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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法规:企业责任形式比较及连带无限责任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乙、丙、丁之间的对外责任就是典型的连带无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大学生创业法规:企业责任形式比较及连带无限责任

1.无限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如上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创办者就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债务都应当由投资人名下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而不是以投资者出资的财产为限来承担责任,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的无限清偿责任,并不因企业解散而消灭。

2.什么是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承担了清偿责任的合伙人,就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典型案例】2010年,甲、乙、丙、丁四人订立合同,约定:集资10万元合伙开饭馆,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以其临街房屋的使用权折价3万元出资,丙出资4万元,丁系厨师,以其技术折价1万元出资。饭馆的盈亏按上述出资比例分配承担。开业的头几年,饭馆经营良好。2014年后由于经营等各种问题,生意渐差,开始出现亏损。2015年7月,甲见饭馆亏损较为严重,遂要求退伙,乙、丙、丁纷纷表示同意,并协商仍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盈亏。经结算,饭馆净负债15万元,甲于是承担了2.5万元债务,并向债权人A做了清偿。到2016年5月,饭馆持续亏损至无法继续经营,经再次结算,不但将全部出资赔光,而且负债增加到32万元。此时,丙、丁生活窘迫,仅能维持生计,但丁的女友B有钱,能够代为清偿。乙9岁的儿子名下有35万元存款,系其父乙所存。债权人A找到甲要求偿还,甲以其早已退伙为由拒绝偿还;找到乙要求偿还,乙表示愿意偿还自己的份额,其余的应由丙和丁承担。而丙和丁均表示无力清偿。问题:债权人A的债权应由谁来清偿?

【典型案例分析】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期间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本案中,甲在退伙时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了合伙的债务,故至饭馆无法继续经营时所欠的32万元负债应由乙、丙、丁按照出资份额承担,乙负担12万元,丙负担16万元,丁负担4万元。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故债权人A可以向乙、丙、丁中的任何一人主张32万元的债权。

但是,此案中债权人A无权要求甲归还全部32万元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甲在2015年7月退伙时已分担了当时的合伙债务,根据责、权、利“三位一体”法学原理,甲在退伙后既没参加经营也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所以其对退伙后饭馆的亏损不承担责任,只对退伙前合伙尚未清偿的12.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接下来债权人A也无权要求丁的女友B清偿债务,因为B仅为丁的女友,不是夫妻,不是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不负有清偿义务。本案中,丙、丁都无力清偿,故债权人A可以先要求乙以其子名下的35万元存款清偿全部债务,因为乙虽以儿子名义存款,但实为其自己的财产,应当以其承担债务。当然,乙在全部偿还全部合伙债务后,对于超过自己份额的20万元,有权向丙和丁追偿。本案中乙、丙、丁之间的对外责任就是典型的连带无限责任。

通过本案例提醒初次创业者:企业设立之前多了解一下各型企业风险承担方式,之后再慎重地选择自己的企业形式。

3.有限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典型案例】2010年12月原告林某起诉称:被告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8月以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息3%,到期偿还本息。到期后被告公司没有如约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公司于2009年3月归还本金50000元及至2009年3月的利息。剩下的本金及利息至今一分未还。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不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权利;被告黄某、黄某某作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偿还欠款460691元(其中本金350000元、利息110691元),被告两个股东承担连带责任。(www.xing528.com)

【典型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两个股东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受托律师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借款协议书》的利息约定过高,属于高利贷,所以利息约定应当无效,故只认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倍支付借款利息,原告主张4倍利息,明显过高,而且原告的损失也只是银行的利息,从损失补偿的原则来讲,支付原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倍计算,对原、被告双方来说,才是公平、合理的。

二、本案债务应当由被告公司独自承担责任,被告两个股东不应当对本案承担任何责任。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债务是被告公司所借,并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公司的债务,所以应当只由被告公司独自承担责任。被告公司不能按期还债是因为受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的业务受到了严重冲击,再加上承包越南的工程,发包方违约并拖欠工程款,因此才无法按期归还借款。2.被告两个股东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被告两个股东对本案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1)公司并不像原告所述的只有公司两个股东,还有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具体可以从公司的明细账上得以证明。再者,公司承包越南上千万的工程,不可能只有股东两个人就可以完成,从被告提交的证据六可以证明,公司曾派遣上百名劳务人员进入越南从事土建工程。(2)公司并不像原告所述的公司财产与两个股东财产、家庭财产混同。公司是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编制公司的财务账,并经过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证明了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也不存在与两个股东财产、家庭财产混同的情况,更不存在公司两个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3)公司股东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从公司预支款去办理公司业务,后有还款及报账的记录,有些业务还存在股东自己事先垫支的情况,这些都是公司正常经营而存在的合理合法的行为,而且已经审计确认了是合法的,并非像原告所称的是损害债权人的情况。

综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完全证实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并都经过了审计,确认了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均为合法有效的,也证实了公司的两个股东不存在私自挪用公司财产,不存在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原告诉称公司股东有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不是客观事实,也无证据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受理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方的辩护意见。

通过本案例提醒初次创业者: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是否能够承担有限责任的问题上也是有制度规定的。

本案例中公司承担的就是有限责任。

4.什么是法人企业?什么是非法人企业?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责任是一种法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所以初次创业者还应该了解一下法人制度。

法人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如公司等。非法人企业,指经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企业能否独立承担责任。法人企业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公司的责任就是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而非法人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或者无限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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