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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立法现状:应对气候变化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我国于2010年制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制度主要包括管理体制、管道规划与建设管理、管道企业的义务、禁止行为、应急与抢修、环境污染处理等方面。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立法现状:应对气候变化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我国于2010年制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此外,我国目前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专门规定还有原石油工业部、铁道部于1987年发布的《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0年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等。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制度主要包括管理体制、管道规划与建设管理、管道企业的义务、禁止行为、应急与抢修、环境污染处理等方面。

1.管理体制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69]

2.管道规划与建设管理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70]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71]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72]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73]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7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75]

3.管道企业的义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76](www.xing528.com)

4.禁止行为

该法规定,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77]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禁止在附属设施上方从事的行为、[78]禁止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从事的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79]以及其他禁止的行为。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本法第58条第1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进行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80]

5.应急与抢修

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81]

6.环境污染处理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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