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是国家海上武装力量为增强其认识、控制和利用海洋能力而进行的海上科学研究活动,其所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并非全部应用于军事目的,也包括对民用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贡献。国家海上武装力量开展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必须依照国际法和国家颁布的法律、规章。
第一,以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当方法和工具开展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并遵守有关国家依照该公约制定的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有关法律、规章,不应对符合该公约的其他正当性海洋用途产生不利干扰。
第二,在他国领海内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征得沿海国的明示同意,并在沿海国规定的条件下开展。
第三,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开展的海洋科学研究,需向沿海国提出申请并征得其同意,应当根据沿海国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制定的国内法律和规章开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赋予了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赋予沿海国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活动的所有海洋科学研究平台及其活动的管辖权和监督权,[118]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开展此类科学研究活动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规范,并有义务接受和服从沿海国的现场监督和管辖。
近年来,在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发生了多起因军用船舶开展海上军事测量和海空侦察活动而导致的海上意外事件,引起国际社会对外国军用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开展军事测量活动是否合法问题的关注。外国军用船舶开展海上军事测量活动与其在专属经济区进行除正常航行以外的其他军事活动一样存在法律上的争议。目前,国际上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双方争论的焦点不是沿海国是否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专属管辖权,而是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测量、水文测量、军事测量活动的科学范畴有不同的解释。[119](www.xing528.com)
一种观点认为,军用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开展的海洋测量、水文测量、军事测量活动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指的“海洋科学研究”范畴,因此不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在专属经济区从事海上军事测量和情报搜集活动是行使该公约规定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具有和平目的,因此没有违反国际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海洋科学研究”是一个“类”概念,应当包括军用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开展的海洋测量、水文测量、军事测量活动,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此类活动侵害了沿海国的安全利益,破坏了该海域的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侵害了沿海国在该海域享有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是对“航行和飞越自由”和“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的滥用,是对该海域的非和平利用。
实践中,海洋科学研究是一种内涵非常丰富、外延非常广泛的人类海洋活动,在多数情况下,海洋科学研究的行为模式、性质和用途并不是唯一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也很难与海上军事测量等海洋科学数据搜集活动截然分开。如果刻意将诸如军用测量船舶等海洋科学研究平台所进行的海上军事测量等活动排除在海洋科学研究的范围外,就会使得所有海洋科学研究平台都以“军用船舶”为包装,冠以“海上军事测量”的名义而不必受到任何限制地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将导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海洋科学研究制度失去效用。[120]
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以及其他诸如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等权利,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享有专属管辖权,有权制定和实施适用于该海域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国内法律和规章,并有权在该海域对包括军用船舶在内的任何海洋科学研究平台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实现其专属管辖权。对于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开展海洋科学研究的国家和组织及其平台应当尊重沿海国的专属管辖权,遵守沿海国确立的相关法律、规章,自觉接受并服从沿海国海上执法力量及海空力量的监督检查。针对外国军用船舶在本国管辖海域非法开展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我国海军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关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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