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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证照使用法律风险及防范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单位和个人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都存在法律风险,发生纠纷时,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过程中,余某某要求对该机械进行维修,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委派工作人员对该机械进行了维修。2013年11月18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由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24000元。

企业证照使用法律风险及防范

【典型案例1】2008年11月19日,郭某因用钱向王某借款60万元,约定2009年1月19日前还清,并写了欠条。其中40万元郭某让原告通过银行存入王莉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郭某催要借款,但郭某一直未还。王某将郭某与王莉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其借款本金60万元,自2009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借原告王某款未还是纠纷发生的原因。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郭某归还借款60万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郭某自2009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支持自该借款逾期之日即2009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王莉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因被告王莉不是原告的借款人,且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王莉与被告郭某系夫妻关系,其要求被告王莉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但被告王莉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注:已于2015年9月1日废止)的规定,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莉对该借款中的4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案例1分析】律师点评: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是违法的,出借人本身是有过错的,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单位和个人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都存在法律风险,发生纠纷时,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林海涛,《从一个案例看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责任》,载于《东莞日报》2014年7月15日第D04版)

【典型案例2】张某某系某某石头冲砂石场登记的经营者业主。2011年,张某某将某某石头冲砂石场发包给了余某某,余某某以某某石头冲砂石场的名义生产经营,为某某石头冲砂石场的实际经营者。2011年12月13日,余某某以某某石头冲砂石场的名义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余某某向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购买砌块成型机一台,机械单价为35万元,产品质量符合企业标准,质量保修期一年,自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算,交货地点为某某石头冲砂石场所在地。货款分四次支付,即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支付10.5万元;设备运到昆明市支付10.5万元;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第三期货款7万元;余款7万元在设备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2012年12月13日,余某某向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万元,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将砌块成型机交付给了余某某,余某某于2011年12月30日又支付了10.5万元。设备交付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委派工作人员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但双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对机械设备安装调试进行签字确认,也未进行验收签字。在交货时,余某某代为支付了运费16000元。使用过程中,余某某要求对该机械进行维修,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委派工作人员对该机械进行了维修。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向余某某讨要货款,余某某以机械设备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程云律师代为起诉。(www.xing528.com)

【典型案例2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点:一、交付的设备未按合同约定安装调试并验收签字,是否具备支付货款的条件?二、本案所涉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三、张某某是否应当对未付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11月18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由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24000元。二、被告张某某对被告余某某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例来源:秦陆路,《出借营业执照给他人使用承担连带责任》,载于华律网2014年3月14日)

通过上述两个典型案例提醒初次创业者:企业营业执照是企业的身份证件,创业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要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事项开展经营活动,途中不可以将自己的营业执照租借给无照企业或个人使用,否则,营业执照的持有者将和营业执照的租借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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