联合演习、人道救援、灾难救助、安全合作、前沿存在等。

中国军事、外交的改革与发展已经进入新时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全方位……布局”,同时“推进军队的对外交往”深化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海军的运用必须符合国家总体战略,服务于国家政治目标,帮助提升国家的威望、安全和影响力。近年来,中国海军外交行动开展的频率趋于活跃、交往范围趋于扩大,在国际社会形成的影响力日趋明显。海军外交将成为中国整体外交布局中独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丰富中国的外交形式。

首先,中国海军外交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23](以下简称“五项原则”)为基石。“五项原则”是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根基,是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遵循的重要国际法基本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五项原则的核心理念也在与时俱进:从‘和平共处’到‘和平发展’,再到‘和谐世界’,以及当前‘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124]共同利益是联系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重要纽带,“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联系着我国与沿线各国的共同利益,其首要共建原则即为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遵守五项原则。其60余年的理论发展与国际实践表明,五项原则始终以促进实现国家共同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目标。联合国于2016年11月发出呼吁,请国际社会共同为“一带一路”倡议建设提供安全的保障环境。[125]中国海军利用其国际化军种优势参与国家外交行动时,只有以五项原则为政治保证才能确保其行动的正当性,进而得到国际社会的接纳与认可。

其次,中国海军外交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伴随着非传统安全威胁类型和数量的不断增加,单个国家很难解决此起彼伏的海上安全问题,这要求各国海军未来必须更加积极地开展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海上非传统安全威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致力于加大参与国际维和、人道主义救援等行动的力度,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更多国际责任和义务,提供更多公共安全产品,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126]自1985年中国海军第一次派出舰艇赴外国访问[127]至今,中国海军外交愈发活跃、交往范围愈发广泛,但中国从来没有挑战现有海上秩序或建立海上同盟的意图,中国海军外交的开展并不具有威胁性,只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承担大国责任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是中国向国际社会伸出的旨在促进共同发展的橄榄枝,自2013年提出以来,“一带一路”倡议从愿景转变为现实,为沿线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中国海军外交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遵循“一带一路”倡议的共建理念,势必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强大后盾。

再次,中国海军外交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践行“新型海上安全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推动以海洋为依托的蓝色经济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各国之间的海上合作已成为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的大势所趋,加强海上安全合作是世界各国共同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与挑战、促进区域和平与稳定的重要途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中国海军充分践行以共同安全、综合安全、合作安全、可持续安全为核心的“新型海上安全观”,[128]倡导各国海军关注海上各领域安全问题,通过协同合作的方式共同维护海洋安全,实现海洋环境的持久安全与可持续发展,从而共享海洋安全福祉。2017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129]将“共筑安全保障之路”作为海上合作的重点之一,强调“海上安全是发展蓝色经济的重要保障,倡导建立互利共赢的海上共同安全观……加强海上航行安全、海上搜救、海洋防灾减灾、海上执法等领域的合作”。以上“一带一路”海上各领域合作的顺利实施离不开海军外交功能的保障与支持,同时,海军外交行动的开展也离不开“国家总体安全观”及“新型海上安全观”的方针引导。

综上所述,中国海军外交的新时代内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中国海军外交是为帮助实现国家外交政策目标对海上军事力量的非战争、法治化运用;其以恪守国际法下的五项原则为行动基石,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行动宗旨,以“国家总体安全观”及“新型海上安全观”为行动指引,以军舰访问、海上军事合作、海上联合演习、海上灾难救助与人道救援、海上军事存在等为主要行动方式。

(二)海军外交与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外交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有重大创新,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成为“联系外交理论与实践创新的纽带,通过推进沿线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130]海军外交作为一种外交政策工具,与国家海洋战略紧密联系。如何运用海军这一国际军种在不诉诸武力的情况下实现国家政治目标,在海洋方向上拓展国家经济与外交是当今海洋国家对外政策的关键所在。随着国家海外利益的不断扩展,势必将对海上安全提出新的战略要求。

“没有舰队支持,外交就空洞无物”。[131]西方国家将海军作为外交工具运用的历史悠久,从殖民时期的“炮舰外交”到和平时期的“海军外交”无不显示出和平政治外衣下的海上军事威慑,例如,海军通过高层对话、港口访问、医疗船服务、人道救援、技术援助等外交活动与其他沿海国家开展友好交往,在促进合作的同时发挥威慑潜在敌对因素的作用。也正是基于对这种“软”“硬”兼施方式的灵活运用,西方海军强国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建立起稳固的海上利益同盟,并通过赢得充分信任而扮演起维护盟国国家安全的角色。中国海军的现代化发展起步较晚,随着国产航空母舰的问世,中国海军开始大步走向深蓝,并承担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国家海外利益的责任。中国海军可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积极运用和发挥海军的外交职能,更多、更远地“走出去”,在展现“和平之师”风范的同时广泛部署海上军事存在,慑止潜在的敌对威胁因素。

