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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后果及应对措施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食品店提供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导致烟杂店被行政处罚,遭受财产损失30000元,食品店依法应予赔偿。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后果及应对措施

【典型案例】苏州某烟杂店一直诚信经营,生意也还不错,却因销售不合格食品受到行政处罚。烟杂店老板王女士越想越冤,决定找供货商讨回损失。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供货商被判赔偿。

王女士在相城区开了一家烟杂店。2015年1月,她向吴中某食品店采购“某牌情人梅”,因该食品店提供的每袋情人梅包装袋上均标有QS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烟杂店认为食品标识齐全,质量应没有问题,遂以0.3元/袋的价格进购了一箱“情人梅”(600袋)并摆上柜台销售。当月,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时,对烟杂店在售的这批“情人梅”进行了质量抽检,检验发现上述食品因“二氧化硫”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为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女士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的情人梅30袋、没收违法所得16.2元、处罚款30000元。烟杂店对行政处罚没有意见,但认为该罚款不该由其承担,而应由上游供应商食品店来承担。

烟杂店起诉到吴中法院,要求某食品店承担该损失30000元。

【典型案例分析】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食品店提供的食品包装上QS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等标识齐全,原告烟杂店采购该批食品的行为并无不当。因食品店提供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导致烟杂店被行政处罚,遭受财产损失30000元,食品店依法应予赔偿。吴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食品店赔偿原告烟杂店损失30000元。

通过本案例提醒初次创业者: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因产品质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烟杂店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依法维权,作为普通消费者又应当如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www.xing528.com)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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