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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法规:傍名牌搭便车,真的能加速创业吗?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天公司已对香山农夫公司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其应与香山农夫公司共同承担通过“北京水网”网站销售“香山农夫”桶装水之侵权责任。香山农夫公司、海天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农夫山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香山农夫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创业者往往以此沾沾自喜,认为这样搭便车真是太聪明了,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侵害了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大学生创业法规:傍名牌搭便车,真的能加速创业吗?

【典型案例】原告农夫山泉公司对“农夫”“农夫山泉”“NONG FU SHAN QUAN”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香山农夫公司系“香山农夫”桶装水的生产者,海天公司在其经营的“北京水网”网站销售“香山农夫”桶装水。“香山农夫”桶装水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夫”和“NONG FU SHAN QUAN”商标。同时,“香山农夫”桶装水使用的包装和装潢与“农夫山泉”瓶装水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二者的生产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试问:香山农夫公司、海天公司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香山农夫公司使用与“农夫山泉”瓶装水近似的包装和装潢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分析】农夫山泉公司使用于“农夫山泉”瓶装水上的商标“农夫山泉”和“NONG FU SHAN QUAN”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且“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瓶贴、瓶盖之结合体可以成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香山农夫”桶装水的桶贴、桶盖较之“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瓶贴、瓶盖显已构成近似,且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认为二者的生产者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或者组织上的联系。香山农夫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市场交易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亦已对农夫山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海天公司已对香山农夫公司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其应与香山农夫公司共同承担通过“北京水网”网站销售“香山农夫”桶装水之侵权责任。

香山农夫公司、海天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农夫山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香山农夫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农夫山泉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标之显著性和知名度,香山农夫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香山农夫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香山农夫公司应向农夫山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海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本案例提醒初次创业者: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不少创业者均像案件中的香山农夫一样,希望通过“傍名牌”的方式迅速提高自己企业的知名度和消费者的接受度。而且当创业者将“傍名牌”的企业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申请注册登记获得通过后,使用“傍名牌”字号更心安理得了。

对于创业者来说,给自己的公司想一个好“字号”是一件很伤脑筋的事,因为创业者无法预知自己起的“字号”能否为市场或消费者所接受。为了让自己企业的“字号”能迅速为消费者所接受、记住,创业者往往将他人已经为消费者认同、接受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字号去工商主管部门登记,结果工商登记主管部门也予以登记了。创业者往往以此沾沾自喜,认为这样搭便车真是太聪明了,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侵害了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一旦采取维权行动,损失的将是创业者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www.xing528.com)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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