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队由机械化向信息化转型之际,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问题引起了一场跨世纪、跨国界、跨领域的广泛争论。概念界定是研究的起点。克劳塞维茨(Clausewitz)指出,“任何理论首先必须澄清杂乱的、混淆不清的概念和观念,只有对名称和概念有了共同的理解,才可能清楚地研究问题……如果不精确地界定相关概念就不可能透彻地理解其内在的规律和相互关系”。[7]现实中,国内外研究人员对“非战争军事行动”这一概念存在多个理解角度和多种解释内涵,厘清和选择其中一种角度和内涵十分必要。
(一)有关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的争论
如上所述,1993年美国陆军在其《联合作战纲要》中首次论述了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1995年美国参联会颁布《非战争军事行动》(JP3-07),2001年美军颁布的第二版《联合作战纲要》进一步确认了非战争军事行动,并提供了有关的理论指导。[8]至此,非战争军事行动在美军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以条令的形式确定下来,但是反对者大有人在,导致强调战争的人和强调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人争论不休。2006年9月,美国参联会颁布了第三版的《联合作战纲要》,对2001年版的《联合作战纲要》做出了29处重大修改,将联合出版物《非战争军事行动》并入联合出版物《联合作战纲要》(JP3-0),[9]不再使用“非战争军事行动”这一术语及其缩写MOOTW(Military Operation Other Than War)。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美军将军事行动的范围划分由原来的“战争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两类调整为“大规模作战行动和战役”“危机反应与有限应急行动”“军事接触、安全合作和威慑行动”三类。美军虽然不再使用“非战争军事行动”术语,但把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内容全部保留,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因此,此次调整只是回避矛盾的权宜之计,并非本质变化。
对于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和理论问题,在我国学界也有争论。20世纪90年代初,军事战略研究学者就提出了类似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例如“和平时期军事斗争”“非战争方式军事斗争”“军事力量的非战争运用”等。在我国学术界有关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争论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态度。支持者认为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也是军队的重要使命,与打赢战争这一核心任务互为补充、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必须深入研究并积极开展;反对者认为,军队的职能就是备战打仗,过分强调非战争军事行动会导致军队的战斗力下降。
第二,关于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地位问题。支持者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能够配合作战行动,具有相对独立性,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直接达成国家政治目标;反对者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只是作战行动的从属和补充,不能独立于战争之外而存在,过分夸大其重要性是十分危险的。
第三,关于是否把非战争军事行动作为军事战略的研究对象。支持者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地位作用日益突出,有必要将其纳入军事战略的研究范围;反对者认为,军事战略就是研究战争和作战行动的,没有其他研究对象,把非战争军事行动作为军事战略层面的研究对象,不利于军事战略学的长远发展。
最终,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逐步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认可。2001年,总参军训部编写出版《中国人民解放军非战争军事行动训练教材》印发全军部队和院校使用;2002年,中央军委在新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中,增加了有关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训练内容,要求根据任务和需要,进行非战争军事行动训练,提高遂行多种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能力。2007年,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军委扩大会议上指出,“在增强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的同时,还要重视提高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能力……要把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能力建设放在军队现代化和军事斗争准备全局中加以科学规划和实施……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努力使我军非战争军事行动能力得到明显提高”。[10]
(二)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在我国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陆续提出了“军事力量的非战争运用”“和平时期军事斗争”等概念,其基本思想与非战争军事行动大体一致。但学者们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很难统一。有观点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是指为达成一定的政治、经济或人道主义目的,在非战争状态下运用军事力量实施的低强度军事行动。也有观点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是为了达成一定的政治目的,使用军事力量,以非暴力或有限暴力手段遂行的非战争事态的军事活动,其中,比较权威和具代表性的概念界定有以下几种。(www.xing528.com)
一是2007年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卷)将非战争军事行动定义为:“为达成国家安全利益而使用军事力量进行的不直接构成战争的军事活动”。[11]
二是2011年版的《军语》,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定义是:“武装力量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而进行的不直接构成战争的军事行动,包括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维护权益、安保警戒、国际维和、国际救援等行动”。[12]
三是2012年国防大学出版的《非战争军事行动辞典》将非战争军事行动界定为“武装力量进行的不构成战争的军事行动,主要通过有限的军事运用实现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目的,包括打击恐怖主义和分裂势力,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安全,抗击自然灾害对民众的威胁和破坏,维护国家利益和领土主权不受侵犯等”。该辞典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在整体上表现出遏制战争与准备战争的双重属性,在一定期限或范围内具有配合国家政治、经济、外交斗争的多重功能;其主要特点表现为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上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在国家和地区间通常是多种因素错综复杂、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13]
尽管上述概念定义各不相同,但通过“求同存异”,至少可以确定“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应包含以下三项因素。
(1)行动主体。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主体必须是军事力量,多指成建制兵力,非军事力量参与和实施的类似行动不能称之为非战争军事行动。
(2)行动目的。虽然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目的不同于战争,但也区别于除军事力量实施以外的其他行动,例如单纯的训练活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目的性很强,虽然不同形式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因其直接目的可能不同,但最终目的即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是一致的:一是为达成一定的政治目的,例如维权、军事外交等传统安全领域的军事行动;二是为应对各种非战争安全威胁,例如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军事行动。
(3)行动属性。从本质上讲,非战争军事行动是运用军事力量维护国家利益的一种手段。战争是强制性最高的手段,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强制性较低,多数非战争军事行动是非暴力的,当然也包括一些有限暴力的行动。只不过其中暴力手段的运用是低强度和有限的,例如反恐、处突、维和等行动都可能涉及使用暴力手段。
综上所述,本书中“非战争军事行动”是指为帮助国家实现政治目标,运用军事力量以非暴力或有限暴力手段遂行的非战争态势的军事活动。综合考虑我国的安全需要、军队的能力、军事行动等因素,可将非战争军事行动分为十种,根据强度由低到高排序为:军事外交、灾难救援、联合军事演习、海外撤侨、海上护航、军事威慑、维持和平行动、警戒行动、反恐行动、封控行动。
非战争军事行动是军事力量运用的重要方式,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军事硬实力的软运用。非战争军事行动是提高军队战斗力的重要途径,和平时期,通过遂行各种非战争军事行动能够磨炼官兵意志、提高部队战斗力;非战争军事行动能力建设具有特殊性,除具备核心军事能力之外,还需要一些特殊能力,例如军队与地方协调配合的能力、理解和把握政策法规的能力、舆论宣传和管控能力、与外军联合行动的能力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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