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蒋某于2014年2月11日入职到某水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0日,其中试用期至2014年5月10日。后某水务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了《试用期综合评价》,与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某水务公司并未向蒋某正式送达该文件,亦未向蒋某出具其他书面解除通知。同时在庭审中,蒋某认为相关试用期考核规定没有向其出示,也不认可相关考核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某水务公司的劳动关系持续到2014年7月25日,故判令某水务公司支付蒋某2014年4月至7月的工资差额。
【典型案例分析】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招聘及考核条件,在劳动者入职前明确被告知这种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方可以正式解除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公司治理不完善,在试用期没有对蒋某作出明确的书面解除通知,这是应该吸取教训的。
通过本案例提醒初次创业者:很多创业初期的“老板”认为员工在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但是却不知道法律对试用期做了很多的限制。除了上述案例对试用期的解除做了限制,其实对于试用期的长短、工资数额、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等也做了相关规定。
(案例来源:《试用期不可随意“退人”》,载于《丹阳日报》2017年7月20日第18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www.xing528.com)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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