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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制度废止,改为企业年报公示制度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2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通知提出,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年检改年报,企业不再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检材料,而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申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年检制度废止,改为企业年报公示制度

1.什么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施该项制度的意义何在?

2014年2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

通知提出,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据此,总局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意义,结合本地企业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该制度将传统的工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简称“年检”,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改为市场主体通过有关信息的公示向社会负责的制度。

年检改年报,企业不再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检材料,而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申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是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直接体现,降低了企业成本,减少了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和管制。同时,实施年报公示制度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把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信息公之于众,让自己的信用水平接受社会监督和检验。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广大的消费者、银行、债权人和交易伙伴在与市场主体做交易之前,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从而保障交易安全,规避和减少交易风险。

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

2.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哪些?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其中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其中,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3.哪些是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的内容?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的,有什么后果?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内容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www.xing528.com)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法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未按照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法条链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资料链接】

九江市2016年度企业年报率达89%

截至2016年6月30日,九江市应当公示2016年度报告的企业59133户,已公示52627户,年报公示率达89%,全市16个县(市、区)年报率全部超过省工商局企业年报率预期目标。

按照规定,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已于6月30日24时截止,企业逾期未公示年报的将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评先评优等事项中受到限制或禁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还要承担连带责任,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工商部门提醒,欲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需在7月10日后登录年报系统补录年报资料,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将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图2-6

(资料来源:陶然、陈沽玥,《我市2016年度企业年报率达89%》,载于《九江日报》2017年7月24日第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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