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联合军事演习作为和平时期一国海上武装力量开展对外军事交流和国际安全合作的重要形式,主要指两个以上国家的军队共同开展的海上联合训练和演习,目的是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提升战略影响力和部队战斗力。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可分为双边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和多边海上联合军事演习。与传统的国内军事演习相比,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属于涉外军事行为,既受到国内法约束,又涉及参演国之间以及参演国与第三国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包括参演国、第三国等多个法律主体,所涉法律种类繁多,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与陆上联合军事演习相比,参演国海上武装力量活动涉及国际海洋法的多种海域制度,在不同海域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演习行为和海域选择受到诸多国际、国内法规的制约,具有很强的政治外交敏感性。
(一)国际法依据
濒临不同海域的国家举行海上联合军事演习需要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双(各)方参演军舰要能够机动至同一海域;二是需要一个不受干扰的海域作为演习区。国际海洋法及国际惯例从三个方面为上述两个前提的达成提供了法律基础。
1.有关军舰享有航行自由权的规定
军舰的航行自由权既是国际惯例,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赋予军舰的一项权利,主要体现在《公约》对军舰在各海域通行制度的规定上。军舰在公海、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覆水域航行时享有航行自由权;军舰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航行时,根据海峡种类的不同分别享有无害通过权、航行自由权或过境通行权;军舰在群岛水域航行时,分别享有无害通过权或群岛海道通过权;军舰在沿海国领海航行时享有无害通过权。[100]
2.认可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及演习区地位的国际惯例
作为和平时期一国海上武装力量对外开展军事交流与国际安全合作的重要形式,海上联合军事演习的正当性已被国际社会公认,并且在各国的反复实践中成为一项国际惯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海军曾有过上千次在公海、专属经济区划定演习区的实践,绝大部分都得到了第三国的尊重。不过,这种国际惯例是否已成为习惯国际法,目前仍不确定。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国暂时管制其领海的许可
其第25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试验、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101](www.xing528.com)
(二)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双(多)边协定
虽然海上联合军事演习的合法性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但其涉及多个法域,法律环境比较复杂,容易发生多种法律问题。从国际实践看,参与联合军事演习的国家通常在演习前签订双(多)边协定来明确与演习相关的各类事项。例如,中俄两国于2005年8月6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确保了中俄联合军事演习的顺利进行。
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协定通常由各参演国的国防部长签署并经由各国权力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就法律性质而言,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协定是参演国签订的国际法律文件,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根据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各缔约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否则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家责任。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协定的效力在空间上及于各参演方领土内,[102]与陆上联合军事演习不同的是,如果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在参演国领水之外的海域举行,协定的效力还可以及于该海域,但并不改变该海域及其上覆空域依据国际法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协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演部队人员范围以及协定实施机构;参演部队人员与装备的出入境管理;接受方的权利义务;派遣方的权利义务;损害赔偿;司法管辖;对第三方船舶和飞机的处置。此外,对于演习中一些更为具体的问题,例如演习的期限和地域、参加演习部队的编成和员额、过境地点及时间、部队的行动路线和驻地以及演习的组织指挥等一般应由双方全权机构协商,并以纪要的形式签署载明。各国一般采取两种途径解决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一类是将条约规定转变为国内法;另一类是无须转变而将条约规定纳入国内法。我国属于后一类,条约无须转变就可以直接被纳入国内法,由我国各主管机关予以适用,且条约的地位优于国内法。
(三)国内法依据
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属于重大涉外行动,需受到参演国相关国内法的约束。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势必会影响一些国家某些海域、港口的正常使用,因此应考虑参演国国内海洋法规的有关规定,例如,有关领海、内水及港口的准入和停泊规定;有关演习区域的禁渔禁航规定;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章“对外军事关系”规定:“要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关系,并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这对规范和指导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103]“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由国务院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把军事船舶污染纳入管辖范围,但规定“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10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53条规定,军事用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制定。海洋主管部门颁布的政令对海上联合军事演习也有一定影响,例如交通部2011年发布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就明确包括军事船舶在内的外国船舶进入中国港口“应当申请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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