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的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有意购买者可来公司商谈具体事宜,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购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司以甲公司发出要约后又违反了要约,给自己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法院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判决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要约?为什么?2.甲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典型案例分析】1.本案关键点是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要约,而是属于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本案中的电视广告由于明确表示“有意购买者可来公司商谈具体事宜”,所以该广告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2.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为是一种要约。在本案中,甲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故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此,不存在违反要约、有缔约过失责任之说,乙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本案提醒初次创业者:绝大部分的商业广告都只是广告,而不是合同订立中的要约行为。所以如果是因为看了广告而购买某种商品的,一定要双方进一步协商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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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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