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军舰出访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我国的和平外交政策,增进与受访国(地区)及其军队的友好关系,展示我国海军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和平之师形象。目前并无国际条约规定有关军舰访问的具体规则,但在此方面的国际实践、国际习惯和各国的国内法是非常丰富的。军舰访问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军舰访问的豁免权
受访国同意来访军舰进入本国港口,也就承认了该军舰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惯例享有的豁免权,即军舰只服从本国的法律管辖,任何外国无权对它进行干涉和管辖;受访国一般只对来访军舰进行防疫检查而不必进行港监、边防、海关、卫生等联检,但军舰应遵守受访国有关海关、移民、卫生、边防检查的法律和规章,并在保密前提下根据需要提供有关信息;受访国无权对军舰内部事务进行干涉,不得对军舰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得进行民事、刑事和行政管辖,不得在军舰上实施警察或司法性质的行为;未经舰长允许,外国人员不得登舰,受访国的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入军舰搜捕逃到军舰上的非舰上人员,如有罪犯逃入军舰进行避难,军警也不能追入,如舰长拒绝引渡,则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来访的军舰在港口若有违法违章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改正且情节严重者,受访国可令其离去或将其驱逐出境,但受访国不能对军舰进行检查和扣押;如果来访军舰发生骚乱或犯罪,且可能会对岸上产生影响,受访国地方当局可应舰长的要求向其提供帮助,但这种帮助并不导致军舰失去豁免权。
受访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到访军舰提供安全保障,例如在来访军舰周围设置一定范围的立体警戒区,由受访国派出警卫兵力实施安全警戒。出访军舰也可根据自身的安全需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受访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内派出警戒兵力实施安全警戒,具体部署范围应根据与受访国事先达成的协议进行。
(二)舰员在他国港口的权利(www.xing528.com)
1898年国际法学会通过的《关于船舶及其船员在外国港口的法律地位的规则》对此有所规定。虽然该规则不是国际条约,但其体现的是国际惯例,属于习惯国际法。按照这个规则,“军舰舰长和舰上的高级指挥员在他国港口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他国无权管辖;其他军官和舰员,按其登岸的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99]
当舰员着军制服以官方身份上岸办理舰上有关公务,或着军制服集体参加受访国为其安排的活动时应享有豁免权,只受舰长及其本国法律管辖,即使有犯罪行为,受访国也不能管辖,只能交其舰长处理;当舰员不是执行公务,而是为了娱乐或消遣等私人目的着便服上岸时,其法律地位原则上同其他外国侨民一样,受当地国的法律管辖,受访国可对他们在岸上所犯的罪行加以惩罚。
另外,按照通常的国际实践,受访国在处理到访军舰舰员在岸上的轻微犯罪时,一般会尽量照顾到两国间的友好关系,经查明身份及犯罪事实后将其送交舰长,由舰长按本国法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受访国当局。对在本国港口停泊的外国军舰舰员发生较重的犯罪行为时,可由犯罪发生地所在国法院审判,但不经审判而把犯人引渡给访问国处置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