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海
公海是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区域。公海不同于其他海洋水域的本质特征是其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均有平等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所谓的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公海自由不仅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内容,而且也是公海活动开展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各国行使公海自由做出原则性的限制规定:一是公海自由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例如,受到有关规制武力使用的公约约束;二是各国行使公海自由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以及本《公约》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三是“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83]对于其军事用途没有作出规定,这一点被国际社会“广泛解释为仅禁止在公海上进行侵略行为,尤其是对海军而言”。[84]一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排除公海上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原则相一致的军事用途。1985年联合国秘书长在报告中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禁止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特别是宪章第2条第4款及第51条规定相一致的军事活动;在行使集体自卫权时,集体安全当事国可以在国际法规定的限制下,在公海上使用武力以保护集体军事力量、公务船舶和飞机。[85]
公海上的管辖权按照管辖对象的不同分为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两种。船旗国管辖是指“各国对在其领土内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的船舶、船舶上的一切人和物及船舶上发生的事件所实行的管辖;船旗国管辖除遵循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外,主要适用船旗国的国内法”。[86]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为了维护公海航行安全和公海的法律秩序,各国对在公海上发生的危害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目前公海上普遍管辖的对象主要包括:海盗行为、贩卖奴隶行为、毒品走私行为、公海上的非法广播。国家在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一般由军舰或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代表国家来行使。(www.xing528.com)
在公海上行使管辖权的方式主要有登临权和紧追权。登临权是指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力,该登临权通常由军舰行使。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本国法律,并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商船进行追赶的权力。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87]紧追权的行使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且连续不断地进行紧追,直到“被追船舶进入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88]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或不正当使用武力导致被追船舶受到损害时,实施紧追权的国家应当对其进行赔偿。[89]
(二)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其简称为“区域”。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90]“区域”制度以“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基础,具体包括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任何国家不得对深海底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主张和行使主权,任何国家、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91]二是遵守《联合国宪章》原则,“各国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应按照本部分的规定、《联合国宪章》所载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以利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相互了解”;[92]三是共同使用原则,海底为全人类的利益而使用,所有国家均有权开发和利用“区域”资源,尤其应用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但部分所得收益应交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公平分配给各国家;四是和平使用原则,海底专门用于和平目的;[93]五是国际机构管理原则,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和控制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活动。建立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基础上的“区域”制度为国际社会勘探和开发“区域”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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