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日内瓦公约》中的海上非战行动法律问题研究成果

《日内瓦公约》中的海上非战行动法律问题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内瓦公海公约》是由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的四大海洋法公约之一,1958年4月订于日内瓦,1962年9月生效。《日内瓦公海公约》中有关军舰及军舰协助海上执法的规定可以为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提供国际法依据。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国家海军军舰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在公海航行时享有豁免权。《公海公约》第21条赋予了海军在公海上履行扣押海盗的职责。

《日内瓦公约》中的海上非战行动法律问题研究成果

《日内瓦公海公约》(Geneva 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是由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的四大海洋法公约之一,1958年4月订于日内瓦,1962年9月生效。该公约旨在规范各国船舶、设施在公海上的活动,确保公海以和平利用为目的向全世界开放,其中的多数原则已经被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吸收。《日内瓦公海公约》(以下简称《公海公约》)中有关军舰及军舰协助海上执法的规定可以为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提供国际法依据。

《公海公约》第8条规定:军舰是“属于一国海军和具有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于海军名册的军官指挥,并配备受过正规海军训练的船员的船舶”;[2]“公海上的军舰有不受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3]该条款界定了“军舰”的概念,明确其为国家海军所属、受海军指挥官指挥的船舶,并赋予在公海上航行的军舰以豁免权。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国家海军军舰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在公海航行时享有豁免权。

《公海公约》第12条赋予海军船舶履行海上救助的义务。“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国国旗航行的船舶……救助在海上发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以合理地期待采取救助行动……促进海上及其上空搜寻和救助服务的建立……并可为此目的,开展区域性及邻国间的合作”。[4]该条款并未排除军事船舶的海上救助义务,因此,此条款可视为和平时期海军遂行海上救助任务的权利来源。

《公海公约》第21条赋予了海军在公海上履行扣押海盗的职责。“由于海盗行为而进行的扣押,只能由军舰、军用航空器或为此目的而授权的其他政府船舶或航空器执行”。在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增加的情况下,海军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打击海盗的行动中,根据该条款,海军有权对在公海上的海盗进行扣押。(www.xing528.com)

根据《公海公约》第22条规定:“军舰可依据授权对公海上的外国商船采取干涉行为,也可在依据充分的情况下,在公海上对存在海盗行为、奴隶贩卖、船旗问题的嫌疑商船进行登临”;[5]“在存在以上嫌疑的情形下,军舰可驶近该船舶以查核该船悬挂其旗帜的权利”。[6]军舰在公海上对嫌疑的外国非公务船舶享有接近权和登临检查权。

《公海公约》第23条规定:“沿海国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某外国船舶违反该国的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进行紧追”,但是该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为此目的而经专门授权的其他政府船舶或飞机行使”。[7]根据该条款,海军在收到相关主管机关授权以后可协助执法,派遣军舰或军用飞机对违犯本国法律和规章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