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参加和组织的海上救援行动主要包括搜寻遇险遇难船只、飞机和人员;救助遇险船只和人员;打捞沉船、坠海飞机;参加海上医疗救护以及处置海上环境污染等行动。海上救援行动涉及范围广、内容复杂。从活动海域来看,不仅涉及我国主权水域、管辖水域,而且还涉及他国管辖水域及国际水域;从救助对象来看,不仅涉及本国民用船舶(飞机)、军用舰船(飞机)、军队人员、普通民众和侨民,而且还涉及他国民用船舶(飞机)、军用舰船(飞机)、外籍人员;从适用法律来看,不仅涉及国际法,而且还涉及国内法。
海难救助是海上运输中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也是海商法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对在任何水域遇难的船舶、财产和人员进行援救的任何活动和行为”。随着参与海上救援实践的增加,执行海上救援任务已成为海军部队的一项经常性任务,而救援任务的高风险性和政治敏感性以及军舰地位性质的特殊性,使得遂行海上救援任务需要应对和解决诸多法律问题。在长期的海难救助实践中,国际上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体系。海军遂行海上救援任务必须掌握相关法律规定,了解我国海上搜救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会员国应当履行海上救助的义务,即“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如果得悉有遇难者需要救助的情形,在可以合理地期待其采取救助行动时,尽速前往拯救;在碰撞后,对另一船舶、船员和乘客给予救助,并在可能情况下,将自己船舶的名称、船籍港和将停泊的最近港口通知另一船舶”。[96](www.xing528.com)
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我国加入或批准的有关海上搜救的国际公约(协定)还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美海上搜救协定》《中朝海上搜救协定》等;同时,我国也制定和颁布了相关国内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我国的海上救助工作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军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其办事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海军是国家海上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海上救助时,应重视与其他船舶的相互配合,例如在我国海域实施救援,应根据我国救援体系所确立的程序及方法积极进行救助;如果在国际水域实施救助,则应根据与他国所达成的协议,与其他救助力量合作开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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