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一些任务类型其实很大程度上都是在发挥外交工具的作用,即海军外交与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在职能履行、任务目标方面有重合,例如军舰访问和海上救援行动是海军外交的重要表现形式;海上联合军事演习、海上护航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海上威慑作用,这也是海军外交开展的另一层行动目标所在。海军外交职能的积极、合法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会促进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作用效果,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合法有序开展也有助于海军外交职能的实现,即扩大对外军事交往和海上威慑影响力。因此,有必要加强海军外交与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关联性研究,进而促进构建政治、法律、外交“三维一体”的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支撑服务体系

【注释】

[1]黄瑶.陈致中国际法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8.

[2]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8条第2款。

[3]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8条第1款。

[4]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12条。

[5]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22条第1款。

[6]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22条第2款。

[7]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23条第4款。

[8]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107、109、110、111、224条。

[9]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32条规定。

[10]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5条规定。

[1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规定。

[1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规定。

[1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规定。

[14]Dennis R.Neutze.Bluejacket Diplomacy:A Juridical Examination of the Use of Naval Forces in Support of United States Foreign Policy[J].JAG Journal,1982(32):149.

[15]联合国大国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第1条,1979年12月。

[16]《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联合国文件A/RES/2131(XX).

[17]联合国文件A/RES/2625(XXV).

[18]白桂梅,李红云.国际法参考资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2.

[19]夏尔卢梭.武装冲突法[M].张凝,等译.北京:中国对翻译出版公司,1987:453.

[20]盛红生.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6:83.

[21]《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

[22]联合国文件A/RES/290(IV).

[23]联合国文件A/RES/42/22.

[24]蒂莫西·希利尔.国际公法原理[M].曲波,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39.

[25]黄瑶.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法理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160.

[26]朱世宏.论保护责任中的武力使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32.

[27]陈一峰.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7- 19.

[28]许光建.联合国宪章诠释[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58.

[29]朱世宏.论保护责任中的武力使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19.

[30]菲德罗斯等.国际法[M].李浩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777- 780.

[31]《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

[32]《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2款。

[33]梁西.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60.

[34]宋云霞.国家海上管辖权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10.

[3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0条;张晏瑲.国际海洋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85.

[36]参见1958年《领海公约》第5条第1款和《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1款的规定。

[37]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上册)[M].白桂梅、高健军,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39.

[38]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211、255条规定。

[39]《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5条;The 1997 Report of the Secretary General,Oceans and the Law of the Sea,UN Doc.A/52/487,October 20,1997,paragraph 152.

[40]Patterson v.bark Eudora,190 US 169,P.178.

[41]“尼加拉瓜诉美国案”,ICJ Report,14,1986:111.

[42]Creole Case,1853;Rebecca Case,1884;Kate A.Hoff Case,1929.

[43]The Netherlands decision in the long lin,1995;Nederlands Jurisrenblad,1995:299.

[44]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10.

[45]参见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4条第2款;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8条第1款。

[46]参见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4条第4款规定。

[47]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

[48]任筱锋.海上军事行动法手册(平时法卷)[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9:13.

[49]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条规定。

[50]美国在其4艘军舰通过苏联克里米亚海岸外的领水事件发生后,坚称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See The Times,March 19,1986:5.

[51]North Atlantic Coast Fisheries Arbitration,proceedings,vol.II,p.2007.

[52]张晏瑲.国际海洋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117.

[53]参见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7条;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22条规定。

[54]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4条第1款规定。

[55]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条规定。

[56]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条规定。

[57]张晏瑲.国际海洋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123.

[58]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6条第2款。

[59]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6条第1款。

[60]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9条第1款。(www.xing528.com)

[6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2条第1款、第53条第2款。

[62]宋云霞.国家海上管辖权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62.

[63]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9条第5款:“如果来自外国港口的外国船舶仅通过领海而不驶入内水,沿海国不得在通过其领海的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措施以逮捕与该船舶驶入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调查”。

[64]张晏瑲.国际海洋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157.

[65]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第1款规定。

[66]该条款仅适用于民用船舶,军用船舶一般是享有豁免。任筱锋.海上军事行动法手册(平时法卷)[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9:17.

[67]宋云霞.国家海上管辖权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65.

[68]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3条第2款规定。

[69]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13.

[70]沃尔夫冈·格拉夫·魏智通(Wolfgang Graf Vitzthum).国际法[M].吴越、毛晓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533.

[7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1款。

[7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2款。

[73]对属于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246条第5款所列的海洋科学研究申请计划,沿海国可不同意。

[74]张晏瑲.国际海洋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22.

