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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的法律后果与大学生创业法规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汉福超市虽辩称殷崇义要求退货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不是汉福超市卖场提供的,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不是汉福超市卖场销售的,与殷崇义提供的桃花姬阿胶糕不是一批次产品。而其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汉福超市以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起上诉。汉福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禁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其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判。

销售过期食品的法律后果与大学生创业法规

【典型案例】2013年6月17日,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崇义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殷崇义提供的购物发票可以证实其与汉福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殷崇义现持有已过期并据以提起诉讼的桃花姬阿胶糕,是否就是当时汉福超市所销售的商品的认定。首先,殷崇义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且殷崇义于购买当日就向汉福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成于同日就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进行了申诉,殷崇义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很及时。汉福超市虽辩称殷崇义要求退货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不是汉福超市卖场提供的,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不是汉福超市卖场销售的,与殷崇义提供的桃花姬阿胶糕不是一批次产品。汉福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其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据此,一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赔偿殷崇义交通费500元。

汉福超市以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汉福超市主张本案所涉商品不是由其销售,但又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对殷崇义出具的购物发票没有异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汉福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禁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其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分析】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由此,消费者可以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并且价款十倍的赔偿若不满1000元的,可以向超市索赔1000元。

通过本案例提醒初次创业者: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真核对自己的货物是否在质保范围内,尽量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法律损失。(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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