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要订立合同,那么就需要发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出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
例如,“华润万家”超市向“蒙牛”乳业发电文称:“我公司欲以15万元购买贵公司近日生产的250 mL装纯牛奶的15万盒,如贵公司愿意出售,请在三日内复电。”显然,“华润万家”发出的是一个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上面提到的“华润万家”向“蒙牛”发出的要约,正常情况下,“蒙牛”在三天的时间内给“华润万家”回复“愿意出售”或者直接将货物送往“华润万家”,那么“蒙牛”作出的回复行为就是“承诺”。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然,承诺可以在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到达同时撤回。上例中,如果“蒙牛”觉得“华润万家”给的价格太低了,想以18万元出售,于是回复“华润万家”要求售价为18万元,那么“蒙牛”发出的这个回复将成为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www.xing528.com)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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