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2012年4月24日,全国首例涉及给网吧大量安装盗版微软软件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球知名软件公司微软公司诉徐州一个体工商户未经其许可,为当地数十家网吧复制安装Windows XP操作系统共计700余份。1982年出生的高海平为徐州当地一家专门从事维护网吧系统的个体户。因其在中专就读期间学习的是计算机维修专业,毕业后就在网吧里面做网管工作,由于网吧老板觉得高海平技术不错,便介绍同行一并维护系统,接下来客户们一传十十传百,高海平的生意愈来红火。从2006年起,他为徐州市区和县城多家网吧的电脑进行维护和保障。至2011年5月案发,高海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为数十家网吧复制安装Windows XP操作系统。
“因为我都是一个人,对付这么多网吧非常忙。天天脑子里面想的都是一些技术方面的问题。只要网吧打电话说电脑有问题了,我就去。”据高海平交待,他所收取的网吧服务费用通常为一台电脑一个月2到3块钱,每次都是去网吧上门对电脑维修,需要重装操作系统或者对操作系统升级时,他就为电脑安装从网上免费下载的盗版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
据了解,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的高海平涉嫌安装的网吧业主或是工作人员等68名证人证言显示,有些网吧是有盘服务器,每台电脑上有硬盘,在对网吧电脑进行维护期间,高海平需要一台一台安装,或是在一台母机上交给网吧经营者安装方法由网吧经营者逐一安装。另外一种情况,针对无盘服务器,则由高海平在网吧服务器上安装Windows XP操作系统,通过网络和每一台网吧内的电脑连接起来,开机时通过复制服务器上的核心部分连接正常运行。公诉机关最终认定共安装700余份。
最终,法院当庭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高海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来源:《全国首例给网吧大量安装盗版微软软件犯罪案宣判》,载于中国新闻网2012年4月24日)
【典型案例2】2013年3月,海南二中院一审判决多家网吧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400元。
北京某电子公司受某科技公司的授权,享有《三国群英传Ⅶ》的相关著作权以及对侵犯行为进行诉讼维权的权利。当发现海南临高、儋州等地的多家网吧没有经过许可,擅自在网吧电脑上安装《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供玩家使用时,北京某电子公司便派人前往收集侵权证据,之后一纸诉状将多家网吧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94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因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仅1000元的公证费和400元的调查费有原始凭证,所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各种因素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来源:薛逢侠,《擅自安装游戏软件海南多家网吧被判侵权》,载于人民网海南视窗2013年3月10日)
【典型案例分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网吧因侵犯知识产权而不断走上被告席,其被诉侵权作品主要包括影视作品和游戏作品两类。
与正常的诉讼流程相比,网吧侵权诉讼全部加入了公证程序,即申请公证机关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前进行公证,锁定侵权证据后再行起诉,胜诉概率因而大大提高。再加上网吧经营者对“打官司”怀有严重的畏惧、躲避心理,在案件中常常采取拒收文书、“玩失踪”等方式进行逃避、消极应对。
通过本案例提醒初次创业者:很多网吧设备的管理模式是由网吧经营者购买电脑、服务器终端等硬件设备,然后委托第三方安装软件,提供游戏平台和影视平台。由于这些平台内的游戏、影视作品很多是未经权利人授权的侵权产品,因此导致网吧屡屡成为被告。所以网吧一定要和正规的网络公司签订合同,按正规途径、价格购买相关软件包。这样一旦发生侵权行为,相关责任将由网络公司承担,而不是网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www.xing528.com)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