[75]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9条的规定。

[76]任筱锋.海上军事行动法手册(平时法卷)[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9:26-28.

[77]刘楠来.国际法苑耕耘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458.

[78]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

[79]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第2款。

[80]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第3款。

[81]任筱锋.海上军事行动法手册(平时法卷)[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9:30.

[82]德国、美国、苏联在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都主张公海自由既是给予沿海国的权利,也是给予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设置军事设置、装置和武器的权利。

[83]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

[84]张晏瑲.国际海洋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234;周忠海.科技与海洋法[M].济南:泰山出版社,1998:142.

[85]周忠海.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65- 168.

[86]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19.

[87]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第5款规定。

[88]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第3款规定。

[89]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第8款规定。

[90]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条。

[9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7条第1款。

[9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8条。

[9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1条。

[9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8条规定。

[95]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汇编[G].北京:海洋出版社,2001:5- 6.

[96]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规定。

[97]《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EB/OL].[2020-07-05].http://www.fmprc.gov.cn/ce/cgosaka/chn/lsbh/flfg/gjf/t259969.htm.

[98]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2条规定。

[99]中国专家解析护航军舰进入他国港口的权利义务[EB/OL].[2018-04-10].http://mil.eastday.com/m/20090218/u1a4182378.html.

[100]沿海国不承认的除外。

[101]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条规定。

[102]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9条规定:“除该条约显示或另经确定有不同意思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的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

[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1条。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条。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

[106]海军第33批护航编队今天从山东青岛启航[EB/OL].[2019-08-29].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3180791300835736&wfr=spider&for=pc.

[10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5条。

[108]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G].北京:海洋出版社,1992:49-50.

[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国际条约卷)[G].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396-397.

[110]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3314号决议“关于侵略的定义”,虽然该定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用于国际司法的法律定义。该决议第1条规定:“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第2条规定:“一个国家违反宪章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略的明显证据,但安全理事会得根据宪章的规定下论断:根据有关其他情况,包括有关行为或其后果不慎严重的事实在内,不应当认为已经发生了侵略行为”;第3条列举了侵略的具体行为表现,包括“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一国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参见张磊.论《罗马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的定义——兼论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

[111]“第1950(2010)决议”,2010年11月23日安全理事会第6429次会议通过。

[112]“第1846(2008)决议”,2008年12月2日安全理事会第6026次会议通过。

[1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54—2004)[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70.

[114]中国签署《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EB/OL].[2018-05-01].http://www.gov.cn/jrzg/2006-10/27/content_426069.htm.

[115]参见2001年国际海事组织第22届大会通过的《海盗及武装劫船罪调查操作规程》中有关海盗罪的规定。

[116]邢广梅.海军护航反海盗行动涉法问题研究[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9(2):93.

[117]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5条有关“海盗船舶及飞机的扣押”的规定。

[118]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46条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定。

[119]任筱锋.海上军事行动法手册(平时法卷)[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9:191.

[120]任筱锋.海上军事行动法手册(平时法卷)[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9:192.

[121]虽然在社会早期,海军外交和炮舰外交几乎是同义词,但和平时代下,海军外交并不等同于炮舰外交。所谓炮舰外交(Gunboat Diplomacy)是帝国主义军事强国通过威胁和恐吓的方式推行其殖民主义侵略的一种外交活动,迫使某弱国做出某种行为改变或保持某种行为,主要被用于19世纪的殖民国家之间,炮舰外交代表着一种特殊的、具有攻击性的海军外交形式。炮舰外交的概念与海军外交相比,不仅范围过窄,而且已经过时,不能涵盖当下海军外交活动的全部内容。See James Gable.Gunboat Diplomacy 1919-1979:Political Applications of Limited Naval Force[M].Basingstoke U.K.:Macmillan,1994.

[122]张启良.海军外交论[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3:1.

[12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平等互利。

[124]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法年刊[G].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4.

[125]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呼吁各国推进“一带一路”倡议[EB/OL].[2018-02-24].http://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zwbd_674895/t1416497.shtml.

[126]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军事战略(白皮书)[R].2015.

[127]1985年11月,中国海军“合肥”号战略导弹驱逐舰、X615号大型补给舰组成整编海军舰艇队出访巴基斯坦、斯里兰卡以及孟加拉国。

[128]吴胜利.应秉持新型海上安全观以合作取代对抗[EB/OL].[2018-02-08].http://mil.huanqiu.com/china/2014-09/5145439.html.

[129]“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EB/OL].[2018- 02-23].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jggg/16621.htm.

[130]胡键.十八大以来中国外交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J].社会科学,2017(8):15.

[131]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认为,“没有舰队支持,我们的外交就空洞无物”。杰弗里·蒂尔.21世纪海权指南[M].师小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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